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重庆同瑞久
- 发表时间:2023-05-14
重庆市万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关于印发万州区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万州财办发﹝2021﹞21号) 文件精神,于2023年3月9日发布了关于《开展2022年度商标、专利及有关项目资助和奖励工作》的通知(万州市监发〔2023〕21号),为方便企业查阅,重庆同瑞久公司汇编如下,供参考;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人应为商标权人、专利权人,商标、专利地址隶属万州区,权利人应当是万州区辖区内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拥有万州区居民身份证或居住证的自然人。
(二)权利人可以指定经办人或委托他人办理申报(需提供委托书)。有共同权利人的,应当由共同权利人协商指定一个权利人提出申报。
(三)商标、专利权属清晰明确,无权属纠纷。
(四)资助奖励对象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违法行为。
(五)申报的资助及奖励仅针对2022年度符合要求的项目。同一事项、项目不能重复享受区级其他财政性资金(包括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支持。
二、申报时间
申报时间为2023年3月10日至5月30日,逾期申报的,不予受理。
三、申报方式
申报人按要求向万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报送申报表、及相关材料、纸质件一式两份,同时提交电子件。相关材料包括:
1.申请单位含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
2.申请人身份证;
3.公安机关出具的重庆市万州区辖区内的有效居住证明(申请人为万州区以外的提供);
4.相应资助奖项的附加材料;
5.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见附件3)及代办人身份证。
四、注意事项
(一)申报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剽窃、侵夺他人科技创新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资金的,不予资助奖励。
(二)请申报人及时关注区政府门户网站公示信息。对公示信息有异议的,报区市场监管局核实处理。
(三)申报人未在通知期限内补正申报材料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将不予资助和奖励,因银行账户信息有误致使银行退款的亦不再拨付。
五、联系方式
重庆市万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科(地址:重庆市万州区百安坝创业街81号A栋204室)
六、附件:万州区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实施细则(节选)
(二十四)支持品牌创新和发明创造
1.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按照市级奖励1:0.5的比例给予区级配套奖励。获得地理标志商标注册或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认定的,按照市级奖励1:0.5的比例给予区级配套奖励。
申报要求:提供认定文件、市级奖励资金转账划拨凭证。
2.企业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资助0.5万元/件;其他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资助0.3万元/件。该项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年,年度申报总额超出100万元时按比例折算兑付。
申报要求:提供专利证书(含有授权公告日当页)。
3.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每件资助1万元。在单一国家或地区等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0.5万元。同一权利人当年申请资助总额不超过2万元。
申报要求:提供境外商标注册相关证明材料(涉外材料应同时提交相应中文译本)。
4.通过PCT或巴黎公约途径获得美、日、韩、欧洲等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权的,一次性资助4万元/件,获得其他国家发明专利权的一次性资助1万元/件。同一发明创造在多个海外国家或地区获得发明专利权的,只享受一次资助。
申报要求:提供国外专利授权相关证明材料(涉外材料应同时提交相应中文译本)。
5.获得中国商标金奖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银奖、中国专利优秀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申报要求:提供获奖文件。
6.企业通过招商引资入驻万州区,将原有效发明专利权人变更,并出具专利权剩余保护期限不少于十年和专利权人地址隶属万州区五年以上的承诺,每件一次性资助0.5万元。企业购买区外有效发明专利,完成整体专利转让手续,并出具专利权剩余保护期限不少于十年和专利权人地址隶属万州区五年以上的承诺,每件一次性资助0.5万元。
申报要求:提供专利变更手续合格通知书或专利登记簿副本等相关权利状态证明材料、专利权人地址隶属万州区五年以上承诺书。
(二十五)支持知识产权运用(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1.新确定为重庆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
申报要求:提供认定文件。
2.市级以上知识产权优势企业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第三方认证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申报要求:提供认证文件。
3.对获得重庆市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重庆市知识产权风险预测预警项目、重庆市企业技术创新专利导航项目立项支持的企业,在验收通过后,分别一次性奖励25万元、5万元、5万元。
申报要求:提供项目立项文件、验收结题材料。
4.对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已完成知识产权质押登记且已按合同约定完成还本付息)的企业予以贴息资助,贴息利率为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5万元。该项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年,年度申报总额超出50万元时按比例折算兑付。
申报要求:提供贷款合同、知识产权质押登记证明材料、按合同约定完成还本付息证明材料。
5.对市场化机构建设运营的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经费按市级资助资金1:0.5的比例给予区级配套资助,并根据市知识产权局出具的运营绩效评价结果,按运营金额的2%给予每年最高200万元的补贴。
申报要求:提供市级资助资金划拨凭证、运营绩效评价结果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