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两江新区促进高端装备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政策
  • 作者:重庆同瑞久
  • 发表时间:2022-06-24

重庆两江新区促进高端装备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政策(图1)


重庆两江新区管委会于2022年6月23日印发了《重庆两江新区促进高端装备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政策》,本政策主要聚焦新能源装备、智能制造装备、轨道交通装备、工程机械装备等重点领域的项目进行支持,为方便广大企业了解申报条件和补助奖励标准,同瑞久公司项目部汇编如下:


本专项政策与《重庆两江新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联动实施。


第一条 对新引进的重点高端装备项目,经认定,按照该项目自约定开工之日起两年内固定投资总额,给予以下相应固定该资产投资支持:

(一)对固定资产投资为2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的,按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10%给予支持;

(二)对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亿元及以上的,按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15%给予支持。

对单个项目的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第二条  对新引进的重点高端装备项目,经认定,年度研发费用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其设立年度起至第五年,每年给予以下相应研发创新投入支持:

(一)对年度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例为5%(含)以上10%以下的,按其实际研发费用的15%给予支持;

(二)对年度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例达10%及以上的,按其实际研发费用的20%给予支持。

对单个项目每年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第三条 对新引进的高端装备项目,经认定,分别给予以下综合贡献支持:

(一)对投资额10亿元以下的,自项目约定投产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按其对新区综合贡献的100%给予支持,第三年至第五年,按对新区综合贡献的50%给予支持;

(二)对投资额为10亿元(含)以上20亿元以下的,自项目约定投产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按其对新区综合贡献的100%给予支持,第四年至第六年,按其对新区综合贡献的50%给予支持;

(三)对投资额为20亿元(含)以上50亿元以下的,自项目约定投产年度起,第一年至第四年,按其对新区综合贡献的100%给予支持;第五年至第八年,按其对新区综合贡献的50%给予支持;

(四)对投资额达到50亿元(含)以上的,自项目约定投产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按其对新区综合贡献的100%给予支持,第六年至第十年,按其对新区综合贡献的50%给予支持。


第四条  对新引进的新能源装备、智能制造装备领域成果孵化、检测认证、工业设计、知识产权运营服务等第三方产业服务平台,经认定,平台自注册之日起三年内软硬件投资总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按其软硬件投资总额的30%给予支持。对单个平台累计支持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五条  对新引进的重点高端装备项目,租用厂房或楼宇的,经认定,给予以下租金及装修支持,支持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一)对租用厂房的企业,根据项目综合贡献度大小,按其当年度实际缴纳租金的50%-100%给予资金支持,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如需企业自行进行装修的,同时,以装修面积10000平方米、装修标准500元/平方米为最高限,按其实际装修费用的100%一次性给予装修支持。项目对生产环境有特殊要求的,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二)对租用楼宇的企业,根据项目综合贡献度大小,按照企业当年度末在两江新区直管区域内缴纳社保人数计算,以人均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以及支持总额300万元为最高限,按其当年度实际缴纳租金的50%-100%给予资金支持,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如需企业自行进行装修的,同时,以装修面积5000平方米、装修标准1000元/平方米为最高限,按其实际装修费用的100%一次性给予装修支持。


第六条  对新引进的重点高端装备项目通过金融机构融资的,经认定,以同期LPR(一年期)的50%为最高限,按照其实际贷款利率50%的标准给予贷款贴息。对单个企业每笔贷款贴息支持年限最长不超过两年,累计贴息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获得知名创业投资机构或知名投资基金投资金额达1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迁入两江新区直管区域或在两江新区直管区域内投资新设立独立法人企业的,经认定,按照其所获投资额的3%,给予迁入企业或新设独立法人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融资支持。


第七条  对新引进的高端装备企业,自设立年度起至第五年,对其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不含股票期权行权所得,下同)达到当年度重庆市社平工资3倍以上,且不超过企业当年度末在两江新区直管区域内缴纳社保人数10%的企业高管和高技术人才,按其对新区综合贡献的100%给予产业人才支持。其中,对研发类企业,给予产业人才支持的人数最多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度在两江新区直管区域内缴纳社保人数的20%。


附则:指标说明

1、项目涉及用地的,投资强度应不低于500万元/亩,产出强度应不低于1000万元/亩,税收强度应不低于30万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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