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重庆同瑞久
- 发表时间:2022-04-08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重庆市提升经济证券化水平行动计划( 2018—2022年)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109号)等文件精神,加快资本市场建设步伐,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激励作用,着力推动企业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特制定九龙坡区鼓励企业上市挂牌扶持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支持的企业需在九龙坡区内注册成立、税务登记、依法纳税,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纳入重庆市拟上市企业储备库且符合九龙坡区上市培育阶段条件的企业;
(二)已挂牌或已上市企业。
第二章财政扶持政策
第二条支持企业挂牌
在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挂成长板和专精特新板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转入精选层的,再奖励50万元。通过精选 层成功转板上市的,额外给予3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支持企业上市
鼓励企业境内上市。按企业上市的进度分阶段给予每家企业 总额不超过500万元奖励。其中:企业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署协 议并按照上市要求完成股份制改造,奖励50万元;辅导备案申请资料被市证监局正式受理后,奖励100万元;证监会或上交所、 深交所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奖励150万元,审核通过并正式上 市交易后,奖励200万元。
鼓励企业登陆上交所科创板,对于前三家科创板上市企业分别额外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奖励。
鼓励企业登陆深交所创业板,对于前三家注册制改革后创业板上市企业分别额外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
鼓励企业境外上市,对成功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市场(经市金融监管局认定)上市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励。
第四条 支持引进市外上市公司
鼓励外地上市公司迁入九龙坡区。对已在境内外上市的市外公司将注册地及纳税登记地迁入九龙坡区的,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励。
第五条支持上市企业再融资
对已经上市并实现再融资(含增发、配股、发行可转债等)的企业且融资额50%以上投资九龙坡区内的,按投入九龙坡区内资金规模的0.2%给予扶持,最高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第六条给予企业专项补贴
(一)以企业上市前三年对本区经济发展贡献为基数,按50%的额度给予专项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金额最高累计不超过200 万元。企业进入市证监局辅导备案后可申请。
(二)以企业上市前三年的企业高管(限10人)缴纳的工资、薪金对本区地方财政的贡献为基数,按50%的额度给予专项 补贴,个人补贴金额最高累计不超过30万元。企业进入市证监局辅导备案后可申请。
第三章申报资料及流程
第七条 申报财政扶持资金需提供的资料
(一)申请扶持资金的申请文件;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与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签订的辅导协议、业务约定书、专项法律服务委托合同等相关协议、 合同复印件及工作经费支付凭证复印件;
(四)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企业挂牌上市或成功融资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企业出具自享受本办法财政扶持政策年度起,经营期未满10年而撤资、迁出九龙坡区的应当全额退还享受的财政扶持资金的承诺书;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以上资料需加盖企业公章按序装印。
第八条 财政扶持资金的申请、审批及拨付流程
(一)上市(挂牌)企业向区财政局提交申请资料;
(二)区财政局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提交区政府审定;
(三)区政府审批通过后,由财政局及时将扶持资金拨付至企业。
扶持资金由区财政局统筹。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九条 申请财政补贴和奖励企业应当据实报送有关材料, 保证材料的真实、合法、有效。对违反规定,以虚报、冒领等手 段骗取财政资金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企业享受扶持政策后,经营期未满10年而撤资、迁出九龙坡区的,九龙坡区财政局有权对其享受的扶持资金予以全额追回。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九龙坡区内关于企业上市挂牌扶持政策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对促进区内经济社会发展作用特别强的企业,可 施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全力支持企业上市挂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