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重庆同瑞久
- 发表时间:2022-09-01
为全面贯彻落实《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江区市场主体培育扶持办法>的通知》(黔江府发〔2022〕18号)政策,特制定商贸市场主体培育奖励扶持实施细则,为方便企业查阅,同瑞久公司汇编如下,供参考。
一、奖励扶持对象
在黔江区内登记注册、征信良好的限额以上的批发零售企业、住宿餐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二、奖励扶持政策
(一)培育引导奖励。
对当年成为限额以上的批发零售企业和住宿餐饮企业,给予奖励10万元(分三年兑现,第一年5万元、第二年3万元、第三年2万元)。对当年成为限额以上的个体工商户,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二)发展贡献奖励。
对限额以上的批发零售企业和住宿餐饮企业,以企业上一年度对黔江区经济发展贡献为基数,贡献超过基数500万元(含)以内的,按照不超过增量部分的10%比例奖励;贡献超过基数500万元(不含)以上的,按照不超过增量部分的20%比例奖励,由财政另筹资金安排。
(三)生产经营奖励。
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企业、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企业、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餐饮企业给予2万元/户的生产经营奖励。
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5000万元的批发企业、1000万元—2000万元的零售企业、500万元—1000万元的住宿餐饮企业,其营业收入较上年每增长5%,给予1万元经营增长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不含)—10000万元的批发企业、2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的零售企业、1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的住宿餐饮企业,其营业收入较上年每增长5%,给予2万元经营增长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在10000万元以上的批发企业、5000万元以上的零售企业、3000万元以上的住宿餐饮企业,其营业收入较上年每增长5%,给予3万元经营增长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四)融资扶持补助。
对限额以上的批发零售企业和住宿餐饮企业,在银行贷款且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流动资金,按照不超过上年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给予贷款贴息。
(五)技术改造和做大产业规模补助。
对限额以上的批发零售企业和住宿餐饮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含转型升级、智能化改造)增加生产经营性设备和软件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不含当年新注册企业建设项目),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
(六)品牌建设奖励。
对限额以上的批发零售企业和住宿餐饮企业,经国家或市级行政机关评定或公布为名牌产品、驰名商标称号的,分别按国家级、市级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
对获得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五钻级酒家酒店”“国家绿色商场”,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对获得市商务委命名的“重庆老字号”“四钻级酒家酒店”“绿色饭店”,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对获得市商务委命名的“三钻级酒家酒店”,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对当年在区内落户4S店且为限额以上汽车销售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奖励扶持时间和范围
(一)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以来奖励扶持对象享受(黔江府发〔2022〕18号)明确的相应奖励扶持政策。
(二)当年成为限额以上企业含“当年新开办月度申报上限企业、第一二批年度申报上限企业、跨年度第三批月度申报上限企业”。
四、奖励扶持申报及审核程序
(一)申报时间。
原则次年3月10日至3月25日统一受理企业上一年度的申报资料,2021年商贸市场主体培育奖励扶持实施细则参照本细则执行,申报时间为8月10日至8月25日。未按时申报视为自动放弃。
(二)申报需提交的资料
1.共性资料。
限额以上企业: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身份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件复印件(复印件加盖企业鲜章)、申报申请(主要包括: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应享受的政策及奖励补助金额等)、申报表、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限额以上个体:由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供限上个体奖励扶持审查表。
2.个性资料。
培育引导奖励、发展贡献奖还需提供申报年和上一年(两年)完税证明;生产经营奖励还需提供企业联网直报平台申报年和上一年(两年)12月份截图;融资扶持补助还需要提供银行贷款且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流动资金证明材料、贷款合同等;技术改造和做大产业规模补助还需提供生产经营性设备和软件投资发票、实施前后照片等佐证资料。品牌建设奖励还需提供权威部门、机构对品牌认定的文件。以上资料均需加盖企业鲜章。申报资料提交装订成册加盖鲜章的纸质件3份和电子件1份交区商务委运行调节科204室。
(三)奖励扶持审核。
区商务委分管领导组织对应科室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书面发函到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奖励扶持拟兑现名单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奖励扶持兑现。
公示无异议后,奖励扶持报区政府审定。审定通过后,限上企业奖励扶持由区商务委负责兑现,限上个体工商户由辖区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兑现。
五、其他
(一)兑现政策时已停业或歇业限额以上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取消当年度奖励扶持。
(二)年度限上企业及个体名单由区统计局认定;增值税地方实得部分由区财政局认定;企业营业收入由区商务委根据企业上报统计数据认定。
(三)贷款贴息由相关银行对贷款用途、还息等情况进行认定。
(四)本细则由黔江区商务委、黔江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