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2022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报通知
  • 作者:重庆同瑞久
  • 发表时间:2022-08-01

重庆市2022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报通知 (图1)


重庆市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商务委、发改委于2022年7月15日联合印发了《关于组织申报2022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通知,同瑞久公司为方便广大企业了解认定条件和申报材料特汇编如下,仅供参考。


政策依据:

1、《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

2、《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

3、《重庆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渝科局发〔2020〕43号)


一、申报范围

符合《认定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企业法人。


二、申报时间

即日起至2022年9月16日。


三、申报程序

1.企业注册登记。

按照《认定办法》第八条,自我评价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登录“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并通过“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提交至重庆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认定办公室”)。认定办公室核对企业注册信息,在“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上确认激活后,企业可以开展后续申报工作。


2.企业提交材料。

注册成功的企业登录“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按要求填报《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申请表》及上传相关申报材料,同时报送纸质材料(一式二份,加盖企业公章)和数据光盘至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


3.区县初审推荐。

各区县(自治县)和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科技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商务和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核查申报企业是否列入信用中国(重庆)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检查《申请表》是否完整、信息与相关证明文档是否一致、是否加盖企业公章以及其他问题。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申请表》主管部门推荐意见一栏加盖区县科技主管部门公章。


4.区县报送材料。

各区县科技主管部门填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推荐汇总表》并加盖公章,连同企业提交的纸质材料于2022年9月19日至9月30日报送至市科技局1502室。


四、工作要求

1.各区县科技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主动会同当地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加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相关政策的宣传解读工作,做好对申报企业的业务指导与培训,提高申报质量。


2.各区县科技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组织申报全过程的监察和监督,坚决防止和杜绝弄虚作假,确保申报工作的公正性和规范化操作,不得委托或指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偿为申报企业编写申报材料。


3.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申请表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方可报送。


五、申报材料要求及清单

申报材料(若相关证明材料为外文书写,须逐项提供中文翻译材料)按下列装订顺序逐页编制总目录、分类目录和页码,双面打印,左侧胶装成册,在右侧骑缝处加盖企业公章,在书脊上注明企业名称,一式两份报送至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


1.总目录;


2.《企业注册登记表》(在线打印)


3.《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申请表》(在线打印、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4.企业开展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论述(1000字以上);


5.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6.企业工作场所证明复印件(企业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并加盖企业公章); 


7.经审计的2021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需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明确当年从事认定范围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总额);


8.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基础信息表、主表及应填报的所有附表)。按照《关于简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措施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8号)有关规定免填部分表单的企业,应提供相关情况说明;


9.2021年度企业职工人数情况表、企业职工花名册(注明学历结构)、职工学历证明材料(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年末社保缴纳人数证明材料(只需汇总数);


10.2021年度企业总收入汇总表,2021年度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汇总表,企业2021年度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开发(委托、合作)合同(协议书)以及合同明细、结算单据等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企业2021年度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50%以上)的票据复印件,企业2021年度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35%以上)的银行结汇或外汇收入核销票据复印件,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有实物载体进出境的还须提供海关报关单据复印件;


11.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研发能力佐证材料:企业可视情况提供企业或产品的获奖(资质)证书、知识产权证书、客户评价证明、研发机构建设情况、产学研合作情况等材料复印件。



附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条件:


(一)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法人;


(二)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研发能力,从事认定范围内规定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四)从事认定范围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五)从事认定范围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涉外业务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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