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质量强县奖励办法
  • 作者:重庆同瑞久
  • 发表时间:2023-07-30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质量强县奖励办法(图1)


为深入推进质量强县建设,促进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于2023年5月9日发布了《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质量强县奖励办法》(秀山府办发〔2023〕5号),奖励范围包括产品质量奖,知识产权,体系认证,标准创新奖和参与标准制定等项目,为方便查阅,汇编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秀山县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或组织。


二、奖励范围

(一)产品质量类。

中国质量奖(含提名奖)、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含提名奖)、秀山县县长质量管理奖。


(二)知识产权类。

商标、专利、知识产权规范化管理。


(三)体系认证类。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认证、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有机产品认证。


(四)标准化类。

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国家级和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参与重要标准制订。


三、奖励标准

(一)产品质量类

1.对获得中国质量奖(含提名奖)的企业或组织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对获得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含提名奖)的企业或组织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3.对获得秀山县县长质量管理奖的企业或组织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二)知识产权类

1.商标奖励

对获得以下商标注册的商标权利人给予奖励:

(1)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获得中国商标金奖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3)获得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的,一次性奖励6万元。

(4)申请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获得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颁发的《国际注册证》的,每件奖励1万元。

(5)在美国、日本、欧盟取得单一国家或地区注册的,每件奖励0.2万元(同一件商标最多奖励3个国家或地区)。


2.专利奖励

(1)涉外授权专利。

通过PCT途径向国外(地区)申请,获得美国、日本、欧盟的授权发明专利,奖励2万元/件;获得其他国家及地区的授权发明专利,奖励1万元/件。(同一件专利最多奖励3个国家或地区)


(2)中国专利奖

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银奖及中国专利优秀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3万元;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及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1万元。


3.知识产权规范化管理奖励

确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


(三)体系认证类

1.同时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中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或组织,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2.通过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认证、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有机产品认证的企业或组织,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四)标准化类

1.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的企业或组织,按获奖等次分别给予一等奖30万元,二等奖20万元,三等奖10万元。

2.经国家、重庆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标准化示范建设项目,分别奖励20万元、5万元。

3.对发布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


四、奖励办法

本办法受理的奖项必须是国家、市级或县级有关行政部门批准公告并获得相应证书及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证认可的机构出具认证证书的项目。

(一)对首次获奖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或组织,按照实际获奖项目标准给予奖励。

(二)对同一项目获得国家、市、县相关奖励的,按最高标准执行,不重复计奖。


五、申报程序

凡符合申报奖励条件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或组织应在当年度12月31日前向县质量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递交质量强县奖励申报材料(质量强县奖励申请表,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认定或核准所获奖励的批准文件、证书等),由县质量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县财政局组织审核,报县政府审定后给予表彰奖励。


六、奖金来源

奖励资金由秀山县财政安排。


七、其他事项

(一)获奖企业或组织要珍惜荣誉,自觉维护信誉,诚实守信。在获奖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或其它原因被撤销荣誉称号的企业或组织,所受的表彰予以撤销,奖金予以追回。

(二)获奖企业或组织应当对申请奖励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一经核实,将全额收回奖励资金,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县质量工作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积极引导企业树立质量意识,培育秀山品牌,努力打造高质量发展新高地和动力源。

(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秀山府发〔2009〕45号)和《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知名商标认定标准》(秀山府办发〔2009〕9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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