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重庆同瑞久
- 发表时间:2022-05-19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推动建设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高标准建设西部(重庆)科学城(沙坪坝片区)、增强高质量发展动能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沙坪坝区实际,特制定沙坪坝区支持科技企业发展壮大十条举措。
第二条 本举措适用于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或机构:
(一)符合沙坪坝区产业导向,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在沙坪坝区(重庆高新区直管园范围除外,以下同)范围内,经重庆市科技局备案且在“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系统”更新年度数据信息,按照相关要求完成年度火炬统计及国民经济统计等科技统计报表填报工作的重庆市科技型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二)在沙坪坝区注册、运行的民办非企业机构、“三无”事业机构等独立法人研发机构;
(三)依托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组建的企业创新联合体。
第三条 鼓励科技型企业申请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在认定次年:①已纳入规上统计联网直报一套表填报范围或近三年累计缴纳企业所得税超过120万元的企业,给予奖励10万元;②对不满足①所列条件的企业,给予奖励2万元。
第四条 强化科技金融支撑。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可申请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区政府及其平台公司参与组建的创业种子基金、天使基金、风投基金等各类创投基金,大力支持科技企业发展。
第五条 支持企业牵头组建企业创新联合体。对认定为国家级、重庆市市级、沙坪坝区级企业创新联合体的,在认定次年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第六条 支持企业牵头建设新型研发机构。对认定为国家级新型研发机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高端)、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初创)、区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在认定次年分别给予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
第七条 支持企业牵头申报国家、重庆市科学技术奖。
对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在获奖次年给予100万元奖励。
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在获奖次年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5万元奖励。
对获得市级科技突出贡献奖,在获奖次年给予30万元奖励。
对获得市级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在获奖次年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对获得市级企业技术创新奖的单位,在获奖次年给予10万元奖励。
对获得国家、市级科学技术奖的第二、第三完成单位分别按第一完成单位奖励标准的50%、20%给予奖励。
第八条 强化政策倾斜。区级及由区级整合的各种行政资源、经济资源、教育资源等资源配置,优先向科技企业倾斜。
第九条 相关单位根据本举措所获得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开展科技创新活动。以上政策措施与沙坪坝区其他政策有重叠的,可根据相关方意愿自主选择,但不重复享受。同一事项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本举措中参与申报单位或已获奖励单位出现弄虚作假等失信行为或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采取记录不良信用、取消当年补助资格、收回已发放补助资金、移送公安机关等措施。区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对本举措各项奖励内容进行相应调整,以上条款的具体申报方法和操作细则由区科技局定期发布。
第十条 本举措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认定或获奖起始年份可追溯至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