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稳住经济大盘一揽子政策措施
  • 作者:重庆同瑞久
  • 发表时间:2022-07-12

重庆市沙坪坝区稳住经济大盘一揽子政策措施(图1)


重庆市沙坪坝区稳住经济大盘一揽子政策措施,共8个方面,104条措施,具体为科技型企业,制造业,金融业,专业服务,商务商贸业,建筑业,企业上市,生态环境扶持政策措施,为方便广大企业查阅,同瑞久公司项目部汇编如下,供参考。


一、科技企业扶持政策(共5条)

1.鼓励科技型企业申请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科技型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在认定次年:

①已纳入规上统计联网直报一套表填报范围或近三年累计缴纳企业所得税超过120万元的企业,给予奖励10万元;

②对不满足①所列条件的企业,给予奖励2万元。

政策依据:沙坪坝区科技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沙坪坝区支持科技企业发展壮大十条举措〉的通知》(沙科局发〔2022〕15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沙坪坝区科技局


2.强化科技金融支撑。

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可申请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区政府及其平台公司参与组建的创业种子基金、天使基金、风投基金等各类创投基金,大力支持科技企业发展。

政策依据:沙坪坝区科技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沙坪坝区支持科技企业发展壮大十条举措〉的通知》(沙科局发〔2022〕15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沙坪坝区科技局


3.支持企业牵头组建企业创新联合体。

对认定为国家级、重庆市、沙坪坝区企业创新联合体的,在认定次年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政策依据:沙坪坝区科技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沙坪坝区支持科技企业发展壮大十条举措〉的通知》(沙科局发〔2022〕15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沙坪坝区科技局


4.支持企业牵头建设新型研发机构。

对认定为国家级新型研发机构、重庆市新型研发机构(高端)、重庆市新型研发机构(初创)、沙坪坝区新型研发机构的,在认定次年分别给予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

政策依据:沙坪坝区科技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沙坪坝区支持科技企业发展壮大十条举措〉的通知》(沙科局发〔2022〕15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沙坪坝区科技局


5.支持企业牵头申报国家、重庆市科学技术奖。

对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在获奖次年给予100万元奖励。

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在获奖次年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5万元奖励。

对获得重庆市科技突出贡献奖,在获奖次年给予30万元奖励。

对获得重庆市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在获奖次年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对获得重庆市企业技术创新奖的单位,在获奖次年给予10万元奖励。

对获得国家、重庆市科学技术奖的第二、第三完成单位分别按第一完成单位奖励标准的50%、20%给予奖励。

政策依据:沙坪坝区科技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沙坪坝区支持科技企业发展壮大十条举措〉的通知》(沙科局发〔2022〕15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沙坪坝区科技局



二、制造业扶持政策(共12条)

1.支持发展“专精特新”企业。

对新认定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重庆市“专精特新”隐形冠军、重庆市“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重庆市“专精特新”企业,按照上级一次性奖补资金给予1:1沙坪坝区配套奖励。

政策依据:沙坪坝区经济信息委、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沙坪坝区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举措〉的通知》(沙经信发〔2022〕13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沙坪坝区经济信息委


2.支持企业提升研发创新能力。

对通过重庆市企业研发准备金补助资金项目审核且申报研发费用在1000万元以下的企业,按照研发费用存量不高于3%、增量不高于10%的比例给予沙坪坝区补助。

政策依据:沙坪坝区经济信息委、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沙坪坝区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举措〉的通知》(沙经信发〔2022〕13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沙坪坝区经济信息委


3.支持企业内设研发机构。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和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重点实验室、国家级和重庆市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在认定次年,按上级奖补到位资金的50%,给予沙坪坝区配套。

政策依据:沙坪坝区经济信息委、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沙坪坝区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举措〉的通知》(沙经信发〔2022〕13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沙坪坝区经济信息委


4.支持企业智能化数字化改造。

对已投产工业企业实施智能化数字化改造升级项目,其设备(含融资租赁购置设备)投资金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一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根据项目投资进度,给予单个项目设备(含融资租赁购置设备)购置金额不超过5%的沙坪坝区补贴(已获国家级、重庆市补贴项目,不再予以重复补助)。

政策依据:沙坪坝区经济信息委、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沙坪坝区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举措〉的通知》(沙经信发〔2022〕13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沙坪坝区经济信息委


5.支持制造业企业做大做强。

对产值首次突破2000万元,并于当年首次纳入统计联网直报的区属制造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政策依据:沙坪坝区经济信息委、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沙坪坝区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举措〉的通知》(沙经信发〔2022〕13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沙坪坝区经济信息委


6.鼓励培育设计订单市场。

对承接制造企业工业设计服务外包订单的第三方工业设计企业(以注册地在我区为准),当年获得500万元及以上的设计服务订单,按照设计服务合同实际发生额的1%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10万元。

政策依据:沙坪坝区经济信息委、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沙坪坝区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举措〉的通知》(沙经信发〔2022〕13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沙坪坝区经济信息委


7.鼓励设计企业赋能本土制造业。

对购买区内工业设计企业设计服务的区属制造企业(以双方注册地均在区内为准),按照设计服务合同实际发生额的1%给予区属制造企业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5万元。

政策依据:沙坪坝区经济信息委、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沙坪坝区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举措〉的通知》(沙经信发〔2022〕13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沙坪坝区经济信息委


8.鼓励企业落户投资。

对于新引进的制造业外资企业,按照设立之日起一年内的实际到位资金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且按期开工的,经园区管委会认定,按照1美元奖励0.1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的一次性奖励。

对于新引进的制造业内资企业,设立之日起一年内的实际到位资金达到2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且按期开工的,经园区管委会认定,按照实际到位资金1%的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政策依据:沙坪坝区经济信息委、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沙坪坝区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举措〉的通知》(沙经信发〔2022〕13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沙坪坝区经济信息委


9.房屋租赁补贴。

对新引进的企业,在园区租赁我区自建标准厂房(楼宇)的,项目投产五年内区域经济发展贡献达到以下标准,分年度给予累计不超过三年的租金补贴:

区域经济发展贡献达到1000元/平方米•年以上,当年给予10元/平方米•月租金扶补贴;

区域经济发展贡献达到800元/平方米•年以上,当年给予7.5元/平方米•月租金补贴;

区域经济发展贡献达到600元/平方米•年以上,当年给予5元/平方米•月租金补贴。

政策依据:沙坪坝区经济信息委、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沙坪坝区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举措〉的通知》(沙经信发〔2022〕13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沙坪坝区经济信息委


10.鼓励工业设计企业在我区落户。

对新迁入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补贴。鼓励驻区高校设计专业教师、毕业生在我区注册设立工业设计企业,从该企业取得经济效益首年开始连续三年,按照企业对沙坪坝区经济发展贡献的50%给予补贴。

政策依据:沙坪坝区经济信息委、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沙坪坝区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举措〉的通知》(沙经信发〔2022〕13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沙坪坝区经济信息委


11.实施企业高管团队激励计划。

对年度产值3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工业增加值每增加2000万元,给予其高管团队10万元奖励,单家企业年度累计最高奖励100万元。

对规模以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工业设计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年度营业收入每增加1000万元,给予其高管团队5万元奖励,单家企业年度累计最高奖励50万元。

政策依据:沙坪坝区经济信息委、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沙坪坝区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举措〉的通知》(沙经信发〔2022〕13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沙坪坝区经济信息委


12.对投资强度大和税收贡献大的产业项目,特别是世界500强、中国500强、重庆50强、国际国内行业领军企业,报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后,实行“一企一策”,给予特别优惠。

政策依据:沙坪坝区经济信息委、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沙坪坝区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举措〉的通知》(沙经信发〔2022〕13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沙坪坝区经济信息委


三、金融业扶持政策(共11条)

1.鼓励金融机构在沙坪坝区设立总部,对银行、保险、证券类金融机构,新设立或迁移全国性总部,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奖励;对省级区域性总部,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励。

政策依据:沙坪坝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支持金融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沙财政发〔2022〕55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6日

责任单位:沙坪坝区财政局


2.新设立或迁入的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类金融机构全国性或省级区域性总部,在沙坪坝区购置(或购地新建)办公用房并自用办公的给予购房补贴。

装修完毕,经现场核查,对自用办公的实际面积,按房款(不含税费、大修基金等)的15%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金融机构享受购房补贴的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在沙坪坝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每月每平方补贴50元,每年补贴不超过60万,补贴3年。

租金和购房政策可以同时享受,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单个金融机构享受租房补贴的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基金及基金管理人参照上述标准执行,享受补贴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

政策依据:沙坪坝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支持金融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沙财政发〔2022〕55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6日

责任单位:沙坪坝区财政局


3.支持机构申请金融牌照,对于在沙坪坝区新获批银行牌照、券商牌照、保险牌照、金融租赁牌照、信托牌照的机构,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于在沙坪坝区新获批基金销售牌照、公募基金牌照、期货牌照的机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于在沙坪坝区新获批第三方支付牌照、互联网银行牌照、互联网基金销售牌照、互联网保险牌照等互联网金融牌照的机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政策依据:沙坪坝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支持金融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沙财政发〔2022〕55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6日

责任单位:沙坪坝区财政局


4.对新设立或迁入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股权投资类企业、典当行、商业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沙坪坝区经济发展贡献500万元及以上的,自设立年度起的第1—3年,以其沙坪坝区经济发展贡献为基数,分别按50%、20%、10%的额度给予奖励。

政策依据:沙坪坝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支持金融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沙财政发〔2022〕55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6日

责任单位:沙坪坝区财政局


5.鼓励驻区银行类金融机构提升服务质量,助推区内企业高质量发展,逐步做大存贷款总量,逐年提高银行业税收。充分调动驻区银行类金融机构工作积极性和服务创新性,对各银行进行年度考核,按照考核综合排名情况推荐参与评比沙坪坝区高质量发展奖,并在财政账户公开招投标、财政性金融资源分配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政策依据:沙坪坝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支持金融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沙财政发〔2022〕55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6日

责任单位:沙坪坝区财政局


6.鼓励驻区证券、保险类金融机构发挥业务渠道优势,加大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

鼓励驻区证券机构加大对区内拟上市企业培育辅导力度;

鼓励驻区保险机构在行业主管部门认可范围内开展科技保险、专利保险、研发费用损失等保险业务,如发生上述业务对沙坪坝区企业赔付的,可按保单金额20%比例补偿给驻区保险机构,单个保险机构累计最高补偿不超过100万元。

对做出突出贡献的证券、保险类金融机构,按企业贡献情况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政府选择战略合作。

政策依据:沙坪坝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支持金融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沙财政发〔2022〕55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6日

责任单位:沙坪坝区财政局


7.鼓励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对在沙坪坝区内注册的企业进行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每投资一家企业,凡投资额在500万及以上的,按投资额的3%—次性给予奖励,每家基金最高奖励不超过300万元;对在沙坪坝区内注册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投资项目时,按其对沙坪坝区经济贡献的10%给予奖励,同一投资项目累计不超过200万元,每家基金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政策依据:沙坪坝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支持金融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沙财政发〔2022〕55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6日

责任单位:沙坪坝区财政局


8.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鼓励银行类金融机构积极参与沙坪坝区推动“1+5+N”民营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首贷续贷中心和金融服务港湾行动。健全银政企三方工作机制,政府定期收集梳理区内企业融资需求推送银行,将银行金融产品服务推送企业,并搭建银企对接交流平台,建立银企“一对一”帮扶机制,畅通供需信息、拓展融资渠道,引导驻区金融机构采取“一企一策”,落实工作专班,高效满足企业金融服务需求。

政策依据:沙坪坝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支持金融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沙财政发〔2022〕55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6日

责任单位:沙坪坝区财政局


9.鼓励银行和融资担保机构积极参与我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担保贷款风险补偿业务合作,由沙坪坝区建立1000万元的风险补偿资金池,合作银行在合作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情况下按照补偿资金规模最高放大十倍的额度予以放贷,并按照财政、银行、担保机构2:2:6比例进行风险分担,不断完善和健全政府、银行、担保机构三方联动的风险补偿机制和融资担保体系。

政策依据:沙坪坝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支持金融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沙财政发〔2022〕55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6日

责任单位:沙坪坝区财政局


10.立足金融引领,重点汇聚创新能力强、社会成效显著的金融行业精英。予以金融行业精英岗位补贴及其他服务。

①岗位补贴:新落户金融机构年度区域经济贡献度达到定额(银行、证券、保险机构1000万元,其他金融机构500万元)以上,对金融机构中个人沙坪坝区经济贡献度排名前3名的高层次人才,前3年给予个人沙坪坝区经济贡献度50%补贴。

②其他服务:新落户企业中符合前款岗位补贴的高层次人才,协助推荐其配偶就业;其子女入学入托,由区教委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协调安排。

政策依据:沙坪坝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支持金融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沙财政发〔2022〕55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6日

责任单位:沙坪坝区财政局、区教委


11.按照重庆市沙坪坝区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合作银行向符合准入标准的经营主体(是指在沙坪坝区依法注册登记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主、“三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在沙坪坝区经营的种养大户等“三农”主体)发放贷款,由合作担保机构提供融资担保,并由风险补偿资金对贷款风险进行补偿。

政策依据:沙坪坝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沙坪坝区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沙财政发〔2021〕179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沙坪坝区财政局


四、专业服务业扶持政策(共25条)

(一)工程咨询。

重点支持工程造价咨询、全过程工程咨询等优质工程咨询企业。

1.对新引进或新设立落户沙坪坝区且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独立法人企业,落地运营当年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年营业收入3000万元(含)一5000万元的独立法人企业,落地运营当年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含)一3000万元的独立法人企业,落地运营当年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政策依据:沙坪坝区发展改革委、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商务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沙坪坝98区支持专业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沙发改〔2022〕125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12日

责任单位:沙坪坝区住房城乡建委


2.对在区发展三年以上,沙坪坝区经济贡献1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咨询企业,按其沙坪坝区经济贡献增量的50%给予一次性扶持。

政策依据:沙坪坝区发展改革委、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商务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沙坪坝区支持专业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沙发改〔2022〕125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12日

责任单位:沙坪坝区住房城乡建委


3.对于非必须招投标的工程咨询项目,发包人在中介超市中以“择优选取、直接选取、竞价选取、随机选取”等抽选方式,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区内优质工程咨询企业。

政策依据:沙坪坝区发展改革委、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商务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沙坪坝区支持专业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沙发改〔2022〕125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12日

责任单位:沙坪坝区住房城乡建委


(二)人力资源服务。

重点支持提供高级人才寻访、人才测评、行业规划等服务的优质人力资源服务企业。

4.对世界500强、中国企业联合会(协会)发布的中国500强(中国服务业100强)的国内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分支机构),其区域总部(独立法人)在我区注册并承诺经营10年以上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给予国家级、重庆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政策依据:沙坪坝区发展改革委、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商务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沙坪坝区支持专业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沙发改〔2022〕125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12日

责任单位:沙坪坝区人力社保局


5.新引进企业自纳税年度起,前三年每年按沙坪坝区经济贡献予以补助,其中沙坪坝区财政贡献在20万元(含)一30万元、30万元(含)一40万元、40万元(含)万元及以上,分别按沙坪坝区经济贡献10%、20%、30%的补助比例给予扶持。

政策依据:沙坪坝区发展改革委、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商务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沙坪坝区支持专业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沙发改〔2022〕125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12日

责任单位:沙坪坝区人力社保局


6.对新增租赁办公用房的且年营业收入连续2年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租用国有平台公司建设或运营楼宇的,租金按照“先缴纳后扶持”的形式予以全额扶持,扶持载体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租用其他楼宇作为办公场所的,按其月租金50%且最高不超过30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扶持,扶持载体建筑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

政策依据:沙坪坝区发展改革委、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商务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沙坪坝区支持专业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沙发改〔2022〕125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12日

责任单位:沙坪坝区人力社保局


(三)法律服务。

重点支持优质律师事务所。

7.对新引进或新设立的,年营业收入3000万元(含)及以上,且执业律师人数50人及以上的律师事务所,给予30万元一次性扶持;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含)-3000万元,且执业律师人数30人及以上的律师事务所,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

政策依据:沙坪坝区发展改革委、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商务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沙坪坝区支持专业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沙发改〔2022〕125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12日

责任单位:沙坪坝区司法局


8.对新增租赁办公用房在300平方米以上,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且执业律师人数30人以上的优质律师事务所,租用国有平台公司建设或运营楼宇作为办公场所的,租金按照“先缴纳后扶持”的形式予以全额扶持,扶持载体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租用非国有平台公司建设或运营楼宇作为办公场所的,按其月租金50%且最高不超过30元/平方米进行扶持,扶持载体建筑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

政策依据:沙坪坝区发展改革委、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商务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沙坪坝区支持专业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沙发改〔2022〕125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12日

责任单位:沙坪坝区司法局


9.对在区发展三年以上,沙坪坝区经济贡献在50万元及以上的律师事务所,按其沙坪坝区经济贡献每年增量部分,前两年100%、第三年60%的比例给予扶持。

政策依据:沙坪坝区发展改革委、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商务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沙坪坝区支持专业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沙发改〔2022〕125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12日

责任单位:沙坪坝区司法局


(四)财税月艮务。重点支持优质会计师事务所。

10.对新引进在我区实现年度营业收入在3000万元及以上,或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认定的全国综合评价排名前100名的会计师事务所,次年给予30万元一次性扶持。

政策依据:沙坪坝区发展改革委、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商务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沙坪坝区支持专业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沙发改〔2022〕125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12日

责任单位:沙坪坝区财政局


11.对新落户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沙坪坝区经济贡献在20万元(含)及以上的,按其沙坪坝区经济贡献额的50%给予扶持,并于次年兑现,持续年限为三年。

政策依据:沙坪坝区发展改革委、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商务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沙坪坝区支持专业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沙发改〔2022〕125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12日

责任单位:沙坪坝区财政局


12.对首次纳入沙坪坝区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库的会计师事务所,升规入库并稳定经营一年后,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评定为全国综合评价前100名的会计师事务所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评定为重庆市综合排名前10名的会计师事务所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

政策依据:沙坪坝区发展改革委、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商务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沙坪坝区支持专业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沙发改〔2022〕125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12日

责任单位:沙坪坝区财政局


13.对区内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库的会计师事务所,该事务所个人沙坪坝区经济贡献度排名前3名的合伙人、高层次人才,前3年给予个人沙坪坝区经济贡献度50%奖励,用于人才培训培养,并于次年兑现。

政策依据:沙坪坝区发展改革委、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商务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沙坪坝区支持专业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沙发改〔2022〕125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12日

责任单位:沙坪坝区财政局


(五)商务咨询。

重点支持企业管理咨询、资产评估、资信评估、一般法律咨询(不含律师事务所)等优质商务咨询企业。

14.对首次纳入沙坪坝区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库的商务咨询企业,升规并稳定经营一年后,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政策依据:沙坪坝区发展改革委、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商务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沙坪坝区支持专业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沙发改〔2022〕125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12日

责任单位:沙坪坝区商务委


15.对在区发展三年以上,区域经济贡献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按沙坪坝区经济贡献增量的50%给予一次性扶持。

政策依据:沙坪坝区发展改革委、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商务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沙坪坝区支持专业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沙发改〔2022〕125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12日

责任单位:沙坪坝区商务委


16.对认定为重庆市民营企业100强的资产评估、资信评估、一般法律咨询(不含律师事务所)等规上商务咨询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扶持。

政策依据:沙坪坝区发展改革委、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商务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沙坪坝区支持专业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沙发改〔2022〕125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12日

责任单位:沙坪坝区商务委


17.鼓励和引导区内规上商务咨询服务机构参与社会公益服务,稳步推进优秀企业积极服务地方政府,各类公共资金的项目优先邀请区内规上商务咨询机构的参与;对于非必须招投标的服务类项目,发包人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选用区内规上商务咨询机构。

政策依据:沙坪坝区发展改革委、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商务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沙坪坝区支持专业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沙发改〔2022〕125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12日

责任单位:沙坪坝区商务委


(六)检验检测。

重点支持优质检验检测机构。

18.对于新引进年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检验检测机构,给予20万元一次性扶持;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检验检测机构,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

政策依据:沙坪坝区发展改革委、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商务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沙坪坝区支持专业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沙发改〔2022〕125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12日

责任单位: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


19.对于新引进的检验检测机构,自纳税年度起,前3年比照其沙坪坝区财政贡献额予以补助,沙坪坝区经济贡献在50万元及以上的,按50%的比例给予补助。

政策依据:沙坪坝区发展改革委、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商务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沙坪坝区支持专业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沙发改〔2022〕125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12日

责任单位: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



20.对于现有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年度区域经济贡献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按沙坪坝区经济贡献增量的50%给予一次性扶持。

政策依据:沙坪坝区发展改革委、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商务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沙坪坝区支持专业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沙发改〔2022〕125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12日

责任单位: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


21.对主导制订修订国际、国家标准的检验检测服务机构,一次性分别扶持20万元、10万元;对新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检验检测服务机构,一次性扶持10万元;对实现与国际检测认证资质互认,给予10万元一次性项目扶持。

政策依据:沙坪坝区发展改革委、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商务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沙坪坝区支持专业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沙发改〔2022〕125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12日

责任单位: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


22.积极引进高级技术人才,对沙坪坝区经济发展的技术和管理复合性人才,重点领域专业技术带头人,技术全面的应用型人才等,且个人年度经济贡献10万元以上的,按个人对沙坪坝区经济贡献最高50%的额度申请扶持资金,期限三年。

政策依据:沙坪坝区发展改革委、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商务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沙坪坝区支持专业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沙发改〔2022〕125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12日

责任单位: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


(七)医美服务。

重点支持提供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美容中医等服务的优质医美服务企业。

23.对新设立、新引进、新取得资质,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且卫生技术人员50人及以上、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8名及以上的医美服务机构,沙坪坝区经济贡献200万元及以上的,按沙坪坝区经济贡献增量的50%,连续给予三年扶持。

政策依据:沙坪坝区发展改革委、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商务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沙坪坝区支持专业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沙发改〔2022〕125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12日

责任单位:沙坪坝区卫生健康委


(八)集聚平台扶持

24.综合楼宇(园区)扶持。

对规模以上优质专业服务业企业超过20家、且占入驻规模以上企业比重高于25%的楼宇(园区),以及获得国家认定的高端专业服务业楼宇(园区),经区政府审核后,给予运营主体最高20万元一次性扶持。

政策依据:沙坪坝区发展改革委、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商务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沙坪坝区支持专业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沙发改〔2022〕125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12日

责任单位:沙坪坝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委


25.专业楼宇(园区)扶持。

对使用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且同类别规模以上专业服务业超过10家、同类别专业服务业企业数占比超过50%的专业性楼宇(园区),经区政府审核后,给予运营主体最高20万元一次性扶持。

政策依据:沙坪坝区发展改革委、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商务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沙坪坝区支持专业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沙发改〔2022〕125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12日

责任单位:沙坪坝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委


五、商务商贸业扶持措施(共11条)

1.引进商贸商务总部企业

①支持商贸商务企业在沙坪坝区设立全球总部、区域总部、功能总部。

实体性地区总部注册资本金原则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功能性总部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对新注册在沙坪坝区且次年年度销售额或零售额分别超过5亿元、1亿元、5000万元的批发、零售、住餐独立法人企业,择优按照不超过超额部分0.5%、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标准给予资金奖励。


②自总部企业设立年度起第1〜3年,以其沙坪坝区经济发展贡献为基数按照以下额度予以扶持:

年度区域经济发展贡献度5000万元(含)以上的,按沙坪坝区经济发展贡献的50%给予扶持;

年度区域经济发展贡献度3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按沙坪坝区经济发展贡献的40%给予扶持;

年度区域经济发展贡献度1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按沙坪坝区经济发展贡献的30%给予扶持。


③总部企业年度区域经济发展贡献度达3000万元以上,若在沙坪坝区租用国有平台公司建设或运营的楼宇作为办公场所的自用的,租金前3年按照“先缴纳后扶持”的形式予以全额扶持,扶持载体建筑面积不超过

1000平方米;若在沙坪坝区租用非国有平台公司建设或运营的楼宇作为办公场所的,按其月租金50%最高不超过30元/平方米进行扶持,扶持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扶持期限3年。

总部企业年度区域经济发展贡献度达3000万元以上,并在沙坪坝区购置办公用房自用的,对其自用部分按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0元一次性购房扶持,扶持金额不超过购房总价款1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总部企业年度区域经济发展贡献度达3000万元以上,并在沙坪坝区购置或租赁办公用房自用且确需装修的,按照10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装修补贴。

政策依据:沙坪坝区商务委、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关于印发〈沙坪坝区鼓励商务商贸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沙商务发〔2022〕25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5月13日

责任单位:沙坪坝区商务委


2.引进连锁品牌首店

①支持引进商业品牌首店。

积极引进国际国内知名品牌首店、旗舰店、体验店和连锁店,鼓励在沙坪坝区首发新品,举办时尚走秀和新品发布活动。

对国内外知名商业品牌企业在沙坪坝区开设亚洲首店、中国(内地)首店、西南首店、重庆首店,择优按照不超过投资额4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给予资金补助。

对在沙坪坝区新开业且经营面积达3000平方米的商业品牌亚洲旗舰店、中国(内地)旗舰店、西南旗舰店、重庆旗舰店,择优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资金奖励。

对引进企业(商业场所业主或商业场地实际经营单位),按照引进商业品牌首店层级、数量、运营成效及经济影响等综合情况,择优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②支持引进品牌连锁便利店。

积极引进国际国内知名品牌便利店,在选址入驻、证照办理等方面提供优先保障。对便利店品牌化、连锁化、智能化、融合化发展项目择优予以适当资金补助,对有关示范创建项目予以一定资金奖励。

政策依据:沙坪坝区商务委、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关于印发〈沙坪坝区鼓励商务商贸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沙商务发〔2022〕25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5月13日

责任单位:沙坪坝区商务委


3.引进商贸流通企业

①鼓励引进包括综合物流、冷链物流、医药物流、整车物流、零售连锁物流、综合物流服务等现代商贸物流产业;综合贸易、食品进口、汽车及零部件进口销售、药品及医疗器械、电商、木材及木制品进口等货物贸易。

②对新引进的5A级物流品牌独立法人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新增汽车销售企业,营运一年后其年销售额在5亿元、1亿元以上的,分别一次性给予产业扶持资金50万元、20万元。

③根据企业当年区域经济发展贡献度,按区内经济发展贡献为基数,给予企业3年期促进产业发展资金。年度区域发展贡献1000万元以上,按区内经济发展贡献的60%给予产业扶持;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按50%给予产业扶持;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按40%给予产业扶持。

④鼓励发展整车进口产业,对通过重庆整车进口口岸及其他口岸以自主经营方式实现整车进口的贸易企业、货代物流等汽车相关企业,给予流量、3C证书、终端销售、整车质保(三包)、检测费、指定区域办公用房、堆存场所等方面扶持。

⑤鼓励发展国际贸易,对开展进出口贸易、电子商务、国际物流货代、报关报检、供应链管理、外贸综合服务等业务的独立法人企业,给予外贸综合资助、指定区域办公用房和仓储场所等方面予以扶持。

政策依据:沙坪坝区商务委、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关于印发〈沙坪坝区鼓励商务商贸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沙商务发〔2022〕25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5月13日

责任单位:沙坪坝区商务委


4.扶优扶强商贸企业

①除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垄断行业企业外,批发、零售、住餐企业年销售额(营业额)分别在10亿元(含)、5亿元(含)、3000万元(含)及以上的,且同比增幅达到10%(含)以上的(以当年国家一套表数据为准),当年给予10万元工作经费补助,次年兑现。

②鼓励企业开展绿色饭店、钻级酒家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达标创建。对被(全国、市酒家等级评定委员会,全国、市绿色饭店评审委员会)评定为白金五钻、五钻级酒家、五叶级绿色饭店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被评定为四钻级酒家、四叶级绿色饭店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③推动商贸服务企业实施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升级,择优按照不超过投资额4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给予资金补助。

政策依据:沙坪坝区商务委、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关于印发〈沙坪坝区鼓励商务商贸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沙商务发〔2022〕25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5月13日

责任单位:沙坪坝区商务委


5.支持餐饮企业升级发展。

鼓励餐饮品牌企业提档升级,对被评为米其林星级餐厅的,择优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政策依据:沙坪坝区商务委、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关于印发〈沙坪坝区鼓励商务商贸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沙商务发〔2022〕25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5月13日

责任单位:沙坪坝区商务委


6,支持商业载体示范创建

①支持打造国际化、绿色化、智能化、人文化城市核心商圈、商业步行街,对获评国家级、重庆市示范商圈、步行街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资金奖励。

②鼓励开发商自持,整合楼宇资源,建设特色楼宇,支持“楼宇+”创新融合发展模式,打造“绿色楼宇”、“智蕙楼宇”,择优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

政策依据:沙坪坝区商务委、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关于印发〈沙坪坝区鼓励商务商贸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沙商务发〔2022〕25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5月13日

责任单位:沙坪坝区商务委


7.支持特色品牌发展

①提高“巴味渝珍”品牌影响力,实施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工程,每个项目最高安排补助资金不超过400万元。

②鼓励培育创建中华老字号、重庆老字号,对在商圈、特色街区、旅游景区等区域新开设面积达500平方米以上的中华老字号、重庆老字号直营门店的,按照不超过投资额4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给予资金补助。具体政策根据重庆市政策发布为准。

政策依据:沙坪坝区商务委、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关于印发〈沙坪坝区鼓励商务商贸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沙商务发〔2022〕25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5月13日

责任单位:沙坪坝区商务委


8.加强人才引进培养

①对新经济领域贡献度大,符合高层次人才或鸿雁计划条件的商务商贸业人才,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人才补贴。

②支持企业参保职工技能提升,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初级工至高级工),给予每人最高2500元的技能提升补贴(每年限一次)。

③支持企业健全首席技师制度,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和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分别给予5万元〜500万元建设补助。

政策依据:沙坪坝区商务委、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关于印发〈沙坪坝区鼓励商务商贸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沙商务发〔2022〕25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5月13日

责任单位:沙坪坝区商务委、沙坪坝区人力社保局


9.人才保障服务和培育奖励

商贸行业龙头企业高管(根据《公司法》认定)按照“重庆英才卡”A、B卡服务细则,分类享受子女入学入托、医疗、科技、户籍、居留许可证、职称评审、岗位聘用、配偶(子女)就业等“一站式”保障服务。对年区域经济发展贡献总计达到200万元(含)以上项目且个人年薪50万元及以上的公司高管(最多不超过5名)给予不超过3年的人才培育奖励,按其工资薪金所得对区内经济发展贡献为基数,给予不少于50%等额人才培育奖励(具体年限、比例以招商协议为准)。

政策依据:沙坪坝区商务委、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关于印发〈沙坪坝区鼓励商务商贸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沙商务发〔2022〕25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5月13日

责任单位:沙坪坝区商务委


10.开展“2022年'爱尚重庆'焕新消费季汽车促销专项活动”、“百货、电器专项促销活动”。

对购买裸车价5万(含5万)至20万的汽车,给予每台500元现金补贴,裸车价20万(含20万)至40万的汽车,给予每台800元现金补贴,裸车价40万(含40万)以上的汽车,给予每台1000元现金补贴;

百货类单笔购物满500元(含)以上领取100元现金抵扣券,单笔消费超过200元(含)以上可使用一张;

电器类单笔购物满2000元(含)以上领取100元现金抵扣券,单笔消费超过500元(含)以上可使用一张。

责任单位:沙坪坝区商务委


11.2022年对承租沙坪坝区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3—6个月租金。

政策依据:沙坪坝区国资委《关于2022年沙坪坝区国有房屋租金减免的通知》(沙国资发〔2022〕76号)

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沙坪坝区国资委


六、建筑业扶持政策(共10条)

1.企业落户扶持。

给予新落户的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1000万元扶持,给予新落户的施工总承包一级、勘察综合甲级、设计综合甲级、监理综合甲级资质企业300万元扶持,给予新落户的施工专业承包一级、工程勘察专业甲级、工程设计行业甲级、工程监理甲级企业50万元扶持(均为自取得资质起1年后落实资金)。

政策依据:沙坪坝区住房城乡建委《关于发布〈沙坪坝区建筑业发展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沙住建发〔2022〕102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5月9日

责任单位:沙坪坝区住房城乡建委


2.提档升级扶持。

给予新晋升为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区属企业一次性800万元扶持;

给予新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一级、勘察综合甲级、设计综合甲级、监理综合甲级资质的区属企业一次性300万元扶持;

给予增项资质新升级为一级的区属总承包一级资质或增项资质新升级为甲级的区属甲级企业一次性50万元扶持;

给予新晋升为施工专业承包一级(限住建部颁发资质)、工程勘察专业甲级、工程设计行业甲级、工程监理甲级资质的区属企业一次性50万元扶持(均为自取得资质起1年后落实资金)。

政策依据:沙坪坝区住房城乡建委《关于发布〈沙坪坝区建筑业发展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沙住建发〔2022〕102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5月9日

责任单位:沙坪坝区住房城乡建委


3.房屋租赁扶持。

新落户的施工总承包一级(含专业承包)、工程勘察专业甲级、工程设计行业甲级、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及以上资质企业租赁办公用房的,当年沙坪坝区经济发展贡献度达到以下标准,次年给予一次性租金扶持:1000万元以上,次年给予10元/平方米•月租金扶持;300万以以上,次年给予7.5元/平方米•月租金扶持;100万元以上,次年给予5元/平方米•月租金扶持。租金扶持不超过企业当年沙坪坝区经济发展贡献度的20%。

政策依据:沙坪坝区住房城乡建委《关于发布〈沙坪坝区建筑业发展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沙住建发〔2022〕102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5月9日

责任单位:沙坪坝区住房城乡建委


4.经济贡献扶持

①区域经济发展贡献度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年增长达到50%以上、25%以上的区属施工、监理、勘察、设计企业,以企业沙坪坝区经济发展贡献度为计算标准,次年给予当年增长部分50%、25%的扶持。

②区域经济发展贡献度达到5000万元以上且年增长达到15%的区属施工、监理、勘察、设计企业,以企业沙坪坝区经济发展贡献度为计算标准,次年给予当年增长部分100%的扶持。

政策依据:沙坪坝区住房城乡建委《关于发布〈沙坪坝区建筑业发展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沙住建发〔2022〕102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5月9日

责任单位:沙坪坝区住房城乡建委


5.优秀产品与创新扶持

①区属项目获得国家级“詹天佑奖”“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金奖”“设计金奖”给予区属企业20万元扶持;区属项目获得国家级“钢结构金奖”“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国家优质工程银奖”“设计银奖”“设计一等奖,,给予区属企业10万元扶持;区属项目获得“巴渝杯”“三峡杯”给予区属施工总承包企业5万元扶持。

②对国家级、重庆市工法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5万元扶持;对参与编制工程类国家级、重庆市行业规范标准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5万元扶持。

③对区属建筑企业新设立或新认定为国家级、重庆市企业技术(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验室)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扶持。

政策依据:沙坪坝区住房城乡建委《关于发布〈沙坪坝区建筑业发展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沙住建发〔2022〕102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5月9日

责任单位:沙坪坝区住房城乡建委


6.高层次人才激励措施

①岗位补贴:新落户企业年度区域经济贡献度达到定额(施工企业1000万元,监理、勘察、设计企业300万元)以上,对企业中个人沙坪坝区经济贡献度排名前3位的高层次人才,前3年给予个人沙坪坝区经济贡献度100%补贴。

②子女入学服务:新落户企业中符合前款岗位补贴的高层次人才,其子女入学入托,由区教委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协调安排。

政策依据:沙坪坝区住房城乡建委《关于发布〈沙坪坝区建筑业发展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沙住建发〔2022〕102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5月9日

责任单位:沙坪坝区住房城乡建委、区教委


7.产业扶持

①非公开招投标项目且相关文件授予相关单位选择权限的,同等条件可优先选用区属企业。

②勘察、设计、监理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以下的在重庆市网上中介超市选取服务商:5万元至50万元以下可以采用“择优+随机”

“择优+竞价”、随机、竞价的方式,50万元以上至100万以下采用“择优+随机”、"择优+竞价”选取(择优后不少于10家)。

③对同等条件优先选用区属企业的项目,快速办理、重点保障,可提供帮办代办服务。

④鼓励绿色智能建筑发展,对建筑企业以智能技术、知识价值、生产专利等方式贷款进行扩大再生产,按年化2%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政策依据:沙坪坝区住房城乡建委《关于发布〈沙坪坝区建筑业发展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沙住建发〔2022〕102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5月9日

责任单位:沙坪坝区住房城乡建委


8.重点项目保障措施

①坚持质量安全第一的价值导向,对符合渝建发〔2021〕3号的技术复杂类工程,经认定后其施工招标

可采取综合评估法;同时提高工程质量安全管控力度,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制。

②通风与空调工程、电梯安装工程、供配电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和因技术特别复杂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按程序认定后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

政策依据:沙坪坝区住房城乡建委《关于发布〈沙坪坝区建筑业发展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沙住建发〔2022〕102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5月9日

责任单位:沙坪坝区住房城乡建委


9.限额以下政府投资项目减免措施

①竞争性比选项目免交投标保证金;

②竞争性比选和小微项目履约保证金降至5%;

③免交农民工保证金;

④区属建筑业企业工程质量保修金采用银行保函或现金方式由建筑业企业决定。

政策依据:沙坪坝区住房城乡建委《关于发布〈沙坪坝区建筑业发展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沙住建发〔2022〕102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5月9日

责任单位:沙坪坝区住房城乡建委


10.“潮涌嘉陵风动歌乐*2022年春季房地产展示交易会”,凡购买本次沙坪坝区参展项目经公证明确的新建商品住房、非二手车位、新建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等房屋,且在展期内已网签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向本区税务机关完清购房契税的购房人,可申请购房者实际缴纳契税金额80%的装修补贴。

责任单位:沙坪坝区住房城乡建委


七、支持企业上市政策(共10条)

1.贯彻实施财政奖补政策。

对在境内上市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0万财政奖励,新三板挂牌一次性奖励60万元,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成长板挂牌一次性奖励40万元(单户企业累计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对在纽约、纳斯达克、伦敦、泛欧、东京、香港、新加坡、台湾等全球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0万财政奖励;

对在其他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财政奖励;企业上市后,对其上市前3年(含上市当年)内,以上一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为基数,缴纳的增量部分沙坪坝区留成全额给予补助,累计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政策依据:沙坪坝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沙坪坝区支持企业上市十条措施〉的通知》(沙财政发〔2022〕50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1日

责任单位:沙坪坝区财政局


2.给予上市企业招商财政奖补。

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将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入沙区的上市企业给予与上市奖补相当的一次性财政资金奖励,新三板挂牌企业一次性奖励60万元,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成长板挂牌企业一次性奖励40万元。对迁入沙区后连续3年(含迁入当年)所缴企业所得税的沙坪坝区留成全额返还,累计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政策依据:沙坪坝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沙坪坝区支持企业上市十条措施〉的通知》(沙财政发〔2022〕50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1日

责任单位:沙坪坝区财政局


3.充实企业上市后备储备库。

对拟上市企业储备库进行动态调整,持续将符合我区产业高质量发展方向且成长性好、公司治理结构健全、有上市意愿的优质企业补充入库,不断提升储备库企业质量,每半年调整一次。

政策依据:沙坪坝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沙坪坝区支持企业上市十条措施〉的通知》(沙财政发〔2022〕50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1日

责任单位:沙坪坝区财政局


4.因企施策拓宽上市渠道。

坚持境内外上市并举,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北交所等市场并重,深入分析企业经营发展状况,指导企业根据自身优势选择适宜的上市渠道,量身定制上市方案。

政策依据:沙坪坝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沙坪坝区支持企业上市十条措施〉的通知》(沙财政发〔2022〕50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1日

责任单位:沙坪坝区财政局


5.搭建平台助力企业融资。

引导银行、创投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等机构,为拟上市企业融资搭建合作平台,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协调重庆股份转让中心,为拟上市企业创造融资路演条件和机会。

政策依据:沙坪坝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沙坪坝区支持企业上市十条措施〉的通知》(沙财政发〔2022〕50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1日

责任单位:沙坪坝区财政局


6.强化中介机构推动作用。

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专业作用,积极向未选定中介机构的拟上市企业推荐优质中介机构,借助专业机构力量指导企业开展上市相关工作,加快推动企业上市。

政策依据:沙坪坝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沙坪坝区支持企业上市十条措施〉的通知》(沙财政发〔2022〕50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1日

责任单位:沙坪坝区财政局


7.鼓励支持企业人才引进。

对拟上市企业高管本人、配偶及子女在居住、工作、入学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关照;鼓励企业优秀员工参加我区“沙磁菁英计划”的评选,入选者可享受我区人才资助、岗位补贴、金融支持、医疗服务等相关奖励政策。

政策依据:沙坪坝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沙坪坝区支持企业上市十条措施〉的通知》(沙财政发〔2022〕50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1日

责任单位:沙坪坝区财政局


8.优化企业上市政务服务环境。

加强各行业主管部门、平台公司之间的沟通协调,在企业股改、上市过程中各环节涉及迁址、项目审批、资产转让、工商注册、环境评价及相关合规证明的出具等方面形成工作合力,为拟上市企业开辟“绿色通道”,提升企业上市效率。

政策依据:沙坪坝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沙坪坝区支持企业上市十条措施〉的通知》(沙财政发〔2022〕50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1日

责任单位:沙坪坝区财政局


9.加强企业上市培训宣传。

深化同重庆证监局、重庆市金融监管局、重庆股份转让中心、中介机构等的工作联系,通过举办专题培训会、上市辅导沙龙等形式,组织开展企业改制、挂牌、上市等相关知识的宣传和培训,为企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提供专业指导和服务。

政策依据:沙坪坝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沙坪坝区支持企业上市十条措施〉的通知》(沙财政发〔2022〕50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1日

责任单位:沙坪坝区财政局


10.给予企业要素资源支持。

协调政府各相关部门充分用好财税、金融、土地、产业、人才等各类政策资源,向拟上市企业予以倾斜;协调各行业主管部门在产业发展、招商引资等工作中,积极为拟上市企业加强推介,引入更多业务合作机会,为拟上市企业加速发展创造条件。

政策依据:沙坪坝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沙坪坝区支持企业上市十条措施〉的通知》(沙财政发〔2022〕50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1日

责任单位:沙坪坝区财政局


八、生态环境政策措施(共20条)

1.事项全面并联办理。

在“多审合一”“两证同发”等审批改革基础上,根据市场主体申报的项目类型,一次性告知生态环境领域审批事项清单,不作任何前置审批设定,全面并联办理,并提供全过程审批服务。

政策依据: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领域助企纾困稳住经济大盘二十条措施〉的通知》(沙环发〔2022〕64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


2.实施告知承诺审批。

取消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入河排污口设置、新申请与重新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4个事项的事前现场踏勘,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受理后立等可取批准书,批准书自公示结束后自动生效。

政策依据: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领域助企纾困稳住经济大盘二十条措施〉的通知》(沙环发〔2022〕64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


3.同类项目“打捆”审批。

推行同一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污水处理厂等基础设施类项目以及在同一工业园区(集聚区)内家具制造、计算机制造等同一类工业项目,且均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可“打捆”开展环评审批,统一提出污染防治要求,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支持集群化招商。

政策依据: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领域助企纾困稳住经济大盘二十条措施〉的通知》(沙环发〔2022〕64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


4.优化招商引资服务。

建立重大投资项目环评管理台账,跟踪项目进度,“提前介入、主动服务、绿色通道、高效审批”,明确专人指导环保手续办理。推广使用“建设项目选线选址环境准入自助查询系统”APP为项目引进、环境准入、选址选线提供免费自助研判,助力招商引资。

政策依据: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领域助企纾困稳住经济大盘二十条措施〉的通知》(沙环发〔2022〕64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


5.支持重点工程施工。

市、区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夜间作业审核应批尽批,指导施工单位做好噪声、扬尘等污染防治措施,在措施到位、社会稳定前提下最大限度满足每月(周)夜间作业时间。

政策依据: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领域助企纾困稳住经济大盘二十条措施〉的通知》(沙环发〔2022〕64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


6.强化自主事项指导。

为建设项目提供“三同时”告知书,加强验收工作指导,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与环评批复不一致情形,企业可自行组织认定,经技术论证不属于重大变动情形的企业可按程序申领排污许可,纳入企业竣工环保自主验收管理。

政策依据: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领域助企纾困稳住经济大盘二十条措施〉的通知》(沙环发〔2022〕64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


7.培育壮大环保产业。

将区内环保服务业企业纳入沙坪坝区小微项目招标采购目录库,鼓励企业参与我区土壤污染治理修复、梁滩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农村生活污染治理等,打造污染修复示范项目。配合招商中心引进环保材料、环保设备、资源梯次利用等环保产业,助推区域环保产业发展。

政策依据: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领域助企纾困稳住经济大盘二十条措施〉的通知》(沙环发〔2022〕64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


8.精准服务土污治理。

落实专人分组包片“一对一”提供专业指导服务,建立重点项目地块土壤污染治理推进清单,倒排土壤污染调查、评估、治理各环节时间节点,及时开展技术评估,加快污染地块治理进度,推进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治理工作。推行小方量污染地块自主修复。对满足条件的污染土壤方量小于500立方米的地块,责权人可向属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自主实施修复。

政策依据: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领域助企纾困稳住经济大盘二十条措施〉的通知》(沙环发〔2022〕64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


9.精准管控涉气企业。

将国控点、市控点属地镇街(歌乐山、童家桥)及相邻镇街(覃家岗、山洞、中梁、石井坡)的48家涉挥发性有机物企业废气排放工序纳入错峰生产,其余各镇街107家涉挥发性有机物企业不实施错峰生产,全区32家汽修企业不纳入错峰生产。制定“一企一策”整改方案,帮助企业提升环境绩效水平,重点区域企业的涉气工序完成挥发性有机物深度治理后,错峰生产时间减半。

政策依据: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领域助企纾困稳住经济大盘二十条措施〉的通知》(沙环发〔2022〕64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


10.助企申请专项补助。

按照《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等文件要求,组织技术专家为企业申请中央和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入库提供技术保障服务,推动企业绿色循环低碳发展,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完成各项治理措施且审查合格的相关企业,可申请专项资金补贴。单个项目申请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设备改造费用总价的50%。

政策依据: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领域助企纾困稳住经济大盘二十条措施〉的通知》(沙环发〔2022〕64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


11.争取绿色金融支持。

全力支持重庆国际物流城大成湖滨水融合示范生态环境导向开发(EOD)模式项目启动实施,并跟踪做好试点项目配套服务。从大环保的角度,协同发改委、住建委、农业农村委等部门,结合沙区产业发展规划、城镇开发规划及生态环境治理修复需求,服务更多项目申报争取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模式、碳减排金融、气候投融资试点等绿色金融支持。

政策依据: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领域助企纾困稳住经济大盘二十条措施〉的通知》(沙环发〔2022〕64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


12.提供数据共享服务。

公布区域环境质量信息,根据企业需求提供企业监督性监测数据共享服务,监测结果可作为项目绩效评估、环保税征减、环境执法、排污许可、总量减排等环境管理工作依据。指导帮扶企业持续加强自行监测能力建设,提高企业自行监测数据质量和规范化管理水平。

政策依据: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领域助企纾困稳住经济大盘二十条措施〉的通知》(沙环发〔2022〕64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


13.指导开展低排减税。

加强与税务部门沟通协作,组织专家为重点企业提供治理技术指导,积极为开展深度治理的企业申请环境保护税减税政策提供依据支撑,促使企业积极主动推进节能减排、清洁生产。

政策依据: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领域助企纾困稳住经济大盘二十条措施〉的通知》(沙环发〔2022〕64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


14.落实行政执法清单制度。

公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部门职能职责调整情况动态调整,实行“一张清单管执法”。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执法事项,严格按照执法事项清单实施行政执法权,防止执法扰企扰民。

政策依据: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领域助企纾困稳住经济大盘二十条措施〉的通知》(沙环发〔2022〕64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


15,优化整合执法检查计划。

推进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全面加强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健全内部行政执法协作机制,促进业务有机融合,加大执法协同力度,实行“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开展排污许可等事项“清单式”执法。

政策依据: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领域助企纾困稳住经济大盘二十条措施〉的通知》(沙环发〔2022〕64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


16.深化执法正面清单制度。

支持与疫情防控、民生保障密切相关的,污染排放量小、环境风险低、吸纳就业能力强的,属于重大工程或重点领域的,已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且稳定运行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为环保诚信的等五类企业纳入正面清单管理,实行无事不扰;加强排查发现问题整改帮扶,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实施非现场监管,提高智慧化执法监管水平,减少现场检查频次。

政策依据: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领域助企纾困稳住经济大盘二十条措施〉的通知》(沙环发〔2022〕64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


17.开展帮扶指导预警纠错。

开展“帮扶式”执法检查,变“来访咨询”为“主动上门”,在执法检查过程加强普法宣传,为企业提供守法指南及违法风险清单,加强违法典型案例宣传,降低企业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受处罚风险,服务企业发展。

政策依据: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领域助企纾困稳住经济大盘二十条措施〉的通知》(沙环发〔2022〕64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


18.实行轻微违法行为免处罚。

对符合条件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严格按照《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情形清单》依法免予行政处罚,加强对企业的帮扶指导。

政策依据: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领域助企纾困稳住经济大盘二十条措施〉的通知》(沙环发〔2022〕64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


20.帮助企业防风险守底线。

持续优化环境风险企业“上级督查、部门排查、企业自查”的三级环境风险排查方式,以暗查暗访和企业自查为主。加强督查发现问题的整改帮扶,推动企业解决一批突出环境污染问题,坚决遏制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

政策依据: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领域助企纾困稳住经济大盘二十条措施〉的通知》(沙环发〔2022〕64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


19.实施包容审慎差别监管。

慎用查封、扣押措施,严禁执法“一刀切”。按照“分类监管”“分类处置”原则,实施差别监管,通过集中约谈、限期整改、座谈、挂牌督办等方式,帮助市场主体纠错减负。

政策依据: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领域助企纾困稳住经济大盘二十条措施〉的通知》(沙环发〔2022〕64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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