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重庆同瑞久
- 发表时间:2022-09-02
重庆市万州区经信委,财政局,国税局和地税局于2017年12月7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万州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万州经信发〔2017〕53号),为方便广大企业查阅认定基本条件,重庆同瑞久公司汇编如下,供参考。
政策依据:
1、《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渝经信发〔2016〕86号)
万州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产业创新体系和区域创新体系中的引导和示范作用,进一步健全完善国家-市-区三级企业研发机构体系,规范万州区企业技术中心管理,依据《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渝经信发〔2016〕8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 万州区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并根据创新驱动发展要求和经济结构调整需要,对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创新业绩显著、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和引导企业提高创新能力和带动产业技术进步。
第四条 万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经济信息委)、万州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万州区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区国税局)、万州区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区地税局)负责指导协调万州区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区经济信息委负责万州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
第二章 认定
第五条 万州区企业技术中心原则上每年组织认定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6月30日。
第六条 万州区企业技术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万州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法人企业,且建立和正常运行了一年以上的企业技术中心。
2.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核心技术服务的软件和信息技术企业放宽到1000万元)。
3.企业在本区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水平。
4.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创新效率和效益较好。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并相关要求备案。
5.拥有技术水平较高、实践经验较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在50万元以上,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10人,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少于100万元。
6.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两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1)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2)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七条 万州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1.企业向区经济信息委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万州区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万州区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2.万州区经济信息委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并按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评价。
3.万州区经济信息委会同区财政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对评价合格的企业进行现查核查,并依据国家产业政策、评价结果和现场核查情况等进行综合审查,择优确定万州区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对认定结果联合行文公布。
第三章 评价
第八条 万州区企业技术中心应按区经济信息委的要求定期填报相关运行情况数据。
第九条 依据万州区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原则上每两年(偶数年)组织进行一次万州区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
第十条 评价原则:
1.客观反映技术中心建设发展状况。
2.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
3.资料评价考核与企业实地核查相结合。
第十一条 评价程序:
1.资料报送。
万州区企业技术中心按照当年评价通知要求,将评价材料报区经济信息委。评价材料包括:《万州区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和《万州区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等。
2.评审核查。
万州区经济信息委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万州区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万州区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评价,核查方式包括召开核查会和实地核查等。
3.结果确认。
万州区经济信息委对专家或第三方机构提交的评价结果进行审核并确认。
第十二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1.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2.评价得分80分(含80分)至90分之间为良好。
3.评价得分65分(含65分)至80分之间为合格。
4.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65分之间为基本合格。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逾期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
(3)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三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十三条 万州区经济信息委对评价结果予以公布。
第四章 调整与撤销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消万州区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1.评价不合格;
2.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和连续两次未按主管部门要求填报相关运行情况数据;
3.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4.万州区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5.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
6.发生第六条第六款规定的行为;
7.企业被依法终止。
第十五条 区经济信息委会同区财政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对万州区企业技术中心的调整、撤销和更名结果予以公布。
第五章 管理与政策
第十六条 企业上报的申请万州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材料和评价材料内容、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申请万州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两年内不得再申请认定;已是万州区企业技术中心的撤消其万州区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两年内不得再申请认定。
第十七条 对于评价得分60分至65分(含65分)的万州区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警告;若连续两次评价为基本合格的,取消万州区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第十八条 万州区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向区经济信息委报告。
第十九条 万州区经济信息委会同区财政局对新认定的万州区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补贴,补贴资金从万州区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补助办法另行制定。对认定为万州区企业技术中心企业,优先推荐申报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信息委会同区财政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负责解释,从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