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重庆同瑞久
- 发表时间:2022-05-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西部(重庆)科学城核心,高技术服务产业高质量发展,贯彻落实《重庆高新区关于促进西部(重庆)科学城高技术服务业发展办法(试行)》,方便相关企业组织申报,制定2022年重庆高新区高技术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申报指南。
第二条 西永微电园范围内企业,由西永微电园管委会负责组织申报、审核、兑现。西永微电园根据与企业签订的招商引资情况,可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由西永微电园自行负责兑现。
第三条 本政策适用于市场主体登记、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在重庆高新区直管园范围内,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从事软件及信息技术服务、检验检测、科技服务和数字文创等领域的企业(机构)。
第四条 已享受“一事一议”的企业(机构)不重复享受此政策条款。
1. 软件及信息技术业:包括软件开发、集成电路设计、信息系统集成和物联网技术服务、信息处理和储存支持服务、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
2. 科技服务业:包括科技服务等。专业服务包括研究和试验发展、专业技术服务、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等。
3. 检验检测:检验检测服务包括机动车检测、生物医药及医疗器械检测、环境监测、集成电路及电子元器件检测、仪器仪表检测、机器人及智能装备、建筑工程检测、食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等。
4. 数字文创:包括数字内容服务、文化旅游平台管理、文化艺术、广播影视节目制作发行、新闻和出版业、旅游服务等。
第二章 申报原则
第三条 符合资金扶持条件的企业(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通过重庆高新区产业扶持综合服务云平台网上提交申请,并提供经申报企业(机构)盖章确认的相应佐证材料扫描件。
第四条 本办法相关政策与重庆高新区管委会其他政策有重叠的,可根据高校院所及企业意愿择优选择,但不重复享受。
第五条 申报时间为2022年5月6日至2022年6月6日,在重庆高新区产业扶持综合服务云平台提交申请。平台网址:http://119.84.98.3:88/#/home。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当年资格。
第六条 企业(机构)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依法诚信经营。被纳入信用惩戒黑名单的主体,不得申请资金扶持。
第七条 租金补贴以企业租赁房屋实际使用面积且不超过租赁合同约定面积计算,租赁价格不高于市场价格。
第八条 申报时新迁入不满12个月的企业(机构),按企业住所、税务登记和统计登记全部迁入重庆高新区之日起计算相关指标。
第三章 审核原则
第九条 本政策申报由重庆高新区改革发展局服务业科牵头,管委会内部并联审核。企业开票营收由高新区税务局、综保区税务局核实,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由市场监管局核实,统计关系由改革发展局核实,政策重复享受情况由改革发展局牵头,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相关国有企业及财政局配合办理,业务主管部门按规定负责对申报资料实质审核。
第十条 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审核效率,推行“不见面”和“无纸化”审核,所有申报材料均通过重庆高新区产业扶持综合服务云平台提交。
第十一条 有效利用互联网公开信息,加强内部协作推进政务数据共享。按“能免则免、能减则减”原则确定企业(机构)需提交的资料清单。
第十二条 对守信企业优先给予政策扶持,对严重失信企业限制或禁止享受扶持政策。对虚假申报,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单位、个人,依法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进入名单的个人、企业及其法人,三年内不得申报享受高新区各类产业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在产业资金的使用、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规依据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在重庆高新区产业扶持综合服务云平台提交网上申请,按要求填写申报金额及计算依据。本申报指南由重庆高新区改革发展局负责解释。
受理部门:改革发展局服务业科。
附件:《重庆高新区关于促进西部(重庆)科学城高技术服务业发展办法(试行)》申报资料清单
一、加快发展软件及信息服务
(一)《办法(试行)第三条》支持软件百强企业
1.1申报条件
上一自然年内首次入选全国“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综合竞争力百强”、“中国互联网百强”等企业,在上一自然年之前已入选过或退出过又再次入选的企业不纳入补助范围。
1.2补助标准
对首次入选百强企业,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贴。
1.3申报资料清单
①《重庆高新区软件及信息服务产业专项资金申请表》;
②“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综合竞争力百强”“中国互联网百强”企业权威机构发布的名单或相关证明材料。
1.4受理部门
高新区改革发展局网信科。
2.1申报条件
近三年(申报受理公告发布之前的三个完整年份)入选过全国“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综合竞争力百强”、“中国互联网百强”等企业在本区设立全资子公司,且企业设立子公司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行为。
2.2补助标准
百强企业在本区设立全资子公司,按照实缴到位资金的5%,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补贴。
2.3申报资料清单
①《重庆高新区软件及信息服务产业专项资金申请表》;
②“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综合竞争力百强”“中国互联网百强”企业全资子公司相关证明材料;
③ 实缴到位资金验资证明。
2.4受理部门
高新区改革发展局网信科。
(二)《办法(试行)第四条》经营补贴
1、申报条件
年主营业务开票营收首次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1亿元、5亿元及以上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机构)。
2、补助标准
年主营业务开票营收首次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1亿元、5亿元及以上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30万元、80万元、200万元经营补贴,晋级补差。
3、申报资料清单
①《重庆高新区软件及信息服务产业专项资金申请表》。
4、受理部门
高新区改革发展局服务业科;
高新区税务局税务四科。
(三)《办法(试行)第五条》采购补贴
1、申报条件
(1)软件产品供给方为重庆高新区内注册企业;
(2)供给方的软件产品为企业自主研发、具有明确的自主知识产权(拥有产品测试报告、软件著作权或专利权证书,不含其他专利权人许可使用、转让发明专利权的情形);
(3)用户方和供给方为无关联企业;
(4)增值税发票开票时间须是申报年度内。
2、补助标准
产品用户方为区内的,实行用户方和供给方均给予补助;产品用户方为区外的,实行供给方补助。按照产品合同实际支付额的1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年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同一个产品补贴期限为2年。用户方和供给方为关联企业的除外。
3、申报资料清单
①《重庆高新区软件及信息服务产业专项资金申请表》;
② 所采购产品的测试报告、软件著作权或专利权证书等;
③ 采购产品明细表,采购合同、发票、银行转账凭证等。
4、受理部门
高新区改革发展局服务业科。
(四)《办法(试行)第六条》鼓励制定行业标准
1、申报条件
牵头或主导制定并完成国际、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软件企业(机构)。牵头或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单位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由我国牵头制(修)订国际标准信息通知中的参与单位,其他标准为正式发布标准文本中主要起草单位里除政府部门外排序第一的单位。
2、补助标准
对牵头或主导制定并完成国际、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软件企业(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补贴,单个企业年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3、申报资料清单
①《重庆高新区软件及信息服务产业专项资金申请表》;
② 参与国际标准提供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由我国牵头制(修)订国际标准信息通知;
③ 已发布的标准正式文本。
4、受理部门
高新区市场监管局质量科。
(五)《办法(试行)第七条》鼓励获得资质认证
1、申报条件
首次通过ITSS(信息技术服务标准)2级、1级认证或认证升级的企业;
首次通过CMMI(软件能力成熟度集成模型)4级、5级认证或认证升级的企业;
首次通过DCMM(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模型)2级、3级、4级认证的企业。
2、补助标准
对首次通过ITSS(信息技术服务标准)2级、1级认证或认证升级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补贴;
对首次通过CMMI(软件能力成熟度集成模型)4级、5级认证或认证升级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补贴;
对首次通过DCMM(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按2级、3级、4级及以上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30万元资金补贴,晋级补差。
3、申报资料清单
①《重庆高新区软件及信息服务产业专项资金申请表》;
② 以上相应认证证书。
4、受理部门
高新区改革发展局网信科。
(六)《办法(试行)第八条》支持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
1、申报条件
开展国家级、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取得显著成果。
2、补助标准
对通过国家级、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验收的企业(机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补贴。
3、申报资料清单
①《重庆高新区软件及信息服务产业专项资金申请表》;
② 开展国家级、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批准立项文件、中期评估报告、验收报告等,取得示范成果的佐证材料(行业主管部门认可或国家或市级权威机构出具的评估总结结论、通过验收的正式文件);
4、受理部门
高新区市场监管局质量科。
(七)《办法(试行)第九条》租金补贴
1、申报条件
租用本区楼宇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机构),年主营业务开票营收超过500万元,且年开票营收达到6000元/平方米(含)-12000元/平方米(及以上)。
2、补助标准
开票营收达到6000元/平方米(含)-7000元/平方米,补贴租金的40%;
开票营收达到7000元/平方米(含)-8000元/平方米,补贴租金的50%;
开票营收达到8000元/平方米(含)-9000元/平方米,补贴租金的60%;
开票营收达到9000元/平方米(含)-10000元/平方米,补贴租金的70%;
开票营收达到10000元/平方米(含)-11000元/平方米,补贴租金的80%;
开票营收达到11000元/平方米(含)-12000元/平方米,补贴租金的90%;
开票营收达到12000元/平方米(含)及以上,补贴租金的100%;
以上单个企业年租金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3、申报资料清单
①《重庆高新区软件及信息服务产业专项资金申请表》;
② 重庆高新区内楼宇房屋租赁合同、银行转账凭证、租金发票等。
4、受理部门
高新区改革发展局服务业科;
高新区税务局税务四科。
二、加快发展检验检测服务
(一)《办法(试行)第十条》经营补贴
1、申报条件
上一自然年内年主营业务开票营收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及以上的检验检测企业(机构)。
2、补助标准
年主营业务开票营收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及以上的检验检测企业(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20万元、80万元、100万元经营补贴,晋级补差。
3、申报资料清单
①《重庆高新区检验检测服务产业专项资金申请表》。
4、受理部门
高新区改革发展局服务业科;
高新区税务局税务四科。
(二)《办法(试行)第十一条》鼓励制定标准
1.1申报条件
主导制(修)订的国际、国家标准在上一自然年内正式发布的检验检测企业(机构)。其中国家标准制(修)订主导单位为正式发布标准文本中主要起草单位里除政府部门外排序第一的单位,参与单位为主要起草单位里除政府部门外排序第二的单位。
1.2补助标准
对主导制(修)订国际、国家标准的检验检测企业(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补贴,对参与制(修)订国际、国家标准的检验检测企业(机构),一次性给予20万元补贴。
1.3申报资料清单
①《重庆高新区检验检测服务产业专项资金申请表》;
② 参与国际标准提供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由我国牵头制(修)订国际标准信息通知;
③ 已发布的标准正式文本。
1.4受理部门
高新区市场监管局质量科。
2.1申报条件
上一自然年内新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成员单位所在企业(机构)。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标委会换届公告为准。
2.2补助标准
对新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秘书处所在企业(机构),一次性给予奖励20万元补贴;对新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成员单位(机构),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贴。
2.3申报资料清单
①《重庆高新区检验检测服务产业专项资金申请表》;
②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文件。
2.4受理部门
高新区市场监管局质量科。
(三)《办法(试行)第十二条》鼓励获得行业资质
1.1申报条件
首次通过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的检验检测机构。
1.2补助标准
对首次通过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的检验检测机构,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
1.3申报资料清单
①《重庆高新区检验检测服务产业专项资金申请表》;
2 通过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的证书及其附件。
1.4受理部门
高新区市场监管局质量科。
2.1申报条件
首次通过国家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成立文件为准。
2.2补助标准
对首次通过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
2.3申报资料清单
①《重庆高新区检验检测服务产业专项资金申请表》;
②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批准成立的文件。
2.4受理部门
高新区市场监管局质量科。
(四)《办法(试行)第十三条》重大仪器购置/租金补贴
1、申报条件
企业(机构)购置或租赁用于检验检测(单台原值10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
2、补助标准
企业(机构)购置用于检验检测(单台原值10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按其实际购买支出额的20%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单个企业年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租赁用于检验检测的仪器设备(单台原值100万元及以上),按年度租用费的3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申报资料清单
①《重庆高新区检验检测服务产业专项资金申请表》;
② 检验检测仪器设备采购/租赁明细表,采购/租赁合同、发票、银行转账凭证,设备使用照片等。租赁设备的,需提供被租赁单位设备购置发票或单台设备单价凭证、银行转账凭证等。
4、受理部门
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服务业科。
(五)《办法(试行)第十四条》装修补贴
1、申报条件
(1)入驻重庆高新区国家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区(金凤园区控规范围内,占地面积约11.97平方公里);
(2)属于计量及认证服务、消费品检测、生命科学检测、工业检测、工程检测、环保检测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检验检测企业(机构)。
2、补助标准
按装修房屋建筑面积和实际基础装修费用(不含空调、办公家具等可移动物品),给予最高600元/平方米装修补助,补助额度不超过实际基础装修费用,单个企业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3、申报资料清单
①《重庆高新区检验检测服务产业专项资金申请表》;
② 入驻重庆高新区国家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区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租赁合同;
③ 实际装修费用明细表、采购合同、发票、银行转账凭证等。
4、受理部门
高新区改革发展局服务业科。
(六)《办法(试行)第十五条》租金补贴
1、申报条件
(1)入驻重庆高新区国家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区(金凤园区控规范围内,占地面积约11.97平方公里);
(2)属于计量及认证服务、消费品检测、生命科学检测、工业检测、工程检测、环保检测等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检验检测和的企业(机构);
(3)年主营业务开票营收超过500万元,且年开票营收达到6000元/平方米(含)-12000元/平方米(及以上)企业(机构)。
2、补助标准
开票营收达到6000元/平方米(含)-7000元/平方米,补贴租金的40%;
开票营收达到7000元/平方米(含)-8000元/平方米,补贴租金的50%;
开票营收达到8000元/平方米(含)-9000元/平方米,补贴租金的60%;
开票营收达到9000元/平方米(含)-10000元/平方米,补贴租金的70%;
开票营收达到10000元/平方米(含)-11000元/平方米,补贴租金的80%;
开票营收达到11000元/平方米(含)-12000元/平方米,补贴租金的90%;
开票营收达到12000元/平方米(含)及以上,补贴租金的100%;
以上单个企业年租金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3、申报资料清单
①《重庆高新区检验检测服务产业专项资金申请表》;
② 入驻重庆高新区国家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区房屋所有产权证和房屋租赁合同、银行转账凭证、租金发票等。
4、受理部门
高新区改革发展局服务业科;
高新区税务局税务四科。
三、加快发展科技服务
(一)《办法(试行)第十六条》经营补贴
1、申报条件
上一自然年内年主营业务开票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和5000万元、1亿元及以上的科技服务企业(机构)。
2、补助标准
年主营业务开票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和5000万元、1亿元及以上的科技服务企业(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经营补贴,晋级补差。
3、申报资料清单
①《重庆高新区科技服务产业专项资金申请表》。
4、受理部门
高新区改革发展局服务业科;
高新区税务局税务四科。
(二)《办法(试行)第十七条》重大仪器购置/租金补贴
1、申报条件
企业(机构)购置或租赁用于科技服务(单台原值10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
2、补助标准
企业(机构)购置用于科技服务(单台原值10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按其实际购买支出额的20%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单个企业年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租赁用于科技服务的仪器设备(单台原值100万元及以上),按年度租用费的3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申报资料清单
①《重庆高新区科技服务产业专项资金申请表》;
② 科技服务仪器设备采购/租赁明细表,采购/租赁合同、发票、银行转账凭证,设备使用照片。租赁设备的,需提供被租赁单位设备购置发票或单台设备单价凭证。
4、受理部门
高新区改革发展局服务业科。
(三)《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租金补贴
1、申报条件
年主营业务开票营收超过500万元,且年开票营收达到6000元/平方米(含)-12000元/平方米(及以上)租用本区楼宇的科技服务企业(机构)。
2、补助标准
开票营收达到6000元/平方米(含)-7000元/平方米,补贴租金的40%;
开票营收达到7000元/平方米(含)-8000元/平方米,补贴租金的50%;
开票营收达到8000元/平方米(含)-9000元/平方米,补贴租金的60%;
开票营收达到9000元/平方米(含)-10000元/平方米,补贴租金的70%;
开票营收达到10000元/平方米(含)-11000元/平方米,补贴租金的80%;
开票营收达到11000元/平方米(含)-12000元/平方米,补贴租金的90%;
开票营收达到12000元/平方米(含)及以上,补贴租金的100%;
以上单个企业年租金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3、申报资料清单
①《重庆高新区科技服务产业专项资金申请表》;
② 重庆高新区内楼宇房屋所有产权证和房屋租赁合同、银行转账凭证、租金发票等。
4、受理部门
高新区改革发展局服务业科;
高新区税务局税务四科。
四、加快发展数字文创
(一)经营补贴(第十九条)
1、申报条件
上一自然年内年主营业务开票营收首次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及以上,从事创意设计、工业设计、动漫游戏、影视制作和数字出版等数字文创企业(机构)。
2、补助标准
年主营业务开票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及以上,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经营补贴,晋级补差。
3、申报资料清单
①《重庆高新区数字文创产业专项资金申请表》。
4、受理部门
高新区改革发展局服务业科;
高新区税务局税务四科。
(二)《办法(试行)第二十条》支持申报产业示范基地
1、申报条件
已经通过认定的国家、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重大项目)。
2、补助标准
经认定为国家、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重大项目),分别给予运营单位100万元、70万元补贴。
3、申报资料清单
①《重庆高新区数字文创产业专项资金申请表》;
② 通过认定的国家级、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重大项目)的认证证书(若为重大项目需提供项目立项材料)。
4、受理部门
高新区公共服务局文旅科。
(三)《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鼓励参加行业比赛
1、申报条件
(1)获得德国IF奖金奖、德国红点奖金奖、日本GMARK奖金奖、美国IDEA奖、中国设计智造大奖金奖的企业(机构);
(2)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中国工业设计十佳大奖、中国设计智造大奖银奖的企业(机构);
(3)获得国家部委或省部级行业主管部门主办的工业设计大赛金奖的企业(机构)。
2、补助标准
对获得德国IF奖金奖、德国红点奖金奖、日本GMARK奖金奖、美国IDEA奖、中国设计智造大奖金奖的企业(机构),一次性给予50万元补贴;
对于获得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中国工业设计十佳大奖、中国设计智造大奖银奖的企业(机构),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贴;
对获得国家部委或省部级行业主管部门主办的工业设计大赛金奖,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贴。
多家企业(机构)联合获得的奖项,排序第一的单位按补贴金额的60%给予补助,排序第二的单位按补贴金额的40%给予补助,其他排序不给予补助。
3、申报资料清单
①《重庆高新区数字文创产业专项资金申请表》;
② 国际、国家级或省部级工业设计大奖的证书或文件等证明材料。
4、受理部门
高新区改革发展局工业科。
(四)《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重点项目配套补助
1.1申报条件
已经通过认定的国家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且在申请前未被撤销。新迁入按照新认定标准补贴。
1.2补助标准
经认定的国家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补贴。
1.3申报资料清单
①《重庆高新区数字文创产业专项资金申请表》;
② 通过认定的国家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主管部门公告。
1.4受理部门
高新区改革发展局工业科。
2.1申报条件
获得国家级文化创意产业项目资助的企业(机构);获得国家产业扶持资金100万元(含)以上和重庆市产业扶持资金50万元(含)以上的重点项目。
2.2补助标准
对获得国家级文化创意产业项目资助的企业(机构),给予100万元补贴;对获得国家产业扶持资金100万元(含)以上和重庆市产业扶持资金50万元(含)以上的重点项目,分别按照国家、市级资助金额的100%和50%给予配套资金补助,单个项目配套资金最高分别不超过500万元和300万元。
2.3申报资料清单
①《重庆高新区数字文创产业专项资金申请表》;
② 获得国家级文化创意产业项目资助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立项书、合作协议、工作方案、总结报告等,取得成果的佐证材料(行业主管部门认可或国家或市级权威机构出具的评估总结结论);
③ 资助项目的专项审计报告。
2.4受理部门
高新区公共服务局文旅科。
(五)《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租金补贴
1、申报条件
租用本区楼宇的数字文创企业,年主营业务开票营收超过500万元,且以租赁房屋建筑面积计,年开票营收达到6000元/平方米(含)-12000元/平方米(及以上),按实缴租金的40%-100%予以补贴,单个企业年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2、补助标准
开票营收达到6000元/平方米(含)-7000元/平方米,补贴租金的40%;
开票营收达到7000元/平方米(含)-8000元/平方米,补贴租金的50%;
开票营收达到8000元/平方米(含)-9000元/平方米,补贴租金的60%;
开票营收达到9000元/平方米(含)-10000元/平方米,补贴租金的70%;
开票营收达到10000元/平方米(含)-11000元/平方米,补贴租金的80%;
开票营收达到11000元/平方米(含)-12000元/平方米,补贴租金的90%;
开票营收达到12000元/平方米(含)及以上,补贴租金的100%;
以上单个企业年租金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3、申报资料清单
①《重庆高新区数字文创产业专项资金申请表》;
② 重庆高新区内楼宇房屋所有产权证和房屋租赁合同、银行转账凭证、租金发票等。
4、受理部门
高新区改革发展局服务业科;
高新区税务局税务四科。
附件:重庆高新区促进西部(重庆)科学城高技术服务业发展办法(试行)(渝高新发〔2020〕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