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重庆同瑞久
- 发表时间:2021-10-11
为了促进企业的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在重庆地区,政府出台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本文将重点探讨重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申报主体和条件,帮助企业充分了解政策内容,合理利用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大对研发的投入,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
一、享受主体
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 |
1. 烟草制造业。 | 1. 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
2. 住宿和餐饮业。 | 2. 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
3. 批发和零售业。 | 3. 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
4. 房地产业。 | 4. 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
5.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5. 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
6. 娱乐业。 | 6. 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
7.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 7. 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
备注: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7)》为准,并随之更新。 |
二、优惠内容
1.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2.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3.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三、享受条件
1. 企业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2. 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3. 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
4. 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5. 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6. 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四、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97号)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685号)
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40号)
7.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8.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附件一:
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
【享受主体】
科技型中小企业
【优惠内容】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
1. 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
2. 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享受条件】
1. 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4)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执行。
2. 符合上述第1项前4个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
4.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
附件二、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适用主体】
制造业企业
【优惠内容】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
重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申报主体和条件为企业提供了重要的支持和激励。根据政策规定,主要的申报主体包括企业研究开发机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符合一定条件的小型企业。这些企业需要满足一系列条件,包括具备自主知识产权、独立自主进行研发活动、具备研发管理制度等。
此外,企业还需要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研发费用的核算和认定,并按照政策规定的比例进行加计扣除。具体来说,企业可以根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一定比例的费用,降低纳税基数,从而减少企业的税负。
通过了解重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申报主体和条件,企业可以更好地利用这一政策,减轻研发投入的负担,促进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政府也将继续关注和支持企业的研发活动,为企业提供更多的支持和激励,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的蓬勃发展。