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高新区促进西部(重庆)科学城高技术服务业发展办法(试行)
  • 作者:重庆同瑞久
  • 发表时间:2022-05-16

重庆高新区促进西部(重庆)科学城高技术服务业发展办法(试行)(图1)


为深入贯彻市政府《关于新形势下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20〕10号)精神,加快推进西部(重庆)科学城核心区高技术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重庆高新区促进西部(重庆)科学城高技术服务业发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重点支持软件及信息服务、检验检测服务、专业技术服务业、研发与设计服务、数字文创等高技术服务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均在西部(重庆)科学城核心区(重庆高新区直管园)范围内,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从事软件和信息服务、检验检测、科技服务和数字文创等领域的企业或机构。


第二章加快发展软件及信息服务


第三条对首次入选全国“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综合竞争力百强”“中国互联网百强”等企业,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贴。全国“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综合竞争力百强”“中国互联网百强”等企业在本区设立全资子公司,按照实缴到位资金的5%,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补贴。


第四条年主营业务开票营收首次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1亿元、5亿元及以上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30万元、80万元、200万元经营补贴,晋级补差。


第五条鼓励采购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自主研发的、具有明确的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产品用户方为区内的,实行用户方和供给方均给予补助;产品用户方为区外的,实行供给方补助。按照产品合同实际支付额的1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年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同一个产品补贴期限为2年。用户方和供给方为关联企业的除外。


第六条对牵头或主导制定并完成国际、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软件企业(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补贴,单个企业年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第七条对首次通过ITSS(信息技术服务标准)二级、一级认证或认证升级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补贴;对首次通过CMMI(软件能力成熟度集成模型)四级、五级认证或认证升级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补贴;对首次通过DCMM(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模型)二级、三级、四级及以上评估认证的软件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30万元资金补贴,晋级补差。


第八条对通过国家级、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验收的企业(机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补贴。


第九条租用本区楼宇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机构),年主营业务开票营收超过500万元,且年开票营收达到6000元/平方米(含)—12000元/平方米(及以上),按实缴租金的40%—100%予以补贴,单个企业年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章加快发展检验检测服务


第十条年主营业务开票营收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及以上的检验检测企业(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20万元、80万元、100万元经营补贴,晋级补差。


第十一条对主导制(修)订国际、国家标准的检验检测企业(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补贴,对参与制(修)订国际、国家标准的检验检测企业(机构),一次性给予20万元补贴。对新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秘书处所在企业(机构),一次性给予奖励20万元补贴;对新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成员单位(机构),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贴。


第十二条对首次通过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首次通过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


第十三条企业(机构)购置用于检验检测(单台原值10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按其实际购买支出额的20%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单个企业年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租赁用于检验检测的仪器设备(单台原值100万元及以上),按年度租用费的3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四条入驻重庆高新区国家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区(金凤园区控规范围内,占地面积约11.97平方公里),计量及认证服务、消费品检测、生命科学检测、工业检测、环保检测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检验检测企业(机构),按实际装修费用给予最高600元/平方米装修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五条入驻重庆高新区国家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区(金凤园区控规范围内,占地面积约11.97平方公里),计量及认证服务、消费品检测、生命科学检测、工业检测、环保检测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检验检测企业(机构),年主营业务开票营收超过500万元,且年开票营收达到6000元/平方米(含)—12000元/平方米(及以上),按实缴租金的40%—100%予以补贴,单个企业年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章加快发展科技服务


第十六条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和5000万元、1亿元及以上的科技服务企业(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经营补贴,晋级补差。


第十七条企业(机构)购置用于科技服务(单台原值10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按其实际购买支出额的20%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单个企业年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租赁用于科技服务的仪器设备(单台原值100万元及以上),按年度租用费的3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八条租用本区楼宇的科技服务企业(机构),年主营业务开票营收超过500万元,且年开票营收达到6000元/平方米(含)—12000元/平方米(及以上),按实缴租金的40%—100%予以补贴,单个企业年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章加快发展数字文创


第十九条对创意设计、工业设计、动漫游戏、影视制作和数字出版等数字文创企业(机构),年主营业务开票营收首次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及以上,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经营补贴,晋级补差。


第二十条经认定为国家、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重大项目),分别给予运营单位100万元、70万元补贴。


第二十一条对获得德国IF奖金奖、德国红点奖金奖、日本GMARK奖金奖、美国IDEA奖、中国设计智造大奖金奖的企业(机构),一次性给予50万元补贴;对于获得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中国工业设计十佳大奖、中国设计智造大奖银奖的企业(机构),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贴;对获得国家部委或省部级行业主管部门主办的工业设计大赛金奖企业(机构),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贴。


第二十二条经认定的国家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补贴;对获得国家级文化创意产业项目资助的企业(机构),给予100万元补贴;对获得国家产业扶持资金100万元(含)以上和重庆市产业扶持资金50万元(含)以上的重点项目,分别按照国家、市级资助金额的100%和50%给予配套资金补助,单个项目配套资金最高分别不超过500万元和300万元。


第二十三条租用本区楼宇的数字文创企业,年主营业务开票营收超过500万元,且年开票营收达到6000元/平方米(含)—12000元/平方米(及以上),按实缴租金的40%—100%予以补贴,单个企业年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科技创新、人才引育、招商引资、金融支持、开放合作等领域扶持政策按西部(重庆)科学城核心区(重庆高新区直管园)相关政策执行。本办法与西部(重庆)科学城核心区(重庆高新区直管园)其他政策内容重复或类同的,可按就高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本办法由重庆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重庆高新区技术产业开发区促进国家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聚集区发展办法》(渝高新发[2019]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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