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忠县加快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
  • 作者:重庆同瑞久
  • 发表时间:2022-09-26

重庆市忠县加快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图1)


2022年6月20日重庆市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印发《忠县加快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忠府办发〔2022〕32号),涵盖了招商引资,企业扶持,科技创新,土地供应,助企纾困等五个方面,为方便广大企业查阅,同瑞久公司汇编如下,供参考。


一、项目招引

第一条厂房租金补助。

对固定资产投资达5000元/㎡以上,税收达200元/㎡以上租赁园区标准厂房的招商引资项目,在项目建成投产后给予厂房租金补助,补助方式实行先缴后返,补助年限不超过3年,自项目进场装修第4个月起计算。(牵头单位:县投促中心,责任单位:县财政局、项目招引单位)


第二条厂房装修补贴。

对固定资产投资达5000元/㎡以上,税收达200元/㎡以上租赁园区标准厂房的招商引资项目,自项目建成投产后,一次性给予每平方米不超过300元的厂房装修费用补贴,办公区域装修面积超过总面积7%的部分不纳入补贴范围。(牵头单位:县投促中心,责任单位:县财政局、项目招引单位)


第三条经济贡献奖。

对忠县作出重大经济贡献的招商引资项目,自项目建成投产并完成当年约定目标任务后,按照不超过项目业主有效贡献的80%进行奖励,奖励年限不超过5年,自投产之月起计算。(牵头单位:县投促中心,责任单位:县财政局、项目招引单位)


第四条高管人才奖励。

对招商引资项目引进年度工资薪金达12万元以上的企业高管人才,按照不超过个人对地方实际经济贡献的80%进行奖励,奖励年限不超过5年,自投产之月起计算。企业高管人才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不超过10名,工资薪金不含企业分配利润及其他个人所得。(牵头单位:县投促中心,责任单位:县财政局、项目招引单位)


第五条城市建设配套费。

对入驻国家和市政府认可的工业园区项目,四至范围内生产性用房及配套用房(仓储、检验检测、自用车库等)经确认后免缴城市建设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牵头单位:县投促中心,责任单位: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财政局)


第六条贷款贴息。

对固定资产投资达5000万元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在项目厂房建成投产后3年内对其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额度50%以内的实际贷款给予贴息,贴息比例不超过贷款发放日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60%,贴息年限不超过3年。(牵头单位:县投促中心,责任单位:县财政局、项目招引单位)


第七条新设备购置补助。

对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在项目建成投产后按其在忠县项目实际购置新设备总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牵头单位:县投促中心,责任单位:县财政局、项目招引单位)


第八条物流补助。

对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在项目建成投产后按销售额的1%给予物流补助,补助年限3年,自投产之月起计算,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牵头单位:县投促中心,责任单位:县财政局、项目招引单位)


二、企业扶持

第九条“工业10强”表彰。

按年度对我县企业规模、纳税能力、产出效率等综合评价前10名的工业企业由县委、县政府授予“忠县工业10强”荣誉称号。综合评价办法另行制定。(牵头单位:县经济信息委)


第十条“升规培育”奖励。

升规入库工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县经济信息委,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第十一条“提档升级”奖励。

对工业企业(以独立法人计,下同)实际发生技术改造投资或扩大再投资后,年工业增加值首次突破500亿元、300亿元、2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2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县经济信息委,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第十二条“扩能投资”补助。

将规上工业企业扩大再投资项目视同招商引资项目,可比照招商引资落实有关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县经济信息委,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投促中心)


第十三条应急转贷。

对符合银行信贷条件、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按期还贷、续贷提供重庆市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费率按照0.1‰执行。(牵头单位:县经济信息委)


第十四条厂车购置补贴。

乌杨新区规上工业企业购买用于运送员工的中巴车或大巴车,给予30%的购车补贴,单台车辆补贴额度不超过15万元。(牵头单位:县经济信息委,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第十五条房屋租金补助。

对首次入驻县工业园区承租县属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标准厂房(社会资本建设的标准厂房除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县内存量工业企业(从未享受招商引资政策),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面积,给予企业生产经营厂房(场地)租金补助。

补助时间为3年,补助标准为第一年4元/㎡·月、第二年2元/㎡·月、第三年1元/㎡·月,单个企业实际年租金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牵头单位:县工业园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第十六条服务平台奖补。

对符合条件的重庆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给予最高不超过40万元的服务奖补运营奖补。(牵头单位:县经济信息委,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第十七条“挂牌上市”奖补。

对纳入市级拟上市培育库,拟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重点培育企业,股份制改造完成后给予50万元奖励,申报材料正式受理后给予50万元奖励,审核通过后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拟在境外上市的重点培育企业,上市后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重点培育企业,审核通过后给予6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县财政局)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奖励。

鼓励规上工业企业创建标准化建设,达到一级、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认定并运行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牵头单位:县应急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第十九条品牌奖励。

获得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提名奖的,给予50万元奖励;获得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的,给予100万元奖励;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给予200万元奖励;获得中国质量奖的,给予300万元奖励。对获得地理标志商标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给予5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三、科技创新

第二十条“专精特新”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

择优对获评“专精特新”“小巨人”“隐形冠军”的企业每户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50万元、150万元的奖励。“小巨人”“隐形冠军”企业奖励实行“分段计算,不重复享受”。对首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牵头单位:县科技局、县经济信息委,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第二十一条支持智能化改造补助。

支持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新模式应用、物联网等项目建设,对单个项目按不超过投资额10%的比例,择优给予最高500万元奖补。支持企业创建全球“灯塔工厂”等,对单个企业择优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县经济信息委,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第二十二条支持企业绿色化改造。

支持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通过绿色技改率先达标,对技改后企业能效达到行业标杆水平(先进值)且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2000万元的,按不超过设备投入20%的比例,择优给予最高500万元奖补。支持企业、园区实施节能降碳、节水、清洁生产等领域技改,开展动力电池和工业固废资源化利用,对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1500万元的,按不超过设备投入10%的比例,择优给予最高300万元奖补。对获批国家级绿色园区的,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获批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试点示范,以及国家级能效领跑者、水效领跑者的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县经济信息委,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第二十三条“上云”补助。

对购买云产品、云服务且被评为上云典型案例的规上工业企业,按照颁布的上云行动方案,单个企业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牵头单位:县科技局,责任单位:县经济信息委、县财政局)


第二十四条新品开发奖励。

对认定为重庆市重大新产品,评定的次年按重大新产品评定当年有效贡献的50%作为计算依据给予财政补助,第二年按重大新产品年新增有效贡献的50%作为计算依据给予财政补助;对具有发明专利的重大新产品,第三年再按重大新产品年新增有效贡献的50%作为计算依据给予财政补助。(牵头单位:县经济信息委,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


第二十五条工业设计奖补。

对首次获得国家、市级评定的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县经济信息委,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第二十六条工业互联网建设奖补。

支持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节点、“5G+工业互联网”,对单个项目按不超过投资额20%的比例,择优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补。支持产业链特色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和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培育,择优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补。(牵头单位:县经济信息委,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第二十七条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奖补。

对新认定为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协同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新型高端研发机构,按上年研发经费投入总量的3%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经费支持。(牵头单位:县科技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第二十八条研发投入奖补。

对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且按照要求成功备案,进行研发费用报统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申报研发费用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市级按研发费用存量不高于3%、增量不高于10%的比例给予补助;对申报研发费用1000万元以下的企业,由县按研发费用存量不高于3%、增量不高于10%的比例给予补助,并积极争取市对区县奖补。(牵头单位:县科技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经济信息委)


第二十九条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牵头单位:县税务局)


四、土地供应

第三十条投入强度要求。

对购地自建厂房项目,其固定资产投资不得低于3000万元,投入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产出强度不低于330万元/亩·年,贡献强度不低于12万元/亩·年(不含项目建安增值税及附加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牵头单位:县投促中心)


第三十一条产业发展扶持资金。

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在园区自建厂房招商引资项目,根据项目投入产出强度、用地规模一次性给予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用于项目基础设施建设。(牵头单位:县投促中心,责任单位: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财政局)


五、助企纾困

第三十二条促进企业吸纳就业。

对中小微企业企业新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稳定用工6个月以上、按规定交纳社会保险费的,继续按照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牵头单位:县人力社保局)


第三十三条巩固产业链合作体系。

依托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产品供需对接平台,围绕工业企业产业链供应链,制定“大企业产品需求清单”和“中小企业产品(服务)供给清单”,促进信息联通、订单共享、产能对接、高效协作。(牵头单位:县经济信息委)


第三十四条着力保供稳价常作为。

定期开展大宗商品价格监测预警,强化工业经济运行调度,帮助原材料行业企业组织货源、协调运输、稳定生产。(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委、县经济信息委)


第三十五条防范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

严格执行《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健全防范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长效机制,做好拖欠问题线索核查办理。(牵头单位:县经济信息委,责任单位:县财政局、项目业主)


第三十六条落实落细惠企政策。

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减环节、减时间、减成本,提高政策兑现效率。建立定期走访服务企业机制,积极帮助解决政策、资金、要素保障等方面问题,确保惠企政策精准直达、快速执行。(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本扶持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发展特色工业的若干政策意见》(忠府办发〔2017〕52号)、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优化忠县发展特色工业相关政策的通知》(忠府办发〔2020〕90号)同时废止。若遇国家、重庆市及县级有关政策调整,则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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