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促进重庆空港型国家物流枢纽发展扶持政策(试行)
  • 作者:重庆同瑞久
  • 发表时间:2023-07-22

重庆市渝北区促进重庆空港型国家物流枢纽发展扶持政策(试行)(图1)


2023年5月30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印发了《促进重庆空港型国家物流枢纽发展扶持政策(试行)》的通知(渝北府办发〔2023〕29号  ),为方便查阅,同瑞久公司汇编如下,供参考。


第一条  进出口药品和生物制品货量补贴。

对在江北国际机场利用国际货运航线,开展进出口药品和生物制品业务并在重庆江北国际机场航空口岸报关的货代企业或贸易企业(含货主企业)给予货量补贴,补贴标准为5元/公斤,单个企业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二条  进口食用水生动物、冰鲜水产品货量补贴。

对利用重庆江北国际机场航空口岸空运进境食用水生动物、冰鲜水产品等特殊货物,且企业贸易背景真实,收付汇及税收与贸易规模匹配(在重庆收付汇率不低于15%)的货代企业或者贸易企业(含货主企业),实际空运货量按5元/公斤进行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三条  基地货运航空公司货机奖励。

对在渝北区设立货运基地公司,且实际投放全货机运力注册在江北国际机场的航空公司,按实际投放全货机机型和运力大小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参照市口岸物流办已认定兑现金额50%进行配比。


第四条  新开或加密国际货运航线奖励。

对依托江北国际机场运营定期航线的航空公司,根据机型大小和航程远近,对新开或加密且实际运营的国际货运航线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参照市口岸物流办已认定兑现金额进行配比。


第五条  租赁冷链仓库补助。

对租用渝北区木耳物流园或空港型国家物流枢纽规划范围内冷链仓库,用于通过江北机场口岸进出口冷链货物的存储、中转、集散分拨,且年进出口额达到1亿元以上(含)的企业,按5元/㎡/月的标准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六条  新建、改扩建冷链物流项目补助。

对新建、改扩建冷库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冷链物流项目,分别按每平方米150元、5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资金,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80万元。


第七条  仓储设施设备改造补助。

对仓储面积达1万平方米以上(含)的规上仓储物流企业,改造建设标准化、信息化、智能化仓储物流设施设备的,在项目完成结算验收并投入使用后,按其实际投入改造费用3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  A级物流企业奖励。

新获评为国家仓储型、综合型3A、4A、5A的规上物流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  星级冷链物流企业奖励。

新获评国家“三星”“四星”“五星”级的仓储型、综合型冷链物流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


第十条  本扶持政策适用于在渝北区属板块(两江新区直管区、悦来投资集团开发管理区域和龙兴镇、石船镇除外)依法注册经营和纳税的法人企业,扶持政策中的各项补贴和奖励均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一年。对同时享受区内多个同类扶持政策的企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办理。对2023年开始实施但项目完成结算验收时间跨年的,可于下年一季度完成结算验收后兑现。


第十一条  本扶持政策申报年度由区商务委在本扶持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对需要组织项目申报的事项,配套拟定申报指南(通知),具体申报要求以申报指南(通知)为准。


第十二条  本扶持政策由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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