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重庆市涪陵区工业企业扶持政策汇编
  • 作者:重庆同瑞久
  • 发表时间:2022-05-13

2022年重庆市涪陵区工业企业扶持政策汇编(图1)


重庆市涪陵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于2022年4月编制了涪陵区工业企业扶持政策,该政策总体分为4个方面(一)减免企业税收(二)减轻企业负担(三)金融惠企支持(四)鼓励企业创新,为方便涪陵区企业查阅,及时掌握和了解涪陵区科技创新奖励扶持政策,特整理详细内容如下,仅供参考!


减免企业税收

一、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

♦支持对象:小微企业。

♦适用时间:至2022年12月31日。

♦责任部门: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 

♦政策来源:《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关于印发促进生产经营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28号)、《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通知》(渝财税〔2019〕12号)。

♦支持内容: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

♦支持对象: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

♦适用时间:至2030年12月31日。

♦责任部门:重庆市税务局 

♦政策来源:《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支持内容: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小徽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

♦支持对象: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适用时间:至2022年12月31日。

♦责任部门:重庆市税务局 

♦政策来源:《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支持内容: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制造业企业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

♦支持对象:制造业企业。

♦适用时间:2021年1月1日起。

♦责任部门:重庆市税务局 

♦政策来源:《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支持内容: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五、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

♦支持对象:制造企业。

♦适用时间:2019年1月1日起。

♦责任部门:重庆市税务局 

♦政策来源:《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

♦支持内容: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六、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

♦支持对象: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适用时间:2018年1月1日起。

♦责任部门:重庆市税务局 

♦政策来源:《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支持内容: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七、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

♦支持对象:符合条件企业。

♦适用时间:2018年1月1日起。

♦责任部门:重庆市税务局 

♦政策来源:《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

♦支持内容: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八、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

♦支持对象: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

♦适用时间:2021年3月22日起。

♦责任部门: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发展改革委、重庆市经济信息委。

♦政策来源:《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信息部公告2020年第45号)。

♦支持内容:

1、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获利年度起计算;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集成电路生产项目需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2、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3、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关于广吿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

♦支持对象: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

♦适用时间: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

♦责任部门: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12366)

♦政策来源:《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

♦支持内容:企业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十、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

♦支持对象: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企业。

♦适用时间:2020年7月27日至2030年12月31日。

♦责任部门:市财政局、重庆海关总署、重庆市税务局。

♦政策来源:《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4号)、《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5号)。

♦支持内容:对下列情形,免征进口关税:

(一)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下同)的逻辑电路、存储器生产企业,以及线宽小于0.25微米的特色工艺(即模拟、数模混合、高压、射频、功率、光电集成、图像传感、微机电系统、绝缘体上硅工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生产性(含研发用,下同)原材料、消耗品,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和集成电路生产设备(包括进口设备和国产设备)零配件。

(二)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5微米的化合物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先进封装测试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

(三)集成电路产业的关键原材料、零配件(即靶材、光刻胶、掩模版、封装载板、抛光垫、抛光液、8英寸及以上硅单晶、8英寸及以上硅片)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

(四)集成电路用光刻胶、掩模版、8英寸及以上硅片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和生产设备(包括进口设备和国产设备)零配件。

(五)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以及符合本条第(一)、(二)项的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先进封装测试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但《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除外。上述进口商品不占用投资总额,相关项目不需出具项目确认书。


十一、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支持内容:自2021年4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21年5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医药"、"化学纤维”、“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支持对象:符合条件的先进制造业纳税人。

♦享受条件:

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享受方式:自行判别,申报享受。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


十二、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支持内容:2018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

1.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2.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金融机构可按会计年度在以上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一作为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支持对象:金融机构。

♦享受条件: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享受方式:自行判别、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

♦留存备查的资料:金融机构完成"两增两控”的情况等。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十三、企业集团内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増值税优惠

♦支持内容:2019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支持对象: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

♦享受条件:资金无偿借贷行为。

♦享受方式:自行判别,申报享受。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十四、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税收优惠

♦支持内容:2017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支持对象:金融机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享受条件:

1.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借款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2.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x12。

3.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享受方式:自行判别,申报享受。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十五、页岩气减征资源税

♦支持内容:2018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页岩气资源税(按6%的规定税率)减征30%

♦支持对象:开采页岩气企业。

♦享受条件:开采页岩气。

♦享受方式:自行判别、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留存备查的资料:1.《矿产资源开采许可证》或《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2.分井口产量明细。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页岩气减征资源税的通知》(财税〔2018〕26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十六、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支持内容:

1.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2.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3.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规定的,应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支持对象: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

♦享受条件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号)相关规定,并具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2,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当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和再担保业务发生额占当年信用担保业务发生总额的70%以上(上述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

3.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的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4.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享受方式:自行判别,申报享受,并于汇算清缴时,报送法人执照副本复印件、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年度会计报表和担保业务情况(包括担保业务明细和风险准备金提取等)等材料。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2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减轻企业负担

一、全面降低全市工商企业用电成本

♦支持对象:符合条件的工商企业。

♦适用时间:2019年4月28日起。

♦责任部门:市经济信息委 

♦政策来源:《关于贯彻落实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工作措施》(渝发改能源〔2019〕529号)。

♦支持内容:按照"突出重点、惠及全局"和公开公平原则,通过市场机制降低工商企业用电成本,特别是国家电网范围内的产品有市场的重点工业企业综合用电均价逐步降低到0.6元/千瓦时左右。


二、阶段性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織存比例

♦支持对象:重庆市内企业。

♦适用时间:自2019年1月2日起。

♦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委 

♦政策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实体经济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1号)

♦支持内容:允许企业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在5%—12%的规定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缴存比例,支持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通过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等方式减轻负担。对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3年内暂缓收取建会筹备金。


三、降低转贷应急周转金费率

♦支持对象:符合银行信贷条件、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

♦适用时间:2021年3月22日起。

♦责任部门:重庆市经济信息委、重庆市财政局

♦政策来源:《关于印发促进生产经营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28号)。

♦支持内容:对符合银行信贷条件、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按期还贷、续贷提供短期周转资金,费率继续按照0.1‰执行。


四、降低企业生产成本

♦支持对象:符合条件的企业。

♦适用时间:2021年3月22日起。

♦责任部门:重庆市交通局。

♦政策来源:《关于印发促进生产经营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28号)。

♦支持内容:取消港口建设费,民航发展基金航空公司征收标准降低20%。中小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10%。


五、优化快捷通关

♦支持对象:符合条件的企业。

♦责任部门:重庆海关。

♦政策来源:《关于印发促进生产经营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28号)。

♦支持内容:对企业生产急需进口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给予快速通关保障。对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汽车零部件试点实施“先声明后验证”便利化措施。对涉及CCC认证的进口汽车零部件推广实施采信便利化措施。


六、促进中小徹企业吸纳就业

♦支持对象: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

♦责任部门:市人力社保局。

♦政策来源:《关于印发进一步助力企业纾困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123号)。

♦支持内容:对中小微企业新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稳定用工6个月以上、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继续按照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七、降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

♦支持对象:符合条件的企业。

♦适用时间:2018年4月1日起。

♦政策来源:《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第98号)

♦支持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八、降低商标收费标准

♦支持对象:符合条件的企业。

♦适用时间:2019年7月1日起。

♦政策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914号)。

♦支持内容:

(一)受理商标续展注册费收费标准,由1000元降为500元;

(二)变更费收费标准,由250元降为150元;

(三)对提交网上申请并接受电子发文的商标业务,免收变更费,其他收费项目,包括受理商标注册费、补发商标注册证费、受理转让注册商标费、受理商标续展注册费、受理续展注册迟延费、受理商标评审费、出据商标证明费、受理集体商标注册费、受理证明商标注册费、商标异议费、撤销商标费、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费,按现行标准的90%收费。


九、单位社会保险补贴

♦支持对象:符合条件的企业

♦责任部门:区人力社保局

♦支持内容:招用脱贫人口(政策执行期限截止2025年12月31日)、登记失业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我市户籍登记失业“4050"人员、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按照单位实际缴纳社保补贴。


金融惠企支持

一、延期还本付息

♦支持对象: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

♦责任部门:人行重庆营管部。

♦政策来源:《关于印发促进生产经营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28号)。

♦支持内容:对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到期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包括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按市场化原则"应延尽延”,由银行和企业自主协商确定,继续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办理的延期期限不少于6个月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按规定通过货帀政策工具,按照延期贷款本金1%给予激励。


二、加大信贷投放

♦支持对象: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

♦责任部门: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市财政局。

♦政策来源:《关于印发促进生产经营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28号)。

♦支持内容: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发放的、期限不少于6个月的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以及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的信用经营性贷款),按规定通过货币政策工具,按照信用贷款本金的40%给予优惠资金支持,大型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要严格落实总行分配的小微信贷计划。落实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完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机制。加大再贷款再贴现支持普惠金融力度。适当降低小微企业支付手续费。优化存款利率监管,推动实际贷款利率进一步降低,继续引导金融系统向实体经济让利。


三、运用再贷款支持小微企业

♦支持对象: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

♦责任部门:人行重庆营管部。

♦政策来源:《关于印发进一步助力企业纾困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123号)。

♦支持内容:用好新增3000亿元支小再贷款额度,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以及单户授信3000万元(含)以下的民营企业,根据实际用款需求向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申请优惠利率贷款。


四、实施融资担保奖补

♦支持对象: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

♦责任部门: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金融监管局。

♦政策来源:《关于印发进一步助力企业纾困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123号)。

♦支持内容:加大政府性融资担保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适当提高担保倍数和风险容忍度。按照累进激励方式实施担保费补助,逐步降低融资担保费率至1%,减少或取消反担保要求。


五、推出“支小再贷款帮扶贷”“支农再贷款乡村振兴贷”专属产品

♦支持对象:符合条件的企业。

♦责任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涪陵中心支行。

♦支持内容:从事生产经营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以及单户授信3000万元(含)以下的民营企业可以到重庆银行、重庆三峡银行、重庆农商行、涪陵中银富登村镇银行各网点申请"支小再贷款帮扶贷"。


鼓励企业创新

一、支持科创型企业上市

♦支持对象:准备上市的企业

♦责任部门:涪陵区财政局

♦支持内容:

1.对进入储备企业库和重点企业库的企业,由区财政分别给予5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涉及转库的,奖励不重复享受,累计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对拟在沪深交易所主板、深交所中小板、深交所创业板上市的入库企业,在中介机构的辅导下完成股份制改造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后,由区财政给予20万元奖励,申报材料经证监会正式受理后给予50万元奖励,成功上市后给予500万元奖励。

3.对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入库企业,在中介机构的辅导下完成股份制改造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后,由区财政给予20万元奖励,成功挂牌后给予30万元奖励;对成功在重庆股份转让中心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

4.区企业改制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为重点企业库内的企业研究制定“一企一策”扶持政策。区级相关部门在产业扶持、各类财政性资金补助、项目用地指标、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融资保障、引进战略股权投资等方面对企业进行重点扶持,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安排。

5.入库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一次性发生的房地产、车船等资产过户所形成的税收(含教育费附加),在企业成功上市后,区级留成部分由区财政等额补助给企业。

6.对成功上市的入库企业,以上市前一年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为基数,自上市后的五年内,依顺序每年由区财政按超基数区级留成部分的50%、40%、30%、20%、10%等额补助给企业。

7,区内企业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后,将上市主体注册地迁回区内的,视为本企业上市,享受相应扶持政策。

8.配合企业向市级申报相关奖补。


二、科创企业奖补支持

♦支持对象:科技型企业。

♦适用时间:2021年3月22日起。

♦责任部门:市科技局(67512626)、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大数据发展局、重庆市税务局。

♦政策来源:《关于印发促进生产经营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28号)。

♦支持内容:对参与国家"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科技创新重大项目,引进或新建的重大创新链功能项目,自主立项、先行投入开发"硬核科技”重大创新产品并实现本地配套的项目,综合性创新平台项目,5G、鼓励企业创新17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优秀产品和标杆应用等,给予一定奖励补助或优先支持市级科研项目立项。延续执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政策,将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三、优化创新主体要素保障

♦支持对象:融合研发、设计、检测、中试、新经济等创新性业态的产业用地企业。

♦适用时间:2021年3月22日起。

♦责任部门:重庆市规划自然资源局、重庆市经济信息委、重庆市科技局。

♦政策来源:《关于印发促进生产经营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28号)。

♦支持内容:完善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在产业功能区内合理规划布局用于融合研发、设计、检测、中试、新经济等创新性业态的产业用地,可按新型产业用地类型管理,并兼容配套一定比例的职住平衡生活性服务设施。对科技型企业新建总部、研发中心等使用商务用地的,实行差异化土地供应价格。对大科学装置等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以及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科技创新基地项目用地,予以重点保障。


四、重庆市专利资助

♦支持对象:获得国内外发明专利的企业。

♦申报时间:原则上为每年4月1日至5月31日

♦责任部门:重庆市知识产权局 

♦政策来源:《重庆市知识产权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专利资助办法》的通知(渝知发〔2020]21号)

♦申报条件:

1.申报资助的专利,其第一申请人的申请地址应在重庆市辖区内;专利申请人(申请人之一)是重庆市辖区内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拥有重庆市居民身份证或居住证的自然人;申报资助的专利为上一自然年度获得授权的国内(包括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以及通过《专利合作条约》(简称PCT)或《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途径获得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

2,专利资助的申报人应为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可以指定经办人或委托他人办理专利资助。专利权人应当是重庆市辖区内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拥有重庆市居民身份证或居住证的自然人。一项专利有共同专利权人的,应当由共同专利权人协商指定一个专利权人提出资助申报。

♦资助标准:

国内(包括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一次性资助1000元/件。

通过PCT或巴黎公约途径获得美、日、韩、欧洲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权的,—次性资助20000元/件,获得其他国家发明专利权的一次性资助10000元/件。

同一发明创造既获得国内(包括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权又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权的,可以同时享受国内发明专利资助和国外发明专利资助。

同一发明创造在多个海外国家或地区获得发明专利权的,只享受一次资助。


五、重庆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

♦支持对象:获得国内外发明专利的企业。

♦适用时间:施行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部门:市知识产权局

♦政策来源:关于印发《重庆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支持范围:

1.知识产权创造。建设知识产权培育体系,主要包括知识产权优势产业和企业培育,技术创新专利导航,商标品牌建设,高价值专利培育,发明专利资助,知识产权领域促进等工作。

2.知识产权运用。建设知识产权运用体系,主要包括知识产权运营平台建设,知识产权金融服务,促进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知识产权转移运用,地理标志运用促进、知识产权军民融合发展等工作。

3.知识产权保护。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主要包括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执法指导与执法协作,知识产权风险防控与知识产权评议,知识产权诚信体系建设,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涉外应对等工作。

4.知识产权服务。建设知识产权服务体系,主要包括知识产权相关市知识产权局立法、战略规划及政策研究,知识产权宣传普及与文化建设,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与引进,知识产权国际国内交流合作,知识产权统计考核与评估,知识产权服务平台、数据应用等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等工作。

5.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其他工作。


六、高新技术企业政策

♦支持对象:符合条件的企业

♦责任部门:涪陵区科技局

♦支持内容:

1、政府奖补。首次认定为高企的,奖励补贴20万元(实行分三期兑付);再次认定的,奖励补贴5万元(实行一次性兑付)。

2、税费优惠。

(1)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

(2)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3)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技术合同收入增值税减免等普惠性税收政策。

3、融资贷款扶持。高企作为科技型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加分因素,可提升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额度,最高可贷500万元。


七、新型研发机构奖补

♦支持对象:符合条件的企业

♦赛任部门:涪陵区科技局

♦支持内容:

重庆市级政策:新型研发机构有效期为3年。

对首次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初创型),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经费支持;

对首次认定的新型高端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经费支持。

区级政策:

1.对首次纳入统计且稳定经营一年以上的规上服务业和限上商贸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

2.鼓励规模较大存量工业企业(年度工业产值5亿元以上)设立独立法人的规模以上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含商贸销售公司、物流公司、研发机构等)对分离后首次纳入规上限上服务业企业统计且稳定经营一年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5万元;比照其年度地方财政贡献增量部分(含生产、销售和服务环节),按照第一年70%、第二年60%、第三年起50%的比例给予五年补助。

3.对新成立的独立法人研发机构,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在其登记注册并稳定经营一年以上后,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对新认定的重庆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初创型)和重庆市级新型高端研发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0万元。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重庆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

   对新认定的国家备案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八、技术交易政策

♦支持对象:符合条件的企业

♦赛任部门:涪陵区科技局

♦支持内容:按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通过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可以享受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的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1、经认定的技术开发合同:(1)卖方免征增值税;(2)买方可以进行研发费用加计除。

2、经认定的技术转让合同:(1)卖方免征增值税;(2)卖方技术转让所得额500万以内(含500万庞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特别说明: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方能享受增值税减免政策,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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