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重庆同瑞久
- 发表时间:2022-07-07
重庆市长寿区商务委和财政局2022年6月30日发布了《2021年度重庆市长寿区现代商贸物流服务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申报政策标准》,为方便广大企业及时查阅,重庆同瑞久公司汇编如下,仅供参考。
第一条 商贸服务企业是指设有商品营业场所、柜台,不自产商品、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的企业。
(一)新入库企业
在长寿区新登记注册入库的限上批发、零售、住餐的商贸服务企业,实行5年培育期。前3年参照企业当年地方经济贡献值,按80%给予商贸产业发展资金扶持,后2年参照企业当年地方经济贡献值,按50%给予商贸产业发展资金扶持。
(二)鼓励限上企业做大做强
支持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入库零售企业及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入库住餐企业提质增效做大做强。对年营业收入增幅达到5%的,参照企业当年地方经济贡献值,按70%给予商贸产业发展资金扶持;对年营业收入增幅达到10%以上的,参照企业当年地方经济贡献值,按80%给予商贸产业发展资金扶持。
(三)大、中型企业
新进驻我区并登记注册入库的大、中型企业每家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商贸产业发展资金扶持,分三年兑现。第一年兑现40%,第二年兑现30%,第三年兑现30%。具体企业规模参照统计企业规模标准划分。
第二条 物流服务企业是指为了满足客户的需要,以最低的成本,通过运输、保管、配送等方式,实现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及相关信息由商品的产地到商品的消费地所进行的计划、实施和管理的企业。
在长寿区新登记注册的物流服务企业(含仓储、物流、配送),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含)以上,实行5年培育期。前3年参照企业当年地方经济贡献值,按80%给予商贸产业发展资金扶持,后2年参照企业当年地方经济贡献值,按50%给予商贸产业发展资金扶持。
第三条 电商产业是指以信息网络技术为手段,以商品交换为中心,实现消费者的网上购物、商户之间的网上交易和在线电子支付以及各种商务活动、交易活动、金融活动和相关的综合服务活动的一种新型产业。
(一)电商类贸易
凡在长寿辖区内注册的商贸企业、经营户,在长寿区注册的电商平台上从事产品贸易或服务贸易等经营活动,当年地方经济贡献值不低于5万元且年线上交易额不低于300万元的企业,可参照企业当年地方经济贡献值,按100%给予商贸产业发展资金扶持。当年地方经济贡献值按下列标准进行扶持。
年线上交易额300万元(含)到1亿元以下的,参照当年地方经济贡献值,按60%给予商贸产业发展资金扶持;
年线上交易额1亿元(含)到10亿元以下的,参照企业当年地方经济贡献值,按70%给予商贸产业发展资金扶持;
年线上交易额10亿元(含)以上的,参照企业当年地方经济贡献值,按85%给予商贸产业发展资金扶持。
未在长寿区内注册,从事产品贸易或服务贸易等经营活动并在长寿区注册的电商平台实现了线上交易的商贸企业,年线上交易额在10亿元(含)以上,给予10万元商贸产业发展资金扶持。
(二)电商平台
凡在区内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具备产品展示、数据采集、查询、商品上线交易、结算等功能,经区商务部门认定后,按企业电子商务应用平台建设实际投资额(主要包括建立平台所需的软件、硬件、系统集成等必要的固定资产投入等)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
鼓励大型电商企业建设区级电商服务中心。区政府以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电商培训、企业孵化、线下体验。
长寿区电商服务中心建设电商三级服务体系,经验收合格后末端公共取送点每个补助5000元,镇级电商服务站每个补助5万元,村级电商服务点每个补助2万元。
电商经营企业和经营户。对电商企业(经营户)成功外销本地特色产品,每年达10000单(含)以上的每单补助物流费用2元。
(三)电商入库企业
电商企业成功入库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商贸产业发展资金扶持。
第四条 专业市场是指同类产品积聚于某一场所进行仓储、交易、流通和配送的经营活动场所。
(一)对新建农副产品市场、物流仓储等项目用地,参照工业用地价格挂牌出让。
(二)新建成营运的专业市场,实行5年培育期。前3年参照企业当年地方经济贡献值,按100%给予商贸产业发展资金扶持,后2年参照企业当年地方经济贡献值,按50%给予商贸产业发展资金扶持。
第五条 总部经济是指一个区域利用特有的资源优势,吸引企业将总部在该区域集群布局,使企业价值链与区域资源实现最优空间耦合的一种经济形态。总部经济既包括企业总部的集结,也泛指楼宇经济、大厦经济。
(一)扶持对象
凡将企业营运总部、贸易总部、物流总部、培训总部、科技创新研发中心、商品采购配送中心、财务核(结)算中心、地区营运分支机构等经营活动单位,在我区注册登记成为独立法人和纳税主体资格的新企业,采取财务集中核(结)算、商品汇总调拨、代理注册登记、投资研发创新等方式,地方经济贡献值达300万元(含)以上,入驻政府确定的总部经济区域的企业。
(二)扶持标准
在长寿区新登记注册的总部企业,实行5年培育期。每年参照企业当年地方经济贡献值,按80%给予企业商贸产业发展资金扶持,按年兑付。政府通过合同方式委托第三方公司进行商贸总部经济代理招商,发展总部企业和楼宇型企业,实行5年培育期。商贸总部经济代理招商公司招商引进的企业必须在我区新注册登记成为独立法人和纳税主体并成功入库,按当年地方经济贡献值的80%给予入库企业产业发展资金扶持,10%给予商贸总部经济代理招商公司商贸产业发展资金扶持,资金次季度兑付。
在我区发展楼宇经济的投资主体,项目投入运营后,每年参照入驻楼宇的所有经营个体当年地方经济贡献值,按5%给予企业商贸产业发展资金扶持,享受期限为5年。
购买商务办公用房面积达500㎡(含)以上,或自建商务办公用房3000㎡(含)以上的,参照其购买或自建商务办公用房当年地方经济贡献值,按20%一次性给予企业商贸产业发展资金扶持。
入驻由商贸物流中心提供办公场所的企业,房租补贴按建筑面积不高于25元/㎡/月给予商贸物流产业发展资金扶持。
第六条 中介服务业是指介于各类市场主体之间,提供居中专门服务,发挥鉴证、经纪、咨询、代理、监督、公证等功能的行业总称。
在长寿区新登记注册的中介服务企业,实行5年培育期。前2年参照企业当年地方经济贡献值,按100%给予商贸产业发展资金扶持,第3至5年参照企业当年地方经济贡献值,按80%、60%、50%给予商贸产业发展资金扶持。非独立法人5年内每年参照企业地方经济贡献值,按50%给予商贸产业发展资金扶持。
第七条 高管人才是指公司管理层中担任重要职务、负责公司经营管理、掌握公司重要信息的人员,主要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在长寿区新登记注册的地方经济贡献值达200万元(含)以上的商贸物流企业的高管人才(每个企业5人以内),前2年参照核定企业高管个人当年地方经济贡献值,按100%给予补助;第3至5年参照企业高管个人当年地方经济贡献值,按50%给予补助。非独立法人机构减半执行。
第八条 在长寿区新登记注册的商贸物流企业,地方经济贡献值达2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高管人才(每个企业5人以内)在长寿购买个人商品住房的,参照其购买商品住房(每人限一套)产生的地方经济贡献值,按100%给予补贴。非独立法人机构减半执行。
第九条 商业综合体建设
商业综合体是将城市中商业、办公、居住、旅店、展览、餐饮、会议、文娱等城市生活空间的三项以上功能进行组合,并在各部分间建立一种相互依存、相互裨益的能动关系,从而形成一个多功能、高效率、复杂而统一的综合体。
(一)鼓励商业综合体打造智慧商城(圈)
经验收合格后,每个给予一次性补贴300万元,鼓励企业建设统一收银系统、信息化网络体系商城(圈)管理消费、大数据系统、交通、人流引导、物流配送、公共服务智慧化系统。
(二)大型城市商业综合体
在镇级区域新建10000㎡(含)以上、在街道区域新建30000㎡(含)以上并实现开业营运的商业综合体,按实际支出用于开业前招商、策划、宣传、推广等费用的60%给予管理公司一次性补助。镇级区域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街道区域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大型零售企业
在长寿新注册入库并招商入驻商业综合体的法人企业,在街道区域经营面积在3500㎡(含)以上大型品牌零售企业按18元/㎡给予商贸产业发展资金扶持,经营面积10000㎡(含)以上按20元/㎡给予商贸产业发展资金扶持;在镇级区域经营面积3000㎡(含)以上大型品牌零售企业按18元/㎡给予商贸产业发展资金扶持。分三年予以兑现,第一年兑现50%,第二年兑现30%,第三年兑现20%。
(四)大型商城营销活动
为促消费稳增长,对大型商业综合体管理公司组织限上企业和限上个体单位举办的大型促销宣传活动,报经区商务委备案同意,每个活动按实际支出广告宣传费用的6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8万元(含)。
(五)支持特色专业街和高端商品交易区发展
凡入驻区政府规划商圈内特色专业街的入库限上企业,按照经营面积给予第一年每月不超过60元/㎡、第二年每月不超过40元/㎡、第三年每月不超过20元/㎡的房租补贴;凡入驻区政府规划商圈内高端商品集聚区的入库限上企业按照经营面积给予第一年每月不超过100元/㎡、第二年每月不超过50元/㎡、第三年每月不超过30元/㎡的房租补贴。并一次性给予200元/㎡的装修补贴。
(六)支持商业氛围营造
商圈、城市商业综合体、特色商业街、高端商品交易区、大型住餐等企业响应政府号召营造城市商业氛围,经商务、财政、规划、城管、建设等相关部门批准后,进行公共整体环境打造和公共整体灯饰工程建设,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商贸产业发展资金扶持,单个项目扶持资金最多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条 会展产业
会展产业是通过举办大型国际会议和展览,来带动当地的旅游、交通运输、饭店及相关服务业的一种新兴产业。
(一)由区商务委组织参加市、区两级政府及部门以上组织的商贸节庆会展活动的企业,参展摊位费全额补贴,重庆市活动每户每次补贴物流费1000元,区级活动每户每次补贴物流费500元;参加市外区县商务部门以上组织的商贸节庆会展活动的企业,按每户每次补贴物流费1000元。
(二)经区政府批准纳入重大商贸促销活动举办的会展(推荐)活动,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按实际支出用于策划、宣传费用的60%给予主办单位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一条 限上企业
(一)新增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并纳入统计的每个补助2万元。
(二)对入库5000万元以上的批发企业、1000万元以上零售企业和500万元以上的住餐企业,年销售额增长速度超过20%以上的补助2万元,工作人员奖励5000元。
(三)商业连锁、电子商务服务、物流服务、住餐等入库限额以上商贸物流企业和限上个体单位租用我区行政事业单位闲置房屋资产、区属国有企业商业房屋资产进行经营的,企业可按市场评估价格下浮10%后直接租赁进行生产经营,单次租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租金在租赁期内不设置递增。租赁期满后,如企业需继续租赁经营,重新评估仍然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特色商业街(城)、商场
特色商业街(城)、商场是指能够满足人们商业的综合性、专业性和社会性需求,由多数量的商业及服务设施按规律组成,以带状街道建筑或以岛状商业建筑形态为主体,统一管理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性商业集群。
(一)对获得国家、重庆市资金补助的特色商业街(城)的管理业主单位,按1:1的比例给予区级配套补助。
(二)经区商务委认定,按照特色商业街规范标准新建设打造,且长度在100米以上、商户30家(含)以上的专业街,经验收合格后给予开发业主补助50万元;长度在300米以上、商户50家(含)以上的专业街,经验收合格后给予开发业主补助100万元;主要用于项目策划、招商、宣传、景观、店招等。
第十三条 老字号
注册地在长寿的商贸企业新获得商务部“中华老字号”,一次性补贴宣传费用20万元;新获得重庆老字号认定委员会认定的“巴渝老字号”,一次性补贴宣传费用5万元;新获重庆市政府命名“重庆市商贸流通100强”,一次性补贴宣传费用5万元;新获得重庆市餐饮食宿企业50强的商贸企业,一次性补贴宣传费用5万元。
第十四条 住宿餐饮业
(一)新被评定为三星、四星、五星级酒店,三钻、四钻、五钻酒店,三叶、四叶、五叶级绿色饭店的分别一次性补贴宣传费用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
(二)在城市规划区外,符合用地、环保办法,被重庆市农家乐等级评定委员会新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农家乐的,分别一次性补贴宣传费用1万元、3万元、5万元。
(三)对获得重庆市资金补助的农家乐休闲旅游示范乡(镇)的单位,区财政按1:1的比例给予配套资金补助。
(四)对区政府支持的,在特定区域内新建大型酒店,可“一事一议”给予贴息、补助等政策支持。
第十五条 社区商业
(一)对被评为国家级商业示范社区、重庆市商业示范社区和重庆市社区便民商圈称号的有关社区管理业主单位,一次性分别补贴5万元、3万元、2万元。
(二)在消费不便区域(保障性住房小区、新建小区和消费不便的已建成小区)新建营业面积400㎡以上,并实现开业营运的社区综合超市,且周边600米范围内无其他社区综合超市,每个补助5万元。
第十六条 农贸市场改造
鼓励街镇新建或改造规范化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市场,经验收合格后,新建一个补贴30万元,改建一个补贴20万元。
第十七条 商贸企业上市
对进入重庆股份转让中心和“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以及在境内外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商贸产业发展资金扶持。
(一)对在我区注册登记,当年度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企业领导团队10万元一次性奖励,并按企业上市实际支付的中介机构费用、交易所费用和推广辅助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户企业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对当年度将注册地迁至长寿区的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给予企业领导团队10万元一次性奖励,并按企业上市实际支付的中介机构费用、交易所费用和推广辅助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户企业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对当年度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我区企业,给予企业领导团队5万元一次性奖励,并按企业挂牌实际支付的中介机构费用、交易所费用和推广辅助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户企业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企业挂牌发生费用的范围:企业改制挂牌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审计费用、法律服务费用、验资费用、资产评估费用、财务顾问费用等;券商的相关服务费用;经区财政局、金融办认可的其他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 享受本扶持政策的企业,按照“同时同类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办理。
第十九条 对长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商贸流通企业和对全区产业结构调整产生重大影响的商贸物流服务项目,经区政府批准,可以采取“一企一策”的方式给予特别扶持。
第二十条 凡入驻商贸物流中心的商贸物流服务企业(贸易企业当年地方经济贡献值不低于15万且年销售额不低于1000万元)按扶持新办商贸物流服务企业扶持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凡从事国家不鼓励、限制性、资源型行业的商贸物流企业不享受本扶持办法。
第二十二条 经营期间,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不享受本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