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重庆同瑞久
- 发表时间:2022-06-26
重庆市科技局于2021年9月发布了《重庆市2021年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发展类政策解读》,主要包含了科技型企业入库培育,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以及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等措施,为方便广大企业掌握政策解读,同瑞久公司项目部汇编如下,供参考。
一、《重庆市科技型企业入库培育实施细则》(渝科局发〔2019〕136号)
问:什么类型的企业可以申请入库培育?
答:居民企业。居民企业的界定请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问:企业入库培育的条件是什么?
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且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在申请入库的上一年及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才符合入库培育企业要求。同时,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科技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比例≥5%,或拥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1名以上。
(2)R&D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重≥2%或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比重≥10%。
(3)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拥有Ⅰ类知识产权1项(含)以上或Ⅱ类知识产权2项(含)以上。
(4)上一年度申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并完成研发费用备案。
(5)主持或参与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获得过市级以上科技奖励。
(6)拥有经认定的市级以上研发机构。
(7)主导或参与制(修)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问:刚成立的科技型企业是否可以申请入库?
答:可以。只要符合入库条件都能够入库培育。需要提醒的是,企业要在经历一个纳税年度并填报年度数据信息后,通过企业系统的评估筛选,才能享受相应扶持政策和服务。
问:科技型企业申请入库培育有行业限制吗?
答:没有。科技型企业是按技术领域划分的,是按照《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来划分。无论从事何种行业,只要符合科技型企业入库培育的条件即可申请入库培育。
问:入库科技型企业可享受哪些服务或支持?
答:入库科技型企业按照要求填报或更新年度数据信息后,通过企业系统的评估筛选,可以享受下列服务或支持:
(1)免费获得入库证明和知识价值信用评价结果。
(2)无偿领取和使用创新券。
(3)列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对象。
(4)认定为高成长科技企业。
(5)同等条件下优先配置相关科技创新资源。
(6)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科技型企业可以优先承担重庆市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与应用发展专项项目,优先认定为重庆市创新创业团队。
问:科技型企业入库后需要做些什么才能享受扶持政策和服务?
答:入库科技型企业于每年5月31日前登陆企业系统准确地更新年度数据信息后,通过企业系统的评估筛选,才可以享受或者继续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和服务。对未填报和更新年度数据信息的,视为主动放弃享受相关的服务或支持。
问:企业系统要采集但企业没有的数据信息能不能填报?
答:不能。入库企业应坚持诚信原则,据实填报数据信息,且填报的数据信息应有相关的证明材料。对存在伪造数据资料、提供虚假证明等行为的,将被取消其入库资格,三年内不再受理其入库申请,并纳入科研失信行为管理,与其他社会领域信用信息共享,实施联合惩戒。
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5号)
问:与2008年相比较,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主要作了哪些修订?
答:此次修订的内容主要有五个方面:
一是调整“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指标。为了使更多中小企业享受到高新技术企业政策优惠,将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由6%调整为5%,此举将使规模较小、研发投入相对较少的中小企业获益。
二是调整“科技人员占比”指标。考虑到目前企业研发形式日益多样,产学研合作逐步深入,研发外包、开放式众包等渐成趋势,企业越来越依靠外部力量开展研发活动,为更加适应企业研发创新的发展需求,将原“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的条件,调整为“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三是调整认定条件中对知识产权的要求。取消原有“近三年内”获得知识产权的限制,同时取消原有“5年以上独占许可”获得知识产权的方式。既鼓励了企业自主研发,也有助于避免知识产权滥用,企业仍可通过技术转让等方式获得知识产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有利于更好地落实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四是缩短公示时间。认定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的时间由原15个工作日改为10个工作日,提高了工作效率。
五是增加异地搬迁内容。为促进区域产业转移和协调发展,增加对异地搬迁企业资质互认的相关内容,明确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
问: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需符合什么条件?
答: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问:事业单位能否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于行业领域是否有要求?
答:只要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要求的单位均可以申请认定,包括事业单位。对于行业领域没有要求。
问:建筑行业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属于哪个技术领域?
答:无论从事何种行业的企业,只要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要求即可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时看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中的哪一项,请根据自己企业情况查找。
问:企业对知识产权拥有5年以上独占许可权,是否可以申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
答:不可以。新修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取消了“5年以上独占许可”获得知识产权的方式。
问:2015年(含)以前已获得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2016年(含)以后需要重新认定的,之前获得认定时已使用的知识产权是否还能继续使用?
答: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如果企业之前获得认定时使用的是按Ⅱ类评价的知识产权,按照仅限使用一次要求,不能继续使用。按Ⅰ类评价的知识产权无使用次数限制。
问:如果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未成功,下一次申请时,使用过的Ⅱ类知识产权还能继续使用吗?
答:可以。
问:Ι类知识产权在第二次使用时,评分分值是否会与第一次使用有所不同?
答:知识产权的评分只会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规定的5项相关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不会因使用次数受到影响。
问:已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企业,其知识产权有效期发生变化,是否还算有效专利?
答: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时,应保证所使用的知识产权有效期要能包含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3年有效期。如果在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内知识产权提前失效了,则不再属于有效专利。
问:企业同期总收入中是否包含营业外收入中的政府专项资金收入?
答: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要求,企业同期总收入=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收入总额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章第六条规定的范畴计算,不征税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及财税〔2008〕151号文和财税〔2011〕70号文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最终确定。如果政府专项资金收入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并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则可不列入企业同期总收入,反之则需列入。
问:“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这个183天是自然日,还是工作日?
答:自然日。
问:如果企业月初科技人员数为20人,月末时为22人,其中2名是新进人员,那么在统计月平均人数时,是不是能把这新来的2名算进去?
答:首先应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对“科技人员”的定义判断2名新进人员是否符合统计要求,如果符合,则可以计入当月平均人数,反之则不可计入。
问:临时聘用人员包含劳务派遣人员吗?
答:不包含。
问:失败的研发活动是否可以进行归集?
答:只要是研发活动,不管是否成功,都可以进行归集。
问:企业2014年研发费用资本化支出形成无形资产,在2016年申请高企认定时,能否计算入2013-2015年的研发费用投入?
答:属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规定的无形资产,且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可以计入研发费用。
问:视同销售能否算做企业的销售收入?
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等文件的规定进行确认。
问:技术诀窍是否能作为科技成果转化的依据?
答:不可以。
问:“建立开放式的创新创业平台”具体是指什么?
答:是指提供公共服务的平台,例如:众创空间,检验检测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
问:“与国内外研究开发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中的研究开发机构是否专指是高校?企业是否可以成为产学研合作的对象?
答:研究开发机构不专指高校,也包含科研院所和企业等。
问:多个成果转化成一个产品或服务,能否算做多次转化?
答:几个成果转化的就计算转化几次,但同一成果转化不同产品或服务只能计算一次。
问:刚刚注册成立满一年的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成长性指标得分如何计算?
答:按0分计算。
问:企业近三年净资产和销售收入为负值,如何计算企业成长性指标?
答:负值按0计算。
问: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的企业是否都可以申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
答:都可以。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
问:《评价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中提出“制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条件和标准、为落实扶持中小企业创新政策开辟便捷通道”,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到“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千方百计使结构性减税力度和效应进一步显现”,为响应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等决策部署,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三部门在广泛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出台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统一了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标准,对于落实科技型中小企业精准扶持政策、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群体、用税收减法换“双创”新动能加法、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具有重大意义。
问:《评价办法》的原则是什么?
答:《评价办法》采用企业自主评价、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科技部服务监督的工作模式,坚持服务引领、放管结合、公开透明的原则,优化评价管理流程,加强后续监管,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效率和质量。
问:什么是科技型中小企业?
答: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条件是什么?
答: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4)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问:确认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直通车”是什么?
答:如果评价分值低于60分,但符合《评价办法》第六条第(1)~(4)项条件的企业,若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问:企业评价的流程?
答:企业可根据本办法进行自主评价,并按照自愿原则到服务平台注册企业基本信息,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确认条件的,经公示无异议,纳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赋予18位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
问: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有效期是多长时间?
答: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登记编号”从公告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有效。
问:科技型中小企业如何进行数据更新?
答:已入库企业应在每年3月31日前通过服务平台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中的信息进行更新,并对本企业是否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进行自主评价,仍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赋予新的入库登记编号。
参与企业应重视年度更新工作,以便能够及时享受有关科技型中小企业优惠政策。
问: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问:企业获得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后,还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享受税收优惠吗?
答:根据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税公告2015年第76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税公告2017年第18号)的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当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前,将按照《评价办法》取得的相应年度登记编号填入《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具有相应资格的批准文件(证书)及文号(编号)”栏次,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费用文件完成备案,做好资料留存备查。
问:哪些情况将被撤销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
答:已确认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撤销其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并在平台上公示。
(1)企业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评价办法》第二章规定条件的;
(2)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3)发生科研严重失信行为的;
(4)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5)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问:科技型中小企业发生变更,需履行什么手续?
答:《评价办法》》所称的入库企业发生变更是指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变前提下,企业名称、住所、法人代表、经营范围等发生变更。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在三个月内通过服务平台上扫描传新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更新《企业注册登记表》,其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不变。
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是如何开展监督检查的?
答: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采取企业自主评价,评价工作机构负责形式审查。为做好监督检查工作,每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评价工作机构开展对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抽查,随机确定抽查企业名单,抽查比例不低于5%。评价工作机构应核对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的企业规模、职工人数和研发投入指标。
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监督检查的方式?
答:随机抽查和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评价工作机构通过评价工作系统随机抽查企业,核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与证明材料的数据一致性;不一致且影响企业入库达标的,评价工作机构应组织实地检查。
问:被抽查企业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答:被抽查企业应通过评价工作系统上传上一年度职工人数统计表(注明科技人员数)、《“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及上一年度末《资产负债表》等证明材料。企业在上传有关信息后须留存纸质材料备查。
四、《重庆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渝科局发〔2020〕43号)
问:什么是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答:《重庆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所称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是指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研发能力,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简称“认定范围”)内规定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的企业法人。
问: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哪些政策优惠?
答:根据《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问:重庆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条件有哪些?
答: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法人;
(2)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研发能力,从事认定范围内规定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4)从事认定范围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5)从事认定范围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涉外业务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问:技术先进型服务涉外业务收入是指哪些?
答: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的服务,所取得的外汇收入,服务内容属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
问:重庆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由哪个单位负责?
答:根据《重庆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市科技局牵头并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共同成立重庆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小组(简称“工作小组”),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认定办公室”),认定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承担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的日常工作。
重庆各区县(含高新区、经开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区域内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申报、推荐工作。
问:重庆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程序?
答:申请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坚持自愿原则。企业对照《重庆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自我评价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认定程序如下:
(1)注册登记
自我评价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登录“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并通过“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提交至认定办公室。认定办公室核对企业注册信息,在“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上确认激活后,企业可以开展后续申报工作。
(2)提交材料
注册成功的企业登录“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按要求填报《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及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同时报送纸质材料(一式二份,加盖企业公章)至所在地区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3)初审推荐
各区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商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核查申报企业是否列入信用中国(重庆)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检查《申请表》是否完整、信息与相关证明文档是否一致、首页是否加盖企业公章以及其他问题。符合条件的,将纸质材料报送至市科技局。
(4)评审认定
认定办公室根据初审推荐意见,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认定意见。工作小组对通过专家评审的企业进行会商后,确定拟认定企业名单。
(5)公示结果
工作小组将拟认定企业名单在市科技局网站上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工作小组认定办公室对有关问题进行核实处理。公示无异议的,由工作小组认定办公室发文认定,并通过科技部“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备案,并颁发“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加盖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公章)。
问:重庆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效期多久?
答:经认定的重庆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效期为三年。
问:已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在有效期内还需要报送资料吗?
答:需要。已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每年应及时通过“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填写《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年度信息表》。认定办公室将据此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列入当年公布的有效期内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名单。
问:已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发生变化时,还能继续享受优惠政策吗?
答: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同时在“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填写《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核心信息变更申报表》及上传相关证明文件,同时报送纸质材料(一式二份,加盖企业公章)至所在地区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初核。区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初核通过后,将纸质材料报送至市科技局。符合《重庆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可以继续享受。
问:已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出现哪些情况将进入复核程序处理?
答:出现下述情况之一的,应进入复核程序处理:
(1)发现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2)认定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提请复核的;
(3)企业因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等变更;
(4)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
问:复核发现不符合规定的企业,将如何处理?
答:对复核证实不符合规定的企业,取消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和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经复核确属提供虚假信息的,两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五、《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渝府发〔2021〕11号)
问:重点支持哪些领域组建产业研究院?
答:鼓励龙头企业整合创新资源,对围绕新能源汽车、轻合金材料、传感器及仪器仪表等领域牵头组建服务全行业的产业研究院的,给予重点支持。
问:支持制造业领域关键技术攻关的政策有哪些?
答:参与国家“卡脖子”关键技术攻关和科技创新重大项目,引进或新建的重大创新链功能项目,自主立项、先行投入研发“硬核科技”重大创新产品并实现本地配套的项目,国家级和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综合性创新平台,5G、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优秀产品和标杆应用,给予一定奖励补助或优先支持市级科研项目立项。
问:新型产业用地如何实施管理?
答:《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国家统计局令第23号)中的研发创新、科技孵化、工业设计、软件信息、检验检测认证等与制造业紧密相关的生产性服务业项目,按照新型产业用地(M0)实施管理。
问:制造业领域人才支持的举措有哪些?
答:强化企业用人主体地位,建立以企业实际需求为导向和基准的人才评价标准,制定支持举措。
以上就是重庆同瑞久项目部汇编的2021年重庆市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发展类政策解读信息,若您在重庆科技型企业入库培育,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方面有任何疑问,请联系我们,竭诚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