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重庆同瑞久
- 发表时间:2022-08-26
重庆金融局,经信委,科技局于2022年8月15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2022年拟上市企业后备库企业人库申报》的通知(渝金〔2022〕215号),为方便广大企业查阅入库标准、条件和重庆市拟上市企业后备库管理办法,同瑞久公司项目部汇编如下,供参考。
政策来源:
1、《重庆市进一步推动企业上市工作实施方案(2022一2025年)》(渝上市办〔2022〕1号)
2、《关于完善全市拟上市企业后备库工作方案》(渝上市办〔2022〕4号)
一、入库标准
入库企业应满足《重庆市拟上市企业后备库管理办法》第三条相关要求(详见附件)。
二、相关要求
各区县、有关市级部门组织推荐有入库意愿且符合入库标准的企业,通过“科创资本通平台”(https://www.tech-capital.cn/)完成入库申报流程,并将推荐企业名单或有关资料发送至市上市办工作邮箱。
附件、重庆市拟上市企业后备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优化企业入库流程,筛选出更多符合上市条件的入库企业,并对其进行重点服务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金融监管局)会同各市级部门(单位),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和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各区县政府),共同建立市级统一的拟上市企业后备库。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管行业也要管上市”原则,按行业设立子库,分行业分板块进行分类培育、信息共享。
第二章 申请
第三条企业申请进入市级拟上市企业后备库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在重庆市境内,且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满两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上市意愿明确。
(三)最近一年扣非净利润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不低于3000万元。满足科创板和创业板属性定位的企业,可适当降低标准。
(四)生产经营依法合规,近一年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近三年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无未了结的重大被诉案件和被执行案件。
(五)国家级“专精特新”企业、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或者已改制为股份公司的企业,或者有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符合券商立项标准的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入库。
第四条由企业自愿登录“科创资本通平台”(网址:https://www.tech-capital.cn),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区县金融工作管理部门初审后出具推荐意见。市级部门(单位)、相关金融机构推荐的企业,也可通过系统在线提交申请材料。
第五条建立专家评审机制,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每年组织专家对申请入库的企业进行评审并出具入库意见。市金融监管局参考专家意见面向社会公示后,确定当年度市级拟上市企业后备库入库企业名单。
第三章 服务
第六条入库企业可根据上市进度,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向财政部门申请上市奖补。
第七条市金融监管局将入库企业推送至相关金融机构,鼓励金融机构为入库企业提供个性化综合融资服务。支持“上市贷”“知识价值贷”“信用价值贷”等金融产品向符合条件的入库企业倾斜,降低融资成本。
第八条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市政府工作部署制定出台支持入库企业的具体政策,在土地、专利申请、水电油气、劳动力等生产要素保障,优先推荐评选“专精特新”企业、推荐评选科学技术奖项、推荐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科研项目资助等方面给予倾斜。依法依规支持入库企业申报各级政府重点项目和参与政府采购。
第九条市、区县政府上市牵头部门将按照市政府工作部署组织入库企业进行常态化路演,邀请银行、券商、私募股权基金等参与,拓宽资本与项目对接渠道。组织入库企业高管参加“走进交易所”“董秘沙龙”等资本市场培训活动。
第十条根据入库企业申请,市金融监管局邀请市级媒体对企业进行宣传报道,在各类项目对接会、产品推介会中宣传展示企业及产品,提高企业知名度和美誉度。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一条已入库企业要积极加快推进上市进程,每半年更新1次主要财务指标,在股份制改造、签订保荐服务协议、通过券商内核、辅导备案、申报材料等环节取得实质性进展的,应当及时报告市、区县政府上市牵头部门。
第十二条市金融监管局负责全市拟上市企业后备库的日常管理和运维,对入库企业实施动态管理,每年增补和退出名单向社会公告。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退出后备库管理:
(一)企业已完成上市的;
(二)企业主动申请退出的;
(三)企业发生较大负面影响的事件;
(四)企业财务情况连续两个年度不符合入库条件的;
(五)不按时更新信息或报告上市进展或者不接受管理,且拒绝不整改的。
第十三条各级上市工作牵头部门要利用好“科创资本通”平台,开展企业上市培育工作,并对相关工作信息、数据等负有保密义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数据泄露,按规定做好信息安全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县政府应结合实际,建立本区域、本行业企业上市子库,并加强管理和服务。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执行。凡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