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重庆同瑞久
- 发表时间:2022-08-10
重庆市人社局和经信委于2022年7月19日联合印发了《重庆市工程技术工业设计专业职称申报条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22〕31号),为方便了解申报条件和评审业绩条件,同瑞久公司汇编如下,供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职称改革,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和选拔我市工业设计专业技术人才,培养造就一批思想高尚、作风过硬、学术精湛、技艺高超、充满活力、业绩突出的高素质专业化人才队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按照我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战略部署,结合我市工业设计人才需求和职业属性,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工程技术工业设计专业职称设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对应名称依次为工业设计员(技术员)、助理工业设计师(助理工程师)、工业设计师(工程师)、高级工业设计师(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业设计师(正高级工程师)。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条件适用于重庆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工业设计专业相关领域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离退休人员不适用本条件。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申报工业设计专业职称,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作风端正,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三)符合国家和重庆市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及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职业资格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
(二)专业技术人才受到政务(党纪)处分,在处分影响期内的。
(三)其他规定不得晋升职称(职务、职级)期间的。
第四章 工业设计员(技术员)申报条件
第六条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学历,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1年,经考察合格。
第七条 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具有完成一般性设计技术服务辅助工作的实际能力。
第五章 助理工业设计师(助理工程师)申报条件
第八条 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1年,经考察合格;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工业设计员(技术员)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学历,取得工业设计员(技术员)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
第九条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设计技术服务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设计技术服务难题,具有指导工业设计员(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第六章 工业设计师(工程师)申报条件
第十条 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业设计师(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业设计师(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业设计师(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
第十一条 申报工业设计师(工程师)须满足以下能力业绩条件:
(一)专业能力
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体系、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程制度等,具有一定的设计开发管理和理论研究能力,能够指导助理工业设计师(助理工程师)工作和学习,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担任设计团队(部门)负责人或骨干2年以上。
2. 作为骨干参与工业设计项目的设计开发工作。
3. 作为骨干设计的成果参加省(部)级以上相关大赛、展览。
4. 作为骨干参与工业设计行业相关课题、项目调研等工作。
(二)业绩条件
取得助理工业设计师(助理工程师)职称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因本专业相关工作获得地(市)级以上表彰表扬。
2. 获得地(市)级以上工业设计专业奖项的主要完成人。
3. 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含软件著作权)2项以上,或者外观专利5项以上。
4. 在本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能力较强,获得所在单位认可。
5. 设计成果产业化应用、市场推广等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6. 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在本专业相关内部资料学术出版物、增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个人排名前三)。
7. 独立撰写与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报告2篇,具有一定学术水平或实用性。
(三)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第十条规定的学历、职称年限要求,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取得助理工业设计师(助理工程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评审工业设计师(工程师):
1. 获得省部级以上工业设计专业奖项优秀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个人排名前三)。
2. 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1项以上(个人排名前三)。
3. 作为设计骨干,设计成果在生产中转化应用,年销售额达2000万元以上。
第七章 高级工业设计师(高级工程师)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业设计师(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业设计师(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
第十三条 申报高级工业设计师(高级工程师)须满足以下能力业绩条件:
(一)专业能力
系统掌握工业设计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了解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发展动态,具有科学运用本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解决或指导解决工业设计实际工作中复杂、疑难问题的能力与经历,能够指导工业设计师(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作为企业管理层经营工业设计企业3年以上,带领10人以上专职的设计团队,近两年企业设计服务年营业收入达500万元以上。
2. 作为负责人管理企业设计部门或设计项目3年以上,部门或项目设计的产品年销售额达5000万元以上。
3. 组织或主持解决了工业设计相关重点技术或行业问题,取得了较大突破。
4. 主持完成2项以上地(市)级以上工业设计相关科研课题、行业规划或政策研究等。
5. 作为骨干参与编写了已颁布实施的行业(地方)工业设计领域技术标准、导则、规程、规范等1项以上。
(二)业绩条件
取得工业设计师(工程师)职称以来,须同时满足下列第1、2方面条件要求。
1. 设计成果认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本专业相关省(部)级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一等奖主要完成者,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五,三等奖个人排名前三)奖项1项,或因本专业相关工作突出获得地(市)级以上的专家称号、劳动模范、优秀设计师等荣誉称号。
(2)获得国内外重大工业设计专业奖项的主要完成人(个人排名前三),或省(部)级以上工业设计专业奖项三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个人排名前三)。
(3)作为设计骨干,开发完成的产品或项目,获得省(部)级以上重大新产品或高新技术产品鉴定2项以上。
(4)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2项以上,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含软件著作权)5项以上,或者外观专利20项以上。
(5)在中文核心期刊或在业内认可的国际科技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在省(部)级以上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
(6)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撰写有较高水平的设计分析报告、设计实施方案或重大项目的研究(论证)报告2篇以上。
2. 设计转化应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设计的作品6件以上实现产业化应用、市场推广或成果转化,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2)从事工业设计研究、推广或服务方面工作的,在推动设计创新、产业增效、行业发展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取得良好效果。
(3)编写或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技术报告、研究报告、设计方案等获得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或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较高的经济、社会或学术价值。
(三)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第十二条规定的学历、职称年限要求,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取得工业设计师(工程师)职称2年以上者(具备博士学位者可不受此年限限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可破格申报评审高级工业设计师(高级工程师):
1. 获得国内外重大工业设计专业奖项三等奖以上(或同等层次奖项)的主要完成人(个人排名前五)。
2. 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近两年服务制造业企业50家(次)以上且近两年设计服务年营业收入1000万以上。
3. 在本专业领域取得了重要创新、实现了较大突破,或为引导本行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获得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第八章 正高级工业设计师(正高级工程师)申报条件
第十四条 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业设计师(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
第十五条 申报正高级工业设计师(正高级工程师)须满足以下能力业绩条件:
(一)专业能力
具有全面系统的工业设计专业相关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掌握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能创造性开展工业设计相关工作,能解决工作中重大技术问题和指导解决实际工作中复杂、疑难问题,设计科研水平、实践和创新能力突出,能够指导高级工业设计师的工作和学习,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作为企业管理层经营工业设计企业5年以上,带领20人以上专职的设计开发团队,近两年企业设计服务年营业收入达1000万元以上。
2. 作为负责人管理企业设计部门或设计项目5年以上,部门或项目设计产品年销售额达1亿元以上。
3. 组织或主持解决工业设计相关重大技术或行业问题,取得重大突破,经济或社会效益显著。
4. 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工业设计相关科研课题、行业规划或政策研究等。
5. 参加编制国家级工业设计领域技术标准、导则、规程、规范1项;或作为第一起草人编制已颁布实施的行业(地方)工业设计领域技术标准、导则、规程、规范等1项以上。
(二)业绩条件
取得高级工业设计师(高级工程师)以来,须同时满足下列第1、2方面条件要求:
1. 设计成果认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本专业相关的省(部)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五)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三等奖(个人排名第一)。或因本专业相关工作突出获得省(部)级以上的专家称号、劳动模范、优秀设计师等荣誉称号。
(2)获得国内外重大工业设计专业奖项三等奖(或同等层次奖项)以上的(个人排名前五),或省(部)级以上工业设计专业奖项二等奖以上(个人排名前三)。
(3)作为设计负责人,主持开发的产品或项目,获得省(部)级以上重大新产品或高新技术产品等鉴定3项以上。
(4)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3项以上,其中至少1项已实施;或获本专业相关的中国专利优秀奖(发明人排名前三)。
(5)在本专业领域取得重要创新,且新成果能代表本行业较高水平(提供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的材料)。
(6)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或译著。或在本专业领域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或在省部级以上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5篇以上。
(7)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撰写有较高水平的设计分析报告、设计实施方案或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论证)报告4篇以上。
2. 设计转化应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设计的作品10件以上实现产业化应用、市场推广或成果转化,并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2)长期从事工业设计研究、推广或服务等工作,在推动设计创新、产业增效、行业发展等方面发挥突出作用,取得显著效果。
(3)编写或发表的本专业论文论著、技术报告、研究报告、设计方案等获得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推广使用或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显著的经济、社会或学术价值。
(三)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第十四条规定的学历、职称年限要求,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取得高级工业设计师(高级工程师)职称2年及以上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可破格申报评审正高级工业设计师(正高级工程师):
(一)获得国内外重大工业设计专业奖项二等奖以上(或同等层次奖项)的主要完成人(个人排名前三)。
(二)作为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近两年服务制造业企业80家(次)以上,且近两年设计服务年营业收入2000万以上。
(三)在本专业领域取得了重大创新、实现了重大突破,或为引导本行业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获得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有关条款说明:
(一)本条件中,凡冠以“以上”者,均含本级。
(二)本条件中所指“主持”是指在完成项目全过程中起支配、决定作用的组织者;“设计骨干”是指在完成项目全过程中起主要作用,在项目排名前3位的人员。
(三)本条件中所获奖励、表彰均以个人获奖证书或相关文件为准。若奖项无法提交个人奖励证书的,应提供获奖项目奖励证书(集体)、单位对获奖者排名的证明及获奖成果报告的责任表或颁奖部门的认可获奖排名的证明。
(四)本条件中的业绩成果、学术成果须为任现有职称后取得。所有业绩成果均指与申报专业相近相关的业绩成果。
(五)本条件中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上级证明、专家证明、单位证明,相关方面认可包括:政府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省(部)级以上行业机构。
(六)本条件中“工业设计专业奖项”指由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设立或认可的行业组织举办的评比、竞赛和评奖。“国内外重大工业设计专业奖项”是指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德国iF设计奖、德国红点(Red Dot)、美国IDEA和日本G-MARK、红星奖,以及同等层次的国际工业设计奖项,申报人具体获奖级别或层次的认可,以评委会专家组鉴定意见为准。
(八)本条件中的产品销售、设计服务收入及成果转化等经济效益,需提供财务数据、合同等佐证材料。社会效益主要根据申报人提供的支撑、佐证等相关材料,采用综合评价的方式予以测评。
(九)本条件中所称“论文”,若非特别注明,均指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在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学术期刊或国际标准刊号ISSN(包括高校公开发行的学报,出版社公开出版的论文集等)上的本专业学术论文。所称“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学图书馆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的学术期刊,以论文发表时间的版本为准。
第十七条 技工院校毕业生、技能人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意见(试行)》(人社部发〔2018〕74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渝人社发〔2020〕32号)有关规定申报。
第十八条 获得工程类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工程技术人才,可提前1年参加相应专业职称评审。
第十九条 本条件由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条件自2022年8月1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