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重庆同瑞久
- 发表时间:2022-02-10
一、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申报条件
1.重庆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企业所建立和正常运行一年以上的企业技术中心。申报企业所在区县已开展区县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的,原则上应取得区县级企业技术中心资质。
2.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放宽到3000万元,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核心技术服务的软件和信息技术企业放宽到2000万元)。
3.企业在本市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4.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5.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50万元,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全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6.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30人。
7.具有较完善的研发、试验和检测等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
8.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两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①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②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③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二、评价指标及评价基本要求
一级 指标 | 二级 指标 | 权重 (分) | 三级指标 | 权重 (分) | 单位 | 基本要求 |
创新机制 | 创新投入机制 | 20 | 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额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 | 17 | % | 分档 |
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比上年度增长 | 3 | 万元 | ≥ 0 | |||
人才激励机制 | 6 | 中心年人均收入与企业年人均收入之比 | 3 | % | ≥120 | |
中心人员培训费占中心人员总收入的比重 | 3 | % | ≥ 1 | |||
创新合作机制 | 6 | 来中心从事技术开发工作的外部专家数 | 2 | 人月 | ≥12 | |
对外合作项目占全部开发项目数的比重 | 4 | % | ≥ 5 | |||
技术人才 | 创新队伍建设 | 9 | 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R&D)人员占职工人数的比重 | 7 | % | ≥ 1 |
技术中心拥有的高级专家及博士人数 | 2 | 人 | ≥ 1 | |||
创新条件建设 | 11 | 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 6 | 万元 | ≥300 | |
国家级研发平台数 | 2 | 个 | ≥ 1 | |||
省级研发平台数 | 1 | 个 | ≥ 1 | |||
通过国家或国际组织认证的实验室等研发检测机构数 | 2 | 个 | ≥ 1 | |||
技术积累储备 | 10 | 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项目数占全部项目数的比重 | 3 | % | ≥ 10 | |
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 | 4 | 项 | ≥ 2 | |||
企业获得国家级质量品牌奖项数 | 2 | 个 | ≥ 1 | |||
企业获得市级质量品牌奖项数 | 1 | 个 | ≥ 1 | |||
产出与 效益 | 技术创新产出 | 16 | 当年完成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项目数 | 10 | 项 | ≥ 5 |
当年受理的专利申请数 | 3 | 项 | ≥ 3 | |||
——其中当年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 | 2 | 项 | ≥ 1 | |||
主持和参与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工法)数 | 1 | 项 | ≥ 1 | |||
技术创新效益 | 22 | 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 | 10 | % | ≥ 20 | |
新产品销售利润占销售利润总额的比重 | 10 | % | ≥ 15 | |||
自有品牌产品与技术出口创汇(或境外项目营业收入)额 | 2 | 万美元 | > 0 | |||
加分 | 加分 | 5 | 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数 | ≤ 2 | 项 | ≥ 1 |
获得发明专利授权数 | ≤ 1 | 项 | ≥ 1 | |||
获得国家行业协会、市级科技进步奖等项目数 | ≤ 2 | 项 | ≥ 1 | |||
当年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额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超过5% | ≤ 1 | % | ≥ 5 | |||
扣分 | 扣分 | 3 | 企业经营亏损 | ≤ 3 | 万元 |
三、申报材料及要求
1.企业营业执照扫描件。
2.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
3.企业2019和2020年度相关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复印件)。
4.企业2019和2020年度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上填报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和《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未列入国家统计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科技活动情况统计范围的企业应参照上述两个表的格式填报。
5.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情况需列详细清单(包括设备名称、型号、数量、购置日期、原值、设备主要用途等),清单后需附不低于设备原值最低要求的研发设备发票。
6.企业研发人员、技术中心职工等情况需附列详细清单(包括姓名、年龄、专业、学历、职称、所在部门和岗位等),清单后需附研发人员在本企业的社保缴纳证明。
7.技术中心高级专家、博士和外部专家情况需按要求填写《技术中心高级专家和博士信息表》和《技术中心外部专家信息表》,还应提供相应人员的资质、学历等相关证明,外部专家还应提供双方合作协议等证明。
8.企业专利情况需按要求填写《企业有效发明专利信息表》和《企业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信息表》,还应提供相应专利证书和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等。
9.企业标准、研发平台、认证实验室和检测机构、获国家(市级)相关奖项情况需按要求填写评价表附表,还应提供相应的文件、资质证书等证明。
10.企业研发项目、当年完成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项目情况需参照国家统计局《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列明项目详细清单。
11.评价指标及相关附表所填数据的其他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