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重庆同瑞久
- 发表时间:2023-07-20
2023年1月3日,重庆市荣昌区商务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印发《2023年荣昌区商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荣商便签〔2023〕4号),本次项目主要包括培育做强商贸物流业、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发展会展经济和培育商贸市场主体、支持核心商圈、特色商业街区与特色小店建设、鼓励夜间经济发展等事项,重点支持本区限额以上商贸企业所承担项目。为方便查阅,同瑞久公司汇编,供收藏查阅。
政策依据:
1、《荣昌区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荣昌府办发〔2020〕61号)
2、《荣昌区2022年市商务区域协调发展资金使用方案》(荣商发〔2023〕4号)
一、支持方向
根据年度资金使用方向,本次项目主要包括培育做强商贸物流业、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发展会展经济和培育商贸市场主体、支持核心商圈、特色商业街区与特色小店建设、鼓励夜间经济发展等事项,重点支持本区限额以上商贸企业所承担项目。
二、支持方式及标准
主要采用奖励类和补助类两种方式给予政策支持,其中奖励类包括税收奖励、营运奖励、现代服务业招商引资优惠奖励等,事后补助类采取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支持,具体支持方式及标准见各项目《申报指南》。
三、申报流程
(一)申报时间:2023年1月4日—11月15日。
(二)申报范围:2022年7月1日-2023年9月30日期间实施的商贸流通项目。
培育和发展市场主体项目申报指南
第一类 钻级酒家、商业特色街区、“全猪宴”建设、“荣昌卤鹅”品牌建设
一、支持事项及标准
首次获得中华老字号、重庆老字号认定且总部在荣昌的商贸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首次获评为国家五钻级、四钻级酒家(绿色饭店、农家乐等同等次认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新建符合商业(专业)特色街区标准并经认定的,对建设业主按城区20万元、其他镇街10万元标准给予投资建设补助;
首次获得国家级、市级特色街区称号的,分别给予运营主体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新建“荣昌猪全猪宴体验店”和“荣昌猪美食研究院(中心)”并经区级相关部门认定的,给予运营主体30万元一次奖励。
支持成功注册“荣昌卤鹅”品牌商标,一次性补助注册相关费用不超过5万元。
二、申报材料清单
由符合条件的项目建设企业或单位向重庆市荣昌区商务委员会提交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荣昌区商贸企业项目资金政策支持申报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未办理企业登记的,提供其他依法设立的批准文件;
(三)负有职权的部门或单位的认定文件;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类 餐饮住宿企业培育申报指南
一、支持事项及标准
对购置(租赁)经营性用房在1000㎡以上且同时有接待150人就餐的宴会厅或多功能厅的餐饮项目、客房数在40间以上,且70%客房在20㎡以上的住宿项目,成立公司并升限的给予50元/㎡的一次性装修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申报材料清单
由符合条件的项目建设企业或单位向重庆市荣昌区商务委员会提交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荣昌区商贸企业项目资金政策支持申报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三)购置(租赁)相关证明(合同、产权证复印件);
(四)平面图等资料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类 菜市场(农贸市场)补助、奖励申报指南
一、支持事项及标准
荣昌区各镇街新建、改建乡镇农贸市场经验收后投入使用,且正常经营的,按不超过实际有效投资额的40%分别给予不超过80万元、50万元的建设补助。对城区(街道办事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菜市场(农贸市场)、生鲜蔬菜社区便民点进行综合管理考核(100分制),按年度考核结果得分在70分及以上的给予奖励,其中,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奖励不超过3万元/个/年、菜市场(含农贸市场)奖励不超过3万元/个/年、生鲜蔬菜社区便民点奖励不超过1万元/个/年。
二、申报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单位。
(二)新建、改建项目近五年来未获其他财政支持的。
三、申报材料清单
(一)由符合条件的新建、改建项目建设单位向重庆市荣昌区商务委员会提交申请。参照《重庆市乡镇农贸市场规范化建设改造验收办法》,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荣昌区商贸企业项目资金政策支持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未办理企业登记的,提供其他依法设立的批准文件;
3.规划、国土、环保、消防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建设文件和土地划拨、征用取得的手续;
4.自建项目应当提供购置设备、材料和建设改造工程签订的合同及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统一招投标项目应当提供项目承包合同及工程结算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5.购置设备、材料和建设改造工程清单(列明设备和材料名称、型号、数量、价格、制造厂商);
6.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验收报告以及建设部门出具的工程验收备案证明;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资金审计报告(附相关单据及证明材料);
8.符合申报条件的承诺书;
9.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对符合综合管理考核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菜市场(农贸市场)、生鲜蔬菜社区便民点需提供以下材料:
1.荣昌区商贸企业项目资金政策支持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3.各街道办事处审核签章的年度考核评分表。
支持发展物流和电商项目申报指南
一、申报主体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应具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制度健全,坚持依法依规运行,坚持履行社会责任;为荣昌区物流和电商发展,就业创业、财税收入等方面做出贡献;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两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环境保护事故且无严重失信行为;申报项目未享受过同类型国家、市级和区级财政资金补助的行业企业。
二、支持事项及标准
(一)培育做强物流业
1.做大做强物流企业
补助标准:
鼓励运输车辆落籍荣昌区,对规模以上物流企业新购置车辆(车龄2年内)并在3年内未迁离荣昌区的,根据车辆型号给予一次性奖励:5轴及以上清洁能源车辆3000元/辆,其他6轴燃油车辆2000元/辆。
对新评为国家2A、3A、4A、5A级物流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引进5A级物流企业在荣昌区成立独立法人企业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物流企业当年主营业务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总额20万元以上,且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期内除外),按照新增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区级分成不超过50%给予奖励,当年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申报资料:
1. 专项资金申报表。
2. 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和完税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司章。
3. 企业基本情况简介(包括企业成立时间、所在地、生产规模,当年及上年生产经营情况、销售市场情况等)。
4. 企业提供申报项目对应的申报资料:对获得相关认定奖励补助类项目,企业须提供相应认定文件复印件,原件现场查验;对收入、支出类项目须提供项目对应的合同、发票及相应付款凭证。
5. 申报项目《项目真实性合规性承诺书》。
6.物流企业购买车辆一次性奖励:购车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行驶证及车辆照片等材料。
7.A级物流企业奖励:在有效期内等级评审结果、评审证书等材料。
8.物流企业税收奖励:近两年财务报表、完整纳税申报表、未享受退税承诺书等材料。
2.培育物流产业园区
补助标准:
对符合产业规划并正常运营1年以上,且物流业态占已使用面积80%(含)以上,集中面积达到2.5万—5万平方米的物流园区,给予园区运营方10万元/年的运营补助;集中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给予20万元/年的运营补助。
申报资料:
1. 专项资金申报表。
2. 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和完税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司章。
3. 企业基本情况简介(包括企业成立时间、所在地、生产规模,当年及上年生产经营情况、销售市场情况等)。
4. 企业提供申报项目对应的申报资料:对获得相关认定奖励补助类项目,企业须提供相应认定文件复印件,原件现场查验;对收入、支出类项目须提供项目对应的合同、发票及相应付款凭证。
5. 申报项目《项目真实性合规性承诺书》。
6.自主投资建设运营或向第三方租赁现有物流园区进行整体运营的主体,提供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园区平面图、实地照片、入驻企业名单及入驻合同等材料。
3.提升通道综合服务能力
补助标准:
物流企业组织货源首次通过西部陆海新通道、中欧班列、渝满俄等国际物流通道出(入)境并在荣昌始发或者抵达,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公路运输企业新开通跨省市零担直达专线稳定运行6个月以上(每天发车1班以上)并在物流主管部门备案的,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
铁路作业企业为托运企业降低装卸、专线运输等场站作业费用的,根据铁路部门收费指导价与企业实际收费执行价差,按照最高不超过10%补助铁路作业企业,单户企业(含关联企业)年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申报材料:
1. 专项资金申报表。
2. 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和完税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司章。
3. 企业基本情况简介(包括企业成立时间、所在地、生产规模,当年及上年生产经营情况、销售市场情况等)。
4. 企业提供申报项目对应的申报资料:对获得相关认定奖励补助类项目,企业须提供相应认定文件复印件,原件现场查验;对收入、支出类项目须提供项目对应的合同、发票及相应付款凭证。
5. 申报项目《项目真实性合规性承诺书》。
6.融入国际物流通道奖励:货物运输合同或贸易货运单证、班列照片。
7.开通零担专线奖励:专线相关货运合同/电子合同/电子运单、北斗导航/GPS车辆运行轨迹(全部电子档刻录光盘)等材料。同一线路经过多个省市以最终目的地为准,只计算一条专线。
8.支持铁路货运奖励:铁路作业企业提供政府指导定价或国铁作业收费标准、执行价公示材料或实际执行价格依据、实际作业量等材料。
4.推动物流标准化信息化建设。
补助补助:
规上运输及工业企业、限上贸易企业和市区级农业龙头企业新购置符合600mm×400mm包装基本模数和标准托(1200mm×1000mm)、集装箱、装卸等标准化设备,仓储运输、人工智能等信息化装备,新建改造仓储运输及智能信息等冷链设施设备,投入资金100万元(含)以上的,按最高不超过10%给予补助,单户企业(含关联企业)年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申报材料:
1. 专项资金申报表。
2. 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和完税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司章。
3. 企业基本情况简介(包括企业成立时间、所在地、生产规模,当年及上年生产经营情况、销售市场情况等)。
4. 企业提供申报项目对应的申报资料:对获得相关认定奖励补助类项目,企业须提供相应认定文件复印件,原件现场查验;对收入、支出类项目须提供项目对应的合同、发票及相应付款凭证。
5. 申报项目《项目真实性合规性承诺书》。
6.物资采购合同及发票,软件开发使用合同及发票,实地照片等材料。
(二)创新发展电子商务。
对在荣昌区设立独立法人的电子商务平台、网络销售企业、电商服务企业,销售总额或营业收入分别达到5亿元、5000万元、2000万元的,按照不超过其对区级分成税收的30%给予奖励,当年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办公及仓储设施集中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入驻电子商务实体企业30家及以上,年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2亿元,并符合产业发展规划的电商产业园区,给予运营企业10元/平方米/年的运营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10万/年。加强区域公共品牌宣传营销,经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同意的,按其宣传营销费用的20%给予补贴,单家企业每年不超过20万元。
申报材料:
1. 专项资金申报表。
2. 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和完税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司章。
3. 企业基本情况简介(包括企业成立时间、所在地、生产规模,当年及上年生产经营情况、销售市场情况等)。
4. 企业提供申报项目对应的申报资料:对获得相关认定奖励补助类项目,企业须提供相应认定文件复印件,原件现场查验;对收入、支出类项目须提供项目对应的合同、发票及相应付款凭证。
5. 申报项目《项目真实性合规性承诺书》。
6.电商企业税收奖励:近两年财务报表、完整纳税申报表、未享受退税承诺书。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还需提供ICP备案证、平台交易总额及入驻企业名单等材料。
7.电商产业园运营奖励:自主投资建设运营或向第三方租赁电商产业园进行整体运营的主体,提供产权证或租赁合同、产业园平面图、实地照片、园区交易总额、入驻企业名单及入驻合同等材料。
8.区域公共品牌宣传营销补贴:须经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同意,企业通过电商平台、直播带货等线上方式营销地方公共品牌、三品一标及衍生产品的,提供线上营销、快递物流相关合同、快递明细(全部电子档刻录光盘)、发票等,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加快发展会展经济项目申报指南
一、支持对象
在荣昌注册的单位。
二、补贴标准
主管部门组织区内企业参加市内、市外组织的产品展示展销会,展位费按50%,交通费、住宿费按70%补助(市内不超过1000元,市外不超过1500元);每次参展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对在荣昌区组织承办展场面积在3000㎡以上的全国、全市或全区性会展活动,举办时间在3天以内(包括3天)给予承办企业一次性补贴3万元,举办时间在3天以上给予承办企业一次性补助5万元;每增加3000㎡,增加补贴3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在荣举办的特大型展会项目,按“一事一议”予以支持。
三、申报材料清单
由符合条件的项目实施单位向重庆市荣昌区商务委员会提交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 荣昌区商务委员会会展论坛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
2. 在荣昌区组织承办全国、全市或全区性会展活动发票的复印件;
3. 参加市内、市外展位费发票的复印件;
4. 参加市内、市外交通费发票的复印件;
5. 收款收据(个人账号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四、工作流程
1. 企业申报。由区商务委组织参加展会的企业于参展完成后填写申报材料报送至区商务委。
2. 审核确定拟补贴名单。区商务委会对申报材料的齐备性、申报内容的真实性、等方面进行审查,经集体研究后,确定拟补贴名单。
3. 资金拨付。经审核无异议项目,按相关程序及时将资金拨付到企业。
打造高品质商圈项目申报指南
一、支持事项及标准
现有核心商圈、商业特色街区、特色小店升级改造项目给予总投资40%的一次性奖励,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适当延长营业时间,开设深夜营业专区、24小时便利店和“深夜食堂”等特色餐饮休闲娱乐街区,给予管理主体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管理经费补助。
二、申报材料清单
由符合条件的项目建设企业或单位向重庆市荣昌区商务委员会提交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荣昌区商贸企业项目资金政策支持申报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未办理企业登记的,提供其他依法设立的批准文件;
(三)负有职权的部门或单位的认定文件;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