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同瑞久
- 发表时间:2021-09-17
一、加大基础研究投入
(一)支持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和在合高校创建国家级或市级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中小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等科技创新基地、研发平台。对认定的国家级或市级科技创新基地、研发平台,分别最高补助工作经费200万元、100万元。
(二)支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申报新型高端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初创型)。对认定的新型高端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初创型),分别最高补助工作经费100万元、20万元。
(三)支持引进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世界500强企业以及国家级研发机构在合设立独立法人的研发机构或分支机构。经区政府认定后,对设立的独立法人研发机构最高补助工作经费200万元,对设立的分支机构最高补助工作经费50万元。重大项目补助政策可一事一议。
(四)支持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和在合高校引进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等高端研发资源合作建设联合研发基地(中心)。对经市级部门认定的联合研发基地(中心),每个最高补助工作经费50万元;对经区政府认定的联合研发基地(中心)等,每个最高补助工作经费10万元。重大项目补助政策可一事一议。
二、扶持产业技术创新
(五)支持科技型企业申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对3年内首次通过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等部门联合审查并申报的企业,补助工作经费5万元;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补助工作经费20万元、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补助工作经费10万元;对3年有效期内的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每年R&D经费投入达到高新技术企业标准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每年补助工作经费3万元。
(六)支持企业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对认定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初次认定补助工作经费2万元;认定后第二年起,通过年审每年另补助工作经费1万元。
(七)支持企业申报重庆市科技型企业。对成功备案入库为科技型企业的工业企业补助工作经费2万元,其它企业补助工作经费1万元。
(八)支持科技型企业申报重庆市高成长科技企业。对认定的牛羚、瞪羚、独角兽企业,分别最高补助工作经费2万元、3万元、20万元。
(九)支持企业创建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当年获批工信部、财政部授予的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个奖励;当年认定为市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或评价为优秀的市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个奖励。
(十)支持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和在合高校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申报区级科技计划项目。对立项的重点产业类项目给予每项10-30万元资金补助;社会事业与民生保障类科技创新项目给予每项2-5万元资金补助。
(十一)支持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和在合高校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申报国家级、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对立项的国家级、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按照上级补助资金的10%给予配套补助,分别最高补助50万元、20万元。
(十二)支持规上工业企业、科研院所、在合高校加大R&D经费投入。对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且申报研发费用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按市级相关政策给予补助;对在实际研发经费投入在100万元(含)-1000万元(不含)的企业,按上年度研发费用2%比例给予工作经费补助。
(十三)支持企业申报科技先进型服务企业。对认定的市级科技先进型服务企业,最高补助工作经费10万元。
(十四)支持建立产业技术创新联盟。被认定为国家级、市级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且符合相应工作条件的分别最高补助工作经费100万元、20万元。
三、发展大数据智能化
(十五)支持企业开展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贯标,打造以数据驱动并与发展战略结合的智能决策、管理、制造、服务等新型能力。对首次通过国家评定机构认定的企业(以国家评定机构认定证书为准)给予最高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六)支持工业企业、生产性服务企业应用5G等新型网络技术、智能网关、边缘计算设备进行改造升级,打造5G+工业互联网新应用场景。按最高项目投资10%的比例给予补助,国家级项目最高100万元、市级项目最高50万元。
(十七)支持工业企业、生产性服务企业集成信息系统建设云平台,实现企业智能化管理运营、上下游网络化协同、规模化个性定制、产品(设备)远程运维或全生命周期管理,以及制造+服务等新模式。按最高项目投资10%的比例给予补助,国家级项目最高100万元、市级项目最高50万元。
(十八)支持企业建设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建设项目按设备和软件投资(包括软件、硬件、网络、系统集成等费用)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200万元;数字化车间建设项目按设备和软件投资(包括软件、硬件、网络、系统集成等费用)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100万元。对认定为智能工厂或数字化车间的,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个一次性奖励。认定奖励和建设补助不能同时享受,企业自行选择其中之一。
四、推进农业科技创新
(十九)支持镇街、企事业单位创建国家级或市级农业科技园区、现代农业产业园、星创天地等。对经上级相关部门认定的国家级或市级农业科技园区、现代农业产业园、星创天地,分别最高补助工作经费100万元、20万元。
(二十)支持合川黑猪、优质柑橘、桑多元化利用、生态渔业等农业重点领域技术创新,通过选派科技特派员、选拔农业首席专家、农业科技拔尖人才团队等方式,推动农业科技创新重点工程。对聘请的农业首席专家,享受专家津贴2000元/月,聘期内每年安排20万元项目经费,用于新品种新技术示范推广,并对考核结果优秀者在职称评聘和评先评优中给予优先考虑;对选拔的科技拔尖人才团队,优先安排区级科技计划项目,支持申报国家级、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二十一)对获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的认证者每个产品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5万元补助。获重庆名牌农产品认证的,每个产品一次性补助1万元。农业品牌认证证书有效期满后再申报获得证书的,按照相应标准减半奖励。
五、加大科技金融支撑
(二十二)支持科技型企业申请知识价值信用贷款。建立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按科技型企业管理系统生成的知识价值信用等级以及相应的授信额度,由合作银行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支持。
(二十三)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对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予以贴息,贴息利率为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每家企业每年贴息资金最高30万元。
六、增强知识产权保护
(二十四)支持单位、个人发明创造。对单位和个人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且专利登记地址在本行政区划内的,国内发明专利一次性资助1万元/件,获得美、英、德、意、日、法、瑞士发明专利权的一次性资助2万元/件,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权的一次性资助1万元/件。同一专利可获得最多2个海外国家或地区专利权资助。
(二十五)支持企业从区外引进国内有效发明专利。对引进的有效发明专利,前5年内可享受2000元/件年的奖励。
(二十六)支持专利权人申报中国专利奖。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最高一次性奖励30万元/件;对获得中国专利银奖的,最高一次性奖励10万元/件;对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的,最高一次性奖励6万元/件。
(二十七)支持企业申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和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最高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3万元。
(二十八)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贯标认证。对初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认证,且拥有有效注册商标和专利达10件(其中发明专利不少于1件)以上的,最高一次性奖励3万元。
(二十九)支持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申报中国驰名商标、境外注册商标。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境外注册商标的,每件分别最高一次性奖励80万元、2万元。支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申报中国地理标志商标、中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对获得中国地理标志商标、中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每件分别最高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三十)支持企业培育高价值专利。对成功获得市级以上高价值专利项目认定的,每个项目最高一次性奖励3万元。
(三十一)支持企业开展专利导航、知识产权风险预警、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创建。对成功申报市级及以上企业技术创新专利导航、知识产权风险预警、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创建项目的,每个项目分别一次性最高奖励3万元。
(三十二)支持市场化机构在合建设运营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对获得市级认定的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每个最高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并根据每年的运营绩效,每个最高给予3万元/年的奖励。
(三十三)支持在合注册成立专利代理机构。对在合新注册成立的专利代理机构且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每个最高给予5万元一次性建设奖励。
七、鼓励科技人才聚集
(三十四)支持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和园区创建院士工作站。对新认定的市级院士工作站的,最高一次性给予建站工作补助100万元。
(三十五)支持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在合高校培育和申报国家级、市级创新创业团队、领军人才。对认定的国家级、市级创新创业团队、领军人才,每个(人)最高一次性奖励20万元、5万元。
(三十六)支持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在合高校培育和申报区级科技拔尖人才团队。对认定的区级科技拔尖人才团队,最高补助工作经费10万元。
(三十七)支持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校专家人才申报区级科技特派员,开展乡村振兴、企业创新等科技服务工作。对选派的区级科技特派员,每人每年给予最高5000元的工作经费补助。
八、加强科技成果转化
(三十八)支持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和在合高校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创建国家级或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科工类众创空间等。对经上级相关部门认定的国家级或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科工类众创空间,分别最高补助工作经费100万元、20万元。
(三十九)支持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和在合高校申报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对认定的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最高补助工作经费10万元。
(四十)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和大学生创新创业园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大力培育科技型企业。对每年成功孵化并备案入库为科技型企业达到30个(大学生创新创业园达到50个)的孵化机构,按1万元/个的标准补助工作经费,最高100万元。
(四十一)支持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和在合高校申报国家级、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对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单位或个人,最高分别奖励100万元、60万元、40万元;对获得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单位或个人,分别最高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四十二)支持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和在合高校开展科技创新成果转移、转化,对转移、转化的科技创新成果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对市级部门登记认定的技术合同,每个最高补助工作经费1000元。
九、促进区域协同创新
(四十三)支持高校联合我区主导产业骨干企业在合共建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等创新平台(机构),开展技术联合攻关活动,对经区政府认定的创新平台,每个最高补助工作经费10万元。支持高校联合我区主导产业骨干企业,申报区级科技计划项目,开展技术联合攻关,对经专家组评审通过的项目,优先纳入重点产业类项目,每项补助资金10-30万元。支持高校联合我区主导产业骨干企业在合建设一批实习实训基地,培养更多适销对路的毕业生和创新型、高技能、紧缺型的一线人才,对建成的实习实训基地,经区政府认定后,每个最高补助工作经费10万元。
(四十四)支持在合高校面向我区主导产业,调整优化专业设置和人才培养结构。对新设并批准的与我区主导产业相关的专业,最高每个补助工作经费100万元。
(四十五)支持在合高校举办和组织参与各类创新创业大赛等,支持在校师生开展创新创业活动,打造双创升级版。对在国家部委主办的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团队,分别最高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对在市级部门主办的市级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团队,分别最高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四十六)支持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和在合高校创建国家级、市级科普基地。对认定的国家级、市级科普基地,分别最高补助工作经费50万元、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