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重庆同瑞久
- 发表时间:2022-10-14
2022年9月9日,重庆市经信委发布了《关于印发重庆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渝经信规范〔2022〕12号 ),为方便广大企业查阅申报条件和认定程序,重庆同瑞久公司汇编如下,供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制造业创新体系,提升制造业创新能力,规范重庆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运行和管理,根据《关于完善制造业创新体系推进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科〔2016〕273号)、《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升级为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条件》(工信厅科〔2017〕64号)、《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年度考核办法(暂行)》(工信厅科〔2018〕37号)等要求,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制造业创新中心是以提升制造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以重点领域前沿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的研发供给、转移扩散和首次商业化等为重点,由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各类创新主体自愿组合、自主结合,以企业为主体,以独立法人形式建立的市级新型创新载体。
重庆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分为综合类和行业类。综合类主要指面向产业发展需求,以成果转化和突破产业共性技术难题为目标,为区域及全市产业创新发展提供支撑的先进创新平台;行业类主要指聚焦行业细分领域关键重要技术创新攻关的领先研发机构。
第三条 重庆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应结合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领域总体布局,立足重庆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规划,重点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支柱产业发展需求,坚持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汇聚各方创新资源,突出协同创新取向,完成从技术开发到转移扩散到首次商业化应用的创新链条各环节的活动,打造跨界协同的创新生态系统。
第四条 市经济信息委负责组织实施市制造业创新中心的认定、管理和考核等工作。有关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经信部门负责申报材料初审、推荐等工作。
第二章 申报和认定
第五条 申报条件
(一)重庆市制造业创新中心申报单位或牵头单位应在本领域有显著的领先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较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较强的技术扩散、辐射与转移能力以及成果转化能力。
(二)综合类制造业创新中心申报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汇聚了一批行业创新领军人才和研发团队;创新成效和成果转化成效显著,是我市重要的技术创新策源地,已成功开发或转化科技成果不低于5项;拥有独立的办公场地、完善的研发试验场地和先进的研发试验仪器设备,研发试验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
行业类制造业创新中心申报单位能够代表我市该行业(领域)最高的技术创新水平,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股东包括2家及以上本领域龙头企业或科研院所、高校等优质创新资源;拥有代表本领域先进水平的行业创新领军人和固定的研发队伍,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拥有独立的办公场地、完善的研发试验场地和先进的研发试验仪器设备,其年度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应不低于30%。
(三)鼓励市制造业创新中心申报单位采取“公司+联盟”的模式运行。
第六条 认定程序
(一)发布申报通知。市经济信息委根据我市制造业创新中心规划布局和建设情况,按照“成熟一个,推进一个”的原则,全年接受申报,适时开展认定工作。
(二)申报及推荐。申报单位编制报送《重庆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申报书》、《重庆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方案》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经区县经信部门初审,出具推荐意见,推荐报送至市经济信息委。
(三)综合评审。市经济信息委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核、评审,提出专家评审意见,经综合评估,确定拟认定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名单,报委党组会审定同意,并向社会公示。
(四)批复认定。对公示后无异议的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市经济信息委予以发文公布和授牌。
第三章 考核评估
第七条 市经济信息委对运行满一年的市制造业创新中心每年开展一次考核,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估,考评对象评估当年不另进行考核。
第八条 年度考核在每年底进行。市制造业创新中心于年初编制年度工作目标计划,主要包括建设运行目标、年度技术研发及成果转化目标、投资及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等相关情况,报市经济信息委作为年终考核验收依据。
第九条 定期评估的主要内容是市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活动开展、创新成效及后续三年发展规划等情况。
第十条 市制造业创新中心的考核评估采用资料审查、答辩评审、现场核查等形式,由市经济信息委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并对考评结果确认后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结果运用。
(一)市制造业创新中心的考核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类。考核评估结果是争取市级和国家级项目资金支持的主要依据。
(二)考核评估结果优秀的,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
(三)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的,给予一年的整改期,整改期结束经专家组评估仍为不合格,或三年定期评估结果不合格的,撤销市制造业创新中心称号并发文公布。
第四章 支持和管理
第十二条 对新认定的和考核评估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市级及以上制造业创新中心,市经济信息委将在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中给予资金补助。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情况采取通报批评、收回财政支持资金、撤销市制造业创新中心称号等措施:
(一)逾期未报送相关材料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
(三)年度考核不合格且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四)定期评估不合格的;
(五)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的;
(六)因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受到刑事、行政处罚;
(七)创新中心自行要求撤销其市制造业创新中心称号的;
(八)市制造业创新中心承担载体被依法终止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施行,以前发布的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