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重庆同瑞久
- 发表时间:2022-01-31
本文是根据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发布的《江津区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10条激励政策实施细则(试行)》江津府办发〔2019〕77号文为依据,为让广大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及科技工作者、创新创业者全面掌握江津区科技创新政策,重庆同瑞久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项目部认真梳理内容如下,仅供参考。
一、补贴政策
对当年新认定入库的科技型 企业每家一次性补助 0.5 万元。
二、重庆市科技型企业定义
重庆市科技型企业是指在重庆市辖区范围内注册成立,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注重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经自愿申请和审核通过后,入库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系统培育的居民企业。
三、重庆市科技型企业入库原则及审批流程
1、重庆市科技型企业入库培育工作坚持企业自主评价、软件评估筛选与政府组织认定相结合,由重庆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实施。
2、重庆市科学技术局依托企业系统对入库科技型企业提供精准服务和精准支持,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科技型企业入库培育的日常服务工作。
3、重庆市各区县(自治县)及有关开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动员和鼓励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入库企业系统,审核企业入库信息的完整性,根据重庆市科技型企业入库培育实施细则开展科技型企业入库培育有关基础工作。
4、重庆市企业可以根据重庆市科技型企业入库培育实施细则进行自主评价后到企业系统填报数据信息,自愿申请入库培育。
四、重庆市科技型企业入库申报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三)申请入库的上一年及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科技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比例≥5%,或拥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1名以上。
2.R&D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重≥2%或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比重≥10%。
3.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拥有Ⅰ类知识产权1项(含)以上或Ⅱ类知识产权2项(含)以上。
4.上一年度申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并完成研发费用备案。
5.主持或参与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获得过市级以上科技奖励。
6.拥有经认定的市级以上研发机构。
7.主导或参与制(修)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