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重庆市丰都县稳企惠企相关政策汇编
  • 作者:重庆同瑞久
  • 发表时间:2022-08-19

2022年重庆市丰都县稳企惠企相关政策汇编(图1)


重庆市丰都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22年7月汇编发布了丰都县稳企惠企政策(截至6月1日),包含了金融信贷,产业扶持政策,社保就业,税收减免,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明确了政策的内容、有效期、来源、办理要件、办理流程、责任单位及科室、办理地址、咨询电话等操作细则。同瑞久汇编如下,供参考。


一、金融信贷相关政策

1.农业信贷担保贷款

政策内容:

为从事农业生产及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产业融合项目的经营主体(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小微农业企业)提供担保贷款,给予单户在保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其中:100万元以内不需要反担保物),期限不超过3年。贷款利率按1年期不超过5.5%;担保费率按1年期1%收取,并给予0.5%—1%的担保费补贴(由担保贷款金额决定)。


政策有效期:

长期执行(按政策变化调整为准)


政策来源: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财农〔2020〕15号)、《重庆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渝财农〔2021〕107号)


办理要件:

身份证、户口本等基础材料及经营相关的合法合规手续。


办理流程:

向重庆农担集团直接申请,再由重庆农担集团指定合作银行共同审查确定放贷。


责任单位及科室:

重庆市农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


2.实施生猪规模养殖企业贷款贴息

政策内容:

对年出栏500头以上生猪规模养殖场建设和临时流动资金贷款,按照不高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给予贴息补助。


政策有效期:

长期执行(按政策变化调整为准)


政策来源:

《关于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政策举措的通知》(渝农发〔2021〕101号)


办理要件:

按照县农业农村委印发的项目实施文件要求申报。


办理流程:

按项目文件要求提供资料向县农业农村委申报。


责任单位及科室:

县农业农村委畜牧兽医发展事务中心


3.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贷款贴息

政策内容:

农产品加工企业2021年以来发展农业产业产生的贷款给予贴息,贴息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0%。贷款必须是市内银行向主体发放的用于该主体产品生产、厂房租金及装修、技术改造、市场销售网络建设、科研开发、流动资金周转等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贷款。


政策有效期:

长期执行(按政策变化调整为准)


政策来源: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农产品加工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125号)


办理要件:

提供必要贷款及利息的佐证资料。


办理流程: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责任单位及科室:

县农业农村委产业规划与发展科


4.创业投资贷款扶持

政策内容:

对需融资的新型经营主体,给予基金投资参股扶持,投资参股单笔不超过养殖项目总投资的10%。


政策有效期:

长期执行(按政策变化调整为准)


政策来源:

《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丰都县建设畜禽养殖基地奖励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丰都府办〔2020〕44号)


办理要件:

新型经营主体申请的养殖项目经所在乡镇(街道)初审,经县级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向重庆农业资产公司和有关银行提出基金投资参股及贷款申请,重庆农业资产公司和有关银行按程序严格调查审核后,给予基金参股和银行贷款扶持。


办理流程: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责任单位及科室:

县农业农村委畜牧兽医发展事务中心


5.畜禽养殖基地建设基金

政策内容:

(1)资金参股:

县内从事牛、鸡、猪养殖的各类经营主体且满足国土、林业、环保、动物防疫等有关规定,并办理土地、环保等按规定需办理的手续,可申请投资参股单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0%,期限最长3年,按基金投资参股额的3%收取管理费用(不需支付其他费用和分红)。


(2)融资担保贷款:

期限不超过3年,融资担保贷款额不超过总投资额的50%;按照合作银行实际利率确定(1年期利率不超过5.5%),担保费按1%收费,3年内县财政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给予贴息,和贷款本金额度的0.5%—1%担保费补贴(实行先缴后补)。


政策有效期:

长期执行(按政策变化调整为准)


政策来源:

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丰都县畜禽养殖基地建设创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丰都府办〔2020〕43号)


办理要件:

身份证、户口本等基础材料及经营相关的合法合规手续。


办理流程:

由乡镇(街道)推荐、县级部门审核,再由县农业农村委负责向市农业资产公司出具推荐函,再由重庆市农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调查、评审,最后实施投资基金投资参股及银行跟贷。


责任单位及科室:

重庆市农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


6.知识价值信用贷款

政策内容:

纳入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管理系统的企业可以申请知识价值信用贷款,贷款金额80万—500万。


政策有效期:

长期执行(按政策变化调整为准)


政策来源: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渝科局发〔2020〕15号)


办理要件:

企业提供相关资料。


办理流程:

企业进入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管理系统按要求申办。


责任单位及科室:

县科技局科技创新科


7.商业价值信用贷款

政策内容:

对符合商业价值信用贷款基本条件的中小企业,原则上给予申请企业不超过300万元、一年期的流动资金贷款,并探索建立贷款一年期满后方便快捷的展期或转贷机制。


政策有效期:

长期执行(按政策变化调整为准)


政策来源:

《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企业商业价值信用贷款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经信发〔2018〕92号)


办理要件:

商业价值信用贷款信息采集及信息查询授权委托书。


办理流程:

市级经济信息委门户网站—渝企金服—应用平台—商业价值信用贷款。


责任单位及科室:

县经济信息委中小企业科


8.“专精特新”信用贷

政策内容:

国家级“小巨人”企业最高1000万元,市“隐形冠军”“小巨人”“专精特新”企业分别最高7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


政策有效期:

长期执行(按政策变化调整为准)


政策来源:

《关于做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信贷工作的通知》(渝经信中小〔2021〕7号)


办理要件:

“专精特新”信用贷业务申请表及相关佐证材料。


办理流程:

(1)企业申请。

向所属地经济信息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融资需求,向重庆银行提出申请,填写重庆银行“专精特新”信用贷业务申请表及所需相关材料。


(2)区县推荐。

各区县经济信息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了解企业所属类别及有限期情况,向重庆银行提交重庆银行“专精特新”信用贷业务推荐表,转交企业身情况,并协助重庆银行收集企业申报材料。

(3)调查审批。

(4)贷款发放。


责任单位及科室:

县经济信息委中小企业科


9.工业企业科技成果应用补助

政策内容:

对工业企业因研发、使用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生产新产品,需要补充流动资金时,在国家认可的商业银行获得流动资金贷款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给予2年贴息,每年单个企业贴息总额在50万元以内。


政策有效期:

长期执行(按政策变化调整为准)


政策来源:

中共丰都县委办公室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动丰都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20条措施》的通知(丰委办发〔2022〕3号)


办理要件:

企业提供相关资料。


办理流程:

企业提出申请,会同相关部门审核资料、实地进行查验。


责任单位及科室:

县科技局科技创新科,县经济信息委规划投资科


10.支持文旅业银企对接

政策内容:

实行重点文旅企业(项目)名单对接制,收集企业融资需求清单报市文旅委,市文化旅游委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精准对接,对符合条件的、预期发展前景较好的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星级酒店、旅行社等重点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加大信贷投入,适当提高贷款额度。


政策有效期:

长期执行(按政策变化调整为准)


政策来源:

《重庆市贯彻<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措施(渝发改财金〔2022〕277号)


办理要件:

重庆市文旅企业融资需求申报表(盖企业公章),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盖企业公章),“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失信企业名单和“信用重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查询结果以及“信用中国”网站导出的信用报告(盖企业公章)。


办理流程:提交资料,汇总填写重庆市文旅企业融资需求统计汇总表,上报市文化旅游委,由市文旅委对接人行重庆营管部,依托“长江渝融通”系统,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精准对接。


责任单位及科室:

县文化旅游委产业规划科、行业管理科


11.实施文旅企业贷款贴息

政策内容:

2022年,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经营暂时困难的文旅企业实施贷款贴息。


政策有效期:

2022年3月—2022年6月


政策来源:

《重庆市贯彻<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措施》(渝发改财金〔2022〕277号)


办理要件:

重庆市文化旅游企业贷款贴息申报表,申报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利息支出凭证复印件(加盖银行公章);申报企业向税务部门提交的2019年 1月—12月及2021年1月—12月财务报表和申报资料、完税证明(加盖税务部门公章),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申报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失信企业名单和“信用重庆”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的单查询结果以及“信用中国”网站导出的信用报告(加盖企业公章),申报企业对自身信用状况、数据和材料真实性、违约责任作出书面承诺(加盖企业公章),其他相关证明资料。


办理流程:

4月20日前提交申报资料,县文化旅游委会同县财政局初审合格后汇总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5月15日前上报市文化旅游委,市文化旅游委审议,5月30日前提出部门安排建议,会商市财政局于6月5日前批复下达贴息项目文件,市财政局下达财政预算文件,县文化旅游委、县财政局 6月20日前将贴息资金拨付企业。


责任单位及科室:

县文化旅游委产业规划科


12.加强文旅企业金融信贷支持

政策内容:

探索“旅游经营公司+景点+村镇户”融资模式,为中小微文旅企业和经营户提供授信支持。建立重点企业融资风险防控机制。对吸纳就业多、经营稳岗压力大的演出企业(主要包括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经纪机构等)和旅行社两类市场主体,引导金融机构主动让利,合理降低新发放贷款利率。支持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旅游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


政策有效期:

长期执行(按政策变化调整为准)


政策来源:

《重庆市贯彻<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措施》(渝发改财金〔2022〕277号)


办理要件: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盖企业公章),演出经营许可证或旅行社经营许可证(盖企业公章),融资需求申请书,其他资料。


办理流程:

提交贷款资料,对接银行审核,协商降低贷款利率,符合条件的发放贷款。


责任单位及科室:

县文化旅游委产业规划科


13.政策性创业贷款担保免收担保费

政策内容:

加大担保力度,对能够提供足额抵质押物或保证人的创业担保贷款,免收担保费,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度扩大保证范围,提高保证额度。


政策有效期:

长期执行(按政策变化调整为准)


政策来源:

《关于调整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支持创业就业的通知》(渝银发〔2016〕147号)


办理要件:

重庆市丰都县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银行流水,企业信用报告及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办理流程: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文件要求,将相关资料交至虹存担保公司创业贷款担保窗口。


责任单位及科室:

县虹存担保公司创业贷款担保窗口


办理地址:

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普惠金融窗口


14.实施融资担保降费

政策内容:

加大政府性融资担保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适当提高担保倍数和风险容忍度,逐步降低融资担保费率至1%,减少或取消反担保要求。


政策有效期:

长期执行(按政策变化调整为准)


政策来源: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助力企业纾困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123号)


办理要件:

贷款担保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银行流水,企业信用报告及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办理流程: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按照文件要求,将相关资料交至虹存担保公司业务发展部。


责任单位及科室:

县虹存担保公司业务发展部


办理地址:

县虹存担保公司业务发展部


15.运用融资担保支持餐饮业、零售业

政策内容:

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餐饮业、零售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


政策有效期:

长期执行(按政策变化调整为准)


政策来源:

《重庆市贯彻〈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措施》(渝发改财金〔2022〕277号)


办理要件:

贷款担保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银行流水,企业信用报告及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办理流程:

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按照文件要求,将相关资料交至虹存担保公司业务发展部。


责任单位及科室:

县虹存担保公司业务发展部


办理地址:

县虹存担保公司业务发展部


16.融资担保奖补

政策内容:

对担保费率在1.5%以下的小微企业、“三农”企业法人、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贷款担保业务(单户生产经营性贷款1000万元及以下),市级财政按照累进激励原则给予担保费补助;单户融资担保机构享受的担保费补贴及绩效奖励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政策有效期:

长期执行(按政策变化调整为准)


政策来源:

《重庆市小微企业、“三农”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渝财金〔2022〕19号)


办理要件:

企业书面申请文件、融资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融资担保业务情况表、申请补贴受保小微企业、“三农”贷款担保明细表、承诺书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办理流程:

(1)线上通过市财政局企业信息平台系统进行申请表格的填报以及资料上传。

(2)线下审核通过后,报送县财政局、县经信委。


责任单位及科室:

县财政局产业发展科


办理地址:

县财政局607室


17.科技创新再贷款

政策内容:

引导金融机构向科技企业发放贷款。


政策有效期:

长期执行(按政策变化调整为准)


政策来源:

人民银行官网


办理要件:

“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


办理流程: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网点咨询申请。


责任单位及科室:

人行丰都支行货信股


办理地址:

人行丰都支行货信股(人行办公楼410室)


18.全面推广“1+5+N”金融服务港湾建设

政策内容:

全面推进建设金融服务港湾,引导金融机构进一步下沉金融服务重心,打通中小微企业融资“最先一公里”和“最后一公里”。全面推广“1+5+N”普惠小微线上融资服务平台,提升融资服务效率。


政策有效期:

长期执行(按政策变化调整为准)


政策来源:

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1+5+N 民营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首贷续贷中心和金融服务港湾”金融助力企业纾困帮扶工作方案》的通知(渝银发〔2022〕21号)


办理要件:无


办理流程:

在临近街道(商会)、社区、园区、商圈、市场的银行营业网点建立金融服务港湾,建立双向联络员制度,共建街道(商会)、社区、园区、商圈、市场向金融服务港湾推送信贷需求名单,或者通过人行重庆营管部的“1+5+N”普惠小微线上融资服务平台提交贷款申请。


责任单位及科室:

人行丰都支行货信股


办理地址:

各银行金融服务港湾网点


19.种子投资基金

政策内容:

种子基金主要以公益参股等方式进行支持。种子基金不参与企业日常经营管理,存续期间不增资,参股3年内可不参与分红。对单个企业投资额不超过50万元,且不为最大股东,参股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


政策有效期:

长期执行(按政策变化调整为准)


政策来源: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种子投资引导基金运营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科局发〔2020〕70号)


办理要件:

在渝成立不超过5年的科技型企业以及落户重庆的创业团队、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企业或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团队核心成员无不良信用记录及未决诉讼承诺;未享受相关市级科技金融支持政策。优先、重点支持入驻众创空间、孵化器、科技园区等创新载体的项目。


办理流程:

科技局或运营管理机构发布投资名录,符合条件的企业在“重庆市种子投资引导基金管理系统”提交申请,审核确定是否予以使用基金。


责任单位及科室:

县科技局科技创新科


办理地址:

第二行政楼809室


20.脱贫人口小额信贷

政策内容:

对建档立卡脱贫人口、边缘易致贫户。以户为单位发放不超过10万元,贷款期限3年期(含)以内,免抵押、免担保的信用贷款,贷款利率执行对应贷款年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最高5万元(含)以内贷款全额贴息。


政策有效期:

有效至2025年


政策来源:

关于印发《丰都县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丰都银保监组〔2021〕2号)


办理要件:

身份证、户口本、建档立卡脱贫农户证明、结婚证、贷款银行银行卡、业务申请表等承办银行要求提供的资料。


办理流程:

脱贫人口、边缘易致贫户填报申请表,经村社、乡镇(街道)初审同意盖章后,报合作银行核查放贷。


责任单位及科室:

县乡村振兴局(金融组)


办理地址:

各合作银行网点


21.普惠信用贷款

政策内容:

对辖区内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等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提供单笔不超过50万元,关联企业(含个人)贷款余额之和不超过100万元贷款支持,利率不超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200BP,期限不超过3年(可循环使用),免抵押、免担保的纯信用贷款。


政策有效期:

长期执行(按政策变化调整为准)


政策来源:

《丰都县普惠信用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丰都府办发〔2021〕9号)


办理要件:

详询合作银行(营业执照、身份证等基础材料及银行需要提供的其他佐证材料)。


办理流程:

填报《丰都县“普惠贷”申请表》,所在乡镇(街道)盖章,向合作银行(乡镇网点)申请。


责任单位及科室:

县金融服务中心金融科


办理地址:

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金融服务普惠信用贷窗口、合作银行信贷窗口


二、产业扶持相关政策

1.减免服务业房屋租金

政策内容:

(1)租金减免额度由出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县属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根据承租合同约定计算,租期为全年的减免3个月。

(2)2022年度租期内每4个月享受1个月租金减免优惠,租期不足4个月的不享受减免优惠,租期4个月以上的可按比例计算减免租金额度。

(3)承租方为国有单位的,不作为租金减免对象。


政策有效期:

2022年1月—2022年12月


政策来源:

《重庆市贯彻<关于促进服务业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措施》(渝发改财金〔2022〕277号)

《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措施》减免国有房屋2022年度租金有关事宜的通知》(丰都财政发〔2022〕19号)


办理要件:

减免申请表、减免协议书。


办理流程:

(1)由承租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向出租经营用房的县属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2)签订《减免协议书》。

(3)出租经营用房的县属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受理核实申请事项,履行内部议事决策程序,落实减免租金方式和额度,并留存档案资料备查。


责任单位及科室:

县国资事务中心,出租经营用房的各乡镇(街)、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县属国有企业


办理地址:

出租经营用房的各乡镇(街)、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县属国有企业


2.完善土地出让合同管理

政策内容:

(1)对新出让土地,取消土地股权转让限制相关条件,已出让土地,涉及股权转让的,按程序申请取消股权转让限制,不缴纳违约金。

(2)现行对出让土地约定开工时限设置为签订合同后3—6个月开工,可结合实际调整为3—9个月开工。

(3)现行对出让土地竣工违约金按照土地出让金的万分之三(每日)执行,按个案,可调整为不计征或按未竣工建筑体量对应的土地出让价计征。


政策有效期:

有效至2022年6月


政策来源:

《丰都县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二十条措施》(丰都住建发〔2022〕13号)


办理要件:

申请、出让合同复印件、不能按期开工竣工的佐证资料。


办理流程:

(1)对新出让的房地产用地,投资额度未达到总投资25%的、工业用地未达到招商合同要求的不能转让;

(2)出让合同开工时限约定,由企业提出申请,可以适当延长时限;

(3)对违约开竣工违约金,尚未签订出让合同的,可以在合同约定中调整为按未竣工建筑体量对应的土地出让价计征;对已经签订合同的,经企业申请,报县政府批准予以减免。


责任单位及科室: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开发利用科


办理地址: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开发利用科1001室


3.优化预售监管使用政策

政策内容:

(1)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现流动资金困难的,可以申请提前使用预售资金,用于本项目建设;同一建档项目,一个年度内可提前使用3次,每次使用监管资金余额的1/3。

(2)企业信誉良好的,且其开发的项目解除一定额度预售监管资金后无交付风险的,可凭区县政府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提前解除监管相应额度的预售资金,用于缴纳土地竞拍价款及合法缴款事项。

(3)全额监管项目预售资金的项目,在风险解除后,企业申请使用监管资金用于本项目建设的,不受使用节点、使用次数、使用金额的限制。


政策有效期:

有效至2022年6月


政策来源:

《丰都县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二十条措施》(丰都住建发〔2022〕13号)


办理要件:

申请书、预售许可证、施工合同、发票等。


办理流程:

资料提交审核,房地产科、分管领导签字后盖章。


责任单位及科室:县住房城乡建委房地产科


办理地址:

县住房城乡建委201室、208室


4.允许分期办理不动产登记

政策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首期土地出让缴款后,对具备单独开发条件的地块按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比例和规划设计要求,分期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政策有效期:

有效至2022年6月


政策来源:

《丰都县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二十条措施》(丰都住建发〔2022〕13号)


办理要件:

提供出让合同、规资局同意分期办理意见。


办理流程:

提交资料至受理窗口、复审、终审。


责任单位及科室:

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办理地址:

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登记中心窗口


5.顺位抵押政策

政策内容:

在建和新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对整宗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抵押后,可将土地分块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对余下的在押部分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办理抵押权顺位登记。


政策有效期:

有效至2022年6月


政策来源:

《丰都县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二十条措施》(丰都住建发〔2022〕13号)


办理要件:

根据银行提供的资料进行分块办理抵押注销登记及顺位抵押登记。


办理流程:

提交资料至受理窗口、复审、终审。


责任单位及科室:

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办理地址:

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登记中心窗口


6.商业计容和商品房建筑面积计算政策

政策内容:

新建整片商业用房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单元商业面积达到300平方米以上、层高不超过6.9米的按一层计算计容面积;新建商品房建筑面积计算执行GB/T50353—2005标准。


政策有效期:

有效至2022年6月


政策来源:

《丰都县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二十条措施》(丰都住建发〔2022〕13号)


办理要件:

与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需资料一致。


办理流程:

设计方案提交审查,符合条件按政策执行审批。


责任单位及科室: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工程规划科


办理地址: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工程规划科0911室


7.高山旅游休闲地产停车位配建政策

政策内容:

高山旅游休闲地产建设项目的住宅建筑按《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版)的相关要求,执行不得低于每户0.64个车位的标准,其他情形按照现行技术管理规定执行。充分考虑其喀斯特地貌情况,可采用地下和地上灵活配建停车位比例的方式配建(室外停车位比例应不超过50%)。


政策有效期:

有效至2022年6月


政策来源:

《丰都县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二十条措施》(丰都住建发〔2022〕13号)


办理要件:

与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需资料一致。


办理流程:

设计方案提交审查,符合条件按政策执行审批。


责任单位及科室: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工程规划科


办理地址: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工程规划科0911室


8.配套费缓缴政策

政策内容:

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在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施工许可时,应缴纳的城市建设配套费500万元以上且已缴纳总额50%的,余款6个月内不能缴清的,可由企业申请,报经县政府批准同意,应缴金额再缓6个月,若逾期仍不能缴清的,从批准缓缴之日按规定收取滞纳金。


政策有效期:

有效至2022年6月


政策来源:

《丰都县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二十条措施》(丰都住建发〔2022〕13号)


办理要件:

与原办理配套费核算所需资料一致。


办理流程:

(1)提出申请并提交配套费缓交申请表到县住房城乡建委审核;

(2)县政府批复同意缓缴。


责任单位及科室:县住房城乡建委建筑业管理科


办理地址:

县住房城乡建委202室


9.新建星级旅游饭店缓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政策内容:

投资新建的四星级以上旅游星级饭店,其配套费缓缴按照《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的规定执行,应缴配套费达到规定数额后享受配套费缓缴优惠政策。


政策有效期:

长期执行(按政策变化调整为准)


政策来源:

《重庆市贯彻<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措施》(渝发改财金〔2022〕277 号)


办理要件:

缓缴城市建设配套费申请书、企业营业执照复件(盖企业公章)、四星级及以上等级认定证书或文件(盖企业公章)、按规定时限补缴城市建设配套费的承诺书。


办理流程:

(1)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2)县文化旅游委会同县住房城乡建委审核;

(3)对符合缓缴政策的企业,县住房城乡建委下达批复同意缓缴通知书。


责任单位及科室:

县住房城乡建委建筑业管理科


办理地址:

县住房城乡建委202室、203室


10.车库配套费政策

政策内容:

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新建商品住宅配套车库的,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实行先征收,后由县财政按其车库建筑面积(不含附属配套用房)所缴纳配套费30%的比例安排专项资金给予企业用于该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政策有效期:

有效至2022年6月


政策来源:

《丰都县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二十条措施》(丰都住建发〔2022〕13号)


办理要件:

施工许可证、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配套费缴费发票。


办理流程:

(1)企业向县住房城乡建委提出书面申请,转报县政府;

(2)县政府批复;

(3)财政局返还资金。


责任单位及科室:

县住房城乡建委建筑业管理科


办理地址:

县住房城乡建委202室、203室


11.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政策

政策内容:

商业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可以申请将商业贷款置换为公积金贷款(职工家庭仅有此套住房,且无其他住房贷款记录);商转公以及购买首套、二套住房,缴存职工家庭夫妻参贷的,单笔贷款额度可从原最高60万元提高到80万元。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公积金满两年符合条件的,在市内购买首套住房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政策有效期:

长期执行(按政策变化调整为准)


政策来源:

《丰都县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二十条措施》(丰都住建发〔2022〕13号)


办理要件:

根据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业务指南—公积金贷款指南所载要件。


办理流程:

开发商收集资料,录机报贷款银行初审,市公积金中心复核。


责任单位及科室: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丰都县分中心业务二科


办理地址:

县住房公积金中心(三合街道久桓大道311号)


12.线上房交会及线上交易服务指导

政策内容:

提倡线上选房、认购;疫情防控期间严禁集中开盘、销售等大型活动;办好线上房交会,激活房地产市场活力。2022年线上房交会期间,购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住房、商业服务用房(不含二手房、车位、办公及其他用房),并成功网签的房屋契税实行先征收后奖励,奖励金额为所缴契税总额的50%。


政策有效期:

有效至2022年6月


政策来源:

《丰都县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二十条措施》(丰都住建发〔2022〕13号)


办理要件:

购房合同、网签信息、契税发票、身份信息材料等。


办理流程:

房地产企业收集资料,报县住房城乡建委,部门复核,上报县政府,转财政兑现。


责任单位及科室:

县住房城乡建委建筑业管理科


办理地址:

县住房城乡建委201室、208室


13.盘活利用商业商务用房

政策内容:

鼓励商业门面、商务写字楼发展养老、服务业、幼儿园;对2018年9月3日前取得土地权利证,目前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地块,经规划论证,允许按照等值的方式,将商业改为居住用地。


政策有效期:

有效至2022年6月


政策来源:

《丰都县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二十条措施》(丰都住建发〔2022〕13号)


办理要件:

论证报告、调规方案。


办理流程:

先请示县政府开展调规工作,编制成果后,在报批县政府批准。


责任单位及科室: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空间规划科


办理地址: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空间规划科1016室


14.装配式建筑机械设备补贴

政策内容:

招商企业固定资产投资2—5亿元的,按固定资产中的机械设备投入金额的5%给予补贴,分5年兑付,单个项目补贴最多不超过5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政策优惠。


政策有效期:

2022年5月12日起(按政策变化调整为准)


政策来源:

关于印发《加快装配式建筑智能制造基地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丰都府办〔2022〕54号)


办理要件:

书面申请、项目投资协议、项目公司营业执照、固定资产清单、机械设备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

建设单位申报,县招商投资局委托三方评估,县财政局会审,报县政府批准,县财政予以兑现。


责任单位及科室:

县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理地址:

县人防应急大楼7楼


15.装配式建筑基地建设奖励

政策内容:

鼓励装配式建筑企业申报国家和重庆市产业基地,被认定为重庆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被认定为国家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政策有效期:

2022年5月12日起(按政策变化调整为准)


政策来源:

关于印发《加快装配式建筑智能制造基地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丰都府办〔2022〕54号)


办理要件:按市住房城乡建委《关于印发〈重庆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建〔2018〕177号)申报重庆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科〔2017〕77号)申报国家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


办理流程:

生产企业向县住房城乡建委提交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申报材料及认定文件等相关资料,县住房城乡建委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后,县财政予以兑现。


责任单位及科室:

县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理地址:

县人防应急大楼7楼


16.装配式建筑科技创新、新产品开发奖励

政策内容:

新研发的部品部件被市住房城乡建委纳入住宅部品认定目录,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项。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政策有效期:

2022年5月12日起(按政策变化调整为准)


政策来源:

关于印发《加快装配式建筑智能制造基地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丰都府办〔2022〕54号)


办理要件:

生产企业向县住房城乡建委提交《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奖励申请表》、住宅部品认定申请材料及认定文件等相关资料。


办理流程:

县住房城乡建委审核通过后,报县政府批准,县财政予以兑现。


责任单位及科室:

县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理地址:

县人防应急大楼7楼


17.装配式建筑金融扶持

政策内容:

对固定投资2亿元及以上的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用于丰都项目流动资金的融资,自项目投产之日起,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50%的标准给予贴息补助,补助年限3年,贴息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年。


政策有效期:

2022年5月12日—2025年5月12日


政策来源:

关于印发《加快装配式建筑智能制造基地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丰都府办〔2022〕54号)


办理要件:

由生产企业向县招商投资局提交申请材料、融资相关资料。


办理流程:

县招商投资局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县财政予以兑现。


责任单位及科室:

县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理地址:

县人防应急大楼7楼


18.装配式建筑财税支持

政策内容:

按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符合有关规定的装配式建筑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从实际缴纳税款的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按规定征收后,县级留存部分前2年全额补贴,后3年减半补贴,企业增值税按规定征收后,县级留存部分前3年全额补贴。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列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政策有效期:

2022年5月12日起(按政策变化调整为准)


政策来源:

关于印发《加快装配式建筑智能制造基地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丰都府办〔2022〕54号)


办理要件: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首次办理税收优惠或条件发生变化时持相关资料在县税务局办理资格备案,再申报享受,并留存资料备查。


办理流程:

经企业申请,县税务局审核后,予以执行。


责任单位及科室:

县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理地址:

县人防应急大楼7楼


19.推广装配式建筑(BIM)技术奖励

政策内容:

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在设计、生产、施工等全生命周期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的给予5万元/栋的奖励,奖励年限为2年。


政策有效期:

2022年5月12日—2024年5月12日


政策来源:

关于印发《加快装配式建筑智能制造基地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丰都府办〔2022〕54号)


办理要件:

建设单位提供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运用相关资料。


办理流程:

产企业提交书面申请,报送县住房城乡建委审核,审核通过后,县财政予以兑现。


责任单位及科室:

县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理地址:

县人防应急大楼7楼


20.推广装配式建筑新型材料奖励

政策内容:

对外墙使用预制围护墙与保温、隔热一体化板的建筑项目,外墙预制部分建筑面积的土地出让金、城市建设配套费和人防易地建设费按规定征收后,按实缴金额给予等额补助,补助面积最高不超过建筑总面积的3%,补助年限为3年。


政策有效期:

2022年5月12日—2025年5月12日


政策来源:

关于印发《加快装配式建筑智能制造基地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丰都府办〔2022〕54号)


办理要件:

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向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委提交申请表、项目施工图、竣工图、规划核实确认书、一体化板采购票据等资料。


办理流程: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委进行审核后,县财政予以兑现。


责任单位及科室:

县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理地址:

县人防应急大楼7楼


21.装配式建筑试点示范奖励

政策内容:

非政府投资居住建筑或非政府投资办公、科研、文教、商业等公共建筑项目,列入了我县装配式建筑示范工程项目,给予80元/平方米标准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政策有效期:

2022年5月12日起(按政策变化调整为准)


政策来源:

关于印发《加快装配式建筑智能制造基地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丰都府办〔2022〕54号)


办理要件:

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申报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批复文件(复印件);申报项目施工图深化设计文件(含深化设计施工图及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生产图);部品、构件采购合同(复印件);申报单位书面承诺书。


办理流程:

建设单位自愿申报,填写《丰都县装配式建筑示范工程项目申报表》,与初步设计文件报县住房城乡建委。县住房城乡建委开展预评价,项目竣工后报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评审后,报县政府审批,县财政予以补助。


责任单位及科室:

县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理地址:

县人防应急大楼7楼


22.旅行社暂退质保金

政策内容:

(1)已按照《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用好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政策进一步支持旅行社恢复发展的通知》(办市场发〔2021〕195号)、《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抓好促进旅游业恢复发展纾困扶持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办产业发〔2022〕55号)要求享受暂退保证金政策的旅行社,可申请将暂退比例提高至100%,补足保证金期限延至2023年3月31日。

(2)2021年10月19日至 2022年4月11日(含当日)期间全国所有已依法缴纳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提出暂退保证金申请的,暂退标准可为应交纳数额的100%,补足保证金期限为2023年3月31日。

(3)2022年4月12日(含当日)以后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可申请暂缓缴纳保证金,补足保证金期限为2023年3月31日。


政策有效期:

有效至2023年3月


政策来源: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相关政策的通知》(文旅发电〔2022〕61号)


办理要件:

市文化旅游委出具的“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凭证、暂退保证金申请书、旅行社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缴款发票。


办理流程:

提交申请,审批同意,发放取款通知书,银行取款。


责任单位及科室:

县文化旅游委行业管理科


办理地址:

第二行政楼513室


23.支持旅行社等拓展业务

政策内容:

机关企事业单位可将符合规定举办的工会活动、会展活动等的方案制定、组织协调等,交由旅行社承接,并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细化要求,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合理确定预付款比例,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旅行社支付资金。支持基层工会按规定为会员职工办理200元/年以内(含)的市内非5A级景区通卡或收费公园门(年)票。


政策有效期:

2022年4月—2022年6月


政策来源:

《重庆市贯彻<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措施》(渝发改财金〔2022〕277号)


办理要件:无


办理流程:

景区经营企业、旅行社根据各机关企事业单位需要上门办理。


责任单位及科室:

县文化旅游委行业管理科


办理地址:

第二行政楼513室


24.支持企业参与政府采购

政策内容:

政府采购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项目时,严格执行经费支出额度规定,不得以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与政府采购。


政策有效期:

长期执行(按政策变化调整为准)


政策来源:

《重庆市贯彻<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措施》(渝发改财金〔2022〕277号)


办理要件:无


办理流程:

相关经营企业主动对接各机关企事业单位。


责任单位及科室:

县文化旅游委行业管理科,县财政局采购科


办理地址:

第二行政楼513室,县财政局604室


25.支持酒店承接机关企事业单位会议活动

政策内容:

在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前提下,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将确需在本系统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会议)中心之外举办的各类会议、培训安排在会议定点场所举行,促进酒店行业恢复发展。


政策有效期:

长期执行(按政策变化调整为准)


政策来源:

《重庆市贯彻<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措施》(渝发改财金〔2022〕277号)


办理要件:无


办理流程:

酒店经营企业主动对接各机关企事业单位。


责任单位及科室:

县文化旅游委行业管理科


办理地址:

第二行政楼513室


26.疫情防控临时关停网吧宽带专线费优惠

政策内容:

对2022年因疫情防控临时关停的网吧经营主体,给予减免网费或延长同等时段的服务期限等优惠。


政策有效期:

有效至2022年12月


政策来源:

《重庆市贯彻<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措施》(渝发改财金〔2022〕277号)


办理要件:

县文化旅游委因疫情防控临时关停网吧等场所和恢复开放的文件(或县文化旅游委出具的证明文件)、网吧企业营业执照(盖企业公章)、网吧经营许可证(盖企业公章)、给予减免网费或延长同等时段的服务期限的申请书。


办理流程:

提出申请并提交资料,县文化旅游委会同县经济信息委商请网络服务运营商给予减免网费或延长服务期限。


责任单位及科室:

县文化旅游委行业管理科,县经信委信息化科


办理地址:

第二行政楼513室,第二行政楼419室


27.农产品加工升规补助

政策内容:

对新升规进入农产品加工业统计体系的加工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


政策有效期:

有效至2022年12月


政策来源: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农产品加工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125号)


办理要件:

升规证明、营业执照。


办理流程:

报送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等县农业农村委核实升规入统情况后发放。


责任单位及科室:

县农业农村委产业规划与发展科


办理地址:

县农业农村委办公楼501室


28.农产品加工领军企业奖补

政策内容:

市级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对全市产业规模大、带动能力强、有市场竞争力的农产品加工领军企业给予奖补激励。


政策有效期:

有效至2022年12月


政策来源: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农产品加工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125号)


办理要件:

重庆市农产品加工企业奖补资金申请表及有关资料。


办理流程:

企业报送资料,县级补审推荐,市级复审,确定奖补名单。


责任单位及科室:

县农业农村委产业规划与发展科


办理地址:

县农业农村委办公楼501室


29.粪污资源化利用奖励补助

政策内容:

养殖企业自己建设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达到有机肥加工生产标准,利用畜禽粪便每加工生产并销售1吨有机肥,补助10元;鼓励养殖企业委托县内具备有机肥加工生产资质的企业进行粪污资源化处置,有机肥加工生产企业每收购1吨畜禽粪便补助5元,利用畜禽粪便每生产并销售1吨有机肥补助10元。


政策有效期:

长期执行(按政策变化调整为准)


政策来源:

《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丰都县建设畜禽养殖基地奖励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丰都府办〔2020〕44号)


办理要件:

(1)有机肥收购补助:农户或企业签字后的畜禽粪便收购单、银行转账支付单;

(2)有机肥生产补助:有机肥销售出库单、银行进账通知单、销售台帐;

(3)养殖企业自行建设的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达到有机肥加工生产标准的:有机肥销售出库单、银行进账通知单、销售台帐。


办理流程:

自主申报、县级审核、网上公示。


责任单位及科室:

县农业农村委畜牧兽医发展事务中心


办理地址:

县畜牧兽医发展事务中心办公楼301室


30.2022年市级工业和信息化重点专项资金

政策内容:

围绕全市2022年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目标任务,2022年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新兴产业、智能制造及绿色制造、企业技术创新、兑现重点政策、中小微企业发展等领域重点产业、重点企业、重点环节的项目。其中,新兴产业、智能制造及绿色制造、企业技术创新、兑现重点政策等领域项目在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中安排,中小微企业发展领域项目在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政策有效期:

2022年(第一次申报已于4月底结束,第二次申报时间待市上通知)


政策来源:

《关于开展2022年重点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渝经信发〔2022〕18号)


办理要件:

重点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项目申报书、项目真实性合规性承诺书、其他需提供的附件材料。


办理流程:

项目申报单位通过专项资金申报网在线申报,申报单位应于规定时间前按照申报通知要求上传申报资料(PDF式),并将装订成册的纸质申报书(一式三份,与PDF电子申报资料保持一致)报送到县经济信息委。


责任单位及科室:

县经济信息委规划投资科


办理地址:

第二行政楼419室


31.“优秀工业企业”考核奖励

政策内容:

由县委、县政府授予年度“优秀工业企业”称号,并按一等奖20万元(1名)、二等奖10万元(2名)、三等奖5万元(3名)的标准给予工业经济发展资金补助。


政策有效期:

2022年—2026年


政策来源:

《丰都县工业经济发展考核办法》(丰委办发〔2015〕10号)


办理要件:无


办理流程:

由县经济信息委认定。


责任单位及科室:

县经济信息委运行科


办理地址:

第二行政楼421室


32.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补贴

政策内容:

对单个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5000万元(不含上限值),5000万元—10000万元(含上限值),超10000万元以上成功升规,分别奖补资金5万元、10万元、15万元。


政策有效期:

2022年—2026年


政策来源:

《推动丰都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20条措施》(丰委办发〔2022〕3号)


办理要件:无


办理流程:

由县经济信息委认定。


责任单位及科室:

县经济信息委运行科


办理地址:

第二行政楼421室


33.规上工业企业梯度成长奖励

政策内容:

对全年缴税增速同比增长20%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按企业纳税县级留存(扣除当年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的相应奖补金额)净增额的1%且不超过20万元予以补助。对年总产值同比增长25%以上、主营业务收入占总产值比重达85%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按企业总产值2000万元—10000万元(含上限值,以下同)、10000万元—50000万元、50000万元以上三档,分别奖补资金2万元、3万元、5万元。


政策有效期:

2022年—2026年


政策来源:

《推动丰都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20条措施》(丰委办发〔2022〕3号)


办理要件:无


办理流程:

县经济信息委认定。


责任单位及科室:

县经济信息委运行科


办理地址:

第二行政楼421室


34.企业研发准备金补助

政策内容:

对全市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大中型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大中型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根据上一年度实际研发投入一定比例予以事后补助,具体补助比例根据年度资金预算和企业申报情况确定。


政策有效期:

2022年(申报时间待市上通知)


政策来源:

《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研发准备金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经信发〔2019〕80号)


办理要件:

企业研发准备金补助资金申请表、企业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上填报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和《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企业向税务部门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提交的相关表格、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相关资质及其他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

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市财政局共同发布当年度申报通知,企业按照当年度通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到县经济信息委。


责任单位及科室:

县经信委规划投资科


办理地址:

第二行政楼419室


35.技术改造补助

政策内容:

对企业建立研发中心、开展数字化车间改造和智能工厂建设、推进“机器换人”新产生2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不含流动资金)的,按新增投资总额的3%且不超50万元予以补助。


政策有效期:

2022年—2027年


政策来源:

《中共丰都县委办公室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动丰都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20条措施>的通知》(丰委办发〔2022〕3号)


办理要件:

申请书、真实性合规性承诺书、企业营业执照、固定资产会计账簿、其他需提供的附件材料。


办理流程:

企业提出申请,会同相关部门审核资料、实地进行查验。


责任单位及科室:

县科技局科技创新科,县经信委规划投资科


办理地址:

第二行政楼809室、第二行政楼419室


36.加大企业财政扶持力度

政策内容:

对首次被认定,且次年正常生产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资助;对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重点新产品),且次年单个产品的销售收入达50万元以上,一次性给予3万元资助。对首次成功纳入重庆市科技型企业数据库管理并进行年报的科技型企业,一次性资助1万元。


政策有效期:

长期执行(按政策变化调整为准)


政策来源:

《中共丰都县委办公室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丰都县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施方案(修订)>的通知》(丰委办发〔2018〕5号)


办理要件: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重庆市科技型企业入库培育实施细则》(渝科局发〔2019〕136号)相关规定。


办理流程:

高新技术企业:企业对照《管理办法》和《工作指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科技型企业:企业自我评价是否符合入库条件,企业登录科技型企业系统填写企业基本信息,区县审核,市科技局审查,入库备案。


责任单位及科室:

县科技局科技创新科


办理地址:

第二行政楼809室


37.众创空间发展专项奖励

政策内容:

县财政每年整合众创空间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众创空间能力建设和运行绩效后补助,对通过县级验收的众创空间,县政府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通过市级验收的众创空间,县政府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


政策有效期:

长期执行(按政策变化调整为准)


政策来源:

《中共丰都县委办公室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丰都县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施方案(修订)>的通知》(丰委办发〔2018〕5号)


办理要件:

《重庆市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渝科局发〔2019〕119号)相关规定。


办理流程:

企业提出申请,会同相关部门审核资料、实地进行查验。


责任单位及科室:

县科技局科技创新科


办理地址:

第二行政楼809室


38.科技创新平台奖励

政策内容:

对在丰都建立新认定的国家级、市级重点实验室分别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资助;对在丰都建立新认定的国家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资助;对在丰都建立新认定的产业技术研究院一次性给予50万元资助;对新批设立在丰都的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资助。


政策有效期:

长期执行(按政策变化调整为准)


政策来源:

《中共丰都县委办公室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丰都县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施方案(修订)>的通知》(丰委办发〔2018〕5号)


办理要件:

《重庆市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渝科局发〔2019〕62号)相关规定。


办理流程:

企业提出申请,会同相关部门审核资料、实地进行查验。


责任单位及科室:

县科技局科技创新科


办理地址:

第二行政楼809室


39.知识产权奖励

政策内容:

我县行政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自然人新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商标注册和知识产权运用突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政策有效期:

长期执行(按政策变化调整为准)


政策来源:

《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丰都县财政局关于印发<丰都县知识产权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丰市监发〔2021〕55号)


办理要件:

丰都县知识产权资助申请表、丰都县发明专利资助明细表、知识产权授权证书和相关文件。


办理流程:

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文件要求提交丰都县知识产权资助申请表,丰都县发明专利资助明细表、知识产权授权证书和相关文件等申报材料到县市场监管局。由市场监管局审核后将申报材料交到县财政局,财政局审核后打款。


责任单位及科室:

县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管理和广告监督管理科


办理地址:

县市场监管局303室


40.限额以上企业成长奖励

政策内容:

新增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和住宿餐饮业企业补贴批发业按单个企业销售额2000—5000万元(含上限值,以下同)、5000—10000万元、10000万元以上三档每档对应给予企业资金补贴2万元、4万元、6万元;零售业按单个企业销售额500—1000万元(含上限值,以下同)、1000—5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三档每档对应给予企业资金补贴2万元、3万元、4万元;住宿业和餐饮业按单个企业主营业务收入200—500万元(含上限值,以下同)、500—1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三档每档对应给予企业资金补贴2万元、3万元、4万元。补贴从入库次年起分两个年度兑现给企业。入库企业年增长同期比超过25%的给予0.5、1、1.5万元的补贴。


政策有效期:

长期执行(按政策变化调整为准)


政策来源:

《丰都县商务委员会关于申请提高新增“限上”企业奖补政策的请示》(丰商务文〔2021〕51号)


办理要件:

根据入库情况。


办理流程:

由县商务委认定。


责任单位及科室:

县商务委规划财务科


办理地址:

第二行政楼607室


41.商贸统计调查补助

政策内容:

从2020—2021年度起对报送月报的限上大个体(含产业单位)统计员按照1200元/年(100元/次)的标准给予补助,报送季报的限下抽样小样本按照600元/年(150元/次)的标准给予补助,报送季报和年报的商业综合体按照1000元/年(200元/次)的标准给予补助。


政策有效期:

长期执行(按政策变化调整为准)


政策来源:

《丰都县商务委员会关于给予限上大个体(含产业单位)、限下抽样小样本、商业综合体统计员统计经费的请示》(丰商务文〔2021〕51号)


办理要件:

根据当年在库情况。


办理流程:

由县商务委认定。


责任单位及科室:

县商务委规划财务科


办理地址:

第二行政楼607室


42.减免育林基金征收

政策内容:

对木材加工经营企业减免育林基金。


政策有效期:

长期执行(按政策变化调整为准)


政策来源:

《财政部关于取消、停收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


办理要件:无


办理流程:

直接免征收。


责任单位及科室:

县林业局资源科


办理地址:

县林业局301室


三、社保就业相关政策

1.社会保险补贴(企业)

政策内容:

对招用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照单位实际为招用人员缴纳的职工养老保险费、职工医疗保险(含大额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全额给予社保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政策有效期:

长期执行(按政策变化调整为准)


政策来源:

《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相关扶持政策申领程序的通知》(渝人社发〔2018〕174号)


办理要件:

企业招用登记失业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我市户籍登记失业“4050”人员、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办理流程:

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互联网登录:ggfw.rlsbj.cq.gov.cn/cqjy/,或在百度搜索“重庆就业”,登录后点击政策申报栏目,在页面下方“单位服务”区点击“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并按提示完成申报。


责任单位及科室:

县就业和人才中心城乡就业统筹科


办理地址:

县人力资源市场二楼大厅


2.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政策内容:

对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连续缴纳半年以上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给予2000元/人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招用我市户籍登记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连续缴纳1年以上且仍在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企业,给予6000元/人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政策有效期:

长期执行(按政策变化调整为准)


政策来源: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调整就业有关扶持政策的通知》(渝人社办〔2020〕188号)


办理要件:

(1)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其签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连续缴纳半年以上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

(2)招用我市户籍登记失业的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去产能企业职工中的“4050”人员和残疾人员、残疾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连续缴纳1年以上且仍在缴纳社保费的各类企业。


办理流程:

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互联网登录:登录后点击政策申报栏目,在页面下方“单位服务”区点击“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并按提示完成申报。


责任单位及科室:

县就业和人才中心人力资源服务科、城乡就业统筹科


办理地址:

中小微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到县人力资源市场一楼大厅人力资源服务科办理,各类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到县人力资源市场二楼城乡就业统筹科办理


3.创业担保贷款

政策内容:

新招募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员工占现有在职员工15%(超过100人企业占8%)并缴纳社保、签订一年以上劳务合同的,按新招用符合贷款条件员工人数给予20万元/人的贴息贷款,贴息贷款上限300万元。


政策有效期:

2020年10月—2022年10月


政策来源: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20〕10号)


办理要件:

重庆市丰都县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企业财务报表,当年新招录员工劳动合同、身份证复印件,当年新招录员工中符合条件员工身份凭证复印件,申请日前1个月工资花名册。


办理流程:

办理失业登记、就业登记、贷款登记。


责任单位及科室:

县就业和人才中心创业指导科


办理地址:

县就业和人才中心三楼


4.2022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政策内容:

根据企业需求,开展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1140人。


政策有效期:

有效至2022年10月


政策来源: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渝人社〔2022〕189号)


办理要件:

委托培训协议、开班申请资料、培训过程监管资料、训后评价资料。


办理流程:

申请开班—培训实施—训后鉴定—补贴申报。


责任单位及科室:

县就业人才中心职业培训鉴定科


办理地址:

县就业人才中心二楼大厅


5.青年就业见习补贴

政策内容:

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学年在校生以及对口支援西藏等地区的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台湾高校毕业生、台湾高校毕业学年在校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以及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毕业学年在校生;进行失业登记的16-24岁失业青年。就业见习补贴按见习人员每人每月1300元的标准补助见习基地,补贴期限与见习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12个月。对见习留用就业率达到50%以上的,留用人员就业见习补贴标准按每人每月1500元执行。


政策有效期:

长期执行(按政策变化调整为准)


政策来源:

《关于印发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230号)、《关于调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8〕96号)


办理要件:

重庆市青年就业见习补贴申报表。


办理流程:

通过“重庆市青年就业见习管理系统”申报。


责任单位及科室:

县就业和人才中心人力资源服务科


办理地址:

三合街道商业2路306号


6.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政策内容:

2022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即:失业保险总费率从2%降至1%,其中,单位缴费比例、职工个人缴费比例均从1%降至0.5%。


政策有效期:

有效至2022年12月


政策来源:

《重庆市贯彻〈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措施的通知》(渝发改财金〔2022〕277号)。


办理要件:无


办理流程:

无需申请免申即享,参保地就业和人才中心按优惠后的政策自动核定单位月度征缴计划。


责任单位及科室:

县就业和人才中心失业保险科


办理地址:

三合街道商业2路306号


7.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政策内容:

餐饮业、零售业、文化旅游业、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民航业等4类企业,2021年人员减少率不超过5.5%(30人以内企业,放宽到不超过20%),可享受2021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30%(大型企业)或60%(中小微企业)补贴。


政策有效期:

有效至2022年12月


政策来源:

《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困难行业稳定岗位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22〕9号)


办理要件:

2022年度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企业信息确认表。


办理流程:

登录“重庆市公共就业服务网”,首页点击“2022年度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进入企业确认页面进行信息确认。


责任单位及科室:

县就业和人才中心失业保险科


办理地址:三合街道商业2路306号


8.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政策内容:

自2019年5月1日起,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小微企业现行单位缴费比例暂维持不变,过渡办法另行制定。失业保险总费率继续按1%执行至2020年4月30日,其中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均为0.5%。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从2019年起,按我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相关社会保险待遇计发办法和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政策暂保持不变,另行研究制定过渡措施,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水平平稳衔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2019年起,可以在我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政策有效期:

长期执行(按政策变化调整为准)


政策来源: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50号)


办理要件:无


办理流程:

系统调整。


责任单位及科室:

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单位参保科


办理地址:

县行政服务中心四楼社会保障窗口


9.小微企业、困难行业企业社会保险缴费

政策内容:

2022年1月1日起,我市小微企业按16%确定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2022年1月1日起,我市困难行业企业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基数下限为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


政策有效期:

长期执行(按政策变化调整为准)


政策来源: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做好小微企业、困难行业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有关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21〕43号)


办理要件:无


办理流程:

系统调整。


责任单位及科室:

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单位参保科


办理地址:

县行政服务中心四楼社会保障窗口


10.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

政策内容: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应在2022年6月30日前确认或提出缓缴申请。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参保单位在2022年6月30日前确认或提出缓缴申请的,可选择缓缴费款所属期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或2022年5月至2023年4月的费款。对选择缓缴2022年4月费款但实际已缴纳的,可前往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退回4月费款。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无需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自愿暂缓缴费即可。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政策有效期:

长期执行(按政策变化调整为准)


政策来源: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经办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办〔2022〕133号)


办理要件:

参保单位现有信息无法满足认定缓缴资格需要的,申请时填写《重庆市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


办理流程:

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使用企业“渝快办”账户登录,根据提示确认缓缴起止时间,也可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确认。


责任单位及科室:

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单位参保科


办理地址:

县行政服务中心四楼社会保障窗口


四、税收减免相关政策

1.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

政策内容:

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


政策有效期:

2022年1月—2022年12月


政策来源:

《重庆市贯彻〈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措施》(渝发改财金〔2022〕277号)


办理要件: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留存备查资料包括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固定资产记账凭证、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办理流程: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责任单位及科室:

县税务局税政一科


办理地址:

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办税服务厅、重庆市电子税务局


2.扩大“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

政策内容:

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有效期:

2022年1月—2024年12月


政策来源: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渝财规〔2022〕2号)


办理要件:

自行申报。


办理流程:

申报时选择优惠政策减免。


责任单位及科室:

县税务局税政二科、社保和非税收入科


办理地址:

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办税服务厅、重庆市电子税务局


3.航空、铁路、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内容:

2022年,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有效期:

2022年1月—2022年12月


政策来源: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


办理要件: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办理流程: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责任单位及科室:县税务局税政一科


办理地址:

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办税服务厅、重庆市电子税务局(https://etax.chongqing.chinatax.gov.cn/)


4.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政策内容:

2022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纳税人适用范围包括:已全面停产、停业、无经营收入来源的;当年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被认定为市级特困企业的;从事污水、垃圾处理等环境保护事业的。国家产业政策限制或禁止发展的行业除外。


政策有效期:

2022年1月—2022年12月


政策来源:

《重庆市贯彻〈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措施》(渝发改财金〔2022〕277号)


办理要件: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纳税人基本情况、减免税理由、依据、申请减免年度及税额等),年度纳税申报表和纳税情况,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房地产权证(或者其他权属证明)复印件,有关部门出具的困难、受灾等证明材料,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办理流程:

符合上述减免税申请条件的纳税人应于每年6月底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减免税申请和相关资料,实行集体研究审批。


责任单位及科室:

县税务局税政二科


办理地址:

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办税服务厅、重庆市电子税务局


5.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房土两税”减免政策

政策内容:

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2022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鼓励根据条例授权和地方实际给予减免。


政策有效期:

2022年1月—2022年12月


政策来源: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


办理要件: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纳税人基本情况、减免税理由、依据、申请减免年度及税额等,年度纳税申报表和纳税情况,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房地产权证(或者其他权属证明)复印件,有关部门出具的困难、受灾等证明材料,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办理流程:

符合上述减免税申请条件的纳税人应于每年6月底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减免税申请和相关资料,实行集体研究审批。


责任单位及科室:

县税务局税政二科


办理地址:

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办税服务厅、重庆市电子税务局


6.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内容:

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为5%)。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政策有效期:

2022年1月—2024年12月


政策来源: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办理要件: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办理流程: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责任单位及科室:

县税务局税政一科


办理地址:

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办税服务厅、重庆市电子税务局(https://etax.chongqing.chinatax.gov.cn/)


7.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实施力度

政策内容:

(1)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①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在2022年12月31日前,退税条件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三条规定执行。


②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2)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①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②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自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政策有效期:

长期执行(按政策变化调整为准)


政策来源: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7号)


办理要件:

退(抵)税申请表,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办理流程: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应在规定的留抵退税申请期间,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


责任单位及科室:

县税务局税政一科


办理地址:

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办税服务厅、重庆市电子税务局(https://etax.chongqing.chinatax.gov.cn/)


8.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政策有效期:

2022年4月—2022年12月


政策来源: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办理要件: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办理流程: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责任单位及科室:

县税务局税政一科


办理地址:

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办税服务厅、重庆市电子税务局


9.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

政策内容:

自2022年1月1日起,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政策有效期:

长期执行(按政策变化调整为准)


政策来源: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


办理要件: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留存备查资料: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材料,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立项的决议文件,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


办理流程: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责任单位及科室:

县税务局税政一科


办理地址:

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办税服务厅、重庆市电子税务局(https://etax.chongqing.chinatax.gov.cn/)


10.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税专项附加扣除

政策内容:

自2022年1月1日起,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政策有效期:

长期执行(按政策变化调整为准)


政策来源:

《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


办理要件:

留存备查资料如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等资料。


办理流程: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责任单位及科室:

县税务局税政一科


办理地址:

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办税服务厅、重庆市电子税务局


11.进一步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

政策内容:

(1)强化出口信用保险与出口退税政策衔接。企业申报退税的出口业务,因无法收汇而取得出口信用保险赔款的,将出口信用保险赔款视为收汇,予以办理出口退税。

(2)完善加工贸易出口退税政策。为支持加工贸易企业发展,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对出口产品征退税率一致后,因征退税率不一致等原因而多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企业转入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政策有效期:

长期执行(按政策变化调整为准)


政策来源:

《税务总局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的通知》(税总货劳发〔2022〕36号)


办理要件:

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下列原始凭证:出口发票,委托出口的货物、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其他企业按相关规定提供资料。


办理流程:

通过电子税务局申请享受。


责任单位及科室:

县税务局税政一科


办理地址:

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办税服务厅、重庆市电子税务局


12.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

自2022年5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政策有效期:

2022年5月—2022年12月


政策来源: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8号)


办理要件: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办理流程: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责任单位及科室:

县税务局税政一科


办理地址:

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办税服务厅、重庆市电子税务局


13.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

政策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有效期:

2019年1月—2023年12月


政策来源: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办理要件:

申报享受,无办理要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


办理流程:

申报时选择优惠政策减免。


责任单位及科室:

县税务局税政二科


办理地址:

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办税服务厅、重庆市电子税务局(https://etax.chongqing.chinatax.gov.cn/)


14.城市公交站场等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有效期:

2019年1月—2023年12月


政策来源: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 道路客运站场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1号)


办理要件:

申报享受,无办理要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土地用途证明等资料留存备查。


办理流程:

申报时选择优惠政策减免。


责任单位及科室:

县税务局税政二科


办理地址:

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办税服务厅、重庆市电子税务局(https://etax.chongqing.chinatax.gov.cn/)


15.免征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有效期:

2019年1月—2023年12月


政策来源: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


办理要件:

申报享受,无办理要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载有房产原值的相关材料、租赁协议、房产土地用途证明等资料留存备查。


办理流程:

申报时选择优惠政策减免。


责任单位及科室:

县税务局税政二科


办理地址:

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办税服务厅、重庆市电子税务局


16.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和印花税优惠政策

政策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有效期:

2019年1月—2023年12月


政策来源: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


办理要件:

申报享受,无办理要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载有房产原值的相关材料、房产用途证明、租赁合同等资料留存备查。


办理流程:

申报时选择优惠政策减免。


责任单位及科室:

县税务局税政二科


办理地址:

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办税服务厅、重庆市电子税务局(https://etax.chongqing.chinatax.gov.cn/)


17.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政策有效期:

2019年1月—2023年12月


政策来源: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延长退役士兵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渝财规〔2022〕1号)


办理要件: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应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申报时,注明其退役军人身份。


办理流程: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责任单位及科室:

县税务局税政一科


办理地址:

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办税服务厅、重庆市电子税务局


18.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即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自动连续监测设施)运营维护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有效期:

2019年1月—2023年12月


政策来源: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


办理要件: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具有1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且能够保证设施正常运行;具有至少5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或者至少2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的年度营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具备检验能力,拥有自有实验室,仪器配置可满足运行服务范围内常规污染物指标的检测需求;保证其运营的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使污染物排放指标能够连续稳定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要求;具有良好的纳税信用,近三年内纳税信用等级未被评定为C级或D级。


办理流程: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责任单位及科室:

县税务局税政一科


办理地址:

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办税服务厅、重庆市电子税务局


19.疫情防控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税

政策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有效期:

2020年1月—2023年12月


政策来源: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办理要件:无


办理流程: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责任单位及科室:

县税务局税政一科


办理地址:

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办税服务厅、重庆市电子税务局


20.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冠肺炎的实物免征个税

政策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冠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有效期:

2020年1月—2023年12月


政策来源: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办理要件:

留存相关免税证明材料备查。


办理流程: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


责任单位及科室:县税务局税政一科


办理地址:

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办税服务厅、重庆市电子税务局(https://etax.chongqing.chinatax.gov.cn/)


21.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优惠政策

政策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政策有效期:

2019年1月—2023年12月


政策来源: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办理要件:无


办理流程: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留存相关免税证明材料备查。


责任单位及科室:

县税务局税政一科


办理地址:

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办税服务厅、重庆市电子税务局(https://etax.chongqing.chinatax.gov.cn/)


22.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

政策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政策有效期:

2019年1月—2022年12月


政策来源: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办理要件:

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

(1)扣缴义务人。

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境内企业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按税法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2)自行申报纳税。

员工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该个人应在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自行申报缴纳税款。


(3)报送有关资料。

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境内企业,应在股票期权计划实施之前,将企业的股票期权计划或实施方案、股票期权协议书、授权通知书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员工行权之前,将股票期权行权通知书和行权调整通知书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4)扣缴义务人和自行申报纳税的个人在申报纳税或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在税法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将个人接受或转让的股票期权以及认购的股票情况(包括种类、数量、施权价格、行权价格、市场价格、转让价格等)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责任单位及科室:

县税务局税政一科


办理地址:

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办税服务厅、重庆市电子税务局


23.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优惠政策

政策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


政策有效期:

2019年1月—2023年12月


政策来源: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


办理要件:无


办理流程:

自行判别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责任单位及科室:

县税务局税政一科


办理地址:

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办税服务厅、重庆市电子税务局(https://etax.chongqing.chinatax.gov.cn/)


24.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享受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

政策内容: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政策有效期:

2019年1月—2023年12月


政策来源: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津补贴等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办理要件:

留存相关免税证明材料备查。


办理流程:

外籍个人如选择享受津补贴免税政策,应及时将该信息告知扣缴单位。扣缴单位在办理扣缴申报时,要依法如实填报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再办理扣缴申报。外籍居民个人在扣缴阶段未享受该政策的,可以在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补充享受。


责任单位及科室:

县税务局税政一科


办理地址:

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办税服务厅、重庆市电子税务局


25.中央企业负责人取得任期奖励的个人所得税单独计税优惠政策

政策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中央企业负责人取得任期奖励,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18号)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政策有效期:

2019年1月—2023年12月


政策来源: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津补贴等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办理要件:

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

自行判别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责任单位及科室:

县税务局税政一科


办理地址:

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办税服务厅、重庆市电子税务局(https://etax.chongqing.chinatax.gov.cn/)


26.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政策内容:

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额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政策有效期:

有效至2022年12月


政策来源: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


办理要件:

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办理流程:

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加计抵减政策申报享受。


责任单位及科室:

县税务局税政一科


办理地址:

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办税服务厅、重庆市电子税务局(https://etax.chongqing.chinatax.gov.cn/)


27.符合条件的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人按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

政策内容:

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需符合的条件,从业人数继续按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按均不超过5000万元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变。


政策有效期:

2022年1月—2023年12月


政策来源: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


办理要件:

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2019年1月1日前两年内及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投资,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2019年1月1日前两年内及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投资,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5000万);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办理流程: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责任单位及科室:

县税务局税政一科


办理地址:

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办税服务厅、重庆市电子税务局(https://etax.chongqing.chinatax.gov.cn/)


28.延续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有效期:

2019年1月—2023年12月


政策来源: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7号)


办理要件:

申报享受,无办理要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房产原值、承担商品储备业务情况、储备库建设规划等资料留存备查。


办理流程:

申报时选择优惠政策减免。


责任单位及科室:

县税务局税政二科


办理地址:

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办税服务厅、重庆市电子税务局


29.继续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

政策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规定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上述企业2021年第四季度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2年1月1日后本公告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政策有效期:

长期执行(按政策变化调整为准)


政策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


办理要件:

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自行判别享受。


办理流程:

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操作。是否符合缓税条件由纳税人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自行判断,税务机关实施事后风险核查。


责任单位及科室:

县税务局收入核算科


办理地址:

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办税服务厅、重庆市电子税务局


30.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

政策内容:

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2022年第2号公告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公告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相应月份或者季度的税费。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2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政策有效期:

长期执行(按政策变化调整为准)


政策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重庆市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若干政策措施》(渝发改工业〔2022〕444号)


办理要件:

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自行判别享受。


办理流程:

(1)制造业中型企业在2022年3月、4月、5月、6月、7月申报期结束前,通过登录电子税务局(含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下同)或办税服务厅依法申报后,界面自动弹出是否延缓缴纳2号公告规定各项税费金额50%的提示。纳税人需进行确认,确认不缓缴的,在该界面填写理由,并依法缴纳相关税费:确认缓缴的,界面跳转进入缴款界面并缴纳应缴税费金额的50%,剩余部分缴纳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2)实行简易申报的制造业个体工商户,纳税人无需确认,2022年3月、4月、5月、6月、7月暂不划扣其应缴纳的规定范围内税费,自动延缓缴纳6个月。

(3)若纳税人按季度申报相关税费,在2022年4月、7月申报期结束前依法申报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相关税费后,确认是否延缓缴纳,操作流程同按月度申报的纳税人。


责任单位及科室:

县税务局收入核算科


办理地址:

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办税服务厅、重庆市电子税务局


31.小规模纳税人“两费”减征

政策内容: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有效期:

长期执行(按政策变化调整为准)


政策来源: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办理要件:

申报表(填报销售额或营业额)。


办理流程:

申报时选择优惠政策减免。


责任单位及科室:

县税务局社保和非税收入科


办理地址:

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办税服务厅、重庆市电子税务局


32.对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提供金融服务增值税免征

政策内容: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有效期:

2022年1月—2023年12月


政策来源: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税〔2020〕22号)


办理要件:

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办理流程: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责任单位及科室:

县税务局税政一科


办理地址:

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办税服务厅、重庆市电子税务局(https://etax.chongqing.chinatax.gov.cn/)


33.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

政策内容:

(1)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3)纳税人从事“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项目、“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污水处理劳务”项目,可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也可选择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有效期:

长期执行(按政策变化调整为准)


政策来源: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


办理要件:

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的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要求,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

(3)除危险废物、报废机动车外,其他再生资源回收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市场主体登记,并在商务部门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选择适用免税政策或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应满足《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


办理流程:

选择免税的,直接申报享受;选择即征即退的应先备案,在申报后申请退税。


责任单位及科室:

县税务局税政一科


办理地址:

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办税服务厅、重庆市电子税务局


34.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征

政策内容:

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我市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娱乐业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10%减征;广告业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政策有效期:

2019年7月—2024年12月


政策来源: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财政部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渝财综〔2019〕23号)


办理要件:无


办理流程:

系统自动减免。


责任单位及科室:

县税务局社保和非税收入科


办理地址:

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办税服务厅、重庆市电子税务局(https://etax.chongqing.chinatax.gov.cn/)


35.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

政策内容: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政策有效期:

2019年4月—2022年12月


政策来源: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办理要件:无


办理流程:

在电子税务局提交加计抵减声明后,申报享受。


责任单位及科室:

县税务局税政一科


办理地址:

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办税服务厅、重庆市电子税务局


36.生活性服务业加计抵减

政策内容:

2019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政策有效期:

2019年10月—2022年12月


政策来源: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办理要件:无


办理流程:

在电子税务局提交加计抵减声明后,申报享受。


责任单位及科室:

县税务局税政一科


办理地址:

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办税服务厅、重庆市电子税务局


五、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政策内容:

对经县级决策程序签约落地的项目,根据项目贡献相应给予基础设施费用补助、标准厂房租金补助、经济发展贡献奖励等扶持政策。


政策有效期:

2022年—2026年


政策来源:

投资协议相关约定及丰都县级招商引资、产业扶持相关政策。


办理要件:

项目投资协议、申请书、真实性合规性承诺书、企业营业执照,厂房租赁合同及租金支付凭证、完税凭证等,其他需提供的附件材料。


办理流程:

按项目投资协议相关约定申报。


责任单位及科室:

县经济信息委规划投资科


办理地址:

第二行政楼419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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