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科技创新新十条支持奖励补助政策
  • 作者:重庆同瑞久
  • 发表时间:2023-07-09

重庆市綦江区科技创新新十条支持奖励补助政策(图1)


2023年6月28日,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支持科技创新政策新十条》的通知(綦江府发〔2023〕21号),为方便查阅,重庆同瑞久公司汇编如下,供参考。


第一条  支持创新主体

(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在有效期内,分三年每年补助1万元。

(二)首次认定为高成长科技企业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助。

(三)首次认定为国家级、市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按等级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5万元补助。


第二条  支持创新平台

(一)首次认定为国家级、市级重点实验室、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按等级分别一次性给予60万元、20万元补助。

(二)首次认定为国家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按等级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4万元补助。首次认定为市级中小企业技术研发中心一次性给予4万元补助。

(三)首次认定为国家级、市级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野外科学观测站、产业技术协同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按等级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5万元补助。

(四)首次认定为国家级新型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补助。首次认定为市级新型高端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初创型),按类别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补助。首次认定为国家级产业创新中心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助。

(五)成立并正常运行一年的院士专家工作站和院士专家工作室,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20万元补助。

(六)首次认定为国家级、市级科普基地(含科普教育基地、中小学校外科普特色基地)、专家大院(科技小院),按等级分别一次性给予15万元、3万元补助。


第三条  支持孵化载体

(一)首次认定为国家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等级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补助。首次认定为国家级、市级众创空间,按等级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0万元补助。首次认定为国家级、市级星创天地,按等级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补助。

(二)孵化载体从区外引进注册的企业入库成为重庆市科技型企业,按照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系统所评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信用等级A、B、C、D、E确认企业级别,按照每家入库科技型企业的对应级别分别给予入库企业一次性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补助(享受政策后,已入库科技型企业五年内不得迁出綦江,若五年内迁出的,享受政策补助资金悉数退还)。

(三)孵化载体从区外引进的企业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按照每家企业10万元的标准给予孵化载体补助。

(四)孵化载体新孵化企业中,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孵化企业2万元补助:

1.主要创业者为全日制本科生以上学历的高校毕业生且在綦缴纳社保费一年以上;

2.企业具有有效发明专利;

3.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首次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及以上。


第四条  支持科研项目

获国家级、市级科技计划立项的科研项目(获批高新技术企业专项项目除外),根据该项目所获财政资金额度,分别给予国家级50%、市级10%的配套支持,每个项目补助金额按等级最高分别不超过50万元、20万元。


第五条  支持研发投入

企业获得区级科研项目立项,且研发投入强度达3%及以上的,按照研发投入的0.5%给予补助(研发投入强度达3%—5%、5%及以上的,最高补助分别不超过10万元、20万元,补助额在0.5万元以下的不补助)。


第六条  支持成果转化

(一)引进三年内获市级以上科技奖励的科技成果在綦江实施产业化,并经认定为市级及其以上的高新技术产品,认定次年产品销售收入达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按达标销售收入分别一次性补助10万元、30万元、50万元。

(二)认定为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产品,有效期内每个产品一次性补助1万元。

(三)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按认定登记总额万分之五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首次认定为国家级、市级技术转移转化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科技服务机构,按等级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5万元补助。


第七条  支持科技进步

获国家科学技术奖、重庆市科学技术奖的区内科技成果,按照其获得的奖金给予1∶1配套支持,国家奖项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市级奖项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 


第八条  支持科技金融

在綦江注册的创业投资企业按照招商引资政策执行。


第九条  支持科技人才

按照綦江区相关人才政策执行。


第十条  支持知识产权按照《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法的通知》(綦江府办发〔2021〕1号)执行。

本文件中“等级”是指国家级和市级。本文件与区内其他优惠政策内容重复或同类的,按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本文件涉及支持政策的申报细则另行制定文件明确。本文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按原政策未执行完补助的,按原政策执行完毕。执行完毕后《重庆市綦江区支持科技创新政策十条》(綦江府发〔2021〕9号)文件自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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