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两江新区促进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政策
  • 作者:重庆同瑞久
  • 发表时间:2022-06-24

重庆两江新区促进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政策(图1)


重庆两江新区管委会于2022年6月23日印发了《重庆两江新区促进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政策》,本政策主要支持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和整车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及研发项目进行支持,为方便广大企业了解申报条件和补助奖励标准,同瑞久公司项目部汇编如下:


1、支持方向: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整车及其核心零部件制造,以及汽车研发、检测、设计、软件开发、场景应用、出行服务等重点领域,提升汽车产业电动化、网联化、智能化、共享化发展能级,

2、本专项政策与《重庆两江新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联动实施。


第一条  对新引进的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重点项目,经认定,自约定开工年度起三年内,给予相应固定资产投资支持:

(一)固定资产投资为2亿元(含)以上5亿元以下的,按不超过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10%给予支持;

(二)固定资产投资为5亿元(含)以上10亿元以下的,按不超过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15%给予支持;

(三)固定资产投资达10亿元(含)以上的,按不超过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20%给予支持。

对新引进的新能源大小三电和车载电子信息系统、底盘电子控制系统等核心零部件重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2亿元(含)以上的,经认定,自该项目约定开工年度起三年内,按不超过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20%给予支持。

依据前两款给予单个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支持最高不超过3亿元。


第二条 对新引进的以下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重点项目,在约定年限内研发费用达到1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以下研发创新投入支持,但对单个企业累计支持总额最多不超过2亿元:

(一)对围绕新能源汽车大小三电、底盘一体化等关键技术进行研发的项目,按不超过其研发费用的20%给予支持;

(二)对围绕与智能网联相关的通信技术、环境感知技术、导航技术、决策规划技术等进行研发的项目,按不超过其研发费用的30%给予支持;

(三)对围绕车载控制核心系统进行软件研发的项目,按不超过其研发投入的40%给予支持;

(四)对其他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重点项目,按不超过其研发费用的10%给予支持。

对智能座舱应用软件等开发项目,年度研发费用超过1000万元且占营业收入比例超过10%的,经认定,按照当年度该项目实际研发费用的30%予以支持,且支持年限连续不超过五年,每年支持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对单个企业累计支持不超过5000万元。

约定支持期满后,对继续围绕前两款规定领域开展关键技术研发的企业,若年度研发费用达到1亿元(含)以上,并呈正向增长的,按不超过其较上年度增长的研发费用的20%给予增加支持,对单个企业累计增加支持总额最多不超过500万元。


第三条 对新引进的汽车产业项目,经认定,符合以下条件的,给予相应地方综合贡献支持:

(一)投资额为10亿元以下的,自约定投产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按其对新区地方综合贡献的100%给予支持,第三年至第五年按其对新区地方综合贡献的50%给予支持;

(二)投资额为10亿元(含)以上50亿元以下的,自约定投产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按其对新区地方综合贡献的100%给予支持,第四年至第六年按其对新区地方综合贡献的50%给予支持;

(三)投资额为50亿元(含)以上100亿元以下的,自约定投产年度起,第一年至第四年按其对新区地方综合贡献的100%给予支持,第五年至第八年按其对新区地方综合贡献的50%给予支持;

(四)投资额达到100亿元(含)以上的,自约定投产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按其对新区地方综合贡献的100%给予支持,第六年至第十年按其对新区地方综合贡献的50%给予支持。

对新引进的车路协同、新能源与智能网联场景应用的商业模式或增值服务的融合创新应用类项目,自其盈利年度起三年内,按其对新区地方综合贡献的100%给予支持。


第四条  对在新区开展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或示范运营的新引进项目,载人、载物的自动驾驶示范车辆行驶有效里程数分别累计达2000公里、1000公里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元/公里的应用示范建设支持。对单个企业的累计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年,且支持年限累计不超过三年。但通过政府招标采购服务中标的项目不享受本款规定支持。

对在2025年底前继续投资建设两江新区智能网联汽车、国家级车联网先导区,对两江新区网联化道路、智能化终端等设施设备进行拓展升级、丰富场景的项目,按项目总投资的20%一次性给予应用示范建设支持。对单个企业的累计支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鼓励采用“揭榜挂帅”机制支持生产企业参与两江新区燃料电池汽车技术示范应用。支持标准不超过中央财政所拨付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奖励的两倍,支持资金分别在车辆上牌后及累计用氢运行里程达3万公里后各拨付50%。

对申请在新区进行公开道路测试的企业,按照其实际支付的车辆测试牌照申请有关检测费、手续费总额的30%给予支持。对单个企业年度支持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支持年限不超过首款车型开始进行测试起三年。


第五条  鼓励整车企业持续做优做强。对具有自主研发能力的整车企业在约定支持期满后,研发生产且达到以下条件的单个全新车型,按照该车型上市销售后首年度实际销量一次性给予企业不高于1000元/台的研发支持:

(一)该车型生产产值纳入两江新区统计机构统计;

(二)单车平均价格20万元以上;

(三)上市销售后首年度销量突破1万辆。

对单个企业支持最高不超过1亿元。


第六条 对新引进的重点汽车产业项目入驻两江新区内标准厂房或楼宇的,自入驻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按不超过其当年度实际缴纳租金总额的100%给予支持,第三年至第四年,按不超过其当年度实际缴纳租金总额的50%给予支持。

对新引进的重点领域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项目入驻两江新区内标准厂房或楼宇的,自入驻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三年,按不超过其当年度实际缴纳租金总额的100%给予支持,第四年至第五年,按不超过其当年度实际缴纳租金总额的50%给予支持。

对新引进的汽车软件、汽车设计及创新商业模式平台类项目入驻两江新区内标准厂房或楼宇的,自入驻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五年,按其当年度实际缴纳租金总额的100%给予支持。

前三款支持以以下限额为限:

(一)租用楼宇的,按照建筑面积计算,支持面积最高不超过15平方米/人,人数以当年末在两江新区直管区域内缴纳社保人数为准;

(二)按照支持总额计算,租用标准厂房的,支持金额每年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租用楼宇的,支持金额每年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对租用或购买非国有产权标准厂房或楼宇并自行进行装修的,按照其实际支付装修费用金额,并以以下限额为限,予以适当支持:

(一)按照单位支持金额计算,对标准厂房实施装修的,不超过500元/平方米;对楼宇实施装修的,不超过1000元/平方米;装修建设万级以上无尘车间的,不超过2000元/平方米;

(二)按照支持总面积计算,对标准厂房实施装修的,获得支持总面积不超过10000平方米;对楼宇实施装修的,获得支持总面积不超过5000平方米。


第七条 对新引进的企业,自其设立年度起至第五年,对工资薪金所得(不含股票期权行权所得)达到当年度重庆市社平工资3倍以上的企业高管和高技术人才,按其工资薪金所得(不含股票期权行权所得)对新区综合贡献的100%给予支持。支持人数比例如下:

(一)制造类企业最多不超过其当年度末在两江新区直管区域内缴纳社保总人数的10%;

(二)设有新能源、智能网联关键技术研发机构的总部类企业或制造类企业,且研发人员当年度达到50人(含)以上,最多不超过其当年度末在两江新区直管区域内缴纳社保总人数的15%;

(三)自动驾驶、汽车软件及汽车设计等领域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最多不超过其当年度末在两江新区直管区域内缴纳社保总人数的30%。

对于企业引进系统研发工程师、感知或规控工程师、功能安全工程师、自动驾驶高级研发工程师、软件架构师等“高精尖缺”人才,且其工资薪金所得(不含股票期权行权所得)达到当年度重庆市社平工资6倍以上的,可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附则:指标说明

1、用地类项目,投资强度应不低于500万元/亩,产出强度应不低于1000万元/亩,税收强度应不低于30万元/亩。

2、“揭榜挂帅”指科技悬赏制,即由政府组织,将亟需攻克的科技、产业创新项目予以“悬榜”,面向社会开放征集相应解决方案或成果,对“揭榜”主体,按照其提供的方案或成果是否能够解决问题作为评价标准进行“评榜”,并根据评榜结果给予相应科研经费支持的新机制。

3、“全新车型”指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发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的全新品牌车型(不含改款)。

4、“对新区地方综合贡献”指根据汽车类项目市场主体发展的实际情况,综合其经济贡献、科技创新、促进就业、产业支持、社会责任和安全生产等因素进行的考核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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