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科技局组织开展202年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申报通知
  • 作者:重庆同瑞久
  • 发表时间:2023-05-18

重庆市科技局组织开展202年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申报通知(图1)


2023年3月14日,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发布了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为方便企业查阅科技型中小企业基本条件和评价办法及指标,重庆同瑞久公司汇编如下。


一、各区县科技主管部门要根据通知要求,认真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政策宣贯力度,落实评价工作全流程网上办理要求,严格执行评价条件和程序,加强对参评企业条件审验,及时核查有问题的入库企业,提高工作效能,严把入库企业质量。


二、各自愿参评企业依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按属地原则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和诚信意识,履行自主提交《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信息表》的内容和材料准确、真实、合法、有效、无涉密等承诺,并承担有关法律责任,对发现的虚假不实等情况可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诚信档案中进行记录。


三、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要求,市科技局每年度组织评价工作机构开展常态化监督监测工作,对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信息数据进行跟踪监测,及时处理不符合入库条件的企业。被监测企业应按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材料,积极配合评价机构开展入库企业信息抽查等监督监测工作。


四、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规定,每年10月底前科技主管部门应完成拟入库企业公示,为此企业原则上应于9月30日前完成参评提交。请符合参评条件的企业尽快办理评价入库,争取在5月31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截止时间)前获得入库登记编号,及时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专项政策优惠。


五、按照科技部办公厅《关于营造更好环境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的通知》(国科办区〔2022〕2号)要求,在入库企业中继续发掘、培育一批技术含量高、创新综合能力强的“四科”标准科技型中小企业(每个科技企业要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产品、科技人员占比大于60%、以高价值知识产权为代表的科技成果超过5项、研发投入强度高于6%),为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分类扶持、精准服务机制打下基础。请各区县科技主管部门结合即将实施的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企业“双倍增”行动计划,在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企业的同时,积极挖掘培育“四科”标准科技型中小企业,争取让更多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得到国家政策的扶持和精准服务。


附件1、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认定条件(评价指标)


( 一) 基本条件(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 不包括港、 澳、 台地区) 注册成立或依照外国( 地区) 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会计核算健全、 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 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 500 人、 年销售收入不超过 2 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 2 亿元。

3.企业所在行业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范围, 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 财税〔 2015〕 119 号) 规定的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4.企业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 重大质量事故、 严重环境违法、 严重弄虚作假和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6分值不低于 60 分, 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 0 分。


( 二) 直通车条件

符合上述评价条件的企业, 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不受综合评价所得分值高低限制, 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

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 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 三) 评价指标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具体包括科技人员、 研发投入、 科技成果三类, 满分 100 分。


1.科技人员指标( 满分 20 分) 。

 按科技人员数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分档评价。

A.30%( 含) 以上( 20 分)

B.25%( 含) -30%( 16 分)

C.20%( 含) -25%( 12 分)

D.15%( 含) -20%( 8 分)

E.10%( 含) -15%( 4 分)

F.10%以下( 0 分)


2.研发投入指标( 满分 50 分) 。 企业从( 1) 、 ( 2) 两项指标中选择一个指标进行评分。

( 1) 按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分档评价。

A.6%( 含) 以上( 50 分)

B.5%( 含) -6%( 40 分)

C.4%( 含) -5%( 30 分)

D.3%( 含) -4%( 20 分)

E.2%( 含) -3%( 10 分)

F.2%以下( 0 分)


( 2) 按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比例分档评价。

A.30%( 含) 以上( 50 分)

B.25%( 含) -30%( 40 分)

C.20%( 含) -25%( 30 分)

D.15%( 含) -20%( 20 分)

E.10%( 含) -15%( 10 分)

F.10%以下( 0 分)


3.科技成果指标( 满分 30 分) 。

 按企业拥有的在有效期内的与主要产品( 或服务) 相关的知识产权类别和数量( 知识产权应没有争议或纠纷) 分档评价。

A.1 项及以上Ⅰ 类知识产权( 30 分)

B.4 项及以上Ⅱ 类知识产权( 24 分)

C.3 项Ⅱ 类知识产权( 18 分)

D.2 项Ⅱ 类知识产权( 12 分)

E.1 项Ⅱ 类知识产权( 6 分)

F.没有知识产权( 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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