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重庆高新区促进科技金融发展办法申报通知
  • 作者:重庆同瑞久
  • 发表时间:2022-05-16

2022年重庆高新区促进科技金融发展办法申报通知(图1)


为促进重庆高新区科技金融创新,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根据《重庆高新区促进科技金融发展办法》(渝高新发〔2020〕16号)要求,决定组织开展2022年高新区促进科技金融发展扶持资金申报工作。


一、提交申请时间:

      申请主体于2021年6月1日至6月30日(工作日),通过重庆高新区产业扶持综合服务云平台进行申请并提供一份纸制材料,其中注册地、税收关系在西永微电园的企业将纸质申请材料提交至西永微电园(材料一式两份);


二、申报流程,材料清单:

       详见《重庆高新区促进科技金融发展办法申报指南》。


附件:重庆高新区促进科技金融发展办法申报指南


一、适用范围

       办法第二章适用于在高新区直管园注册成立、税务登记、依法纳税、独立核算的金融机构。

       办法第三章第六条适用于在重庆高新区科技金融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高新金服)线上完成的贷款及保险业务。

       办法第三章第七条适用于在高新区直管园注册成立、税务登记、依法纳税、独立核算且与高新区管委会签订相关合作协议的金融机构。

       办法第四章第八、十一条适用于在高新区注册成立、税务登记、依法纳税、在监管部门备案且将实缴资金或实收资本托管在重庆高新区直管园商业银行一级支行及以上机构的基金及基金管理人,以及在高新区直       管园依法纳税的自然人;第九、十条适用于在监管部门备案的基金。

       办法第五章适用于在高新区直管园注册成立、税务登记、依法纳税且在高新金服上线的企业。


二、扶持方式

      按照办法规定对金融机构和企业进行扶持。


三、资金申请和兑付流程

(一)认定。

          办法中所述规模以上企业由高新区改发局进行认定,重庆高新区高成长型科技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由高新区创新服务中心认定。

(二)申报。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金融机构、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

         1.申报时间为次年6月1日至6月30日,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当年资格。

         2.申报材料包括促进科技金融发展资金申报审批表、资金申请文件(含承诺书)、税务机关盖章确认的年度纳税明细表、企业统一社会信用证(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提供)以及其他相关印证材料及说明等。

(三)审核。

         1.审核方式:

            办法第二至四章、第五章第十三、十四条规定的内容由财政局审核,第五章第十二条规定的内容由受理业务的金融机构进行数据核对,财政局进行审核。

         2.审核原则:

            以申报为前提,以政策为依据,企业申报的项目必须满足办法对应的相关条款规定的条件。

            申报期内已享受或即将享受区相关政策优惠的,已享受或即将享受部分应予以扣除。集团型企业以企业独立法人为主体,独立申报。

(四)审定。

          财政局按要求审定后拨付。

(五)拨付。

          由财政局下达兑现资金至相关金融机构、企业。


四、资金来源及使用原则

       由高新区统筹安排。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导向和高新区发展规划,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资金的安全和使用效益。


五、其他

      1.2020年LPR平均数为3.9%,计算方式为2020年度每月公布1年期LPR经算数平均后保留两位小数。

      2.券商、期货类金融机构申请省级区域性总部奖励或自购办公用房补贴、租房补贴的,需将省内机构进行并表,在高新区直管园内统一纳税,并满足年营业收入大于1亿元。

      3.基金申请支持创投风投机构积极投资项目,如基金在高新区内有返投约定,需先完成返投约定,超出返投部分投资可享受投资奖励。

      4.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申请自购办公用房补贴或租房补贴的需满足实缴资本10亿元(含)以上。

      5.基金管理规模排名按照基金管理费收入进行核定,取排名前10%(按四舍五入)的基金管理公司给予奖励。基金管理人推荐管理团队核心人员须在高新区直管园缴纳个人所得税,奖励金额不高于区级财政贡献金额。

      6.支持上线企业获取融资条款中,对企业贴息金额不高于企业区级财政贡献金额。

      7.享受“一企一策”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办法扶持;对既适用上级机关扶持规定,又适用办法的,一律先执行上级机关规定,执行后与本办法相比不足部分,可补充执行;同一项目、同种类别对应多项扶持的,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进行扶持。

      8.同一事项(如获得奖励、称号或通过认证等)在低等次已作一次性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新的一次性奖励只奖励差额部分。

      9.享受自购办公用房补贴的机构在十年内不得将房屋转作他用、对外出租、出售;享受租房补贴的机构在补贴享受期内,不得将房屋对外转租、分租,否则无条件退回财政补贴资金。

         房款和租金按照门面,写字楼,公寓分类,补贴单价不高于区域均价。补贴资金在机构正常经营1年后兑付,采取先租后买的方式,不得重复享受财政补贴。

         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申请购买、租赁办公用房补贴,需满足第八条新设立或增资条件。

     10.根据办法享受扶持的高新区内金融机构、企业,自享受扶持资金当年年度起,须在重庆高新区直管园内经营并纳税十年以上,凡经营期未满十年,注册地址、主要办事机构迁出重庆高新区直管园或变相将业务转移的企业,其享受的相关扶持资金予以全额追回。

     11.房地产企业及限制、淘汰类产业企业,不享受办法扶持,发生的金融业务不纳入对金融机构的奖励、补偿范畴。

     12.西永微电园内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审核由其自行进行,由西永微电园管委会负责组织申报、审核、兑现。

     13.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办法施行期间如遇国家、重庆市、高新区颁布新政策,则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高新区促进科技金融发展》办法(渝高新发〔2020〕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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