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重庆同瑞久
- 发表时间:2022-09-30
8月26日,重庆市经信委和财政局联合发布了《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度重庆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工作》的通知(渝经信发〔2022〕71号),为方便企业查阅申报条件和补助政策,同瑞久公司汇编如下,供参考。
政策依据:
《重庆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管理办法》(渝经信规范〔2022〕5号)
一、申报条件
(一)申请认定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较强的设计研发、生产制造能力和专业比较齐全的技术人员队伍,研发试验基础条件良好。
3.生产经营正常,未列入信用中国(重庆)严重失信惩戒名单,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或环保等事故。
(二)申请认定的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22年版)》和《重庆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目录(2022年版)》,产品已实现销售。
2.企业经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国产化制造自主品牌;依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以及受让取得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3.通过我市同级或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认可机构(或本行业权威测试评价机构)的检测检验,产品检测报告需涵盖关键技术参数;无相应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的,需提供产品合格证或用户验收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
4.国家有特殊或强制性要求的产品,需具有相关资质或认证。
5.已有同系列型号产品通过首台(套)认定的,原则上不再予以认定。
6.产品研制、开发完成时间距申请认定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
二、申报程序
(一)企业按属地原则,将本申报材料(见附件)按顺序规范装订(纸质件、电子件一并报送)提交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经信部门。
(二)各区县(自治县)经信部门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会同财政部门,对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真实性以及申报单位在近三年是否发生过重大安全、环保事故进行审核,在汇总表、申报材料上填写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各区县(自治县)经信部门在2022年10月26日前将本单位和同级财政局联合上报的文件和加盖了本单位和同级财政局公章的申报材料(纸质件一式两份、电子件发送至电子邮箱)报送市经济信息委装备工业处。
(四)市经济信息委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评审情况,研究确定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名单,并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市经济信息委发布《2022年度重庆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名单公告》并授牌。
三、其他事项
(一)各申报单位及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申报材料的上报和审查工作。申报单位须对所上报的资料和数据负责,确保材料的齐全和真实性。对弄虚作假的企业,取消其认定资格,两年内不得再申请认定。
(二)经认定为重庆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产品,其研制生产方和采购方可享受首台(套)首购首用风险补偿项目补助政策。同一产品,按照不超过实际支付额的20%奖励采购方,不超过实际支付额的10%奖励研制生产方,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500万元。研制生产方和采购方均为市内企业的,由研制生产方牵头向所属辖区经信部门申报,双方签署联合申报协议;研制生产方为市内企业的,采购方为市外企业的,只对研制生产方进行奖励,由研制生产方向所属辖区经信部门申报;原则上,享受首台(套)保费补偿项目补助的研制生产企业不再享受首台(套)首购首用风险补偿项目补助。
(三)各区(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配合做好重庆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工作,落实好申报项目审核等工作责任,并附上联系人与联系电话(手机号码)。
四、申报企业还需提供以下附件:
一、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二、申请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产品获得的相关知识产权情况(或依法通过受让取得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等有效证明材料。
三、我市同级或以上资质机构出具的产品查新报告。
四、我市同级或以上机械工程、电气工程、人工智能等相关协会或学会组织专家出具的申请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推荐意见(推荐专家不少于5人,其中正高级专家不少于3人,并附推荐专家简历,协会或学会的公章、负责人签字及联系方式)。
五、产品通过我市同级或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认可机构(或本行业权威测试评价机构)的检测检验,产品检测报告需涵盖对应目录的性能技术参数;无相应检验检测机构的,需提供产品合格证或用户验收报告(包含对应目录的性能技术参数)等相关证明材料;国家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装备产品,需提供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装备产品,需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六、申请产品研制完成时间相关证明。
七、组成申请产品零部件、元器件、软件系统等的成本及产地的完整清单。
(说明:清单应包含组成装备产品零部件、元器件、软件系统的成本及产地;装备产品的总成本为构成单台(套)装备产品各部分装备实物的成本之和(不含研发成本、销售成本等)。)
八、近三年(2019—2021年)未发生过重大安全、环保事故的承诺函。
九、至少一台(套)装备产品的销售合同和销售发票。
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2021年度审计报告。
十一、产品彩色照片三张(不同角度拍摄)。
十二、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产品质量和先进性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