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重庆同瑞久
- 发表时间:2022-07-19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于2018年5月3日印发了《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两江新区直管区品牌发展奖励补助办法》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8﹞12号),为方便广大企业了解奖励标准和申报条件,重庆同瑞久公司汇编如下,供参考。
第一条 为促进科技创新,推进两江新区商标、质量、标准化战略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市战略构筑西部质量高地的若干意见》(渝府发〔2011〕5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技术标准战略打造内陆技术标准高地的若干意见》(渝府发〔2011〕3号),结合两江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奖励补助办法。
第二条 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均在两江新区直管区范围内并形成两江新区财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以下简称单位)或商标权利人,获得有关奖励或在商标、质量、标准化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其奖励补助的申报、审批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两江新区直管区,包括鸳鸯、人和、天宫殿、翠云、大竹林、礼嘉、金山、康美8个建制街道和鱼嘴镇、复盛镇、郭家沱街道、水土镇、复兴镇、龙兴镇、石船镇等7个建制镇街,以及市政府明确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 奖励补助申请条件
(一)商标类。
1.中国驰名商标;
2.获得境外商标注册;
3.微型企业获得国内商标注册。
(二)质量类。
1.中国质量奖;
2.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
3.重庆市名牌产品;
4.重庆市知名产品;
5.全国优秀质量管理小组。
(三)标准化类。
1.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
2.重庆市标准创新贡献奖(重庆市产品标准奖);
3.主导起草团体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
4.首次承担国家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工作;
5.新成立并承担团体标准秘书处工作;
6.获得国家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
7.省级以上标准化示范试点建设项目通过验收合格。
第四条 奖励补助标准
(一)商标类。
1.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奖励50万元;
2.获得境外商标注册的,补助0.5万元;
3.微型企业获得国内商标注册,补助0.2万元。
(二)质量类。
1.获得中国质量奖的,奖励50万元;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奖励25万元;
2.获得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的,奖励50万元;获得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提名奖的,奖励25万元;
3.获得重庆市名牌产品的,每个奖励10万元;
4.获得重庆市知名产品的,每个奖励10万元;
5.获得全国优秀质量管理小组的,每个奖励0.5万元。
(三)标准化类。
1.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单位,按获奖等次分别给予一等奖50万元、二等奖30万元、三等奖20万元的奖励;
2.获得重庆市标准创新贡献奖(重庆市产品标准奖)的单位,奖励10万元;
3.已发布团体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分别补助3万元、5万元、15万元、30万元、100万元;
4.首次承担国家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补助10万元、8万元;
5.新成立并承担企业联盟标准秘书处工作的单位,补助5万元;
6.获得国家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AAAA级、AAA级确认的单位,分别补助5万元、2万元;
7.经国务院或重庆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省级以上标准化示范试点建设项目,补助5万元。
第五条 同一商标,获得境外商标注册的,同一单位只补助一次。
第六条 同一质量奖项,在同一年度获得国家认定、重庆市认定的,按最高标准奖励一次。
第七条 同一单位,在同一年度符合多项标准化奖励补助条件的,按单项最高标准奖励补助一次。
第八条 同一单位,在同一年度其所有奖励补助金额不超过该单位当年对两江新区地方财政贡献的100%,且同一项目不能申报不同类型的财政补助。
第九条 每年4月1日至30日受理上年度的奖励补助申请。申请单位将上年度符合奖励补助条件的所有项目向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纳税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二)申报奖励补助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奖励证书、标准文本、成立文件、验收合格证明等;
(三)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条 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会同财政局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对符合奖励补助条件的对象,拟定奖励补助的初步意见,由管委会分管领导召集组织人事主管部门、政策研究部门、财政主管部门、法制主管部门、招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环保部门、税务部门等部门会审后,再报两江新区管委会办公会审定。
第十一条 奖励补助申请单位应当对申请奖励补助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补助资金的,一经核实,将全额收回奖励补助资金及相应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两江新区直管区品牌发展奖励补助办法》(渝两江管发〔2016〕36号)至本办法公布之日起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