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扶持存量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专项政策(试行)
  • 作者:重庆同瑞久
  • 发表时间:2023-08-23

重庆市大足区扶持存量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专项政策(试行)(图1)


2023年8月16日,重庆市大足区发布了关于印发《大足区扶持存量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专项政策(试行)》的通知(大足府办发〔2023〕92号),共有扶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政策,扶持住建领域产业高质量发展四条政策,扶持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七条政策,扶持商贸产业高质量发展五条政策,扶持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政策,为方便查阅,同瑞久公司整理如下,供收藏。


一、扶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政策

(一)适用范围和条件。

登记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大足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并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申报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投资项目已立项并在本扶持政策资金兑付前纳入国家统计库;

2.项目所属年度企业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3.未被列入信用中国(重庆)失信“黑名单”、税收“黑名单”、行贿人“黑名单”等。


(二)扶持政策。

1.评选“工业20强”。

依据“生产规模”“纳税额度(全口径)”“发展潜力”“产出效率”等指标进行综合评价,对前20名的工业企业(企业受环保、安全等方面书面行政处罚的实行一票否决),由区政府授予“大足工业20强”荣誉称号。


2.支持数字经济发展。

对首次认定为数字经济的规上、限上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规上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本条政策,非工业企业由行业主管部门参照执行)


3.支持企业技术改造。

鼓励存量企业(投产三年以上)技改扩能,自2022年1月1日起连续三年,对当年新增设备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以其当年对大足区域经济发展贡献度较前三年平均贡献度的增量部分为依据,分别按照第一年50%的比例、第二年30%的比例、第三年20%的比例给予奖励,次年兑现上一年的奖励。


4.支持企业智能化改造。

对企业更新数字化装备或利用智能化技术改造非数字化装备,加快装备、生产线、车间和工厂自动化数字化建设,且投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专精特新企业,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包括软件、硬件、网络、系统集成等采购费用)10%的比例给予补助;其他企业按照不超过5%的比例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与本政策第3条不重复享受)。对新经市级认定的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支持企业数字化赋能。

对首次获评国家级、市级工业互联网应用试点示范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贯标升级版的企业(以国家评定机构认定证书为准),A级一次性奖励5万元,AA级一次性奖励10万元,AAA级一次性奖励20万元。


6.加快工业设计体系建设。

对新获评国家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成功创建区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奖励2万元,通过复审的,奖励1万元。


7.支持生产性服务业发展。

对经区级工业主管部门确认同意,参加工业设计大赛并获得国际、全国知名设计大奖的企业或个人,获得一等奖(或同等次)的,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获得二等奖(或同等次)的,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5万元奖励;获得三等奖(或同等次)的,分别给予不超过5万元、2万元奖励。


8.加快绿色制造体系建设。

首次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级绿色设计产品、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20万元、3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市级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能效领跑者、水效领跑者、节水型企业,按照国家级、市级、区级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9.支持绿色发展技术改造。

对工业企业参照《重庆市重点节能技术和设备推广目录》《重庆市工业节水技术推广目录》《重庆市清洁生产技术推广目录》《绿色产业指导目录》等目录实施节能减排改造、节水改造、清洁化改造、工业固废综合利用技术产业化,按照不超过设备实际投资额10%比例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0.培育规模企业。

对首次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的新建升规和“小升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获得市级“专精特新”企业称号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首次获得国家级“小巨人”企业称号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三)其他。

对存在拖欠税金、社保费、民工工资以及土地闲置行为的企业,涉及的扶持资金待其整改相关事项后再行兑付。以上扶持政策中的奖补条件起算时间为2022年1月1日。扶持政策按年度兑现,具体奖补比例、金额根据年度资金预算控制指标和申报项目等因素确定,由企业或个人自主申报且同一企业或个人当年申报不得超过三条,企业当年获得的补助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对大足区域经济发展的贡献度。


二、扶持住建领域产业高质量发展四条政策

(一)适用范围和主体条件。

适用范围:

建筑施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


主体条件:

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大足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申报时在年度内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未严重违反建筑业法律法规、拖欠民工工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未被列入信用中国(重庆)失信“黑名单”、税收“黑名单”的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等。


(二)扶持政策。

1.扶持企业做大做强。

企业年度缴纳的所得税和增值税合计在500万元(不含)—1000万元(含)的,以其对大足区经济发展的贡献度为依据,按照15%的比例给予产业发展扶持;企业年度缴纳的所得税和增值税合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以其对大足区经济发展的贡献度为依据,按照25%的比例给予产业发展扶持。


2.培育壮大建筑企业。

建筑企业新获得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给予2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分两年支付,当年奖励1000万元,次年奖励1000万元);建筑企业新获得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鼓励外地品牌企业落户大足。

支持特级、一级建筑企业采取整体迁入、分立资质、新办、重组等多种方式在我区注册。对新引进且注册地迁移至我区的建筑业企业,其在原注册地行政区域内业绩、奖项在信用评价中予以认可。同时,自企业在大足产生第一个完整自然年度纳税额之日起,以企业年度区级经济发展的贡献度为依据,特级建筑企业前三年均按照100%的比例给予产业发展资金支持,在企业对大足区域经济发展的贡献度保持增长的前提下,五年内以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缴纳的年个人所得税区级留存部分为依据,按照100%的比例给予奖励(限额10名/家);一级建筑企业前三年分别按照100%、70%、50%的比例给予产业发展扶持,在企业对大足区域经济发展的贡献度保持增长的前提下,三年内以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缴纳的年个人所得税区级留存部分为依据,按照100%的比例给予奖励(限额5名/家)。享受该条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第1条扶持政策。


4.房地产契税补贴。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对在区内新购买商业用房,盘活闲置资产的企业及其他组织,购买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的,以其缴纳的契税为基数,按照5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财政补贴;购买面积500平方米(含)以上的,以其缴纳的契税为基数,按照10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财政补贴。


(三)其他。

以上扶持政策中的奖补条件起算时间为2022年1月1日。符合上述1—3条扶持政策的企业,无需企业自主申报,由区住房城乡建委会同区级相关部门自行对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情况、资质晋级情况进行核实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经区住房城乡建委党委会研究通过后,由财政拨付补助资金。符合上述第4条扶持政策的企业,由企业向所购房屋的开发企业提出补贴要求,再由开发企业按房交会契税补贴流程向区住房城乡建委申请补贴。


三、扶持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七条政策

(一)适用范围和主体条件。

1.适用范围:

重点支持农业主导产业、农产品加工、特色农业保险、特色农产品品牌等项目。


2.主体条件:

在大足区注册的农业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事优质粮油产业、特色农产品产业、养殖产业、设施农业、乡村旅游产业、农产品加工产业、农村电商流通产业、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产业等。


(二)扶持政策。

1.支持大足黑山羊产业发展。

标准化繁育场(需股权化改革):新建圈舍500平方米及以上的,按每平方米300元进行补助,经验收投用,分两年给予补助。

标准化肉羊场(需股权化改革):新建圈舍800平方米及以上的,按每平方米200元进行补助,经验收投用,分两年给予补助;补助资金不超过投资额的60%。支持大足黑山羊鲜肉产品分割、包装等初加工设施设备建设,按照不超过实际投入金额的60%给予一次性设备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需股权化改革)。

支持大足黑山羊产品营销,按建设冷藏设施50立方米或餐饮营业面积150平方米为基数,运营1年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建设冷藏设施100立方米或餐饮营业面积300平方米,运营1年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规模化养殖场新建扩繁场,购买种羊、生产资料等需要贷款的,按照同期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予以全额贴息,单个养殖场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支持稻田综合利用。

连片新建稻+鱼(虾)养殖基地面积达500亩(含)以上(不含新实施的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项目),建设标准符合相关要求,水稻亩产在400公斤以上,一次性补贴1000元/亩。


3.支持农业科技创新。

在大足区围绕大足黑山羊、粮油、大足冬菜、生态渔业产业,开展科技研发(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新品种、新品系选育与推广,新产品开发等),获得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以文件形式认可并推广运用的,每项成果奖励50万元。


4.设施农业用地。

对符合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土地用途管制的规模化大型种植设施、养殖设施在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时,可分两期预存土地复垦费用,首期预存比例不得低于审定金额的50%,剩余部分在3年内足额预存到位。


5.支持贷款贴息。

对农产品加工企业和区级及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进行贴息,贴息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0%,单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6.支持特色种养殖保险。

黑山羊保险:保险额1000元/只,费率6%,保费60元/头。其中市级财政补贴40%,区级财政补贴60%。

水稻收益保险。保险额1270元/亩,保险费率4.5%,保费57.15元/亩,其中市级财政补贴40%,区级财政补贴30%,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筹30%。

花椒收益保险。保险额6000元/亩,费率5%,保费300元/亩。其中市级财政补贴40%,区级财政补贴30%,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筹30%。

青菜头收益保险。保险额600元/亩,费率5%,保费30元/亩。其中市级财政补贴40%,区级财政补贴30%,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筹30%。

雷竹收益险:保险额6000元,费率5%,保费300元/亩。其中市级财政补贴40%,区级财政补贴30%,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筹30%。


7.支持品牌创建。

对获得良好农业规范(GAP)、有机食品认证分别补贴5万元;绿色食品、特质农产品认证分别补贴2万元;全程质量控制体系试点(CAQS-GAP)、重庆市名牌农产品及重庆市区域公用品牌“巴味渝珍”授权产品分别给予1万元的奖励补贴;其他国家级、市级区域公用品牌分别给予3万元、1万元的奖励补贴。

对首次获得国家级、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10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补贴。

对首次获得市级农产品加工示范企业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补贴。

对首次获得国家级、市级示范合作社,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补贴。

对首次获得国家级、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补贴。

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畜禽标准化示范场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补贴。

对首次获得国家级、市级动物疫病净化场分别给予3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补贴。

对首次获得国家级、市级动物疫病无疫小区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补贴。

对首次获得重庆市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的,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补贴。


(三)其他。

上述扶持政策第1、2、3条原则上每年申报1次,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根据区农业农村委申报通知自主申报,区农业农村委经按程序审核、专家评审(会同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办公会审议、公示、验收(会同区财政局)合格后用乡村振兴衔接资金支持。第4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办理设施农业用地手续时,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会同区农业农村委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按政策分期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第5、7条原则上每年申报1次,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根据区农业农村委申报通知自主申报,区农业农村委经按程序审核、专家评审(会同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办公会审议、公示后用乡村振兴衔接资金支持。第6条支持政策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向保险公司申请,由中央、市、区专项资金支持。


上述扶持政策中的“股权化改革”是指凡财政补助资金30万元(含)以上的产业发展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将补助资金的30%—50%由项目所在地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持股,每年按持股金额5%—10%的标准实行分红: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占20%,分红收益主要用于农村公益事业等。村(社区)全体脱贫户及未消除风险的监测对象占80%,其中分红收益的60%平均量化到户或人,以户或人为单位实行固定分红,每户分红收益不得超过1000元,超过部分归村集体主要用于农村公益事业等;分红收益的40%由村(社区)对脱贫户及未消除风险的监测对象务工就业、人居环境整治、邻里关系、产业发展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研判并建立档案资料,对脱贫户及未消除风险的监测对象进行差额化奖励。


四、扶持商贸产业高质量发展五条政策

(一)适用范围和主体条件。

1.适用范围:

重点支持市场主体升规入统、开展品牌创建、入驻电商平台、参与市场采购贸易和发展对外贸易。


2.主体条件:

在大足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贸企业及符合条件的个人和个体工商户,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依法依规开展相关业务,申报当年没有拖欠社保费和农民工工资,没有发生安全亡人事故,申报时未被列入信用中国(重庆)失信“黑名单”、税收“黑名单”、行贿人“黑名单”等。


(二)扶持政策。

1.支持商务领域市场主体升限(规)入统。

对成功申报为限(规)上并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的商贸市场主体,给予资金奖励:

(1)批发业商品销售总额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奖励5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奖励7万元;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奖励9万元。

零售业商品销售总额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奖励5万元;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奖励7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奖励9万元。

餐饮(住宿)业营业收入总额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奖励5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奖励7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奖励9万元。限上个体户给予一次性奖励0.5万元。

(2)居民服务、修理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市场主体,给予10万元奖励;仓储业市场主体给予15万元奖励。上述奖励,同一个市场主体仅享受一次,除个体工商户外,其他市场主体奖励资金分两年兑现,每年兑现50%。


2.支持开展品牌创建。

对首次成功创建中华老字号、重庆老字号的市场主体,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成功创建餐饮五、四、三、二钻级的市场主体,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6万元、4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成功创建铂金钻级的市场主体,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全区每年举办优质餐饮企业评选,并予以表彰。


3.支持电子商务发展。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5万元的一次性产业发展资金奖励。

对当年新增经海关跨境电商管理平台(1210、9610、9710、9810报关)进出口额“破零”且当年报关订单总金额达到10万—50万(不含50万)美元的企业,一次性补助0.5万元人民币;50万—100万(不含100万)美元的,一次性补助2万元人民币;100万美元及以上的,一次性补助5万元人民币。


4.支持市场采购贸易试点。

支持平台体系搭建、开展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宣传推介、扩大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规模、增加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产品种类、培育新产业。具体支持政策,另行制定。


5.支持企业开展对外贸易。

对其物流成本给予补贴,按每进口1美元补贴0.005元人民币,出口1美元补贴0.01元人民币的标准,单个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


(三)其他。

以上扶持政策中的奖补条件起算时间为2023年1月1日。扶持政策申报时间为次年2月底之前。


五、扶持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政策

(一)适用范围和主体条件。

1.适用范围:

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大足所辖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实行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注册地在大足区的社会组织;组客来足旅游的境内旅行社(含有关行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等市场主体);影视剧组或优秀个人等。


2.主体条件:

项目所属企业一年内无违纪、违规、违法行为,且该年度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旅游投诉案件、社会影响恶劣事件;未被列入信用中国(重庆)失信“黑名单”、税收“黑名单”、行贿人“黑名单”的文旅企业、社会组织及符合条件的个人。


(二)扶持政策。

1.支持开展品牌创建。

(1)鼓励企业“增星添A”。

对新评定的4A、3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的四星级、三星级饭店,分别给予5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的国家甲级、乙级、丙级旅游民宿,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的市级旅游度假区,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成功创建5A级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五星级饭店的采取“一事一议”给予专项支持。


(2)鼓励文旅产业载体创建。

对新评定的国家级、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旅游科技示范基地、研学旅游示范基地(营地),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的国家级5C、4C、3C自驾车旅居车营地,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丰富旅游要素供给。

(3)鼓励利用国有闲置房屋资产新改建文化主题旅游饭店和旅游民宿,项目投资额达1000万元及以上并正常经营满一年,经认定,从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算,以企业每年实际缴纳的房屋租金为计算基数,按照第1—2年100%、第3—4年50%的比例给予补贴。对新建的星级饭店和旅游民宿项目,自纳税之日起,以年度区级经济发展的贡献度为依据,按照第1—2年100%、第3—4年50%的比例给予补助。


(4)支持提供新兴旅游产品。

鼓励在大足石刻“五山”景区、龙水湖旅游度假区及经认定的区级乡村旅游景区投资主题乐园、研学旅游、露营基地、康养基地、民宿、演艺剧场、数字体验等沉浸式旅游产品,单个旅游产品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并正常经营满1年的,经认定给予单个项目不超过实际投资额10%且不高于50万元的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自纳税之日起,以年度区级经济发展的贡献度为依据,按照第1—2年100%、第3—4年50%的比例给予补助。


3.支持文创产业发展。

(5)鼓励文创产业市场培育。

鼓励利用闲置房屋、老厂房、旧民居、宅基地等老旧设施资源打造特色文化旅游艺术街区、园区、村落等,单个项目投资在1000万元及以上并正常经营满一年的,经认定给予单个项目不超过实际投资额10%且不高于200万元的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对入驻街区、园区、村落的企业,自纳税之日起,第1—2年以年度区级经济发展的贡献度为依据,规上企业按照40%的比例、规下企业按照30%的比例给予补助。


(6)支持发展工艺美术产业。

入驻文创园区珠宝、玉雕、石雕、陶瓷孵化基地的企业,以企业每年实际缴纳的房屋租金为基数给予第1—2年100%、第3—4年50%的补助。珠宝、玉石、陶瓷生产加工企业或工作室采购2万元以上设备,且正常运行一年以上,给予设备采购发票金额30%的补助,单个企业或工作室年度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30万元。对入驻文创园的中国工艺美术大师、高等院校二级及以上教授以及其他相当层次人才的工作室,经认定,按50%的比例给予每平方米不超过1000元的一次性装修补贴,补贴总额度不超过30万元;对入驻文创园的省级工艺美术大师、高等院校四级及以上教授以及其他相当层次人才的工作室,经认定,按30%的比例给予每平方米不超过800元的一次性装修补贴,补贴总额度不超过20万元;以工作室每年实际缴纳的租金为基数,按照第1—2年100%、第3—4年50%的比例给予租金补助。


(7)支持发展数字文创产业。

针对漫画、动漫、电影、影视剧、游戏、虚拟偶像等IP转化后市场收益结算在大足的项目,前三年,以其年度区级经济发展的贡献额为依据,均按照8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IP当年奖励总额累计不超过30万元,单个主体申报企业当年奖励总额不超过90万元。对制作、出品、发行和结算在大足的IP项目企业,项目作品首次在央视播出的,给予企业30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在省级卫视播出的,给予企业2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主体申报企业当年奖励次数不超过3次。


(8)支持唱响“大足好礼”品牌。

鼓励企业或个人开发生产具有大足特色的文创产品、旅游商品参展参赛,获得国家级大赛金奖、银奖、铜奖(或同等次)奖项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省部级大赛金奖、银奖、铜奖(或同等次)奖项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加强文化艺术传承展示。

(9)鼓励文化艺术场馆建设和展陈。

对新投资建设的博物馆、美术馆等非国有文化艺术场馆,采取“一事一议”给予专项支持。支持国家级文化艺术体育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以组织或行业领军人物个人名义在大足石刻宝顶景区、大足石刻文创园、龙水湖旅游度假区举办文化艺术展陈活动,视其举办规模和社会影响力采取“一事一议”给予专项支持。


(10)支持非遗项目申报保护传承。

对首次成功申报的国家级、市级非遗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创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传承教育基地的,国家级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市级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其他。.

以上扶持政策中的奖补条件起算时间为2023年1月1日。扶持政策原则上一年申报两次,兑现两次,申报时间为当年7月底前或次年1月底前,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


六、其他事项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同一市场主体(项目)不能重复享受同类别政策,按照从高从优原则执行;区级有关政策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国家或市级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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