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两江新区促进航空航天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政策
  • 作者:重庆同瑞久
  • 发表时间:2022-06-24

重庆两江新区促进航空航天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政策(图1)


重庆两江新区管委会于2022年6月23日印发了《重庆两江新区促进航空航天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政策》,本政策主要聚焦航天、航空、新材料等重点领域的项目进行支持,为方便广大企业了解申报条件和补助奖励标准,同瑞久公司项目部汇编如下:


本专项政策与《重庆两江新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联动实施。


第一条  对新引进的以下航空航天产业项目,经认定,自其在两江新区直管区域完成注册、登记年度起,最长连续三年,给予相应固定资产投资支持:

(一)对卫星应用运营类项目,按其当年度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支持;

(二)对航空航天制造类项目,按其当年度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给予支持;

(三)对航天整星及空间环境工作的星上关键器件研发制造项目,以及航空航天新材料、关键重要零部件领域核心环节突破项目,按其当年度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5%给予支持。

除技改项目以外,对本专项政策实施前已在两江新区直管区域内登记设立、符合前款类别的航空航天产业项目的扩产项目,经认定,可给予同等支持。

对单个项目,前款支持总额累计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第二条  对新引进的以下航空航天企业,经认定,自其约定投产(或运营)年度起,给予相应综合贡献支持:

(一)对航空航天制造类企业,分别根据其投资额,给予综合贡献支持:

1.投资额为2亿元(含)以上5亿元以下的,第一年至第二年,按其对新区综合贡献的100%给予支持,第三年至第四年,按其对新区综合贡献的50%给予支持;

2.投资额为5亿元(含)以上20亿元以下的,第一年至第三年,按其对新区综合贡献的100%给予支持,第四年至第六年,按其对新区综合贡献的50%给予支持;

3.投资额为20亿元(含)以上50亿元以下的,第一年至第四年,按其对新区综合贡献的100%给予支持,第五年至第八年,按其对新区综合贡献的50%给予支持;

4.投资额达到50亿元(含)以上的,第一年至第五年,按其对新区综合贡献的100%给予支持,第六年至第十年,按其对新区综合贡献的50%给予支持。


(二)对航空航天服务类企业,分别根据其投资额,给予综合贡献支持:

1.投资额为4亿元(含)以上8亿元以下的,第一年至第二年,按其对新区综合贡献的100%给予支持,第三年至第四年,按其对新区综合贡献的50%给予支持;

2.投资额为8亿元(含)以上30亿元以下的,第一年至第三年,按其对新区综合贡献的100%给予支持,第四年至第六年,按其对新区综合贡献的50%给予支持;

3.投资额为30亿元(含)以上75亿元以下的,第一年至第四年,按其对新区综合贡献的100%给予支持,第五年至第八年,按其对新区综合贡献的50%给予支持;

4.投资额达到75亿元(含)以上的,第一年至第五年,按其对新区综合贡献的100%给予支持,第六年至第十年,按其对新区综合贡献的50%给予支持。


第三条 大力支持空间基础设施建设,对以下开展空间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给予相应支持:

(一)对建设卫星星座的企业,按其落户两江新区直管区域起三年内投资额最高的星座项目总投资额的20%给予支持,但高轨星座项目最高不超过1亿元、低轨星座项目最高不超过2500万元;

(二)对购买卫星发射商业保险的企业,按其落户两江新区直管区域内起三年内每年累计支付保险费的30%给予支持,单个企业支持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对卫星互联网测控及通讯、数据处理及应用、标定及增强等地面辅助与应用系统建设项目给予用地保障。

前款第(一)项中,对投资额最高的星座项目的认定,以项目在发展与改革部门立项申报金额为依据;计算支持金额时,以该项目执行期间经审计确认的年度实际投资额为基数,按年度计算拨付。


第四条 鼓励卫星互联网与各行各业融合应用

自本专项政策实施之日起五年内,两江新区每年组织评选不超过3个带动作用明显、市场前景广阔、创新效应显著的特色应用示范项目,给予项目申报主体实际投资额30%的奖励,但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对前款中“实际投资额”的认定,以该示范项目合同协议约定及相关结题或审计报告为依据。


第五条 对获得以下许可、资质、认证等行业准入资格的航空航天企业,经认定,分别给予相应行业开拓奖励:

(一)对在卫星通信、遥感、导航等应用领域,获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北斗导航民用服务资质、测绘资质等特殊行业经营许可的航天及卫星应用企业,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奖励;

(二)对航天航空企业所提供卫星应用产品、设备或解决方案获得美国船级社(ABS)、挪威船级社(DNV)、中国船级社(CCS)、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FAA)、欧洲航空安全管理局(EASA)、中国民用航空局(CAAC)等机构准入或适航认证的,一次性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奖励,但不得超过企业当年度营收总额,且前述奖励不得重复享受;

(三)对获得中国民用航空局121部(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资格)、141部(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资格)合格审定、大型货运或载客无人机运行许可或同等级资质的航空运营及服务类企业,一次性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奖励,但不得超过企业当年度营收总额,且前述奖励不得重复享受;

(四)对获得中国民用航空局91部(一般运行人资格)、135部(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资格)、61部(驾驶员教员资格)、142部(飞行训练中心资格)、145部(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资格)合格审定、终端配送类小型无人机运营许可或同等级资质的航空运营及服务类企业,一次性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奖励,但不得超过企业当年度营收总额,且前述奖励不重复享受;

(五)对获得中国民用航空局TC(型号认证)、STC(补充型号认证)合格审定、PC(生产许可)或同等级许可的航空制造及改装类企业,一次性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奖励,但不得超过企业当年度营收总额,且前述奖励不重复享受;

(六)对获得中国民用航空局VTC(型号认可证)、VSTC(补充型号认可证)型号认可审定、PMA(零部件制造人批准)、TSO(航空标准零部件)认可审定或同等级认证,一次性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奖励,但不得超过企业当年度营收总额,且前述奖励不重复享受;

(七)对获得世界500强企业合格供方认可的航空航天相关新材料及部附件企业,每获得一个世界500强企业合格供方认可,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对产品获得经认定特殊用户批量采购的企业,给予其每个产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以上奖励均不得超过企业当年度营收总额,且对单家企业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八)对取得全部军民融合供货资质,或者取得核安全许可证或类似行业资质,且已取得对应行业产品销售的的航空航天企业,一次性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但不得超过企业当年度营收总额。


第六条 对取得相关行业创新性运行许可或准入资质的航空航天企业,自其取得前述资质年度起,按其所拥有地面站、卫星、商业运行时间达到800小时/年度以上的飞行器等商业运行核心资产,以平均年限折旧方式每年提取折旧金额的20%为限,给予最高连续5年的运行支持,支持金额每年不超过10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当年度纳税额。

前款支持不可与本专项政策第一条、第三条所规定支持同时享受。


第七条 对新引进的以下类别航空航天企业,自设立年度起至第五年,对其工资薪金所得(不含股票期权行权所得)达到重庆市上年度社平工资3倍以上的企业高管和高技术人才,以按照相应标准计算的总人数为限,按其工资薪金所得(不含股票期权行权所得)对新区综合贡献的100%给予支持:

(一)对制造类航空航天企业,最多不超过其在两江新区直管区域内缴纳社保总人数的10%;

(二)对内设有航空航天及相关新材料、融合应用等领域关键技术研发机构,且研发人员达到50人(含)以上的总部或制造类航空航天企业,最多不超过其在两江新区直管区域内缴纳社保总人数的15%;

(三)对从事航空航天及相关领域共性技术研发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最多不超过其在两江新区直管区域内缴纳社保总人数的30%。

对于符合前款条件的航空航天企业所引进的“高精尖缺”工程领域人才(含海外专家劳务引进),且工资薪金或劳务费用所得(不含股票期权行权所得)不低于重庆市上年度社平工资6倍的,经认定,可不受前款规定总人数的限制。


附则:指标说明:

1、项目涉及用地的,投资强度应不低于333万元/亩,产出强度应不低于666万元/亩。

2、“落户两江新区直管区域”指完成在两江新区直管区域内设立登记,以及从重庆市外迁移进入、在两江新区直管区域内完成变更登记;

3、“服务类航空航天产业企业”指卫星、飞行器运营,软件开发、数字经济服务、培训等服务业企业;

4、“卫星星座”指提供有效服务范围至少覆盖中国、亚太或“一带一路”区域,且星座需具备五年及以上设计寿命并实现市场应用的星座计划;

5、“高轨星”指获得国际电信联盟轨位批准的地球同步轨道卫星;

6、“低轨星”指除高轨星以外的其他卫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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