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商标品牌发展奖励办法
  • 作者:重庆同瑞久
  • 发表时间:2022-04-01

重庆市长寿区商标品牌发展奖励办法(图1)

长寿府办发〔2021〕76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商标品牌战略实施,优化社会经济发展环境,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建设商标品牌强市的意见》(渝府办发〔2018〕11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长寿区实际,制定长寿区商标品牌发展奖励办法。


    第二条 在长寿区域内登记注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商标权利人和标准、质量管理类获奖企业,申请商标品牌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商标品牌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以下所称奖励均指商标品牌物质奖励)。

    获得中国驰名、地理标志商标、涉外商标注册的权利人,可申请商标品牌物质奖励。

    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提名奖的企业,可申请商标品牌物质奖励。

    牵头和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单位,牵头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修订的第一起草单位,可申请商标品牌物质奖励。


    第四条  商标品牌奖励遵循专款专用、一次性奖励的原则。

    同一商标权利人在同一种类或相似商品或服务获得驰名认定或地理标志注册的,不得重复奖励;同一商标在同一年度获得驰名认定或地理标志注册的,按最高标准奖励一次。

    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获同一类别多层级标准、质量管理奖励的,按最高标准奖励一次,不得重复奖励。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商标权利人和标准、质量管理类获奖企业,按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一)商标类奖励标准

             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权利人,由区政府奖励人民币50万元;获得国家地理标志注册的商标权利人,由区政府奖励人民币50万元。

             获得涉外商标注册的权利人,由区政府奖励人民币2万元。

   (二)标准、质量管理类奖励标准

            获得中国质量奖、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的企业,分别由区政府奖励人民币50万元;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提名奖的企业,分别由区政府奖励人民币30万元。

            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的企业按获奖等次,由区政府分别奖励人民币为:一等奖50万元、二等奖30万元、三等奖20万元。

            对牵头制定并获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由区政府对标准第一起草单位分别奖励人民币50万元、40万元、35万元、30万元;对参与制定并获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由区政府对参与制定单位分别奖励人民币30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对牵头修订并获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由区政府对标准第一起草单位分别奖励人民币30万元、15万元、8万元、3万元。


     第六条  长寿区政府每年对上一年度获得驰名认定、涉外商标、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的权利人和获得标准、质量管理类奖项评定的企业进行一次奖励。


     第七条  长寿区市场监管局每年1月集中受理审核上一年度的商标、品牌奖励申报资料;各申报人应当在上述时间内进行申报,超过申报时间的,视为自动放弃。

   (一)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涉外注册商标权利人应当在上述时间内向区市场监管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2.申请驰名商标奖励的,需提交驰名商标认定文件或证书原件;申请地理标志商标奖励的,需提交地理标志商标注册证原件;申请涉外注册商标奖励的,需提交商标注册地所在国或地区的商标注册证原件;

      3.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二)获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提名奖、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的企业应当在上述时间内向区市场监管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2.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提名奖、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的获奖文件。

      3.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三)牵头和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应当在上述时间内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2.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已发布的标准文本;

     3.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八条 长寿区财政局负责奖励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长寿区市场监管局对获得驰名商标认定和地理标志商标、涉外商标注册的权利人及标准、质量管理奖励提交的相关奖励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区市场监管局提出予以奖励意见并报区政府审批同意后,区财政局兑现商标品牌奖励资金。


    第九条  商标权利人和标准、质量管理类获奖企业应当对申请奖励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区财政局追缴相关资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获得奖励的商标权利人和标准、质量管理类企业应当加强对商标品牌的管理和自我保护,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自觉维护商标品牌信誉,诚信开展经营活动。

商标权利人和标准、质量管理类获奖企业应当将获得的奖励资金用于实施商标品牌发展战略,包括建立健全商标品牌管理机构、培训专业人才、商标品牌宣传及维权、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


    第十一条  相关工作人员在申办事项中,弄虚作假、拖延推诿、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敲诈勒索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行政机关追究纪律或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19年11月29日印发的《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长寿区商标品牌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长寿府发〔2019〕1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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