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重庆同瑞久
- 发表时间:2022-04-26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渝委发〔2016〕29号)文件精神,大力培育创新主体,营造良好创新环境,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结合彭水县实际,制定彭水自治县企业科技创新激励办法。
第二条 设立1000万元科技创新引导资金,按各类创新主体开展工作予以支持。科技创新激励扶持范围主要包括: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研发平台、研发投入、成果转移转化、专利保护、创新产品、品牌创建、科技服务机构、创新人才等方面的补助和奖励。
第三条 大力培育科技型企业。
(一)按照《重庆市科技型企业标准和管理实施细则》,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加入全市科技型企业数据库,经认定入库的科技型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资助,用于购买科技创新服务。
(二)对首次获准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并免缴科研与生产建设用房城市建设配套费。对复审获批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为市级高新技术产品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市级重点新产品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3万元奖励。
(三)开展农业科技园区创建,被认定为国家级农业科技园区的给予50万元奖励,市级30万元奖励。
第四条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一)设立R&D专项,鼓励规模以上企业引进、自主或合作开展科技活动,加大研发投入。
(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以及规模以上企业每年从销售收入中提取3%—5%作为研发准备金,对符合研发费加计扣除规定的,在税前按实际支出额进行加计扣除,采取事前备案、事后补助的方式,县财政按其上年新增研发投入10%给予奖励,并按相关程序一次性拨付。
第五条 加大创新平台建设。
(一)鼓励科技型企业建设研发机构,经申报并由县科委审核认证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建设资金补助。
(二)对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彭水产业发展导向的开放性行业协同研发服务机构,经市级以上相关部门评审认定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建设资金补助。
(三)首次获批国家级创新中心、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检测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建设后补助;首次获批市级创新中心、技术中心、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产业研究院等创新平台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建设后补助。
(四)经市级以上相关部门认定的3年有效期内的企业研发机构,每年给予10万元的运行经费补助。
第六条 完善知识产权激励机制。
(一)鼓励企业开展职务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对企业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每件3万元的补助。
(二)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凡首次获得市级认定的试点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获得国家级认定的试点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给予一次性15万元的奖励。
(三)企业转化发明专利和市级以上科技成果,对主营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技术作用,年新增税收50万元以上的,按其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被授予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七条 推进产学研协同创新。
鼓励企业与市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协同创新,对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建立长效合作机制的,其核心科技成果产品经专业部门评定为市级新产品的,从认定当年起,连续两年按该产品新增税收地方留存部分的50%给予补助。其中农业科技成果每个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八条 鼓励科技型企业挂牌上市。
科技型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新三板挂牌上市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
第九条 实施重大科技创新专项。
围绕我县特色优势产业,对开展关键共性技术攻关、试验示范、技术推广应用等实施一批重大科技专项,每个项目给予50万元—80万元的技术研发补助。
第十条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对获得国家和市级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新型孵化载体,根据其创新服务能力、科技型企业数量、在孵企业专利、运营场地规模等情况,每年进行一次综合绩效评估,给予其一定的运营补助,每年每个载体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一条 大力引进科技型企业。
鼓励引进县外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入驻县工业园区,对入驻并成功生产的科技型企业每家给予20万元的研发资金补助,对企业年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实现税收2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第十二条 聚集科技人才创新创业。
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突破现有政策在人才流动、成果处置、收益分配等方面的束缚。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专家教授、科技人才和团队来我县领办企业、与企业合作开发、进行科技成果转让、在企业担任兼职技术顾问或重点项目首席专家,重点引进产业发展领军型人才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到我县自主创业,落实县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规定,放宽使用范围,其核心技术成果在县内转化的产品年销售收入达500万元以上,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助。
第十三条 健全创新产品扶持政策。
(一)建立重大新产品研发成本补助,对企业有R&D(研发)活动,且产品经认定为市级新产品的,连续两年按新产品新增税收地方留存部分的50%给予补助,对具有发明专利的重大新产品,补助时间延长到3年。
(二)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获得市级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四条 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
县内企业和科研机构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可在重要贡献人员、所属单位与成果转移转化机构间合理分配,其中对科技人员的奖励不低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或许可净收入的50%;做出主要贡献的科技人员的奖励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第十五条 大力推进众创空间和创新创业团队建设。
设立众创空间专项资金,大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对市级认定的创新创业团队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经费补助,实行先建后补,用于支持团队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第十六条 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对月销售额或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七条 以上政策不重复享受。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23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