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同瑞久
- 发表时间:2021-09-10
第一条 为鼓励和促进发明创造,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快涪陵创新驱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规定,由区人民政府设立专利资助和奖励专项资金。为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资助和奖励资金是用于鼓励申请人对科技成果进行专利权保护的一次性财政补助。专利登记地址为涪陵行政区划内的有效授权专利,可申请资助和奖励。专利权人在申请专利资助和奖励时,专利权属仍在涪陵行政区划范围内。
第三条专利资助和奖励应遵循诚信申请、授权在先、自主申报、部分资助、突出重点、促进运用的原则。
第四条 专利资助和奖励标准
(一)国外授权专利
通过PCT途径向国外(地区)申请,获得美国、日本、欧盟的授权发明专利,资助20000元/件;获得其他国家及地区的授权发明专利,资助12000元/件。获得授权的国外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分别资助2000元/件、1000元/件。
(二)国内授权专利
1.授权发明专利资助12000元/件。对登记地址连续3-6年在涪陵行政区划内的国内发明专利给予维持年费资助:从授权当年起算,连续缴纳专利年费满3年的,到第4年给予2000元/件的年费资助;连续缴纳专利年费满6年的,到第7年给予3000元/件的年费资助。(对涪陵区企业引进的发明专利缴费年限从引进当年起算)
2.第一专利权人为企业、高校和科研单位的授权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分别资助1000元/件、600元/件。
3.第一专利权人为前款规定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授权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分别资助600元/件、500元/件。
(三)获得中国专利奖的专利
获中国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专利,分别奖励50万元/件和3万元/件。
第五条 专利资助和奖励资金在区财政列支,由区科委负责管理,专项用于资助专利获得者。职务发明的专利资助金用于对专利发明人和专利管理人员的奖励,专利发明人所在单位不得挪用,否则将由区科委追回该单位的专利资助金,并停止对该单位的专利资助。
第六条 每年3月1日至5月31日受理上一年度获得授权的专利资助和奖励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未支付的专利资助和奖励资金用于专利工作。同一国外授权专利最多资助在2个国家(地区)取得的授权。专利资助的申请应由第一专利权人提出。
第七条 申报专利资助需报送的材料
(一)《涪陵区专利资助资金申请表》、《涪陵区专利资助资金申请项目明细表》。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专利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国外授权专利的申请人需提供受理国(地区)专利授权证明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
(四)单位申请资助的须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验原件、收复印件);个人申请资助的须提交本人身份证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五)申请发明专利维持年费资助的,需提交满三年或满六年的当年专利年费缴费收据(验原件、收复印件)。
第八条 申报中国专利奖奖励需报送的材料
(一)重庆市涪陵区中国专利奖奖励申报表。
(二)中国专利金奖或中国专利优秀奖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单位申报奖励的须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验原件、收复印件);个人申报奖励的须提交本人身份证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第九条 区科委在受理和审核专利资助和奖励申请后,对符合资助条件的授权专利签发资助凭单。申请资助的单位由区科委将资助经费通过银行划入单位账户;申请资助的个人持本人身份证件领取资助经费。
第十条 申请资助和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交真实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凡受资助和奖励的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由区科委收回所获资助费用,并永久停止对其专利资助,同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对国家知识产权局通报为疑似非正常专利申请或存在专利权属争议的专利权人,暂缓资助;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确认为非正常专利申请的专利权人,不予资助,且三年内不再受理其专利资助申请,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原《涪陵区专利资助办法》(涪府发〔2012〕1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