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2024年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重点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发布
  • 作者:重庆同瑞久
  • 发表时间:2024-02-03

重庆市2024年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重点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发布(图1)


重庆市2024年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重点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发布



为了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与重庆市财政局共同发布了《关于开展2024年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重点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此通知旨在支持国家重要先进制造业中心的建设,推动产业高端化、智能化和绿色化发展。2024年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重点专项资金将重点支持三大主导产业集群、三大支柱产业集群、特色优势及新星产业集群,以及关键环节和普惠服务等领域项目。具体的支持方向和申报要求请参阅《2024年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重点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以下是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支持方向

2024年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重点专项资金将重点支持三大主导产业集群、三大支柱产业集群、特色优势及新星产业集群,以及关键环节和普惠服务等领域项目。详细的支持方向请参阅《2024年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重点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二、奖补标准

2024年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重点专项资金项目将采取事后奖励和以奖代补的方式安排。奖补标准请参阅《申报指南》,项目奖补金额不得低于20万元。需要注意的是,不再支持奖补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项目,其中部分项目将从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或充电基础设施中央资金安排。


三、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需要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在重庆市内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或单位;

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

申报项目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相关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申报单位未被列入信用中国(重庆)失信名单;

申报项目在申报截止日前30个月内开始实施;

同一项目内容不得重复申报。

此外,不同类型的项目还有相应的申报条件,请参阅《申报指南》。对于渝东北三峡库区城镇群和渝东南武陵山区城镇群的申报项目,投资额条件放宽至50%。除领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独角兽企业外,其余企业原则上申报项目不超过2个(免申即享项目不受限制个数指标)。中央资金项目不受限制个数。


四、申报时间及流程

公开申报时间为2024年1月22日至3月22日,特定项目申报时间为2024年7月1日至7月31日。申报单位需通过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专项资金管理系统进行线上申报,不再接受纸质项目申报资料。


具体的申报流程如下:

注册登录:申报单位需在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专项资金管理系统注册并登录,操作手册可在系统的“技术服务”栏目中下载查看。

在线申报:按照《申报指南》要求,申报单位需在线填写、提交、保存项目申报书及其他相关材料。

通过本次通知,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重庆市财政局将为符合条件的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项目提供重要支持,助力重庆市成为国家重要先进制造业中心,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


申报指南:

一、三大主导产业集群

1、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

1.1 新能源汽车推广运用补助

支持条件:

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应按照扣减补助后的价格与消费者进行结算。

2.2018年1月1日及以后在本市销售并首次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除获得国家购置补贴外,新能源乘用车、商用车整车生产企业单次申报清算车辆数量应分别达到1000辆、500辆。补贴政策结束后,对未达到清算车辆数量要求的企业,将按国家相关规定安排最终清算。相关车辆首次注册登记后应保持渝籍一年以上。

3.对于2018、2019年度在本市销售并首次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此次未申报或因不符合相关要求未通过审核的,以后年度不再予以集中清算。

4.为确保推广车辆运行,以上各年度申报车辆除私人购买新能源乘用车、作业类专用车(含环卫车)、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民航机场场内车辆外,其他类型新能源汽车累计行驶里程须满足运营里程要求。其中2019年3月26日前注册登记的,须达到2万公里;2019年3月26日(含)后注册登记的,须满足从注册登记之日起2年内运行达到2万公里的条件。行驶里程统计时间截至2022年12月31日,以重庆市新能源汽车与充电基础设施监测平台数据为准。


奖补标准:

按照车辆首次注册登记年度重庆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执行。


2、新一代电子信息制造业

2.1、集成电路产业发展

2.1.1集成电路投资支持

支持条件:

1.实际到位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集成电路设计类企业,或实际到位投资5亿元以上的集成电路制造、封测类企业,或实际到位投资2亿元以上的集成电路装备、材料类企业。

2.项目已完工(集成电路制造、封测类企业和集成电路装备、材料类企业项目实施期间实际已支付贷款利息)。


奖补标准:

1.集成电路设计类企业:

项目实际投资额(基础设施投入、软件费、设备购置及安装费、IP、网络、系统集成费、研发费用)按不超过12%的比例择优给予支持,单个企业在本方向历年累计享受支持不超过500万元。

2.集成电路制造、封测类企业:

企业贷款(含通过银行发生的委托贷款/关联企业借款,或融资租赁)利息(人民银行基准利率)按不超过50%的比例择优给予贴息支持,单个企业在本方向历年累计享受支持不超过2000万元。

3.集成电路装备、材料类企业:

企业贷款(含通过银行发生的委托贷款/关联企业借款,或融资租赁)利息(人民银行基准利率)按不超过50%的比例择优给予贴息支持,单个企业在本方向历年累计享受支持不超过1000万元。


2.1.2、集成电路企业培育支持

支持条件:

申请全掩膜工程流片支持的集成电路设计类企业,实际到位投资达到2000万元以上。


奖补标准:

1.对集成电路设计类企业按其每款产品完成首次全掩膜工程流片费用(包括知识产权核授权费、掩膜版费、测试化验加工费)按不超过50%的比例择优给予支持,单个企业在本方向年度支持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对使用多项目晶圆流片进行研发的集成电路设计类企业(高校、科研机构),按多项目晶圆流片费用不超过50%的比例择优给予支持,对单个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在本方向年度支持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3.对开放产能为本地行业企业提供封装和测试服务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按封测费用不超过5%的比例择优给予支持,单个企业在本方向年度支持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4.对开放产能为本地行业企业提供代工流片服务的集成电路制造企业,按每片(折合8英寸)100元的标准择优给予支持,单个企业在本方向年度支持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5.对采购本地集成电路企业自主研发设计和生产的芯片、装备及原材料等产品用于生产的企业,按采购金额不超过5%的比例择优给予支持,单个企业在本方向历年累计享受支持不超过100万元。


2.1.3、重点公共服务平台支持

支持条件:

1.为行业企业提供电子设计自动化(EDA)工具、仿真、知识产权(IP)库、检验检测等公共服务,且获得市级(或市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批复。

2.集成电路公共服务平台需为10家及以上行业企业提供服务,且对单一大客户的营收占比不得高于50%。


奖补标准:

对已建设的市级集成电路公共服务平台,根据项目实施期间为行业企业提供电子设计自动化(EDA)工具、仿真、知识产权(IP)库、检验检测等公共服务的运营费用(包括设备购置及安装费、软件费(含软件、定制化开发)、测试化验加工费、材料费、燃料动力费、人员费、劳务费、差旅会议费、场地费、设施改造费)给予不超过10%的比例择优给予支持,单个企业在本方向年度支持总额不超过400万元。


2.2、智能终端产业发展

2.2.1、"8+3"重点电子智能终端生产企业智能化改造补助

支持条件:

1."8+3"重点电子智能终端生产企业自制或使用机器人、数控机床、增材制造、智能传感与控制、智能检测与装配、智能仓储与物流等智能制造装备,建设CAD(计算机辅助设计)\CAE(计算机辅助工程)、CAM(计算机辅助制造)、ERP(企业资源计划)、MES(制造执行系统)、SCM(供应链管理系统)、PLM(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等信息系统,并实现设备和系统间、系统和系统间的互联互通和集成应用,减少用工数量,提升生产效益的企业。

2.项目实际投资额(设备购置及安装费、软件费、研发费用和自制设备投入,以上均需区县经信主管部门提供第三方审计报告)不低于2000万元。

3.项目已完工。


奖补标准:

按不超过项目实际设备投资额(设备购置及安装费、软件费)的10%择优给予补助,最高500万元。


3、先进材料

3.1、建材、冶金、化工等行业先进材料项目建设

3.1.1、重点项目投资补助

支持条件:

1.申报项目为列入市级重点项目、工信系统重点项目计划的项目;国家急需的战略性先进材料项目;符合国家及我市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发展规划和行动计划的先进材料项目;我市重点打造的“4+4+N”现代先进材料产业体系(第一个“4”指大力发展四大先进基础材料产业:先进有色金属材料、先进钢铁材料、先进化工材料、先进绿色建材;第二个“4”指重点培育四大关键战略材料产业:新能源材料、特种功能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材料、储能材料;“N”指培育气凝胶材料、石墨烯材料、未来材料等前沿新材料)的关键建设项目。

2.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1亿元,且实际设备投资额(软件费、设备购置及安装费、网络、系统集成费)占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30%。

3.项目已完工。


奖补标准:

按照实际设备投资额(软件费、设备购置及安装费、网络、系统集成费)不超过3%的比例择优给予补助,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高于等于50亿元的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实际固定资产投资30亿元(包含30亿)至50亿(不含50亿)的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实际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包含10亿)至30亿(不含30亿)的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实际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包含1亿)至10亿(不含10亿)的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2、新材料推广应用

3.2.1、服务能力建设

支持条件:

实际开展了成果转化平台、检测检验、评估认证以及产业数据中心等新材料产业服务机构建设。


奖补标准:

1.对于建设新材料成果转化平台(中试基地/中试项目)的单位,根据平台建设实际设备投资额(软件费、设备购置及安装费、网络、系统集成费)的30%的比例择优给予补助,单个不超过200万。

2.对建设新材料专业检测机构,且用于公共服务的检测数量占比达到总检测数量50%的单位,根据购进的核心检测设备总价的30%择优补助,单个不超过100万元。

3.对于2022年以来获得国家部委及直属事业单位或其委托单位评定的国家级检验检测认证评估资质的机构给予50万元的奖励。

4.对于建设新材料数据平台的单位,根据建设实际设备投资额(软件费、设备购置及安装费、网络、系统集成费)的30%的比列择优给予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3.2.2、重点应用场景奖励

支持条件:

提供新材料工程应用场景,并首次采用本市制造的新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新材料产品目录、重庆市新材料首用计划项目中的新材料产品)实际开展试点示范应用的企业。


奖补标准:

对提供应用场景并首次采用本市制造的新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新材料产品目录、重庆市新材料首用计划项目中的新材料产品)进行试点示范应用的企业进行奖励,综合考虑新材料首批次采购量和试点示范效果,择优按新材料采购额50%给予补助,单个不超过100万奖励。


二、三大支柱产业集群

1、智能装备及智能制造

1.1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运用

1.1.1、首台(套)保费补偿项目补助

支持条件:

1.首保项目:2023—2024年对符合《重庆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目录(2023年版)》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且投保“综合险”或选择国际通行保险条款投保的产品,在装备交付用户、保单正式生效,对前3台(套)或首批次投保装备给予保费补偿。保费补贴针对产品价值本身,不包括安装、调试、运输等其它费用。建立保费补贴动态调整机制。

2.续保项目:对2021—2022年或2022-2023年期间首次投保、已获得保费补偿且连续投保的产品,给予保费补偿。

3.同一公司既申请首保项目也申请续保项目可合并申请。


奖补标准:

按照不超过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且实际保险费率不超过3%的上限择优计算,单个产品年保费补贴不超过500万元,补贴时限按保险期限据实核算,原则上不超过3年,保险期应连续不间断。上一年度投保且未发生理赔的,当年和下一年度分别按70%、60%给予保费补贴(实际投保费率较上一年度同比例下降的除外);如当年发生理赔的,下一年度按80%给予保费补贴。


1.1.2、首台(套)首购首用风险补偿项目补助

支持条件:

经认定为重庆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产品,在有效期内(三年),其研制生产方和采购方可享受首台(套)首购首用风险补偿项目补助政策。


奖补标准:

同一产品,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500万元。若采购方为市内企业,按照不超过实际支付额的20%择优奖励采购方,不超过实际支付额的10%择优奖励市内研制方,由研制方牵头向所属辖区经信部门申报,双方签署联合申报协议;若采购方为市外企业,按照不超过实际支付额的30%择优奖励市内研制方,由研制方向所属辖区经信部门申报;原则上,享受首台(套)保费补偿项目补助的研制生产企业不再享受首台(套)首购首用风险补偿项目补助。


1.2、国产通用航空装备创新应用试点建设补助

1.2.1、“机器人+”典型应用场景项目

支持条件:

2024年度被纳入重庆市“机器人+”典型应用场景清单的研制生产企业,可以申请“机器人+”典型应用场景补助政策。


奖补标准:

2024年度入选重庆市“机器人+”典型应用场景清单的生产企业,对入选场景择优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单个企业支持1个场景)。


1.2.2、无人机产业链新产品研制推广

支持条件:

市内无人机产业链研制生产企业。


奖补标准:

对上年度无人机、航空发动机、吊舱、惯性导航新产品型号销售额1000万元(含)的研制单位,按照实际收款的5%择优给予最高100万元。


2、食品及农产品加工

2.1、食品及农产品行业创新生态体系建设

2.1.1、品牌推广(爆品打造)

支持条件:

1.纳入《2023—2024年重庆市消费品行业市场化集成式品牌推广主题活动》、《2023-2025年重庆市消费品行业爆品培育清单》的市场主体。

2.入选的市场主体开展品牌宣传推广活动。


奖补标准:

根据品牌建设成效,择优对2023年度品牌建设投入(全国性专业展特装展位费、搭建费;企业品牌广告发布费、活动冠名费、代言费;以企业品牌形像塑造、品牌故事为主题的新媒体宣传活动费、宣传材料制作及推广费),按照不超过30%的比例,给予最高200万元奖补。


2.2、美食工业博览会活动

支持条件:

1.申报单位为在重庆市从事生产经营的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品牌商企业。

2.上述企业已参加第三届中国(成渝)美食工业博览会活动。


奖补标准:

对活动期间产生的场地费、展位费、搭建装修费、宣传费,按照不超过50%的比例择优给予不超过30万元补助。


3、软件信息服务

3.1、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3.1.1、软件公共服务平台绩效奖励

支持条件:

平台纳入《2023年重庆市软件公共服务平台名单》。


奖补标准:

根据平台服务绩效,择优选取软件公共服务平台,给予每个平台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补。


3.1.2、重点软件企业绩效奖励

支持条件:

企业首次纳入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清单。


奖补标准:

首次纳入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清单企业,给予200万元奖补。


3.1.3、重点软件企业绩效奖励

支持条件:

1.企业纳入《重庆市“启明星”“北斗星”软件企业入库培育名单(第一批)》或《重庆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满天星”示范企业名单(第一批)》(不含首批进入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清单的企业)。

2.优先支持在重庆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运行监测平台上报月报、年报的企业。


奖补标准:

1.对2023年度软件业务收入10亿(含)以上的“启明星”或“北斗星”企业,按企业软件业务收入排序,择优选取若干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奖补。

2.对2023年度软件业务收入1亿(含)以上的“满天星”示范企业,按企业软件业务收入排序,择优选取若干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奖补。


3.1.4、重点软件产品绩效奖励

支持条件:

1.产品纳入《2023年度重庆市工业软件名单》或《2023年度重庆市汽车软件名单》或《2023年度卫星互联网领域相关软件名单》或《2023年度重庆市人工智能软件名单》或《元宇宙软件和解决方案名单》。

2.该产品上一年度累计销售金额不低于200万元。


奖补标准:

根据产品技术水平,择优选取若干软件产品,按照该产品上一年度累计销售金额20%,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给予奖补。


3.1.5、首版次软件产品奖励

3.1.5.1、投保补贴

支持条件:

投保软件首版次质量安全责任类保险的产品


奖补标准:

按照实际保费的80%进行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


3.1.5.2、销售补贴

支持条件:

1.软件产品纳入《2023年重庆市首版次软件产品名单》。

2.该产品上一年度累计销售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奖补标准:

根据产品技术水平,择优选取若干首版次软件产品,按照上一年度累计销售金额的20%,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进行奖补。


3.1.6、软件人才培养能力建设

支持条件:

申报主体纳入软件人才“超级工厂”揭榜挂帅榜单 。


奖补标准:

1.对成功揭榜重庆市软件人才“超级工厂”运营机构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补。

2.根据成员单位任务目标达成情况和运营机构提供的考核评估结果,择优选取若干符合条件的软件人才“超级工厂”成员单位,给予每个成员单位最多不超过100万元的奖补。


3.1.7、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生态能力建设

支持条件:

企业取得DCMM(三级及以上)、ITSS(二级及以上)认证,且取得首次认证(评估)时间在2022年1月1日以后。


奖补标准:

按照实际认证或评估费用,DCMM三级、四级、五级分别奖励最高不超过40万、50万、60万;ITSS一级、二级分别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20万;已经获得过相应认证(评估)奖励的企业,晋级补差;同一企业通过多项认证(评估)可累加奖励。


三、特色优势及新星产业集群

1、生物医药

1.1、医药工业企业新产品及重点品种培育等

1.1.1、新产品及重点产品培育奖励

支持条件:

1.本地企业研发的化学药、中药、生物制品和医疗器械(三类)获得生产注册(2020年1月1日后首次获得生产批件的产品,申报时均需实现生产,药品类2023年销售产值需超过1500万元,器械类2023年销售产值需超过300万元),取得登记号的新原料药、关键辅料及药用包材(2020年1月1日后首次获得登记,且所关联制剂首次获得上市批准或首次成功关联已上市制剂品种,2023年销售产值需超过500万元)。

2.通过FDA(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EMA(欧洲药品管理局)、CE(欧洲共同体)、PMDA(日本药品医疗器械局)或WHO(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机构注册,并在相关国外市场实现销售的药品制剂和三类高端医疗器械(均为2022年1月1日后首次获得海外注册的产品,申报时已取得国内注册批件并实现生产,在注册地年销售额药品需超过1000万元,医疗器械需超过200万元)。

3.同一法人企业该方向总申报品种不超过5个,同一个通用名品种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按照规格不同而多次申报。


奖补标准:

1.创新药物1000万元,改良型新药、生物类似药500万元,化学仿制药100万元,中药经典名方产品100万元。

2.第三类医疗器械100万元。

3.对取得登记号的新原料药、关键辅料及药用包材,所关联制剂首次获得上市批准或首次关联已上市制剂品种通过关联审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4.对符合要求的海外注册产品,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1.1.2、仿制药一致性评价

支持条件:

1.产品通过一致性评价(2022年1月1日后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产品,申报时需实现生产,2023年销售产值需超过1000万元),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审评机构核发批准证明文件。

2.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关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100号)相关规定,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评、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市内产品(2022年1月1日后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产品,申报时需实现生产,2023年销售产值需超过1000万元)。

3.若申报方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则需要求委托生产方为重庆市内生产企业(申报时需实现生产,2023年销售产值需超过1000万元)。

4.同一法人企业该方向总申报品种不超过3个,同一个通用名品种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按照规格不同而多次申报。


奖补标准:

对通过一致性评价和符合原国家食药监总局《关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100号)第八条、第九条相关规定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产品,每个品种(按通用名计)补助100万元。


1.1.3、产业链核心环节投资项目补助

支持条件:

1.本市新建或改扩建的设备投资额(软件费、设备购置及安装费)超过2000万元的第三方药物筛选、安全评价、药效研究、药物分析、工艺研发、工程转化、医疗器械研发公共服务、临床试验等关键环节平台。按照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生产许可认证、安全监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许可标准进行,设备投资额(软件费、设备购置及安装费)超过(器械类产线500万元,药品类产线3000万元)的新建或扩建的生产场地建设项目。

2.项目已完工。

3.重点支持填补市内空白的新平台、新产能、新产品,基因工程药物、数字医疗装备、原料药绿色制造,儿童药、诊断试剂、康复产品的研发和产业化项目。 


奖补标准:

按不超过项目实际设备投资额(软件费、设备购置及安装费)的20%择优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补贴奖励。


1.1.4、第三方研发及生产服务平台运行奖励

支持条件:

1.为与本机构无关联关系的其他单位提供第三方医药相关技术服务,年度服务收入金额药品类5000万元、器械类800万元(均以增值税发票为准)以上机构;或为与本机构无关联关系的其他单位提供委托生产/定制研发生产服务,年度服务收入金额药品类1亿元、器械类1000万元(均以增值税发票为准)以上机构。

2.支持对象为新建类第三方服务机构或2023年主营业务收入实现正增长的存量第三方服务机构。 


奖补标准:

按年度合同金额(以增值税发票为准)的3%择优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


2、高端摩托车

2.1、摩托车产业新车型研发生产等

2.1.1、新车研发奖励

支持条件:

2023年度达到以下要求的摩托车全新车型:

①年产销量1万辆及以上的全新中大排量(250—500CC)车型;

②年产销量0.5万辆及以上的全新大排量(500CC及以上)车型;

③年产销量10万辆及以上,且单车指导价0.5万元(含)以上的全新电动车型。


奖补标准:

1.对年产销量1万辆及以上的全新中大排量(250CC—500CC)摩托车型,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新车研发奖励;对年产销量0.5万辆及以上的全新大排量(500CC及以上)摩托车型,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新车研发奖励。

2.对年产销量10万辆及以上,且单车指导价0.5万元(含)以上的全新电动摩托车型,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新车研发奖励。


2.1.2、整车出口奖励

支持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2023年度整车年出口量达10万辆及以上的企业;

②单车指导价超过1万元(含)的整车出口车型。


奖补标准:

对年度整车出口10万辆及以上的摩托车生产企业,给予单车指导价1万元(含)以上的整车出口车型100元/辆出口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2.2、摩托车产业新车型研发生产等

2.2.1、技术创新奖励

支持条件:

2023年获得国家级或市级认定,且未获得过同类财政奖励的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


奖补标准:

对获得国家级或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认定的企业,择优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技术创新奖励。


2.2.2、公告检测奖励

支持条件:

2023年度在市内国家摩托车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并获得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公告的摩托车生产企业。


奖补标准:

按照年度检测费用的25%给予一次性公告检测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3、轻纺

3.1、轻纺行业高质量发展

3.1.1、品牌推广(爆品打造)

支持条件:

1.纳入《2023—2024年重庆市消费品行业市场化集成式品牌推广主题活动》、《2023-2025年重庆市消费品工业“爆品”培育清单》的市场主体。

2.入选的市场主体开展品牌宣传推广活动。


奖补标准:

根据品牌建设成效,择优对2023年度品牌建设投入(包括全国性专业展特装展位费、搭建费;企业品牌广告发布费、活动冠名费、代言费;以企业品牌形像塑造、品牌故事为主题的新媒体宣传活动费、宣传材料制作及推广费等),按照不超过30%的比例,给予最高200万元奖补。


3.1.2、工艺美术大师带徒传艺

支持条件:

1.市经济信息委聘任为带徒传艺的工艺美术大师。

2.经绩效考核合格的带徒大师。


奖补标准:

工艺美术大师带徒传艺奖励标准按《工艺美术大师带徒传艺奖励办法(试行)》执行。


4、新能源及新型储能

4.1、充电桩、换电站、加氢站等新型补能基础设施建设

4.1.1、公共快充桩建设补贴

支持条件:

项目申报通用申报条件详见《关于开展2023年充换电基础设施财政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渝经信发〔2023〕43号)文件。

个性化申报条件:

1.中心城区、中心城区以外地区新建公共快充桩容量分别不低于800千瓦/站、640千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3A级(含)以上景区新建公共快充桩容量不低于720千瓦/站,扩建直流充电桩容量不低于360千瓦/站。

2.大功率充电桩需满足主机电压不低于750V,电流不低于500A,单枪输出功率不低于350千瓦,具有向多品牌多车型新能源汽车充电的能力,枪体具备液冷充电技术,鼓励充电模块应用液冷技术;运用分体式多枪结构的桩体充电枪不超过2把。

3.对社会公众开放的直流充电桩(含大功率充电桩)应为多品牌多车型提供充电服务。

4.场站应配备24小时值守人员。


奖补标准:

1.在中心城区和中心城区以外地区新建并投运,且平均单枪功率(充电模块功率/充电枪数量,下同)不低于80千瓦的公共快充桩,按照充电模块功率,分别给予150元/千瓦、200元/千瓦的一次性建设补贴;

2.在市内高速公路服务区、3A级(含)以上景区新建并投运,且平均单枪功率不低于90千瓦的公共快充桩,按照充电模块功率,给予300元/千瓦的一次性建设补贴;

3.在市内新建并投运单枪功率不低于350千瓦的大功率充电桩,按照充电模块功率,给予350元/千瓦的一次性建设补贴。

(此项使用充电基础设施中央资金)


4.1.2.、公共慢充桩建设补贴、

支持条件:

项目申报通用申报条件详见《关于开展2023年充换电基础设施财政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渝经信发〔2023〕43号)文件。

个性化申报条件:

1.建设数量不少于20个充电专用车位。

2.补贴对象不包含应按照《全市加快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工作方案》(渝经信规范〔2022〕9号)要求配建的充电基础设施。


奖补标准:

按照充电模块功率,给予50元/千瓦的一次性建设补贴。(此项使用充电基础设施中央资金)


4.1.2、居住社区“统建统营”补贴

支持条件:

项目申报通用申报条件详见《关于开展2023年充换电基础设施财政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渝经信发〔2023〕43号)文件。

个性化申报条件:1.建设数量不少于20个充电专用车位。

2.补贴对象不包含应按照《全市加快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工作方案》(渝经信规范〔2022〕9号)要求配建的充电基础设施。


奖补标准:

按照充电模块功率,给予50元/千瓦的一次性建设补贴。(此项使用充电基础设施中央资金)


4.1.3、公共快充桩升级改造奖励

支持条件:

项目申报通用申报条件详见《关于开展2023年充换电基础设施财政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渝经信发〔2023〕43号)文件。

个性化申报条件:1.对充电模块进行实质性升级改造,并通过竣工验收,已实际投入运营。

2.改造后的充电桩已接入市级监测平台。

3.升级改造场站为公共快充场站的,各场站应配备24小时值守人员。


奖补标准:

对充电模块功率提升部分,给予100元/千瓦的一次性更新升级奖励。(此项使用充电基础设施中央资金)


4.1.4、“充储泊”体验中心示范运营奖励

支持条件:

项目申报通用申报条件详见《关于开展2023年充换电基础设施财政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渝经信发〔2023〕43号)文件。

个性化申报条件:1.“充储泊”体验中心内建成大功率充电桩应满足平均单枪功率不低于350千瓦。

2.体验中心应配备24小时值守人员。


奖补标准:

按照充电模块功率,对体验中心内建成的平均单枪功率不低于120千瓦的公共快充桩给予200元/千瓦、对平均单枪功率不低于350千瓦的大功率充电桩给予400元/千瓦,对换电站给予400元/千瓦的一次性补贴。(此项使用充电基础设施中央资金)


4.1.5、换电站建设补贴

支持条件:

项目申报通用申报条件详见《关于开展2023年充换电基础设施财政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渝经信发〔2023〕43号)文件。

个性化申报条件:1.累计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巡游出租、网约出租、邮政快递、城配物流换电站不少于50座,且2023年度新建成并投入使用的不少于20座;累计建成并投入使用、符合相关地方标准的城市环卫、渣土运输、港口作业、干线物流换电站不少于10座。

2.单站自接入监测平台至申报截止时累计换电不少于500次或累计充电量不少于1万千瓦时。

3.应支持不同集团旗下多品牌车型共享换电,以实际换电订单为准。


奖补标准:

对提供共享换电技术服务,且实际运营兼容多品牌多车型的换电站,按换电设备充电模块额定充电功率,给予350元/千瓦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巡游出租、网约出租、邮政快递、城配物流换电站最高不超过50万元/站,城市环卫、渣土运输、港口作业、干线物流换电站最高不超过80万元/站。

(此项使用充电基础设施中央资金)


4.1.6、换电站运营奖励

支持条件:

项目申报通用申报条件及个性申报条件详见《关于开展2023年充换电基础设施财政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渝经信发〔2023〕43号)文件。


奖补标准:

对单站平均每月换电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且平均每月换电电量10万度以上的巡游出租、网约出租、邮政快递、城配物流换电站,给予30万元/站的一次性运营奖励;对单站平均每月换电次数达到500次以上且平均每月换电电量5万度以上的城市环卫、渣土运输、港口作业、干线物流换电站,给予30万元/站的一次性运营奖励。

(此项使用充电基础设施中央资金)


4.1.7、市级监测平台升级

支持条件:

1.已完成车桩站一体化升级年度目标,数据服务、安全监管、运行分析、互联互通、信息公开等功能显著提升。

2.本年度市级监测平台软件、硬件升级实际投入不少于500万元。


奖补标准:

对市级监测平台运维主体,根据考核结果,按照最高不超过年度运维支出的30%给予运维补贴,年度补贴资金不超过500万元。

(此项使用充电基础设施中央资金)


4.1.8、营造推广氛围

支持条件:

1.响应国家或市级文件要求举办的宣传活动。

2.具有一定规模、媒体影响力和行业先进性的新能源汽车领域宣传活动。


奖补标准:

对具有相关资质的活动举办方,按照不超过活动经费(场地租赁费、搭建费、媒体宣传费、咨询费、现场执行费等)的30%给予奖励,单个活动举办方年度奖励资金不高于50万元。


4.1.9、加氢站

支持条件:

1.取得确认文件,且已建成投运的公共服务领域加氢站。

2.须在2023年12月31日前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燃气经营许可证》等合法运营手续(以《燃气经营许可证》载明时间为准)。

3.申报建设补贴的加氢站,设计日加氢能力不得低于500千克,且建设、试运行期间未发生安全生产亡人事故。

4.申报运行补贴的,在申报年度内(当期政策存续至2023年12月31日)每日氢气销售价格均不高于25元/千克,且在申报年度内未发生安全生产亡人事故。

5.由多个分(子)公司建设运营加氢站的,可以上级公司名义逐个站点进行申报,视为同一个申报项目。


奖补标准:

1.加氢站建设补贴标准。采用先建后补的方式。对已竣工验收并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加氢站,按建设实际投资(包括加氢站设备、施工及与之相关的设计、审查、咨询等建设必要服务费,不含土地费用)3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单站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综合能源站按照加氢功能部分建设实际投资给予补贴。设计、审查、咨询、站场改造等无法拆分核算的,按照加氢设备占站点改造总设备投入的比例分摊。 

2.加氢站运营补贴标准。采用先售后补的方式。对氢气终端销售价格不高于25元/千克的加氢站,按照年度累计加氢量给予每千克30元的运营补贴。申请时间区段标准为:自获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24:00时。已申报过运营补贴的时间段不可重复申报,每个申报年度内(自然年,1月1日0:00至12月31日24:00),单站累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此项使用充电基础设施中央资金)


四、关键环节

1、技术改造

1.1、智能制造

1.1.1、智能工厂建设

支持条件:

1.申报项目为获得2024年智能工厂认定的项目。

2.项目实际投资额(设备购置及安装费、软件购置费、网络建设费或服务费、系统集成费、云服务费、技术服务费)1000万元以上。

3.项目已完工。


奖补标准:

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0%择优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1.1.2、数字化车间

支持条件:

认定为2024年重庆市数字化车间,且排名前20名的项目。


奖补标准:

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1.1.3、工业互联网新模式集成创新应用

支持条件:

认定为2024年重庆市工业互联网新模式示范项目,且排名前10名的项目。


奖补标准:

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1.1.4、国家级试点示范奖励

支持条件:

申报企业为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数字领航”企业、入选工业和信息化部2023年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名单的企业或者完成工业和信息化部“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揭榜任务的企业。


奖补标准:

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1.1.5、双化协同示范工厂

支持条件:

认定为2023年重庆市双化协同示范工厂项目。


奖补标准:

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1.1.6、灯塔工厂

支持条件:

申报项目为世界经济论坛(WFE)认定的“灯塔工厂”。


奖补标准:

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


2.2、绿色制造

2.2.1、节能降碳技术改造

支持条件:

1.申报项目为支持以电力、钢铁、有色、建材(水泥、玻璃)、化工、纺织(印染)、造纸等高耗能行业为重点,对标先进能效水平,通过运用先进节能技术、工艺、装备,实施能源管理提升,能量系统优化,能源梯级利用,工业窑炉(锅炉)、电机、风机、压缩机、泵、变压器等重点用能设备改造更新的技术改造。优先支持能效领跑者企业和绿色制造示范单位企业。

2.项目实际投资额(设备购置及安装费,不含土地、建筑物投资)不低于1500万元。

3.项目已完工。

4.项目实施完成后,年节能量不低于1000吨标准煤。


奖补标准:

按项目实际投资额不超过10%比例择优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2.2、节水技术改造

支持条件:

1.申报项目为支持先进节水技术装备在高耗水行业的示范和推广应用,包括废水循环利用、水梯级利用、非常规水利用、高耗水工艺替代、智慧节水系统等先进工艺技术装备应用。优先支持水效领跑者企业、节水型企业和绿色制造示范单位企业。

2.项目实际投资额(设备购置及安装费,不含土地、建筑物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

3.项目已完工。

4.项目实施完成后,年节水量不低于10000吨。


奖补标准:

按项目实际投资额不超过10%比例择优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2.3、清洁生产和工业固废综合利用技术改造

支持条件:

1.申报项目为支持企业提高清洁生产技术水平,针对主要污染物开展清洁生产工艺、技术推广应用,加快工艺升级改造,降低工艺污染排放总量和强度。支持冶炼渣、工业副产石膏、赤泥、炉渣、化工废渣等工业固废的再利用项目。优先支持绿色制造示范单位企业。

2.项目实际投资额(设备购置及安装费,不含土地、建筑物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

3.项目已完工。

4.项目实施完成后,技改对应污染物年排放量降低20%以上,或年新增工业固废利用量不低于10000吨。


奖补标准:

1.按项目实际投资额不超过10%比例择优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2.赤泥、电解锰渣(干基)综合利用量达到10万吨以上,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择优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2.4、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示范

支持条件:

申报项目进入重庆市工业固废资源综合利用示范项目名单。


奖补标准:

列入重庆市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示范项目的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个奖励。


2.2.5、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资源化利用示范

支持条件:

1.申报项目为支持企业开展废旧动力电池梯次利用及再生利用产业试点示范,推进梯次利用和再生利用技术突破升级,实现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模式、追溯体系完整有效运转,形成行之有效的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商业模式,推动我市废旧动力电池资源化、规模化、高值化利用。

2.项目实际投资额(设备购置及安装费,不含土地、建筑物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

3.项目已完工。


奖补标准:

每个试点示范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给予不超过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2.6、绿色制造服务能力提升示范

支持条件:

申报项目进入市级绿色制造综合服务平台及绿色低碳服务示范建设项目名单。


奖补标准:

列入市级绿色制造综合服务平台给予最高100万元/个奖励;列入市级绿色低碳服务能力提升示范项目给予最高200万元/个奖励。


2、产业创新

2.1、企业研发机构建设

2.1.1、制造业创新中心补助

支持条件:

1.2023年被认定为国家级或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

2.2022年及以前被认定为国家级或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且通过2023年度任务验收或考核。


奖补标准:

对获得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牵头单位给予最高2000万元/年研发补助(新能源和智能网联汽车3000万元/年);对获得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给予最高500万元/年研发补助(集成电路1000万元/年),具体金额根据度任务验收情况和专家评估情况确定,首次拨付补助金额的50%,待完成当年项目建设目标并验收后再拨付剩余资金。


2.1.2、有较大国际影响力的公司在我市新设立的高水平研发机构

支持条件:

2023年及以后在我市新设立高水平研发机构且投资主体为入选世界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名单的企业。


奖补标准:

按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研发机构房屋购买(租赁)、实验室建设和设备投入,以及研发费用投入(国家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的30%给予最高1000万元/个研发补助。


2.1.3、企业研发机构(平台)补贴

支持条件:

在运行评估中获得优秀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市级工业和信息化重点实验室等内设研发机构。


奖补标准:

评估为优秀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市级工业和信息化重点实验室给予最高50万元/个奖励。


2.2、企业获得创新成果

2.2.1、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奖励

支持条件:

2023年被认定为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在2023年运行评估中获得优秀的市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


奖补标准:

对获得工信部、财政部授予的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个奖励;评价为优秀的市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个奖励。


2.2.2、质量标杆企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和产业集群区域品牌试点单位奖励

支持条件:

2023年被认定为国家级质量标杆企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和产业集群区域品牌试点单位。


奖补标准:

对获得工信部授予的国家质量标杆称号的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个奖励;对获得工信部授予的国家品牌培育示范企业和产业集群区域品牌试点单位称号的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个奖励。


2.3、企业获得创新成果

2.3.1、标准制修订奖励

支持条件:

2023年及以后在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牵头(企业排序中列第一位)制修订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


奖补标准:

对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制定的牵头企业分别最高给予50、30、2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年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2.3.2、国家级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等国家级创新平台奖励

支持条件:

2023年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授予的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等国家级创新平台资质。


奖补标准:

对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个奖励。


3、工业设计

3.1、工业设计中心培育

支持条件:

1获得第六批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的企业。

2.获得2023年度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且评为“优秀”的企业。


奖补标准: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的奖励;对新认定为市级工业设计中心且评为“优秀”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的奖励。


3.2、专业设计企业发展

支持条件:

1.申报主体为市内第三方工业设计企业。

2.2023年承接的与本机构无关联关系市内制造业企业的工业设计订单,且全年设计服务合同实际发生额累计不少于200万元。设计服务合同签订时间与发票开具时间均须为2023年度。

3.设计产品已实现批量化生产或产业化应用。


奖补标准:

根据设计服务转化效果,按照不超过年度设计服务合同实际发生额的20%,择优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


4、企业培育

4.1、企业做大做强

支持条件:

1.市内工业企业(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近年来实际发生技术改造投资或扩大再投资(提供实施期在2019年至2023年项目投资备案/核准/审批证明)。

2.以2021年为基期,2023年工业增加值首次突破500亿元、300亿元、2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


奖补标准:

以2021年为基期,2023年工业增加值首次突破500亿元、300亿元、2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2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奖励。


4.2、企业兼并重组

支持条件:

1.兼并方应为重庆市内工业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经济效益良好,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具备实施项目的能力。

2.项目应符合国家和重庆市产业政策,有利于弥补产业缺环或延伸产业链条,有利于提高产业集中度,有利于提升企业竞争力。

3.项目纳入2023年度企业兼并重组市级重点项目。兼并方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兼并成交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4.收购股权原则上应处于绝对控股地位,特别重要的项目可以放宽到相对控股地位。两年内控股地位不能变化,股权份额不能减少。

5.资产并购项目应通过并购全部资产或重大资产所有权取得被并购企业集中经营控制权。以企业完成资产权属变更为准。

6.兼并重组企业应于上年或当年完成工商注册变更。

7.申报项目并购前并购企业与被并购企业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并购行为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2006)》规定的关联方交易。


奖补标准:

按照兼并额的1%择优给予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


5、专精特新

5.1、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奖励

支持条件:

2024年首次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含复核通过)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奖补标准:

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50万元。


5.2、单项冠军企业奖励

支持条件:

2024年首次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单项冠军企业(含复核通过)。


奖补标准:

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5.3、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孵化器奖补

支持条件:

1.符合条件的各类中小企业集聚发展载体(包括但不限于楼宇产业园、小企业创业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孵化基地等)。

2.载体规模。符合相关产业政策和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四至界限清晰,集中连片,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

3.企业数量。入驻企业30家以上,其中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3家以上、创新型中小企业5家以上。

4.未获得同级同类财政资金支持。


奖补标准:

1个区县最多向市上推荐2个孵化器(已获得2022、2023年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孵化器奖补的,不再推荐),孵化器奖补数量不超过10个,奖补金额每个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5.4、潜在独角兽及独角兽企业首次融资补助

支持条件:

1.申报企业为市经济信息委认定有效期内的潜在独角兽、独角兽企业。

2.首次获得融资(仅限期限一年及以上的银行贷款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有效期内的股权投资机构的投资,股权投资须扣除我市各级政府及国有企业出资,且实际融资总额在4000万元及以上)。


奖补标准:

按到位融资金额的0.5%分别择优给予潜在独角兽企业最高不超100万元、给予独角兽企业最高不超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产业园区

6.1、市级重点关键产业园建设

支持条件:

市经济信息委委托第三方对6个市级重点关键产业园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开展考核评价,并根据考核评价结果予以支持资金。


奖补标准:

按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给予资金支持。


五、普惠服务

1、中小企业生态家园建设

1.1、中小微企业孵化

1.1.1、微型企业孵化平台运营绩效奖励

支持条件:

1.正常运营一年以上(在2023年1月1日前开始运营)的微型企业孵化平台。平台单一场所从事孵化活动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

2.申报主体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平台运营管理规范,具有良好的孵化功能、健全的管理制度、完善的服务体系。运营机构专职从事运营管理的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创业辅导师、数字管理师等创业辅导人员不少于1人。

3.产业集聚培育示范效应明显,入驻企业50户以上,从事工业和信息化类企业户数占入驻企业总户数50%以上,入驻小微企业占比达50%以上。

4.吸纳和稳定就业效果明显,入驻企业户均吸纳就业5人以上,入驻企业从业人员合计300人以上。          

5.平台及入驻企业税金贡献较大。                                

6.运营机构具备“产学研资”对接服务能力。引入或战略合作的外部专业服务机构不少于2家,为入驻企业提供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2023年组织开展面向入驻企业的服务活动不少于12次。

7.平台在产业布局生态化、创业服务平台化、项目管理数字化等方面有创新,在创新支持、主体培育、孵化效果等方面成效明显。           

8.若平台在2019年至2023年间,获得3次及以上重庆市微型企业双创平台运营绩效奖补(含重庆市微型企业孵化平台运营绩效奖励、重庆市精品微型企业双创平台建设补助)不纳入2024年的奖补范围。


奖补标准:

根据综合评审结果,分等次对排名靠前的给予每个平台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补,奖补数量不超过20个。一等奖5个,100万元/个;二等奖5个,80万元/个;三等奖10个,60万元/个。


1.1.2、楼宇产业园入驻企业租金补贴

支持条件:

已签订三方合作框架协议的重点培育楼宇产业园的入驻企业。入驻企业租金补贴由楼宇产业园运营管理机构申报。


奖补标准:

按照已签订的三方合作框架协议约定的标准进行补贴,补贴期限为2023年7月1日—2024年6月30日。


2、企业培训

2.1、领军人才培训

支持条件:

承办2023-2024年工信部领军人才培训项目的单位。


奖补标准:

每个学员补贴5000元,单个班次最高不超过25万元。


2.2、中小微企业民营经济发展成效奖励

2.2.1、区县民营经济发展成效考核奖励


奖补标准:

按区县中小微企业民营经济发展成效奖励文件执行


以上就是《关于开展2024年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重点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的全部内容,旨在推动重庆市产业的升级和创新发展。该通知重点支持三大主导产业集群、三大支柱产业集群、特色优势及新星产业集群,以及关键环节和普惠服务等领域项目。企业在申报时需要遵循《2024年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重点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中的具体要求,包括项目类别、资金使用计划、技术方案、财务状况等。申报项目经过评审后,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获得相应的专项资金支持,以推动其在产业升级、技术创新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发展。通过此通知的发布和实施,重庆市将进一步推进新型工业化和制造业的高质量发展,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和创新能力。


重庆同瑞久作为项目申报咨询公司,我们深知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重点专项资金项目的重要性和机遇。在2024年的申报工作中,我们将充分发挥自身的专业能力和经验,为客户提供全面的支持和服务。我们将积极了解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发展方向和政策,帮助客户确定合适的申报方向和项目。同时,我们将协助客户完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确保申报项目的可行性和可持续性。作为专业的申报公司,我们将严格遵守申报条件和流程,确保申报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我们将密切关注申报时间和最新的政策动态,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申报工作,并及时沟通和协调与相关部门的事宜。我们深信,通过我们的努力和合作,我们的客户将有望获得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重点专项资金的重要支持,为企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动力和支持。我们期待与各位客户一起共同努力,共创美好未来!如有任何关于申报工作的咨询和合作意向,请随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重庆市2024年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重点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发布(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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