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重庆同瑞久
- 发表时间:2023-12-27
为进一步加大优质中小企业培育力度,做好2024年国家“小巨人”企业和市级专精特新企业申报准备工作,重庆市经信委于2022年12月11日发布了关于做好《2024年国家“小巨人”企业和重庆市专精特新企业申报准备工作》的通知,现就有关事项汇编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重庆市委、市政府将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作为全市重点工作推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已纳入市委加快改革重大项目,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小巨人”企业数量已纳入市政府“强化经营主体培育”激励重要评价指标。各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重视中小企业培育质量,建立工作专班,强化责任落实,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围绕优质中小企业生成、发展、壮大等关键环节,构建优质企业梯度培育体系,不断推动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工作跃上新台阶,全面提升企业竞争力。
二、摸清底数,明确培育对象
2023年,各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了大量的企业申报市级专精特新企业和国家“小巨人”企业,并开展了创新型中小企业(第一批)申报工作,掌握了大量优质中小企业基本情况。各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功能,进一步加强与辖区工业园区、部门、街镇沟 通对接,对照申报条件摸清底数,提前谋划、做好申报准备,做到能报尽报、应报尽报。各区县针对创新型中小企业,要抓紧时间开展2023年(第二批企业评价工作,尽早完成审查、公示等程序;针对国家“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要按照申报条件,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预估全年数据,成2024年国家“小巨人”企业预申报汇总表和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预申报汇总表。
三、积极对接,提供精准辅导
各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国家“小巨人”、市级专精特新培育对象企业的服务力度,结合国家“小巨人”企业和重庆市专精特新企业申报条件,逐项分析企业存在短板,分层分级制定完善扶持政策。尤其是在2023年最后一个月时间里,帮助企业在经济效益、专业化程度、创新能力、经营管理等方面“找差距、补短板”,确保2024年国家“小巨人”企业和市级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请各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于2024年1月10日前将2023年第二批重庆市创新型中小企业名单,2024年国家“小巨人”企业和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预申报汇总表报市经济信息委。
附件一、国家“小巨人”企业申报认定条件
(一)专业化指标。
截至上年末,企业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到3年以上,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不低于70%,近2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不低于5%〔近2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企业上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2〕。
(二)精细化指标。
至少1项核心业务采用信息系统支撑。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通过发达国家和地区产品认证(国际标准协会行业认证)。截至上年末,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三)特色化指标。
主导产品在全国细分市场占有率达到10%以上,且享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拥有直接面向市场并具有竞争优势的自主品牌。
(四)创新能力指标。
满足一般性条件或创新直通条件。
1.一般性条件。需同时满足以下三项:
(1)研发投入费用:
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近2年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均不低于3%;
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1亿元的,近2年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均不低于6%;
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同时满足近2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8000万元以上,且研发费用总额3000万元以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比重50%以上。
(2)研发机构建立:
自建或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建立研发机构,设立技术研究院、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等。
(3)知识产权:
拥有2项以上与主导产品相关的Ⅰ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均不包含转让未满1年的知识产权)〕,且实际应用并已产生经济效益。
2.创新直通条件。满足以下一项即可:
(1)近三年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名前三。
(2)近三年进入“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全国50强企业组名单。
(五)产业链配套指标。
位于产业链关键环节,围绕重点产业链实现关键基础技术和产品的产业化应用,发挥“补短板”“锻长板”“填空白”等重要作用。
(六)主导产品所属领域指标。
主导产品原则上属于以下重点领域:从事细分产品市场属于制造业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关键软件、先进基础工艺、关键基础材料和产业技术基础;或符合制造强国战略十大重点产业领域;或属于网络强国建设的信息基础设施、关键核心技术、网络安全、数据安全领域等产品。
附件二、重庆市专精特新申报认定条件
一、认定条件(同时满足以下四项条件)即视为满足认定条件:
(一)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到 2 年以上。
(二)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不低于 100 万元,且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不低于 3%。
(三)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 1000 万元以上,或上年度营
业收入总额在 1000 万元以下,但近 2 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
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达到 2000 万元以上。
(四)评价得分达到 60 分以上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近三年获得过省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名前三; 或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名前五。
2.近两年研发费用总额均值在 1000 万元以上。
3.近两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6000 万元以上。
4.近三年进入“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全国 500强企业组名单。
二、评价指标
包括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和创新能力四类十三个指标,评价结果依分值计算,满分为 100 分。
(一)专业化指标(满分 25 分)。
1.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满分 5 分)
A.80%以上(5 分) B.70%-80%(3 分) C.60%-70%(1 分)D.60%以下(0 分)
2.近 2 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满分 10 分)
A.10%以上(10 分)B.8%-10%(8 分)C.6%-8%(6 分)D.4%-6%(4 分)E.0%-4%(2 分)F.0%以下(0 分)
3.从事特定细分市场年限(满分 5 分)
每满 2 年得 1 分,最高不超过 5 分。
4.主导产品所属领域情况(满分 5 分)
A.在产业链供应链关键环节及关键领域“补短板”“锻长板” “填空白”取得实际成效(5 分)
B.属于工业“六基”领域、中华老字号名录或企业主导产品 服务关键产业链重点龙头企业(3 分)
C.不属于以上情况(0 分)
(二)精细化指标(满分 25 分)。
5.数字化水平(满分 5 分)
A.三级以上(5 分)B.二级(3 分)C.一级(0 分)
6.质量管理水平(每满足一项加 3 分,最高不超过 5 分)
A.获得省级以上质量奖荣誉B.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获得 ISO9001 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C.拥有自主品牌 D.参与制修订标准
7.上年度净利润率(满分 10 分)
A.10%以上(10 分)B.8%-10%(8 分)C.6%-8%(6 分)D.4%-6%(4 分)E.2%-4%(2 分)F.2%以下(0 分)
8.上年度资产负债率(满分 5 分)
A.50%以下(5 分)B.50%-60%(3 分)C.60%-70%(1 分)D.70%以上(0 分)
(三)特色化指标(满分 15 分)。
9.我市产业状况和中小企业发展实际相关特色指标(每满足一项加 5 分,最高不超过 15 分)
A.符合我市“2+6+X”先进制造业产业集群方向和 33 条重点产业链关键技术需求
B.企业(不包括集团公司情况)已上市、上市申请已获受理 或者已到重庆证监局申报辅导备案、已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
C.属于重庆老字号或获得区(县)级及以上行政部门认定的 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工业设计中 心等特色称号及技术创新、品牌、质量、专利等奖项
D.近三年实施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改造
E.市级以上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产品企业及重点软 件和信息服务企业
F.近三年进入“创客中国”重庆市创新创业大赛企业组决赛 名单、市级以上创新创业大赛中奖名单
(四)创新能力指标(满分 35 分)。
10.与企业主导产品相关的有效知识产权数量(满分 10 分)
A.Ⅰ类高价值知识产权 1 项以上(10 分)B.自主研发Ⅰ类知识产权 1 项以上(8 分)C.Ⅰ类知识产权 1 项以上(6 分)D.Ⅱ类知识产权 1 项以上(2 分)E.无(0 分)
11.上年度研发费用投入(满分 10 分)
A.研发费用总额 500 万元以上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在 10%以上(10 分)
B.研发费用总额 400-500 万元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在 8%-10%(8 分)
C.研发费用总额 300-400 万元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在 6%-8%(6 分)
D.研发费用总额200-300 万元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在 4%-6%(4 分)
E.研发费用总额 100-200 万元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在 3%-4%(2 分)
F.不属于以上情况(0 分)
12.上年度研发人员占比(满分 5 分)
A.20%以上(5 分) B.10%-20%(3 分) C.5%-10%(1 分)D.5%以下(0 分)
13.建立研发机构级别(满分 10 分)
A.国家级(10 分)B.省级(8 分)C.市级(4 分)D.市级以下(2 分)E.未建立研发机构(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