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重庆同瑞久
- 发表时间:2023-03-03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推进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加快提升国家高新区创新能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努力建设成渝城市群新兴战略支点,制定荣昌区以国家高新区为引领促进科技创新实施办法。
一、加快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补贴。
首次认定或在有效期内整体迁移落户荣昌并经备案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补贴,其中完成审计报告及申报材料的,先期给予5万元申报补贴,认定后给予25万元补贴。对复审通过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补贴,其中完成审计报告及申报材料的,先期给予5万元补贴,认定后给予5万元补贴。企业只享受一次复审补贴。
市级科技型企业认定补贴。
新认定为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的补贴1万元,其中入库当年补贴50%,次年填写年报后补贴50%。
二、大力激发创新主体研发投入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补贴。
对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当年通过认定的研发投入100万元(含)至500万元的,按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不超过20%给予补贴;
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按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不超过40%给予补贴;
1000万元(含)至3000万元的,按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不超过60%给予补贴;
3000万元(含)以上的,按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不超过80%给予补贴。单户企业最高可达300万元。
新型研发机构研发投入补贴。
研发投入在100万元(含)以上,且年度研发投入不低于年收入总额的15%,按照研发投入不超过20%比例给予补贴,单个机构当年最高可达300万元。
三、提高科技研发平台创新能力
认定及配套补贴。
认定为国家级、市级、区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认定补贴;对获得市级及以上专项激励的,给予1:1的专项激励配套,最高可达50万元。对特别重大的新型高端研发机构,采取“一事一议”给予支持。
研发设备补贴。
认定为国家级、市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的科技型企业,当年购进用于研发平台建设的试验仪器设备,按实际支付金额不超过20%的比例给予补贴,单户当年最高可达200万元,其中拥有国家平台的最高可达300万元。
研发用房补贴。
科技型企业租房用于研发平台建设,按不超过20元/平方米·月给予租金补贴,单户当年最高可达20万元,其中拥有国家级、市级平台的最高可达50万元。
四、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科技成果引进转化补贴。
鼓励企业引进市内外先进技术成果进行转移转化,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不高于10%给予补贴,单户企业当年最高可达100万元。对促成向本区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的技术转移机构,经备案按年度登记认定合同成交额的2%,给予单个机构最高50万元补贴。
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补贴。
新认定为市级高新技术产品的,每个产品一次性补贴1万元,单户企业当年补贴产品最多可达5个。
五、鼓励参与重大科技项目建设
对牵头实施市级科技项目的科技型企业,按照市级科技项目补贴金额的20%给予配套,其中单个项目最高可达30万元。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该研发团队的相关科研活动。
六、降低科技型企业融资成本
对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担保费的50%给予补贴,单户企业最高可达10万元。
七、提升知识产权保护质量
发明专利补贴。
对自主申请在荣昌获得国内外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补贴2万元;对购买引进落户荣昌的国内外发明专利,每件补贴1万元。
实用新型专利补贴。
对企业获得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每件补贴800元,单户企业当年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最多可补贴10件。
八、大力培育创新创业孵化载体
科技孵化器认定补贴。
认定为国家级、市级科技孵化平台的一次性补贴50万元、20万元。
科技孵化器运营补贴。
市级及以上科技孵化运营机构将在孵企业培育为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的,分别给予1万元/家、0.2万元/家的补贴;对市级及以上科技孵化运营机构,按照不超过10元/平方米·月给予租房补贴,单户当年补贴不超过20万元。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我区现有科技创新政策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