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重庆同瑞久
- 发表时间:2022-06-19
重庆高新区科技创新局为全面提升区域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引领能力,于2021年6月1日印发了关于《申报2020年度重庆高新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通知(渝高新科发〔2021〕2号),同瑞久项目部为方便企业查阅申报条件和补助奖励政策,汇编如下,供参考。
一、申报对象
申报对象需满足下列条件:
(一)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在重庆高新区直管园(含曾家镇、白市驿镇、走马镇、含谷镇、巴福镇、金凤镇、石板镇、西永街道、虎溪街道、香炉山街道、西永微电园全域)范围内。
(二)已入库“重庆市科技型企业数据库”并按要求填报年报,网址:http://www.csti.cn/。
(三)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条件的企业应在“火炬中心业务办理平台”进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网址:https://tyrz.chinatorch.org.cn/hjismp/a/login#tj。
(四)已按照相关要求完成火炬统计及国民经济统计填报工作。
二、申报流程
(一)本次资金申报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申报企业需登录重庆高新区产业扶持综合服务云平台进行注册并完成身份认证。
(二)2021年6月30日之前,企业将纸质申报材料提交至所属镇街,逾期不再受理。各镇街于2021年7月2日前将企业提交的材料及盖章后的申报汇总表报送至科技创新局(企业材料按申报汇总表顺序进行编号)。
三、申报材料
(一)《重庆高新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表》;
(二)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
(三)以上纸质材料一式一份,装订成册并加盖公章报送至所属镇街。
四、注意事项
(一)请各镇街广泛宣传,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
(二申报说明中“上一年度”均指“2020年度”。
(四)各申报事项应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取得相关资质;高新区瞪羚企业、独角兽类企业、高能级领军企业、企业研发创新中心应于2021年获得认定。
(五)相关项目将参考年度火炬统计报表和国民经济统计107-1、107-2报表填报结果,对漏报、少报的部分不享受资金补贴。
(六)如需申报说明中注明“无需申报材料”的条款,亦需在资金申报表中注明政策依据及申报金额。
附件一、2020年重庆高新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说明
一、研发投入补贴
对内部研发投入总额达200万元(含)以上,且较上年度有增长的企业,分别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助:
(一)内部研发投入强度达10%(含)以上的,按其内部研发投入总额的5%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内部研发投入强度达5%(含)-10%的,按其内部研发投入总额的4%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三)内部研发投入强度达3%(含)-5%的,按其内部研发投入总额的2%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对不满足本条上述条件但内部研发投入总额较上一年度增长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按其内部研发投入增长额的2%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申报说明:
(一)申报材料
1、研发投入专项审计报告。
2、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二)其他说明
1、企业内部研发投入强度为企业上一年度内部研发投入总额占营业总收入的比例。
2、研发投入专项审计报告中应列明内部研发投入,并按每个研发项目所产生的费用进行归集。
3、企业财务报表利润表中“研发费用”科目应单独列示,设置为一级会计科目。
4、企业准确填报火炬统计科技项目概况表及科技活动概况表,规上企业还需准确填报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107-1)和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107-2)。
二、研发人员奖励
对年末从业人员中研发人员全时当量占比超过15%且研发人员全时当量达到200人年(含)、100人年(含)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申报说明:
(一)申报材料
1、企业上一年度人员情况说明。
2、企业2020年度火炬统计报表(含科技项目概况表)。
(二)其他说明
1、研发人员全时当量为研发全时人员与非全时人员从事研发活动时间占全年工作时间比例的总和。(全时人员:指全年从事研发活动累计工作时间占全年工作时间90%(含)以上的人员;非全时人员:指全年从事研发活动累计工作时间占全年工作时间在10%(含)-90%之间的人员。)
2、企业准确填报火炬统计科技项目概况表及科技活动概况表,规上企业还需准确填报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107-1)和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107-2)。
三、科技项目支持
对承担国家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的第一承担单位,按照国家实际到位资金给予1:1的配套支持;对承担100万元(含)以上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第一承担单位,按照市级实际到位资金30%的比例给予配套支持;其他参与单位按上述标准减半执行。国家及重庆市规定了市区配套比例的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
申报说明:
(一)申报条件
1、企业上一年度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等科技部下达的国家重点科技计划项目资金。
2、企业上一年度获得重庆市科技局下达的重庆市重点科技计划项目资金。
(二)申报材料
1、项目立项通知书。
2、项目任务书。
3、资金下达文件、银行到款凭证等国家及市级资金到款证明。
(三)其他说明
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财政经费总额应在100万元(含)以上。
四、科学技术奖奖励
对新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新获得市科技突出贡献奖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市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企业技术创新奖的单位,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新获得国家、市级科学技术奖的第二、第三完成单位按第一完成单位奖励标准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他完成单位按第一完成单位奖励标准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
申报说明:
(一)申报条件
上一年度新获得国家、市级科学技术奖。
(二)申报材料
科学技术奖奖励申报明细表。
填表说明:
1.获奖奖项。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重庆市科技突出贡献奖、重庆市自然科学奖、重庆市技术发明奖、重庆市科技进步奖、重庆市企业技术创新奖。
2.获奖等级。包括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重庆市企业技术创新奖不填此项)。
3.排名。包括第一、第二、第三完成单位(人),以此类推。
(三)其他说明
对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市科技突出贡献奖的奖励,原则上用人单位应用于对获奖人员的激励。
五、科技企业奖励
对成立时间在3个会计年度内的科技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200万元和500万元的,分别给予5万元和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申报说明:
(一)申报条件
1、企业成立不超过3个会计年度,且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200万元或500万元。
2、企业应作为第一专利权人拥有有效发明专利。
(二)申报材料
1、企业上一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2、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明细表及证书复印件。
(三)其他说明
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可获10万元奖励。
六、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一)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
对首次及连续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非“四上”企业20万元、“四上”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30万元、上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含)以上企业50万元的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其他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上述标准的80%执行。对新迁入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按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给予奖励。
申报说明:
1.申报条件
上一年度企业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2.申报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或公布文件。
(2)企业上一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3.其他说明
如非首次认定,需提供高新技术企业上次认定证书或公布文件。
(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贴息
对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向银行取得资金贷款的,按照不超过国家同期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贷款贴息,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申报说明:
1.申报条件
上一年度向银行取得贷款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
2.申报材料
(1)贷款明细表。
(2)贷款合同。
(3)贷款贴息专项审计报告。
3.其他说明
(1)贷款贴息专项审计报告应明确体现企业上一年度贷款金额、已支付利息金额及可享受贴息金额等内容。
(2)贷款贴息计算公式:贷款贴息金额=贷款金额*基准利率*50%*奖补年度贷款天数/365。
七、高成长性科技企业奖励
(一)瞪羚企业
对首次获得认定的高新区瞪羚企业,每家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获认定的高新区瞪羚企业向银行取得资金贷款的,按照不超过国家同期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贷款贴息,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获认定的高新区瞪羚企业,按其上年度企业净利润2%的标准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申报说明:
1.申报条件
企业已被重庆高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2020年度瞪羚企业。
2.申报材料
(1)认定奖励
无需申报材料。
(2)贷款贴息
①贷款明细表。
②贷款合同。
③贷款贴息专项审计报告。
(3)净利润奖励
无需申报材料。
3.其他说明
(1)该条款需先通过重庆高新区科技部门进行资质认定,认定通过后申报相关资金。
(2)研发投入专项审计报告中研发投入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归集。
(3)贷款贴息专项审计报告应明确体现企业上一年度贷款金额、已支付利息金额及可享受贴息金额等内容。
(4)贷款贴息计算公式:贷款贴息金额=贷款金额*基准利率*50%*奖补年度贷款天数/365。
(二)独角兽类企业
对首次达到独角兽企业、独角兽潜力企业、独角兽种子企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申报说明:
1.申报条件
企业已被重庆高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2020年度独角兽企业、独角兽潜力企业、独角兽种子企业。
2.申报材料
认定奖励:无需申报材料。
3.其他说明
该条款需先通过重庆高新区科技部门进行资质认定,认定通过后申报相关资金。
八、高能级领军企业奖励
对首次获得认定的高新区高能级领军企业,每家企业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获认定的高新区高能级领军企业,按其上年度企业净利润1%的标准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对获认定的高新区高能级领军企业采购高新区内非关联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的,按上年度实际支付额的5%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申报说明:
(一)申报条件
企业已被重庆高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区高能级领军企业。
(二)申报材料
1、认定奖励
无需申报材料。
2、净利润奖励
无需申报材料。
3、产品采购补贴
(1)采购区内非关联高新技术企业产品明细表。
(2)采购合同。
(3)采购发票、银行支付记录等付款凭证。
(三)其他说明
1、该条款需先通过重庆高新区科技部门进行资质认定,认定通过后申报相关资金。
2、研发投入专项审计报告中研发投入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归集。
九、研发机构奖励
对由企业牵头建设的国家级研发机构给予奖励。新获批的国家实验室,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新获批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给予3000万元支持;其他国家级研发机构给予1000万元支持。
对由企业牵头建设的市级研发机构给予奖励。新获批的重庆实验室,给予200万元奖励;新获批的重庆市重点实验室、重庆市工程研究中心、重庆市技术创新中心、重庆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重庆市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重庆市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等,给予50万元奖励。
(一)申报条件
上一年度新获批国家级、市级研发机构的依托单位;研发机构组建方式为合作共建的,原则上应为第一依托单位。
(二)申报材料
研发机构资质认定相关证明材料。
(三)其他说明
1、本条款“其他国家级研发机构”包括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等。
2、研发机构的获批时间,原则上以正式批复或其他同等效力文件的发布日期为准。
3、同一年度新获批不同级别、类型研发机构的,可同时享受对应奖励。
十、企业研发创新中心奖励
对符合“有机构、有人员、有投入、出成果、出产品、出效益”条件,建设企业研发创新中心的企业,经认定后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
(一)申报条件
企业已通过重庆高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关于企业研发创新中心的认定。
(二)申报材料
无需申报材料。
(三)其他说明
该条款需先通过重庆高新区科技部门进行资质认定,认定通过后方可申报。
十一、成果转移转化奖励
对经重庆市及高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技术合同登记,年实际技术交易额在100万元以上且技术成果向非关联单位转移转化的技术输出方,按实际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奖励,单项合同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办理技术合同登记,年实际技术交易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技术购买方给予奖励,其中向区内非关联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购买的按实际技术交易额的20%奖励,向其他非关联单位购买的按10%奖励,单项合同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一)申报条件
上一年度年实际技术交易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技术输出方或购买方。
(二)申报材料
1、技术合同登记表、技术性收入核定表、技术合同执行表、对应发票复印件。
2、非关联承诺书。
3、技术合同(卖方/买方)奖励申报明细表。
(三)其他说明
1、技术交易额以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核定数额为准,其中技术输出和购买交易额分别进行计算。
2、技术输出方注册地址在高新区直管园范围内的,其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原则上应为重庆市技术合同01号登记站或02号登记站。
3、实际技术交易额及交易时间以经认定的技术性收入核定表、技术合同执行表的相关信息为准。
十二、技术转移机构奖励
对促成区内单位技术成果交易的技术转移机构,按实际技术交易金额的1%给予奖励,每家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新获得国家、市级认定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一)促进技术交易
1、适用对象
上一年度对区内单位技术成果交易产生促进作用的技术转移机构。
2、申报材料
(1)技术转移机构促进技术交易奖励申报明细表。
(2)三方交易协议及对应发票复印件。
(3)技术合同登记表、技术收入核定表、技术合同执行表复印件。
3、其他说明
(1)技术输出方注册地址在高新区直管园范围内的,其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原则上应为重庆市技术合同01号登记站或02号登记站。
(2)实际技术交易额及交易时间以经认定的技术性收入核定表、技术合同执行表的相关信息为准。
(二)示范机构认定
1、适用对象
上一年度新认定的国家、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
2、申报材料
无需申报材料。
十三、涉外研发机构奖励
对外资在高新区直管园范围内新设立研发机构且实际运行的,每家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在境外新设立研发机构且实际运行的企业,每个机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一)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外资以独资、合资等方式在高新区直管园范围内设立的独立法人研发机构。
2、内资企业在国外或港澳台自办的专门研究开发活动机构,且该企业应为研发机构的主要出资单位等材料。
(二)申报材料
1、房产购置或租用合同、银行付款凭证及发票等复印件。
2、设立境外研发机构的,需提供《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境外投资备案表》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