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重庆同瑞久
- 发表时间:2022-06-24
重庆两江新区管委会于2022年6月23日印发了《重庆两江新区促进现代金融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政策》,本政策主要聚焦引进国内外知名金融品牌、丰富金融业态、支持合法金融创新等方向的项目进行支持,为方便广大企业了解申报条件和补助奖励标准,同瑞久公司项目部汇编如下:
本专项政策与《重庆两江新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联动实施。
第一条 对新引进的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下称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批准设立或许可备案的金融机构(下称国家牌照金融机构),除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外,引进当年度经认定符合以下条件的,一次性给予相应项目落户支持:
(一)属于法人、实收资本达到1亿元的,一次性给予支持500万元;实收资本超过1亿元的,每增加1亿元再增加支持100万元。单家机构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二)属于银行一级分支机构、运营资金达到50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支持200万元;运营资金超过5000万元的,每增加5000万元再增加支持50万元。单家机构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属于证券、期货、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的,一次性给予支持100万元。属于其他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的,一次性给予支持50万元。
但是,如重庆市已出台相关金融机构落户支持政策或同类政策的,符合前款规定的新引进金融机构应当先行申请市级支持政策,如其所获得支持资金超过前款两江新区对应支持标准的,两江新区不再给予支持。如其所获得支持资金未达到前款两江新区对应支持标准的,两江新区按照其已获重庆市金融机构落户支持政策资金与前款对应支持标准之间差额给予项目落户支持。如符合前款规定的新引进金融机构未先行申请市级支持政策的,不得向两江新区申请本专项政策支持。
第二条 对新引进的金融业机构,经认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给予初期运营支持:
(一)除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一级分支机构以外的其他国家牌照金融机构法人及其一级分支机构;
(二)实收资本或实缴金额或实际管理规模达到2亿元(含)以上的其他金融业机构;
(三)年度经济发展贡献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其他金融业机构法人或一级分支机构。
第三条 对经年度考核符合条件的新引进金融业机构,给予以下初期运营支持:
(一)基金合伙企业自产生对新区综合贡献年度起,其他金融业机构自登记年度起,给予总计五年的支持:第一年至第二年按其对新区地方综合贡献的80%给予支持,第三年至第五年按其对新区地方综合贡献的50%给予支持;
(二)如金融业机构在五年支持期间中的第三年至第五年内,实收资本或年度经济发展贡献达到以下规模条件的,提高按以下标准给予当年度支持:
1.实收资本达到5亿元(含)以上10亿元以下或年度经济发展贡献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当年度按其对新区地方综合贡献的60%给予支持;
2.实收资本达到10亿元(含)以上20亿元以下或年度经济发展贡献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当年度按其对新区地方综合贡献的70%给予支持;
3.实收资本达到20亿元(含)以上或年度经济发展贡献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当年度按其对新区地方综合贡献的80%给予支持。
第四条 对租赁楼宇开展经营且符合以下条件的新引进金融业机构,给予租赁办公用房支持:
(一)除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一级分支机构以外的国家牌照金融机构法人及其一级分支机构,或者年度经济发展贡献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其他金融业机构法人及其一级分支机构;
(二)租赁两江新区指定区域内楼宇作为办公用房或经营性用房,并按约足额缴纳租金及物业管理费等费用。
第五条 对符合条件的新引进金融业机构,自其登记年度起五年内,按其当年实际缴纳租金总额的50%给予租赁办公用房支持。
前款支持以以下限额为限:
(一)按照建筑面积计算,支持面积最高不超过15平方米/人,人数以当年末在两江新区直管区域内缴纳社保人数为准;
(二)按照单位租金计算,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元/月/平方米;
(三)按照支持总额计算,对单家机构的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年,且不超过当年度该机构对新区地方综合贡献的20%。
第六条 对购买楼宇开展经营且购房当年度符合以下条件的金融业机构,给予购置办公用房支持:
(一)除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一级分支机构以外的其他国家牌照金融机构法人及其一级分支机构,或者年度经济发展贡献1000万元(含)以上的其他金融业机构法人及其一级分支机构;
(二)购买两江新区指定区域内楼宇作为办公用房或经营性用房,且未享受过购房支持政策及同类政策。
第七条 对符合条件的金融业机构,按照其购买楼宇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1000元/平方米的购房支持。
前款支持以以下限额为限:
(一)按照建筑面积计算,支持面积最高不超过30平方米/人,人数以当年末在两江新区直管区域内缴纳社保人数为准;
(二)按照支持总额计算,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且不超过其购买楼宇实际支付总价款的10%、以及购房当年该机构对新区综合贡献的50%。
曾获得过购房契税支持、房价优惠、土地供应等购房支持和优惠的,不再给予本条规定购房支持。
第八条 对符合本专项政策第二条规定的金融业机构以下高素质人才,给予经营人才支持:
(一)经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核准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
(二)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不含股票期权行权所得)达到当年度重庆市社平工资3倍(含)以上,且取得国际国内具有公信力的专业认证证书的专业人才;
(三)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不含股票期权行权所得)达到当年度重庆市社平工资5倍(含)以上,且经该金融业机构认定的不超过10名其他人才。
第九条 对符合条件的金融业机构高素质人才,自金融业机构登记年度起,连续五年,按其对新区地方综合贡献的100%给予支持。
第十条 未获得过本专项政策第二条规定支持及同类初期运营支持,或虽获得过前述初期运营支持,但支持期限已届满的金融业机构,经认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给予经营发展支持,用于该金融业机构自行奖励其认定的经营团队成员:
(一)除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一级分支机构以外的其他国家牌照金融机构法人及其一级分支机构;
(二)年度经济发展贡献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其他金融业机构;
(三)年度经济发展贡献为1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比上一申报年度经济发展贡献增长200万元(含)以上的其他金融业机构。
第十一条 对符合条件的金融业机构,给予以下经营发展支持:
(一)按其当年度对新区综合贡献的5%给予经营规模支持;
(二)按其当年度对新区综合贡献比上一申报年度综合贡献增长部分的20%给予经营增长支持。同一金融业机构在两江新区直管区域内有若干分支机构,其中多家分支机构业务合并到单家分支机构结算的,以原多家分支机构对新区综合贡献总额为基数,计算该单家分支机构对新区综合贡献增长部分。
给予前款规定的支持时,如金融业机构经营增长为负值,则需按照前款规定分别计算经营规模支持金额和经营增长支持金额,并予以品迭后再给予支持。若品迭后支持金额为负值,则当年度不给予经营发展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金融业机构,对其符合本专项政策第六条规定条件的高素质人才,按高素质人才当年度对新区综合贡献的100%给予经营人才支持。
附则:指标说明
1、涉及用地的,投资强度应不低于500万元/亩,产出强度应不低于1000万元/亩;获得租赁或购置办公用房支持的,获得政策支持的楼宇面积的产出强度应不低于2万元/平方米。
2、国家牌照金融机构、地方牌照金融机构(合称持牌金融机构),以及主营业务为向上述持牌金融机构提供服务的金融后台服务机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金融服务外包机构。主营业务为向上述持牌金融机构提供服务,是指由持牌金融机构购买服务所形成的业务收入,达到收入总额60%(含)以上;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设计、系统开发、清算催收、数据处理等;由持牌金融机构购买服务所形成的业务收入金额及所占收入总额比例,以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为准。
3、除经营人才支持、项目落户支持以外,新引进的金融业机构自在新区登记之日起前五年内,每年依据本专项政策所获得的各项支持总额不得超过其对新区地方综合贡献的80%,此后每年依据本专项政策所获得的各项支持总额,不得超过其对新区综合贡献的50%。
4、金融业机构依据本专项政策获得当年度经营人才支持的高素质人才总人数,按照以下标准予以确定:
(一)金融业机构的年度经济发展贡献为1000万元以下的,最多不超过10名;
(二)金融业机构的年度经济发展贡献为1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最多不超过15名;
(三)金融业机构的年度经济发展贡献为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的,最多不超过20名;
(四)金融业机构的年度经济发展贡献达到1亿元(含)以上的,以1亿元和25名为基数,每递增1亿元经济发展贡献,相应增加5名。
5、“产出强度”指金融业机构年营业收入。
6、“新引进”指2021年1月1日(含)以后,在两江新区直管区域内完成工商和税务登记注册,或从重庆市外将工商和税务注册地迁入两江新区直管区域,并完成工商和税务变更登记。
7、“实收资本”指公司制金融业机构的注册资本实缴到位金额;“实缴金额”指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的实缴出资金额;“实际管理规模”指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合伙制、契约制股权投资基金实缴出资金额总规模。以上“实收资本”“实缴金额”“实际管理规模”的金额认定均以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审计结论为准。
8、“运营资金”指银行总行拨付给重庆市级分行的初始运营资金,以总行拨款凭证为准。
9、“登记年度”指在两江新区直管区域内成立并完成注册登记的年度,或从重庆市外迁入两江新区直管区域并完成变更登记的年度。鉴于行业监管特性,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法人的登记年度,以保险业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成立日期为准;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一级分支机构的登记年度,以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显示的成立日期为准。
10、“对新区地方综合贡献”指根据金融业机构发展的实际情况,综合其经济贡献、科技创新、促进就业、产业支持、社会责任和安全生产等因素进行的考核评定。
11、“国际国内具有公信力的专业认证证书”包括:特许金融分析师(CFA)、国际金融理财师(CFP)、注册国际投资分析师(CIIA)、金融风险管理师(FRM)、特许内部审计师(CIA)、国际信用证专家(CDCS)、国际注册内部控制师(CICP、CICS)、北美精算师(FSA)、英国精算师(FIA)、中国精算师(FSAC)、精算师(SOA)、美国特许非寿险学会资格(AICPCU/IIA)、澳大利亚及新西兰金融保险学会资格(ANZIIF)、国际注册会计师(ACCA)、加拿大注册会计师(CGA)、注册会计师(CPA)、全球特许管理会计师(CGMA)、国际注册信息系统审计师(CISA)、国际数量金融工程师(CQF)、信息技术基础架构库专家(ITIL Manager)、信息系统安全专家(CISSP)。如以上专业认证证书中有由低至高若干等级区别的,以最高等级证书为准。
12、“上一申报年度”指申请经营发展支持的金融业机构前一次申报并获得经营发展支持的年度。首次申报经营发展支持的,上一申报年度为上一自然年度。
13、“地方牌照金融机构”指经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批准设立或许可备案的金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