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重庆同瑞久
- 发表时间:2022-08-01
重庆市南岸区经信委和财政局于2022年7月29日印发了《南岸区重庆经开区支持绿色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实施细则》(南岸经信发〔2022〕81号),为方便广大企业查阅,同瑞久汇编如下,仅供参考。
政策依据:南岸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支持绿色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南岸府办发〔2021〕3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国稳住经济大盘电视电话会会议精神,扎实推动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支持绿色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南岸府办发〔2021〕34号)相关扶持政策落地见效,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仅适用于《支持绿色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第5、7、10、13、14和15条政策中,涉及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且由区经济信息委、经开区经济运行局负责执行的条款。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工商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在南岸区、重庆经开区,并依法经营的工业企业和软件信息服务业企业。
第二章 补助条件
第四条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扶持内容:
支持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积极支持申报研发费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政策向市级申报补助资金,对申报研发费用1000万元以下的企业,按研发费用存量不高于3%、增量不高于10%的比例给予区级补助。
申报材料:
按照《重庆市企业研发准备金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并提供相关资料。
其他事宜:
研发费用1000万以上由市级政策进行补助;1000万以下区级补助,由本实施细则落实,区级补助标准与对应年份市级实际补助标准一致。
第五条 提档升级绿色制造
扶持内容:
围绕重庆经开区国家绿色产业示范基地建设,发挥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优势,培育壮大绿色制造集群。
1.对纳入国家绿色制造示范名单的绿色设计产品,每项产品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贴,每家企业最高50万元。对纳入国家绿色制造示范名单的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或获评为“清洁生产优秀企业”的,按上级支持经费给予1∶1配套补助。
2.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投资,对完成投资备案并验收合格的技改项目,以当年实际投资额1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
申报材料:
方向1:
提供创建成功批示或公示文件。
方向2:
(1)项目原则上应是纳入国家统计局统计范畴的工业技改项目;
(2)项目投资备案证;
(3)设备合同、发票、支付凭证;
(4)当年实际投资额指该项目当年实际支付的设备投入金额;
(5)择优选取不超过20个项目进行补助。
第六条 培育绿色环保产业
扶持内容:
对实现零碳排放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补助。
申报材料:
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的零碳排放真实性审核报告。
第七条 提速数字产业化
扶持内容:
对进入国家或市级重点软件企业清单、在关键领域取得突破和软件著作权、出口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软件的信息服务业企业,积极推荐其按政策申报奖补资金,并按照市级资金到位的50%给予最高30万元补助。
申报材料:
(1)创建申报成功的批示或公示文件;
(2)获得市级奖补的佐证资料。
第八条 促进产业数字化
扶持内容:
1.打造区内“5G+工业互联网”新型应用场景,支持区内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对新获得市级认定及资金支持的项目给予30万元一次性补助。
2.鼓励区内企业建设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化工厂,对新认定的市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一次性补助。
申报材料:提供创建成功批示或公示文件等佐证资料。
第九条 创新打造智慧应用场景
以智慧生态应用、智慧建造应用、智慧风景应用和智慧管理应用为重点领域探索一批新应用场景,全面落实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应用政策,推荐企业申报创新产品目录。
申报材料: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等申报文件要求资料。
第三章 补助流程
第九条 申报程序。
由区经济信息委、经开区经济运行局确定具体申报时间,并通知辖区企业。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区经济信息委、经开区经济运行局提交补助申请、相关条款要求的佐证资料及真实性承诺书。
第十条 申报审核。
由区经济信息委、经开区经济运行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企业提供资料、已享受区级其他扶持政策情况、受到行政处罚情况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补助实施。
根据审核情况,区经济信息委、经开区经济运行局拟定拟补助名单并进行网上公示。经公示的名单报区政府、重庆经开区管委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扶持资金来源于南岸区、重庆经开区管委会专项预算资金,若补助资金总额超过专项预算资金总额,由区经济信息委、经开区经济运行局对各补助事项资金进行平衡,报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同意后实施。
第十三条 单个企业享受本实施细则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该企业财政贡献区级留存部分。同时符合区级其他同类型补助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补助。对补助资金额度的限定除应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外,同时应符合《支持绿色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享受本政策补助的企业应满足:补助对应年份未因安全、环保事故受到行政处罚,未有应退未退财政资金,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且疫情防控工作落实到位。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印发之日生效,有效期与《支持绿色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保持一致。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经济信息委、经开区经济运行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