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重庆同瑞久
- 发表时间:2023-05-12
专利是科技创新的重要成果,对于促进技术进步、推动经济发展起着重要作用。为了激励和表彰在专利创新方面做出杰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重庆市设立了专利金奖、专利银奖和专利优秀奖,以表彰他们的创新成果和突出贡献。
重庆专利金奖、专利银奖和专利优秀奖的评选办法旨在建立公正、公平、透明的评选机制,确保评选过程的客观性和权威性。评选办法以专利的技术创新、经济效益和社会影响为评价标准,要求获奖专利在技术创新、市场应用和社会贡献方面具有显著的优势和突出的表现。
评选办法设立了详细的申报和评审程序,包括申报材料准备、初审、评审、终审等环节,确保评审过程的严谨性和科学性。评审委员会由专业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对申报材料进行细致的评审和评估,最终确定获奖名单。
通过重庆专利金奖、专利银奖和专利优秀奖的评选,旨在激励企业和发明人在专利创新方面不断探索、创新,推动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的深入发展。同时,也为社会各界了解和认可重庆在专利创新方面的成果和贡献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在未来的发展中,重庆市将继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进一步提升专利创新水平,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基础和支撑。重庆专利金奖、专利银奖和专利优秀奖将继续发挥激励和推动作用,为重庆市的专利创新事业注入新的活力和动力。
重庆专利奖的评选奖励主要有4方面特点:
一、在奖项设置上重庆专利奖与中国专利奖保持一致,设立了专利金奖、专利银奖和专利优秀奖,并对获得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分别给予每项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二、在评选周期上结合了重庆专利工作实际,每五年评选两次,授奖总数每届不超过35项。
三、在奖励政策上突出对发明人的激励,明确了获得重庆专利奖奖励的专利权人,应当按不少于50%的比例奖励获奖项目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按不少于30%的比例奖励对该项专利技术实施做出实质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有利于营造激励创新创造的良好环境。
四、在评选工作上突出质量导向和保护运用成效,与重庆市高价值发明专利质量提升行动深度融合,实施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持续开展高价值专利布局,在源头供给上产出一批创新程度高、权利状态稳定、市场竞争力强的高价值专利,以高质量知识产权工作为高质量发展注入创新的动力。
重庆专利奖评选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市,做好重庆专利奖评选奖励工作,根据《重庆市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专利奖作为重庆市知识产权保护和应用贡献奖之一,对在专利创造和运用过程中取得显著成效的专利权人和发明人(设计人)进行表彰奖励,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高水平保护和高效益运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专利奖的申报、评审、奖励、管理、宣传等活动。
第四条 参评专利的推荐、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创新程度和实施效果并重,择优奖励。
第五条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市人力社保局)、重庆市知识产权局(简称市知识产权局)成立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专利奖的组织评定及评审结果审核。评审工作办公室设于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申报受理、形式审查、专家聘请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六条 重庆专利奖设专利金奖、专利银奖、专利优秀奖。每五年评选两届,每届授奖项目总数不超过35项。
第七条 对获得重庆专利奖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行文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和一次性奖金。重庆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奖金标准分别为20万元/项、10万元/项、5万元/项。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市知识产权局、市人力社保局于评选当年在其官方网站发布重庆专利奖申报公告,明确申报时限、申报范围、申报材料及受理方式。
第九条 申报重庆专利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含已解密国防专利,不含保密专利),且该专利权有效,权属明确,无专利权属纠纷,专利权也未处于无效宣告请求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
(二)专利权人为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个人;
(三)全体专利权人同意申报;
(四)专利创新性强、技术水平高或者设计独特,实施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五)专利及其产品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产业发展规划以及优先政策;
(六)专利有相对完善的保护措施;
(七)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适合申报的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专利奖:
(一)参评专利已获得中国专利奖或往届重庆专利奖的;
(二)参评专利申报往届专利奖未获奖,且实施效果无新的实质性进展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适合申报的情形。
第十一条 申报重庆专利奖,应当填写《重庆专利奖申报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主体为单位的,提供单位的法人证明材料;申报主体为个人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需提供独立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或者新颖性检索报告;
(三)该专利近三年产生的经济效益说明(加盖实施单位财务专用章),重点说明新增销售额、新增利税额、出口额等经济指标,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如有专利许可、出资或者融资等情形的,应当提供相关合同扫描件等证明材料;
(四)该专利近三年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说明(加盖出具单位公章),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五)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样品或者实物照片;
(六)其他相关材料,如获得资助、获奖、商誉情况等。
第十二条 重庆专利奖采取推荐申报方式,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推荐:
(一)各区(县)、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二)重庆市知识产权保护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三)驻渝部属高校、中央驻渝单位;
(四)中国科学院院士或者中国工程院院士。
第四章 评选标准及程序
第十三条 评选标准
(一)专利金奖
1.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为产品的核心技术专利,技术方案新颖,创新性强,技术水平高,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有突出作用。专利技术或产品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大关键项目,在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中能够发挥较强作用;外观设计专利在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有突出特点,具备创新程度高、产品质量安全可靠、实用性强等特征。
2.专利权人围绕参评专利拥有较多的专利或专利申请,形成较为完善的专利保护群。
3.参评专利已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及生态效益,对行业技术创新、产业结构调整或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
(二)专利银奖
1.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所提供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原创性较强,技术水平高,对本领域和本行业技术进步有重要的带动作用,或外观设计专利在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上原创性强;专利技术或产品属于我市特色优势产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大关键项目,在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中能够发挥较强作用。
2.专利权人围绕参评专利拥有较多的专利或专利申请,形成较为完善的专利保护群。
3.参评专利已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及生态效益,对行业技术创新、产业结构调整或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
(三)专利优秀奖
1.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为产品的关键技术专利,技术方案新颖,创新性强,技术水平高,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有明显作用。外观设计专利在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在产品形状、图案、色彩方面设计有明显特点,具备创新程度较高、产品质量安全可靠、实用性强等特征。
2.专利权人围绕参评专利拥有一些专利或专利申请,形成专利保护群。
3.参评专利已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及生态效益,对行业技术创新、产业结构调整或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
第十四条 评价指标及权重
(一)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
1.专利质量(25%)。对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及文本质量进行评价。
2.技术先进性(25%)。对专利的原创性及重要性、相比当前同类技术的优缺点及专利技术的通用性进行评价。
3.运用及保护措施和成效(35%)。对专利的运用及保护措施和成效、经济效益及市场份额进行评价。
4.社会效益及发展前景(15%)。对专利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行业影响力及政策适应性进行评价。
(二)外观设计专利
1.专利质量(25%)。对专利的创新性、工业适用性及文本质量进行评价。
2.设计要点及理念的表达(25%)。对专利设计的独特性、艺术性、象征性及功能性进行评价。
3.运用及保护措施和成效(35%)。对专利的运用及保护措施、经济效益及市场份额进行评价。
4.社会效益及发展前景(15%)。对专利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发展前景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 评审程序
(一)形式审查。评审工作办公室对申报材料依据本办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按照专利类型、技术领域等进行汇总分类。根据汇总分类情况,成立相应的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
(二)专家评审。对通过形式审查的参评专利进行专业评审组初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复评。
1.专业评审组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评选标准进行初评,依据申报材料的内容逐项打分,并提出获奖专利及其奖励等级的初评意见。
2.评审工作办公室汇总专业评审组的初评意见后,提出初评结果。
3.评审工作办公室将初评结果送专家评审委员会复评。专家评审委员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复评,提出专利奖获奖项目建议名单。
(三)综合评审。评审工作办公室将建议名单交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评审,提出拟表彰对象名单。
(四)审核。获奖项目建议名单经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由市知识产权局报市政府同意。
(五)公示。市人力社保局、市知识产权局将审核通过的获奖项目建议名单经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异议期为10天。有异议者,应在公示异议期内向市人力社保局、市知识产权局提出,逾期不予受理。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书面材料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表明真实身份,否则不予受理。
(六)授奖。根据公示情况,对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予以授奖。
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获得重庆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应当将部分获奖奖金用于奖励获奖项目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以及对该项专利技术实施做出实质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一)按不少于50%的比例奖励获奖项目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二)按不少于30%的比例奖励对该项专利技术实施做出实质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三)其余奖励资金用于专利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有关单位要将重庆专利奖的获奖情况记入专利发明人(设计人)档案,并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职务晋升、业绩考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 获奖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市知识产权局等有关单位开展宣传和交流,发挥模范带动作用,推动全社会形成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知识产权文化理念。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重庆专利奖的评审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参与重庆专利奖评审工作的工作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不得以权谋私,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与申报单位或者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二十条 对剽窃、冒充、侵占他人专利或以其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重庆专利奖的,由市知识产权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其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有关主管部门取消其因奖励获得的职称(岗位、职务)和考核结果等。
第二十一条 评审专家在奖励评审及相关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取消其参加评审资格。
第二十二条 市知识产权局建立重庆专利奖诚信档案,将重庆专利奖申报、评审、奖励、管理、宣传等活动中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政策依据:《重庆专利奖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渝知发〔202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