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同瑞久汇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问题答疑
  • 作者:重庆同瑞久
  • 发表时间:2021-10-11


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政策解读(图1)


重庆同瑞久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作为一家专业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和项目申报等相关服务的综合性咨询服务机构,秉承着同心、拼搏、尊严、价值的宗旨,致力于帮助企业提高研发速度和经济效益。为了更好地支持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的发展,我们特地组织了本次问题答疑,旨在解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方面的问题,并为企业提供相关指导和帮助。本文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5号)解读,详情内容如下:


问:与2008年相比较,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主要作了哪些修订?
答:此次修订的内容主要有五个方面:
    一是调整“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指标。为了使更多中小企业享受到高新技术企业政策优惠,将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由6%调整为5%,此举将使规模较小、研发投入相对较少的中小企业获益。
    二是调整“科技人员占比”指标。考虑到目前企业研发形式日益多样,产学研合作逐步深入,研发外包、开放式众包等渐成趋势,企业越来越依靠外部力量开展研发活动,为更加适应企业研发创新的发展需求,将原“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的条件,调整为“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三是调整认定条件中对知识产权的要求。取消原有“近三年内”获得知识产权的限制,同时取消原有“5年以上独占许可”获得知识产权的方式。既鼓励了企业自主研发,也有助于避免知识产权滥用,企业仍可通过技术转让等方式获得知识产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有利于更好地落实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四是缩短公示时间。认定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的时间由原15个工作日改为10个工作日,提高了工作效率。
    五是增加异地搬迁内容。为促进区域产业转移和协调发展,增加对异地搬迁企业资质互认的相关内容,明确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

问: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需符合什么条件?
答: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问:事业单位能否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于行业领域是否有要求?
答:只要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要求的单位均可以申请认定,包括事业单位。对于行业领域没有要求。

问:建筑行业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属于哪个技术领域?
答:无论从事何种行业的企业,只要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要求即可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时看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中的哪一项,请根据自己企业情况查找。

问:企业对知识产权拥有5年以上独占许可权,是否可以申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
答:不可以。新修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取消了“5年以上独占许可”获得知识产权的方式。


问:2015年(含)以前已获得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2016年(含)以后需要重新认定的,之前获得认定时已使用的知识产权是否还能继续使用?
答: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如果企业之前获得认定时使用的是按Ⅱ类评价的知识产权,按照仅限使用一次要求,不能继续使用。按Ⅰ类评价的知识产权无使用次数限制。


问:如果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未成功,下一次申请时,使用过的Ⅱ类知识产权还能继续使用吗?
答:可以。


问:Ι类知识产权在第二次使用时,评分分值是否会与第一次使用有所不同?
答:知识产权的评分只会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规定的5项相关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不会因使用次数受到影响。


问:已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企业,其知识产权有效期发生变化,是否还算有效专利?
答: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时,应保证所使用的知识产权有效期要能包含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3年有效期。如果在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内知识产权提前失效了,则不再属于有效专利。


问:企业同期总收入中是否包含营业外收入中的政府专项资金收入?
答: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要求,企业同期总收入=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收入总额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章第六条规定的范畴计算,不征税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及财税〔2008〕151号文和财税〔2011〕70号文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最终确定。如果政府专项资金收入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并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则可不列入企业同期总收入,反之则需列入。


问:“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这个183天是自然日,还是工作日?
答:自然日。


问:如果企业月初科技人员数为20人,月末时为22人,其中2名是新进人员,那么在统计月平均人数时,是不是能把这新来的2名算进去?
答:首先应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对“科技人员”的定义判断2名新进人员是否符合统计要求,如果符合,则可以计入当月平均人数,反之则不可计入。


问:临时聘用人员包含劳务派遣人员吗?
答:不包含。


问:失败的研发活动是否可以进行归集?
答:只要是研发活动,不管是否成功,都可以进行归集。


问:企业2014年研发费用资本化支出形成无形资产,在2016年申请高企认定时,能否计算入2013-2015年的研发费用投入?
答:属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规定的无形资产,且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可以计入研发费用。


问:视同销售能否算做企业的销售收入?
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等文件的规定进行确认。


问:技术诀窍是否能作为科技成果转化的依据?
答:不可以。


问:“建立开放式的创新创业平台”具体是指什么?
答:是指提供公共服务的平台,例如:众创空间,检验检测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


问:“与国内外研究开发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中的研究开发机构是否专指是高校?企业是否可以成为产学研合作的对象?
答:研究开发机构不专指高校,也包含科研院所和企业等。


问:多个成果转化成一个产品或服务,能否算做多次转化?
答:几个成果转化的就计算转化几次,但同一成果转化不同产品或服务只能计算一次。


问:刚刚注册成立满一年的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成长性指标得分如何计算?
答:按0分计算。


问:企业近三年净资产和销售收入为负值,如何计算企业成长性指标?
答:负值按0计算。


问: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的企业是否都可以申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
答:都可以。


以上就是重庆同瑞久汇编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方面的问题解答。探讨了认定条件、申报流程、材料准备等方面的关键问题,并提供了相关的解决方案和建议。我们相信,通过这次答疑,企业能够更好地理解管理办法,进一步提高自身的科技创新能力,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方面取得更加优异的成绩。重庆同瑞久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将一如既往地支持企业的发展,为企业创造更多的价值。谢谢大家的支持!




随便看看:

  • 重庆商标注册,专业服务,一站式解决!
  • 重庆市冷链物流企业贷款贴息项目申报通知
  • 重庆市2023年度充换电基础设施财政补贴政策通知发布,详细奖励范围解读!
  • 重庆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 重庆市企业在职职工岗位技能培训补贴政策(惠企篇)
  • 知识产权规划:重庆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的关键因素
  • 重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申报领域解读
  • 重庆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
  • 2022年重庆市加氢站建设运营奖补项目申报条件和补助政策
  • 重庆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流程和认定时间详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