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重庆同瑞久
- 发表时间:2022-04-05
为全面深入贯彻《重庆市提升经济证券化水平行动计划(2018—2022年)》(渝府办发〔2018〕109号)精神,结合永川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扶持对象
本意见鼓励扶持对象为进入永川区拟挂牌上市企业储备库的企业(以下简称“储备库企业”)。
二、扶持政策
(一)储备库企业完成股改并完成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
(二)在重庆股份转让中心科创板、成长板、专精特新板成功挂牌的储备库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60万元、70万元的奖励。
(三)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储备库企业,分阶段给予400万元奖励:储备库企业通过券商内核、报送相关文件并获得备案,给予80万元的奖励;正式挂牌再给予320万元的奖励。
(四)在境内核准制板块首发公开上市的储备库企业,分阶段给予2950万元奖励:进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程序,在其辅导机构向重庆证监局提交第一份《股票发行上市辅导报告》并获得受理后,给予200万元奖励;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拟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受理后,给予250万元奖励;储备库企业完成首发公开上市,给予2500万元的奖励。在境内注册制板块首发公开上市的储备库企业,一次性给予2950万元奖励。
(五)对拟在重庆市相关文件认可的境外交易市场上市的储备库企业,上市后一次性给予2950万元奖励。
(六)对挂牌上市储备库企业再融资80%用于本区的,按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每单奖励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七)鼓励储备库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债券和中期票据。对募集资金1亿元(含)以上且投资到区内的,按每单融资额0.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各类担保机构为储备库企业发行债券1亿元(含)以上提供增信的,担保费率不高于2%的,按融资额的0.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工作机制。区金融办牵头,按“合力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机制”为储备库企业做好改制挂牌上市服务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奖励资金的拨付;区新城建管委、各产业促进中心及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培育帮扶企业达到入库及挂牌上市标准;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协助储备库企业办理改制的变更登记工作,建立绿色通道;区住房城乡建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涉及土地、房屋及其他自然资源等相关的行政审批工作,建立绿色通道;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环境评估等相关的行政审批,建立绿色通道;区政府督查办负责对区政府批准的激励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建立储备库。筛选符合条件的企业建立储备库。储备库优先向获得我区创新型企业、科技型企业倾斜。有挂牌上市意愿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或园区)初审、推荐,区金融办组织专家及行业主管部门专业人士进行评审筛选,对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产权清晰、经营能力强、成长性好的优质企业纳入储备库培育。储备库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遇特殊情况可适时调整。区金融办会同相关部门按照评定标准和条件对储备库企业进行年度评价和动态调整,淘汰主要指标落后、各项工作开展缓慢、上市培育工作不积极、上市无望的储备库企业。
(三)加强行政服务。区金融办负责入库储备、培训辅导、上市宣传、协调服务工作,明确入库程序。区金融办会同区财政局制定兑现政策的实施细则。区财政局负责统筹做好资金保障。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储备库企业在挂牌上市过程中需要办理的各种手续,开辟“绿色通道”,做到特事特办,及时解决储备库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将区级部门、园区管委会推进企业挂牌上市工作纳入对部门、园区管委会的综合考核。
四、其他事项
(一)储备库企业挂牌上市财政奖励分段计算,不重复享受。
(二)本区之前发布的相关储备库企业股改、挂牌上市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储备库企业在享受本意见政策期间,可同时享受国家、本市同类政策。
(三)申请财政奖励的储备库企业应据实报送申请资料。对违反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本意见执行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奖励资金等行为的失信企业,由区金融办、区财政局负责,按照《关于对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2641号)等规定,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五)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本意见施行之日,《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扶持企业挂牌上市的意见》(永川府发〔2019〕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