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重庆同瑞久
- 发表时间:2022-06-24
重庆两江新区管委会于2022年6月23日印发了《重庆两江新区促进国际贸易及物流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政策》,本政策主要聚焦国际贸易物流产业功能区和产业链条方向的项目进行支持,为方便广大企业了解申报条件和补助奖励标准,同瑞久公司项目部汇编如下:
本专项政策与《重庆两江新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联动实施。
第一条 对新引进的贸易及物流企业,经认定符合下列条件的,自其投入运营年度起前五年内,分别给予相应综合贡献支持:
(一)年度经济发展贡献为1000万元(含)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按其对新区综合贡献的60%给予奖励;
(二)年度经济发展贡献为3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按其对新区综合贡献的70%给予奖励;
(三)年度经济发展贡献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按其对新区综合贡献的80%给予奖励。
前款规定的支持期限届满后,如企业年度经济发展贡献较上一年度有增长的,以其当年度对新区综合贡献增长部分的50%继续予以支持。
第二条 对经认定的总部贸易、转口贸易企业,根据上年度企业经营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物流支持。市级总部贸易专项扶持资金根据当年资金下达实际情况纳入本款支持统筹考虑。
对外贸进出口额达到3000万元及以上,且业务保持正增长的企业,根据上年度企业经营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物流支持。
第三条 对采用B2C跨境电商模式,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跨境电商进出口企业,分别给予相应发展支持,对单户企业的年度支持总额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一)实际运营第一年,跨境电商年度交易额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其交易额的1%给予支持;
(二)实际运营第二年起,跨境电商年度交易额较上一年度呈正增长,增幅在20%及以内的,按其交易额增量部分的1.2%给予支持;增幅在20%以上的,按其交易额增量部分的1.5%给予支持。
如企业第一年跨境电商年度交易额不足1000万元,以1000万元为第一年基数计算其第二年交易额增量部分,其后年度中,如某一年度交易额不足1000万元时,下一年度以1000万元为上年度基数计算增量部分。
第四条 对采用B2B跨境电商模式,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跨境电商出口企业,分别给予相应发展支持,对单户企业的年度支持总额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一)实际运营第一年,跨境电商年度交易额达到30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其交易额的5‰给予支持;
(二)实际运营第二年起,跨境电商年度交易额较上一年度呈正增长,按其交易额增量部分的5‰给予支持。
如企业第一年跨境电商年度交易额不足3000万元,以3000万元为第一年基数计算其第二年交易额增量部分,其后年度中,如某一年度交易额不足3000万元时,下一年度以3000万元为上年度基数计算增量部分。
第五条 对年处理打包作业服务、分拣线服务等地服订单超过5万单的公共地服企业,按照2元/单的标准给予发展支持。
第六条 对有出口实绩的外经贸企业,在开展进出口贸易过程中支付的融资担保保费、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费以及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按照其实际支付保费总额的30%标准给予降本增效支持。对单个企业的年度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同一份保险合同项下融资担保保费和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保费的支持不超过三年。
对企业参加在境外举办的国际性或地区性综合或专业展览会,以及经我市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外主办的各类经济贸易展览会所实际支付的展位费,每个展会按照最高不超过30%的标准给予降本增效支持,其中,对单个标准展位(按面积9平方米计)支持金额不超过1万元/个,累计最多支持4个标准展位或展位面积36平方米。
对企业在境外参加产品认证所支付的认证费、产品检验检测费,按照30%的标准给予降本增效支持,最高不超过4万元。前述支持按照项目给予,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对一个产品进行认证为一个项目。
对企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海外企业标准资信报告、海外目标国家指定产品进口采购分析报告、海外采购商/供货商名录报告、国家风险分析报告、重点行业研究报告、重点国别风险分析报告等产生的咨询服务费,以及向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购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所产生的咨询服务费,按照每一份服务合同项下企业实际支付咨询服务费金额的20%标准给予降本增效支持,单份合同支持最高不超过4万元。
支持企业提升信用等级,对当年新通过或重新通过海关AEO高级认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降本增效支持。
第七条 对首次被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省级物流协会评为5A、4A、3A级物流企业的,分别按50万元/户、30万元/户、10万元/户的标准一次性给予发展支持。
第八条 对入驻“一带一路”商务中心的国际化组织,经认定,提供已装修办公场地,并自其入驻年度起,给予连续三年全额租金扶持。
第九条 对新引进的贸易、物流企业,自其设立年度起至第五年,对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不含股票期权行权所得)达到当年度重庆市社平工资3倍以上,且最多不超过5名的高管及高层次专业人员,按其对新区综合贡献的100%给予产业人才支持。
附则:指标说明:
1、注册在保税港区范围内的企业,本专项政策第二条所涉支持资金,由两江新区承担30%,其余部分由两江新区商属地行政区人民政府和保税港区管委会分担;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所涉支持资金,由两江新区承担50%,其余部分由两江新区商保税港区管委会分担。
2、项目涉及用地的,投资强度应不低于333万元/亩,产出强度应不低于666万元/亩,税收强度应不低于80万元/亩。
3、政策第三条、第四条所涉跨境电商进出口企业年度交易额所纳入的出口额业务,需以重庆(全域)口岸作为货物实际出境口岸。
4、政策第六条第二款所称“我市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外主办的各类经济贸易展览会”,具体以当年度重庆市商务委下发的国际市场开拓申报通知文件中所列举展会为准。
5、政策第八条所称“国际化组织”,包括国际性商协会、负责国际商贸事务的政府机构、国际行业领域性的非营利组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