重庆市发改委组织开展2022年(第29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申报通知
  • 作者:重庆同瑞久
  • 发表时间:2022-09-09

重庆市发改委组织开展2022年(第29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申报通知(图1)


重庆市发改委于2022年9月6日印发了《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 (第29批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的通知(渝发改高技 〔2022〕 1099号),为方便企业查阅申报条件,评价指标体系和奖励补助政策,重庆同瑞久公司汇编如下,供参考。


政策依据:

1、《关于组织开展2陇2年(第29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的通知》(发改办高技〔⒛22〕751号)


一、2022年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

请各区县(自治县)组织辖区内符合《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第34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按照《管理办法》、《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试行)》(发改办高技〔2016〕937号)要求编写申请材料,并按照《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方法》进行自评。对企业自评得分高于70分(包括70分)、要件齐全的企业技术中心的申请材料予以推荐。


(二)请各区县(自治县)于2022年9月⒛日(星期二)18:00前,正式行文将申报材料报送至重庆市发改委。申报材料包括:《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评价表及附表、必要证明材料(三部分材料单独装订)。报送文件及申请材料纸质件及电子文档(刻光盘)各一式一份。


(三)重庆市发改委将会同市级相关部门,邀请行业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主管业务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7年第1号)、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以及相关“十四五”国家级专项规划明确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范围的申报企业的申请材料和评价表进行核定,在此基础上择优推荐上报。在符合上述要求前提下,对同时符合《绿色产业指导目录》(发改环资〔2019〕293号)的企业优先予以考虑。


二、其他事项

(一)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发生更名或重组的,请填写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名称变更情况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区县(自治县)统一来函报送。

(二)后续,重庆市发改委委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要求,持续强化运行缋效评价,不断完善相关工作机制,提升重庆市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运行水平。


三、需提供的附件及证明材料

1.企业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诺。

2.相关统计和财务报表

相关统计报表主要包括: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项目情况(107-1表,国统字〔2015〕95号)、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107-2表,国统字〔2015〕95号)。未列入国家统计局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活动情况统计范围的企业,应参照上述表格格式填报后提交。相关财务报表主要包括: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大型企业集团应将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下属企业(包括分公司、子公司和控股公司)的107-1表、107-2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进行合并填报。

3.评价指标的必要证明材料

主要包括:技术中心高级专家、博士和外部专家、专利信息、主持和参加制定的标准、国家级和省级研发平台、实验室和检测机构、科技奖励等方面的内容。


四、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二)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三)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500万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150人;

(四)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五)具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两年以上。

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1)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2)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3)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五、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重庆市发改委组织开展2022年(第29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申报通知(图2)

重庆市发改委组织开展2022年(第29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申报通知(图3)

重庆市发改委组织开展2022年(第29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申报通知(图4)

六、重庆市奖励补贴政策:

1、重庆市财政2021年和2022年均无奖励补助政策;

2、重庆市部分区县有相关配套政策;  请点击查看。


说明:已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需参加每两年一次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参照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编制评价材料。评价材料内容应包括:《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评价表及必要证明材料、享受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政策情况。


附件一、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6版)


附件二、绿色产业指导目录( 2019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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