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重庆同瑞久
- 发表时间:2022-04-30
重庆市科技型企业入库已实行多年,为方便了解入库补贴及奖励政策,查阅科技企业入库流程和入库条件,理顺科技型企业贷款(知识价值信用贷)申请条件,还款年限等科技企业信用贷款政策,同时附上入库查询和管理系统网址,知识价值信用评价体系等指标链接,仅供参考。
一、定义
重庆市科技型企业,是指在重庆市范围内注册成立,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注重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经自愿申请和审核通过后,入库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系统培育的居民企业。
二、主管部门
科技型企业入库培育工作坚持企业自主评价、软件评估筛选与政府组织认定相结合,由重庆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实施。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依托科技型企业系统对入库科技型企业提供精准服务和精准支持,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科技型企业入库培育的日常服务工作。
各区县及有关开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动员和鼓励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入库科技型企业系统,审核企业入库信息的完整性和开展科技型企业入库培育有关基础工作。
重庆市企业可以根据本实施细则进行自主评价后到企业系统填报数据信息,自愿申请入库培育。
重庆市科技局出台鼓励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措施和推出促进企业创新发展的相关服务,主要支持入库科技型企业系统培育的科技型企业。
三、入库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三)申请入库的上一年及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科技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比例≥5%,或拥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1名以上。
说明:科技人员是指企业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管理和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
2.R&D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重≥2%或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比重≥10%。
说明:R&D经费是指企业研发活动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且按照《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有关规定进行归集。
3.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拥有Ⅰ类知识产权1项(含)以上或Ⅱ类知识产权2项(含)以上。
说明:Ⅰ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Ⅱ类知识产权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
4.上一年度申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并完成研发费用备案。
5.主持或参与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获得过市级以上科技奖励。
6.拥有经认定的市级以上研发机构。
说明:市级以上研发机构包括:重庆市技术创新中心、企业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
7.主导或参与制(修)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四、入库流程
(一)自我评价
企业对照入库条件的规定,判断是否符合科技型企业入库条件。
(二)申请入库
企业登陆科技型企业系统填写基本信息和科技型入库条件规定的数据信息,上传相关生产经营证照和证明材料,并提供企业诚信承诺书。
注册成立1个纳税年度以上的企业填报或更新的年度数据信息应当包括生产经营相关的财务、人员、科技成果等数据信息。其中,会计报表应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损益表,并专项列出R&D经费。
(三)审核推荐
区县科技部门对企业填报的信息和证明材料进行完整性审核,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在线提交至重庆市科技局,推荐入库科技型企业系统。
(四)入库备案
重庆市科技局对区县科技部门推荐入库企业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科技型企业系统备案培育,由科技型企业系统自动生成科技型企业编号。
五、入库补贴奖励及好处
(一)免费获得入库证明和知识价值信用评价结果
对于注册成立1个(含)纳税年度以上的重庆市科技型企业,可以通过科技型企业系统在线打印有效期为当年5月1日至翌年4月30日的《重庆市科技型企业备案证书》。科技型企业系统将为其自动生成知识价值信用等级,并确定相应的授信额度。
(二)无偿领取和使用创新券
对于注册成立3个(含)纳税年度以内的初创期重庆市科技型企业和拟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发展的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科技型企业系统将开通创新券服务功能,由其在线领取和使用创新券。
A、面额1万元的资源共享券由区县科技部门代为领取和使用,资助对象为拟入库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系统培育的下列主体:
(1)环大学创新生态圈内的企业或创客。
(2)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的在孵企业。
(3)国家或本市创新创业大赛的获奖团队及个人。
(4)向区县科技部门提出科技服务需求的创客。
B、面额2万元的资源共享券每年由资助对象领取和使用1张,资助对象为企业系统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科技型企业:
(1)注册成立时间3个(含)纳税年度以内;
(2)已及时、准确地填报或更新年度数据信息;
(3)上年度无违法违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且不属于信用联合惩戒对象。
说明:重庆市科技型企业可以用科技型企业创新券优先购买"重庆市科技资源共享平台"提供的研究开发、委托检验检测、文献下载等各类科技服务。
C、融资辅导券用于购买上市或挂牌辅导服务,面额为4万元。资助对象为企业系统中拟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发展的科技型企业。
(三)列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对象
对于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的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科技型企业系统将列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对象,由重庆市科技局和区县科技部门加强服务和加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指引》等政策解读力度,鼓励和支持其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四)认定为高成长科技企业
对于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研发能力,具备颠覆传统行业或开拓新产业潜能,销售收入快速增长的科技型企业,科技型企业系统将评估筛选出高成长科技企业,由重庆市科技局公示后予以认定。认定为高成长科技企业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2.连续两年销售收入增长20%以上;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销售收入200万元以上。
4.上一年度申请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并完成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
(五)同等条件下优先配置相关科技创新资源
凡入库培育的重庆市科技型企业可以优先享受"重庆市科技资源共享平台"提供的购买研究开发、委托检验检测、文献下载等各类科技服务,优先满足对接国内外高层次专家的需求,优先推荐银行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创新产品。
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科技型企业可以优先承担重庆市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与应用发展专项项目,优先认定为重庆市创新创业团队。
六、科技型企业贷款(知识价值信用贷)申请条件
(一)已入库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系统并按要求及时填报或更新年度数据信息;
(二)认可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和知识价值信用评价结果;
(三)能够如实提供资料配合银行开展尽职调查,达到合作银行授信要求,认可合作银行贷款审批结果;
(四)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近一年无科研失信行为和连续30天以上的银行不良信用记录,且未列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重庆)黑名单。
七、科技企业信用贷款流程
(一)申请
企业通过市科技局门户网站登陆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系统,先后选择“科技金融”“知识价值信用贷款”,在线填写并提交贷款申请表。
(二)推荐
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对提交贷款申请的企业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知识价值信用贷款申请推荐表》并推送到合作银行。
(三)审批
合作银行根据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出具的申请推荐表,对企业贷款进行审批。
1.尽职调查
合作银行与企业进行对接,按照规定开展尽职调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列为贷款对象。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在线反馈意见。
2.贷款审批
在贷款对象企业提交完备的资料后,合作银行提出贷款审批意见并将贷款审批表扫描件和尽职调查报告电子文档在线上传。
(四)确定代偿服务审核意见
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牵头根据合作银行审批结果对是否提供代偿服务进行审核。其中:
对合作银行同意贷款额度300万元(含)以内的,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可会同试点区域科技主管部门会商形成审核意见;
对合作银行同意贷款额度超过300万元的,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先自行开展尽职调查再形成审核意见。审核通过的,在线生成《代偿承诺函》并推送给合作银行。审核未通过的,向合作银行在线反馈审核意见。
审核的重点内容如下:
1.贷款额度是否在推荐额度范围内;
2.贷款是否执行规定的年利率;
3.是否以信用方式发放贷款;
4.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20%(含)以上的股东信用记录是否良好;
5.企业是否存在影响正常经营的行政处罚、未决诉讼或未执行完毕案件;
6.授信后资产负债率是否超过80%。
(五)签订合同
合作银行与企业及相关保证人签订知识价值信用贷款合同。
1.合作银行收到《代偿承诺函》后,与企业签订贷款合同,与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配偶、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签订个人连带责任保证合同(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科技型企业除外)。
2.合作银行向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在线上传合同扫描件,并在线完善贷款相关信息。
合作银行未收到《代偿承诺函》与企业自行签订知识价值信用贷款合同的,风险补偿基金不承担代偿责任。
(六)贷款发放。
1.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在复核合同资料和收到企业支付的相关服务费用后向合作银行在线出具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放款通知书》;
2.合作银行根据《放款通知书》发放贷款;
3.合作银行向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在线上传放款凭证扫描件。
八、知识价值信用贷款应急转贷办理流程
(一)申请
企业通过市科技局门户网站登陆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系统,先后选择“科技金融”“知识价值信用贷款”,在线填写并提交应急转贷申请表。
(二)审批
合作银行审批同意续贷的,贷款企业应先将加盖公章的应急转贷申请表书面提交至合作银行,经合作银行签章并明确续贷额度和风险补偿基金用于应急转贷的建议额度、使用期限和还款账户后,再书面提交至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审批。
(三)资金划转
合作银行与贷款企业签订续贷的借款合同后,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按照审批的应急转贷额度划拨资金到合作银行指定的还款账户。
(四)资金退还
合作银行无论是否继续发放知识价值信用贷款,均应在约定的应急转贷期限内,按照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划拨的应急转贷额度将资金退还至风险补偿基金账户。
九、 逾期贷款处置流程
(一)催收
贷款本息逾期后的5个工作日内,合作银行启动催收工作并书面通知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合作银行催收逾期贷款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催收、约谈企业负责人及保证人、发送催收通知书、发送律师函、提起诉讼等。
(二)代偿
合作银行在尽职催收后,对知识价值信用贷款本金逾期超过2个月仍未全额收回的,可以向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提出代偿申请。对符合代偿条件的,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在收到合作银行代偿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代偿。
1.代偿申请
合作银行向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提出代偿申请。代偿申请资料包括:代偿申请书(附上贷款合同和保证合同原件、加盖鲜章的放贷凭证等贷款资料)、贷款逾期记录和催收通知书(或律师函)、人民法院受理通知(或公安机关立案决定、仲裁机构受理回执)等银行催收依据。
2.代偿审批
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对代偿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核查,并提出建议意见报市科技局确认。对不符合条件的,反馈书面意见给合作银行。对符合条件的,按照下列规定代偿:
(1)单笔代偿金额不足100万元的,由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将代偿方案提交市科技局业务主管处室和试点区域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利用该试点区域的风险补偿基金进行先行代偿。
(2)单笔代偿金额100万元(含)以上,由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起草签报单,将代偿方案先提交市科技局业务主管处室和试点区域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再依次报送至试点区域人民政府(或管委会)分管领导、市科技局分管领导审签同意后,利用该试点区域的风险补偿基金进行先行代偿。完成代偿后,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市科技局和试点区域出资人提交1份代偿资料存档备查。
(三)追偿
风险补偿基金先行代偿后,申请先行代偿的合作银行应当依法进行追偿。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当予以协助。追偿所得在扣除追偿费用后,由风险补偿基金与合作银行按所承担风险比例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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