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重庆同瑞久
- 发表时间:2022-02-27
一、申报依据
为加快推进我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进一步完善制造业创新体系,全面提升制造业创新能力,根据《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渝经信发〔2017〕139号)、《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工程实施细则(2019—2022年)的通知》(渝经信发〔2019〕44号)等文件要求,经研究,拟开展2021年重庆市制造业创新中心申报工作。
二、申报领域
包括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方向和《重庆市以大数据智能化为引领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8—2020年)》中的重点产业领域。
三、基本要求
提出申请的制造业创新中心应该满足组建基本条件和运行要求,具体如下:
(一)组建基本条件。
1.创新中心应是企业法人形态,采取“公司+联盟”等模式运行。
2.创新中心建设的牵头单位应长期从事本领域的研究开发,在本领域有显著的领先优势和竞争优势,有较雄厚的科研资产、经济实力和高端研发人才,有承担并完成国家或行业重点研发项目的经历,有较强的整合行业创新资源、技术扩散、辐射和转移能力,有较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
3.创新中心股权结构合理,包括3家及以上本领域龙头企业或科研院所、高校等优质创新资源。
4.创新中心的股东单位可通过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等入股,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元,在公司登记成立之日起一年内缴清。
5.创新中心的联盟应汇聚包括用户在内的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各类创新主体。联盟成员覆盖本领域大部分市级及以上创新平台。
(二)运行要求。
1.创新中心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有责权明晰的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团队,建立较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类主体的责权利,形成产学研用协同的创新机制。
2.创新中心应具备自我可持续发展能力。股东投资应满足中心基本运行需要,通过技术成果转化、企业孵化、企业委托研发、检测检验和为行业提供公共服务等方式获得稳定收入。
3.创新中心应拥有代表本领域先进水平的研发力量。应设立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应由行业领军人才担任主任;应有固定的研发队伍,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应有独立的办公场地、优良的研发试验场地和先进的研发试验仪器设备;其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比例应不低于30%。
4.创新中心应切实发挥行业技术引领作用。通过制定明确的技术规划,组织本领域企业、高校、研究机构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研发,突破制约产业发展的关键共性技术瓶颈。
5.创新中心应建有市场化的知识产权与技术成果转化机制,向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或通过自行孵化企业,实现共性技术的转移扩散。
6.创新中心应是资源开放共享的平台。应与高校、科研机构、相关企业开展技术交流或合作,在人才培养、项目研究、信息交流、设备利用等方面实现资源开放共享。
四、认定程序
1.材料编制。达到组建条件及运行要求的创新中心,按照《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工程实施细则(2019—2022年)的通知》(渝经信发〔2019〕44号,见附件)中的要求做好申报材料的编制工作。
2.推荐申报。符合条件的法人单位将申报材料报送区县经济信息委(经信部门)。区县经济信息委(经信部门)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推荐申报。
3.申报受理。市经济信息委按照“成熟一个,推进一个”的原则,全年接受申报受理。
4.组织认定。市经济信息委按照相关规定,经过材料初审、专家论证、现场核查、综合评估后确定创新中心拟认定名单,报委党组会审定后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示。对公示后无异议的制造业创新中心,市经济信息委予以发文批复和授牌;对有异议的,启动复查程序。
五、有关要求
请区县经济信息部门按照要求,认真做好宣传和对申报材料的审核把关,确保材料真实有效,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和初审报告报送至市经济信息委政务服务大厅,电子版本发送指定邮箱。
六、补助政策
对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自获得认定当年起,按照财政资金的管理要求,根据其建设运行情况,连续3年给予每年不高于2000万元的研发补助支持;对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自获得认定的当年起,根据其建设运行情况,连续3年给予每年不高于500万元的研发补助支持。市政府有专门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3年后,根据运行评估情况,择优予以重点研发项目资金支持。鼓励创新中心所在区(县)积极给予配套资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