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重庆同瑞久
- 发表时间:2022-06-24
重庆两江新区管委会于2022年6月23日印发了《重庆两江新区促进数字经济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政策》,本政策主要聚焦工业互联网、汽车及智能软件、大数据及数字内容等重点领域的项目进行支持,为方便广大企业了解申报条件和补助奖励标准,同瑞久公司项目部汇编如下:
本专项政策与《重庆两江新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联动实施。
第一条 鼓励企业投资建设以工业互联网、物联网、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算力算法等为核心的行业级、区域级项目。对新引进的项目建设运营主体,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00万元的,经认定,自其设立年度起至第五年,按其固定资产投资的20%予以支持。对单个企业的支持总额累计不超过500万元。
第二条 积极支持具有核心技术和服务能力的数字经济企业在新区设立独立法人研发主体。对年度研发费用超过1000万元且占营业收入比例超过10%的研发主体,经对其科研人员、科研成果、成果转化、营业收入等维度综合认定合格,自其设立年度起至第五年,按照当年度实际研发费用的30%予以支持,每年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单个研发主体的支持总额累计不超过5000万元。
前款支持不可与本专项政策第一条规定支持重复享受。
第三条 对新引进的数字经济企业,给予以下综合贡献奖励:
(一)自设立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按照其对新区综合贡献的100%予以奖励,第三年至第四年按照其对新区综合贡献的50%予以奖励;
(二)自设立年度起连续六年企业在两江新区直管区社保缴纳人数均达到30人及以上的,自其设立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按照其对新区综合贡献的100%予以奖励,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其对新区综合贡献的50%予以奖励。
第四条 加强适配测评平台、开发服务平台、技术标准平台等多元化专业服务平台建设。对新引进的平台建设运营主体,自其设立年度起至第五年期间,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的,经考核认定合格,按照其主营业务收入的3%予以平台运营支持。对单个企业的支持总额累计不超过300万元。
第五条 鼓励新引进的数字经济企业加强应用推广,打造标杆产品和解决方案。对企业参与公开招标的大数据智能化、信息化等项目并中标的,经认定,自设立年度起至第五年,单个中标合同金额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 按照该中标项目实际销售收入的3%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年的支持。对单个企业的支持总额累计不超过500万元。
第六条 对新引进的数字经济企业,在经认定的产业楼宇或产业园区租赁办公和生产用房自用的,以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300万元/年为限,给予以下租金支持:
(一)自其设立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按照其对新区综合贡献强度,分别给予以下支持:
综合贡献强度达到500元/平方米的,根据其当年度实际缴纳的租金总额的50%予以支持;以此为基础,综合贡献强度每增加200元/平方米,给予支持的实际缴纳租金总额比例提高10%,最高不超过100%。
(二)自其设立年度起第四年至第五年,如企业达到重点数字经济企业标准的,继续按照当年度实际缴纳租金总额的50%予以支持。
对新引进的数字经济企业,在经认定的产业楼宇或产业园区租赁清水办公和生产用房且自行装修的,以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为限,按照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给予其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装修支持,且不得超过其实际支付的装修费用。
第七条 对新引进的数字经济企业,自其设立年度起至第五年,对其工资薪金所得(不含股票期权行权所得)达到上年度重庆市社平工资3倍及以上的人才,按其对新区综合贡献的100%给予奖励。企业达到重点数字经济企业标准的,奖励人数最高不超过企业在两江新区直管区域缴纳社保总人数的40%;对其他企业,奖励人数最多不超过企业在两江新区直管区域缴纳社保总人数的20%。
对新引进的数字经济企业,引入全日制应届或毕业两年内首次参加工作的本科学历毕业生,并签订三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自其设立年度起至第三年,按照400元/人/月的标准,按年度予以企业支持。对单个企业的年度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且与两江新区其他人才政策就高不重复享受。
第八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数字经济企业,可按照本专项政策规定给予支持:
(一)在两江新区直管区域内从未享受过产业支持政策;
(二)企业当年度营业收入达到3000万元及以上;
(三)较上年度营业收入增速超过两江新区当年度地区生产总值(GDP)增速。
附则:指标说明:
1、政策支持的项目,税收强度应达到不低于500元/平方米。
2、“数字经济企业”指根据国家统计局《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纳入数字技术应用业和数字要素驱动业的企业。其中,数字技术应用业包括软件开发、互联网相关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动漫游戏及其他数字内容服务等;数字要素驱动业包括互联网平台、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数据资源与产权交易及其他数字要素驱动业。
3、“具有核心技术和服务能力的数字经济企业”指上一年度《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500强企业、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发布的全球软件百强企业、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软件业务收入百强企业、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发布的全国电子信息百强企业、国内大数据行业发布的大数据50强企业和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布的中国互联网企业100强,央企和部委所属重点数字经济企业,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国家“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等具有核心技术和服务能力的数字经济企业。
4、“适配评测平台”指具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实验室认可资格,或中国计量认证(CMA)计量认定资格,或符合其他相关要求,主要开展软件功能测试、性能测试、兼容性测试、可靠性测试、安全测试、压力测试及软硬件适配等服务的平台。
5、“开发服务平台”指可提供开发语言、软件框架、硬件平台、操作系统、源代码控制、代码托管、项目协同、测试管理、制品库、集成开发环境(IDE)、性能优化等软件开发所需服务的平台。
6、“技术标准平台”指主导或参与行业相关标准制修订工作,为相关组织提供标准化服务;开展软件能力成熟度集成模型认证(CMMI)、软件过程能力和软件能力成熟度评估(SPCA)、信息化工程与技术服务能力评价(CNIETS/ CNDETS)、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模型评估(DCMM)、数据服务能力企业评估(DSCA)等工作的平台。
7、 本专项政策中,重点数字经济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下列三项及以上条件:
(一)年度营业收入达到3000万元及以上,且其对两江新区综合贡献强度达到1500元/平方米/年;
(二)当年度在两江新区直管区域内缴纳社保人数不低于100人,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员工人数占员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40%,研究开发人员数占员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40%;
(三)当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企业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
(四)具有与主营业务或主要产品相关的发明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自有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